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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0-15 14:4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 54 号)

 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12 号)

 , 指导我省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

 , 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 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教财[2012]2 号)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县和学校, 其他市、 县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 由省政府统筹组织, 实行以县为主, 分级负责,各部门、 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省政府成立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 统一领导和部署我省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成员单位由教育厅、 省委宣传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厅、 财政厅、 农业厅、 卫生厅、 审计厅、 工商局、 质监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团省委、 妇联、 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组成。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简称“山西省学生营养办” , 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下设工作推进组, 负责全省营养改善计划常规管理工作, 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 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等。

 各市、 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省、 市、 县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

 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 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明确工作职责, 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

 统筹制订全省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 统筹指导和管理;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 统筹安排资金, 保证国家经费按时拨付到县; 改善就餐条件; 统筹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 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

 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 对学生食堂餐厅建设等予以补助, 指导试点县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 特别是完善食品安全制度, 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

 县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 全面负责本县范围内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有:

 1. 制定本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 配餐指南和推进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

 2. 指导并确定本县范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所采用的学生供餐模式;

 3. 指导各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当地实际确定供餐品种;

 4. 指导审核确定各学校食堂规范化供餐标准, 明确数量、 质量和操作标准。

 5. 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向学生提供供餐服务的餐饮企业、 单位集体食堂或实行托餐的家庭进行资质审核、 供餐条件核查, 确保提供的营养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安全标准;

 6. 对适合集中采购的供餐产品实行招投标采购, 对蛋、 奶、 肉、 蔬菜、 水果等实行合同供应商入围制度, 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7. 将省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 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8. 督促和指导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定期公布配餐食谱、 数量及价格, 并建立完善的评估、监测和通报制度;

 9.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规范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确保每一名农村学生享受到标准的营养餐, 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不良行为;

 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 建立由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的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对学生营养餐从采购、 储存、 加工、 配送、 分餐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确保安全规范运行;

 11.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食堂、 餐厅新改扩建规划和设施设备配置规划, 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推进规划实施;

 12、 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并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一)

 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 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指导和督促检查;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会同财政、 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 改善学校供餐条件。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 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 切实加大投入, 落实专项资金, 加强资金监管,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

 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 预警和监督检查, 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四)

 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 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六)

 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查处食品生产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 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 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 在教育部门配合下, 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会同教育、 农业、 质监、 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 与学校、 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

 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安排专人负责, 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 贮存、 加工、 餐用具清洗消毒、 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九)

 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

 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

 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保证资金安全。

 (十二)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 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 全面、 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

 供销部门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 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 减少流通环节, 降低流通成本, 提高流通效率; 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生产基地、 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 形成高效、 畅通、 安全、 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第七条 鼓励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 以及企业、 基金会、 慈善机构等, 在地方政府统筹下, 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改善就餐条件、 创新供餐方式、 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实行校长负责制。

 重点做好食堂管理, 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

 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抓好食堂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 规范食堂经营; 建立健全学生营养档案, 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 上报工作; 上好健康教育课, 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建立由学生代表、 家长代表、 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 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 供餐单位、 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 做好宣传方案, 采取多种形式, 向全社会准确、 深入宣传有关政策, 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 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试点县和学校要在食堂管理、 营养食谱、 原料供应、 供餐模式、 食品安全、 监管体系、 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 及时总结, 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 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市人民政府要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县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 明确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

 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 县人民政府、 部门、 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

 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

 根据考评结果, 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 限期纠正, 必要时暂停拨付相关专项经费; 对工作组织得力、 任务完成较好的, 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

 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我省学生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

 报, 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 反映普遍性问题, 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并向全国学生营养办上报我省的实施情况。

 各市、 县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 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市、 县人民政府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 方式, 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 公平、 便民和及时、 准确; 采取多种方式, 及时将工作方案、 实施进展、 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 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 数量和价格, 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十二条 试点县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 由省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 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十三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 按照安全、 营养、 卫生的标准, 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

 供餐形式。

 以完整的午餐为主, 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

 供餐食品。

 所供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 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 蛋、 奶、 蔬菜、 水果等食物为主, 不得以保健品、 含乳饮料等替代。

 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 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

 供餐食谱。

 省学生营养办将制订学生营养膳食指南, 各试点县可参照营养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 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 科学制定供餐食谱, 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 确定供餐模式, 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 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

 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

 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

 托餐。

 (一)

 学校食堂供餐。

 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

 企业(单位)

 供餐。

 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 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

 家庭(个人)

 托餐。

 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 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 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县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

 建设与改造, 在一定过渡期内, 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

 第十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

 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供餐企业(单位)

 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托餐家庭(个人)

 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

 县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

 改善供餐条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业(单位)

 、 托餐家庭(个人)

 具体准入办法另行制订。

 (二)

 县级政府组织招标, 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

 、 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 并向社会公示, 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

 不具备准入要求的, 严禁参与招标。

 (三)

 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 在县级政府确定的推荐名单中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 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

 供餐、 家庭(个人)

 托餐实行退出机制。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停止供餐资格。

 (一)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

 、 托餐家庭(个人)

 。

 (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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