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供大家参考。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宗地编号:
准入产业: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为加强对深圳机场生产发展用地开发建设的监管,为保障深圳机场生产发展用地,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7〕4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已公示的《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接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发展监管协议),签订本发展监管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DU02-02
土地位置:机场领航高架(出场路)以西,空港三道以南,空港二道以北,领航六路以东
土地用途:区域交通用地(S1)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准入产业类别:现代航空物流
项目名称: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
土地使用年期(年):
年 用地指标:
以上指标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最终批复为
准。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深圳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乙方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应当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管,在项目建成投产、投产后每隔 5 年、出让年期届满前 1 年等阶段,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如乙方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责任。甲方可依法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代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循《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期全面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积极推进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项目的投资建设。
(二)乙方取得的上述地块只能用于建设自身业务所需的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
(三)乙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四)乙方承诺:
1.不改变上述地块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的功能,不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人不因股权变动改变主营业务范围,且乙方大股东在转让公司股权时,受让人必须是从事航空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并提前书面通知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利益相关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时,抵押金额不超出合同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且须提前书面通知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利益相关方。若违背,无条件同意并配合政府依法收回该宗土地。
2.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次受让人资格条件限制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限定的受让人资格条件,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可以由政府优先回购。若违背,无条件同意并配合政府依法收回该宗土地。
3.2017 年投放过夜运力达到 17 架,包括 6 架宽体机和11 架窄体机;2018 年投放过夜运力达到 21 架,包括 8 架宽体机和 13 架窄体机;2019 年投放过夜运力达到 26 架,包括12 架宽体机和 14 架窄体机;2020 年末,整体在深过夜飞机
达到 30 架,宽体机近 15 架。“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年均“1+2”(1 条洲际航线+2 条亚洲航线)的国际航线开航模式,打造覆盖全球主要区域的国际航线网络。2020 年在深圳完成进出港旅客运输量 900 万人次,相比 2016 年的 520 万人次,增长 73%。若“十三五”末,未实现承诺业务的 80%,无条件同意并配合政府依法收回该宗土地。
4.投产时间:通过挂牌方式取得用地后 3 年内竣工;投资强度:投资强度(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额)≥6000万元/公顷;产值规模:乙方在竞得用地之日下一个自然年度起,至出让年限届满前一年止,以 5 年为周期,每 5 年内累计纳入深圳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总和不应少于 80 亿元;税收规模:乙方在竞得用地之日下一个自然年度起,至出让年限届满前一年止,以 5 年为周期,每 5 年内累计在深形成地方财力总和不应少于 1.5 亿元;节能环保:增加值能耗≤0.04 吨标准煤/万元。
5.在项目建成投产、投产后每隔 5 年、出让年期届满前1 年等阶段,或者根据实际需要,主动配合甲方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以及《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中的“产业准入条件”进行核查。
6.乙方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应当事先报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7.本协议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
的,乙方在获批准后 30 日内,主动向甲方书面报告地块变动情况。
8.在竞得用地之日起,“十三五”期间,每年度向甲方书面报告运力投入情况和国际航线开航情况;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雨污分流建设工作,使污水能通过市政排水设施接入污水处理厂,保障雨水排放通畅。
四、履约核查 (一)甲方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对乙方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督,进行履约情况核查。若经甲方核查,乙方未通过履约核查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可将乙方关联企业及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各相关职责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
(二)乙方须如实及时向甲方提交履约核查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如实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三)乙方应主动在出资比例结构和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前报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地块基本情况
获批准发生变动时 30 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地块变动情况、在“十三五”期间按年度向甲方书面报告运力投入情况和国际航线开航情况。若乙方未按约定执行,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按以下情况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履行承诺第 1、2、3 条,甲方有权提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政府依法收回该宗用地。
(二)乙方未履行承诺第 4 条,乙方在项目建成投产、投产后每隔 5 年、出让年限届满的前一自然年度等阶段:
1.经甲方核验,在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协议乙方承诺第 4 条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的 5% 即{(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用地面积×5%}作为初次违约金。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验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交款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宝安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支付强度不足部分 5%的违约金,直到经核验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2.经甲方核验,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产出效率达不到本协议乙方承诺第 4 条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天内,乙方应向宝安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一次性支付土地产出不足部分的 1%即{(约定产出效率—实际产出效率)×总用地面积×1%}作为违约金。
3.经甲方核验,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增加值能耗达不到本协议乙方承诺第 4 条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天内,乙方应向宝安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一次性支付增加值能耗超标部分能耗费用的 10%即{(实际增加值能耗—约定增加值能耗)×实际产值×折电系数×电价×10%}作为违约金。
(三)乙方未履行承诺第 5、6、7、8 条及其他相关约定,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政府依法收回该宗用地。
六、退出机制 (一)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乙方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1 年但未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
(二)强制退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乙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部分名词含义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该产业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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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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