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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田纳西州立大学教授治校的制度探析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2-10-20 14:45:14 来源:网友投稿

美国高校教授治校的历史发展及制度保障

美国现代高校管理中的“教授治校”(Shared Governance),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刻的现实意义。从1636年坎布里奇(哈佛大学的前身)建立至今,美国高等教育已有370多年的历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与“教授治校”所起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教授治校模式从无到有,从个别学校发展到普遍实行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威廉玛丽学院(1693年建校)的成立章程中就赋予教师任命校长和为大学立法的权力,但直到30年后,董事会才接纳教师参与大学决策。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及后来教师工会的成立不仅确保了大学的学术自由和教师的职业安全,而且促进了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广泛推行。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联合发表《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提出了教师的任期终身制。终身聘任制的理念是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它以为教师提供职业安全的方式保障了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上的学术自由权利。1967年,美国大学教授会发表的《大学和学院的治理声明》中所倡导的联合治理的理念在高等教育界备受尊崇。声明要求学院和大学制定保障教师参与治理的组织原则与制度,建立学院、大学的各级教师代表机构,通过教师选举组成各级教师委员会以及教师评议会、教授会,充分保障教师履行决策的权利。自此,美国各大学都在原则上施行教授治校,且已成为一个传统。

教授治校就是教授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大学,教授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权力大小有别,这是历史和现实发展的必然结果。根据21世纪初期美国William G·Tierney教授的调研,教授治校存在3种模式:一是充分合作决策式。这是一种可以称之为“学院式”的传统治理模式,即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共同决策,他们协商的结果就是决策目标。二是咨询决策式。众多的团体和个人参与到决策中来,但他们的建议只是起咨询的作用,最终的决策权力保留在高级行政部门和董事会。三是决策权的分散式。不同的机构负责对专门事务的决策。教师、行政人员和董事在不同的领域拥有不同的决策权。

美国中田纳西州立大学的教授治校现状

美国中田纳西州立大学是田纳西州历史悠久并最具声誉的一所大学。该校建于1911年,早期是一所师范性质的学院,发展至今已成为具有众多学科的以本科教育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学校在2009年“福布斯”美国大学排名中位居第47位,在田纳西州的公立大学中名列首位。该校的教授治校是上文介绍的第二种情况—咨询决策式。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事务,对学校的日常管理事务作出决定,对田纳西州董事会负责。教授在决策过程中,起到参谋和建议的作用。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的教授治校制度比较成熟,教授参与校务管理的程度比较高。通常说来,美国大学教授治校一般通过系、院、校3个层面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在系这个层面中,教授参与系里的重大决策。系主任由教授选举产生,经院长批准,由校长任命;教授有权投票决定系里的教学改革等。在学院层面,学院拥有课程政策、学术人事事务、本科学位的授予标准等方面的权力;院长由大学校长任命,决定学院的学术人事安排;教授负责学院的学术政策和学术规划的制定。在学校层面,校长由董事会任命,全权负责学校的内外事务;教授通过教授会或各种委员会参与大学日常事务的决策。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的教授治校也不例外,教授也是按照系、院、校3个层次参与学校的管理。下面从学校层面来介绍该校教授治校的两种主要途径。

第一种是以常设委员会方式参与治校。学校事务的决策权在校长,但学校鼓励教师服务于学校的各种常设委员会,使委员会发挥监督、建议和咨询的功能,以此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种是以教师议会形式发挥作用。教师议会(Faculty Senate)是教师的主要代表机构,主要责任是监督、促进教师和教学政策的实施;在大学范围内宣传学校政策,同时反映教师的意见。

美国中田纳西州立大学教授治校的制度保障分析

和大多数美国大学一样,教授治校的理念已成为中田纳西州立大学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大学依据田纳西州董事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很多内部管理制度,如关于《学术自由和责任》《终身教职制》等相关制度。《学术自由和责任》保证了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自主权利,同时也强调了教师责任。若其学术不端、行为失范,要被纪律处分或被解雇。《终身教职制》保障了教授的职业安全,同时也要求教师晋升或评定终身职务时必须要有服务的经历。服务包括公共服务、学校服务或者学术服务。学校服务就是指教师在系、院、学校承担非教学科研的工作,以及参与系、院和学校的各种委员会等,鼓励教师参与学校治理。同时,大学为了保证教授治校的权力和效果,对常设委员会和教师议会的设立、运行机制、管理方面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常设委员会及教师议会的相关制度规定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为常设委员会设立了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校内40余个委员会的工作。基本原则有12个条款,全面规范了委员会的设立、成员任命、代表产生和任期等内容。每个委员会都须按照基本原则来设立及运行,这就做到了制度保障和规范管理。

教师议会也有其章程,章程分为10章,共48条。涉及教师议会的责任和权力、议会成员、教师议会会议等相关规定。

2.中田纳西州立大学教授治校内部制度的特点

第一,明确了校长的决策地位和教授治校的咨询作用。常设委员会基本原则规定了校长根据副校长、教师理事会或者学生会提出的建议来决定是否设立常设委员会。教师理事会和学生会提名的所有委员必须由校长任命,校长担任学校所有常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这体现了校长在学校事务中的决策地位。

教师议会章程的第一条规定了教师议会是教职人员的基本代表机构,要对校长、教务长、行政人员、教师或学生提出的事项负责。

第二,保证了教授治校的普遍参与性和广泛代表性。每个学院院长推荐不同的教师代表在各个常设委员会服务。委员会教师的任期为两年。 一般来说,任期交错,以便每年都可以替换一半的成员。教师不能在同一个委员会连续服务,也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常设委员会服务。

教师议会章程的第二章强调了议会成员的资格要求,即只限于终身任职的或者终身任职制下的教师,并在该校连续服务了5个学期(夏季学期除外)以上。如工作职责主要为行政管理的教职人员,包括系主任委员会成员等,不能加入教师议会。这样就充分保证了教职人员的参与,而不是行政领导掌握话语权。

章程还详细说明了每个学院及教学单位的议会成员名额。一般是以教学单位的每20名教师出一名议会成员名额来计算。每届议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官员除外),任期交替。每个成员担任议会成员的服务周期没有限制,但不能连续服务两个任期。每个学院应该每年保持更换1/3的成员。

这些规定保证每位符合资格的教师都有机会进入各种常设委员会和教师议会进行服务,也保证了教授治校的普遍参与性和广泛代表性。任期交替的做法保证了成员的新老更替和工作的连续性。

3.确立了教授治校的组织机构

常设委员会的基本原则规定每个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都由成员推选产生,任期1年,可以连任1年。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制定议程并提交委员会总结报告。一些委员会根据其性质和作用可以有多位当然委员或者顾问,但这些当然委员和顾问只有建议权没有投票权。

教师议会是由各学院代表、议会官员及田纳西州董事会教师分委员会代表组成。议会官员是指议会主席、候选主席、顾问主席和记录秘书,他们必须始终代表议会和教师的利益,而且由议会成员依法选出。各类官员都任期一年,候选主席履职一年后,自动转为主席,主席转为顾问主席。议会主席参加每月的校长办公会、校长联络会等,了解学校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并及时反映教师意见。会后,主席通过每月的议会将学校政策以及会议精神及时向议会成员转达,并通过成员向院系的其他教师转达。这样保证了上传下达的畅通渠道,便于教师了解学校情况和反映各种意见。

4.规范了教授治校的工作程序

常设委员会根据其指导原则和工作程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记录由主席保存并复印给教师议会主席、学生会主席和相关副校长。所有常设委员会应该向副校长及其指定人汇报工作。每学年末(夏季学期),委员会需向其行政主管和教师议会及学生会主席提交年度活动汇报。对于委员会建议或报告有决定权的行政主管需要在收到建议或者报告的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委员会主席。

教师议会章程在第三章会议篇规定了教师议会除了在1月寒假不开会、6月~8月的夏季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外,在其他每个月的第二个周一都有例行会议。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提前由指导委员会安排在议程里,并至少在会议前5天与议会成员沟通。议会的工作日程安排以及会议记录都可以在网上查阅,也便于成员和学校师生了解和监督议会工作。

无论是学校常设委员会的基本原则还是教师议会的章程,每项规定都很切实。在成员选择、任期、如何履职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5.鼓励教师参与学校管理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常设委员会的基本指导原则是鼓励教师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及学校服务。委员会的服务工作被认为是超出其个人本职的工作,对其服务工作要进行工作记录,并根据“教师工作量指导”,在教师保留职位、评定终身职务、晋升和加薪时要予以考虑。

教授治校对我国大学民主管理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大多数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的管理体制,强调教授主要在学术方面拥有话语权。但无论是教授治校或者治学往往都流于形式,教授治校能否发挥作用受限于学校领导的个人认识。尽管很多高校内部设立了各种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但各种委员会基本上处于行政权力的控制之下,学术组织机构的职能没有真正发挥。作为学术权力主体的学者很少有机会介入大学各个层次的决策过程。虽说有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组织参与民主管理,但对学术事务的最后决策没有太大的发言权,不能构成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衡。在行政管理主导的惯性下,虽然学校很多重点部门的负责人由教授担任,但这与真正意义上的教授治校相去甚远。一些教授一旦成为行政领导,往往也以行政权力主导学术工作。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多是有行政职务的教授,而成员的变化主要根据行政职务的变化而变化,大学的行政权力完全占主导地位。

国内高校在保障教授治校的制度方面,显得过于粗放,不成系统。很多学校有名目繁多的各种委员会,但对于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并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缺少一个统一的原则来指导各种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有的委员会没有明确的章程,有的委员会只是应景之作,有的委员会几年都不召开一次会议。总体来说,委员会的运转不规范,也无持续性。

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我国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同时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强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借此契机,我们应该大力推进教授治校制度的实施,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根据美国中田纳西州立大学教授治校的经验,我国高校推进教授治校可以从内部制度的建立上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要从制度上保证教授的职业安全,鼓励教授治校。大学可以结合自身发展条件,建立“终身教授制度”,从学校的业绩评价体系上鼓励教授治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使教师关心学校的发展,让教师乐于参与学校管理,与学校荣辱与共、共同发展。

第二,建立健全教授治校运行机制的保障制度。建立从系到学校的各种委员会,为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提供畅通的组织途径;建立学术委员会和各种专家委员会的章程等,充分保障教授治校的普遍参与性、规范性和持续性;赋予学术委员会在主要学术事务上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相互关系,使二者既有机结合又相互制约。

第三,提升教授自身素质,提高参与治校的能力。教授除了做好本职工作以外,也要进一步提升自身素质,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真正参与治校。

第四,我国高校普遍没有教师议会的组织,只有工会、职代会的类似组织。在工会、职代会会员选举方面,增加教师的比例,让大批优秀教师参加到学校的各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中,切实发挥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使学校在决策和管理方面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发展规划处)

[责任编辑: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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