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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0-20 15:05: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分析了当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以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供借鉴。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6.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08-0206-01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林业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执法单位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是整个执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法律、法规、规章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1]。其基本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国家政令畅通。随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开展,加大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但是林业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就能为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征程中减少直接侵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现象,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林业行政执法形象。

1当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和手段

目前,我国虽然不少法律、法规都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但是还没有统一的行政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在实际工作中,林业行政机关常常遇到干扰和抗拒执法的事件,因缺乏必要的权力和手段,不能用或不敢用必要的强制手段,因而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率。不仅如此,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围攻殴打的事件也屡有发生,有的甚至触目惊心,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1.2行政立法责任不清,执行中操作不便

当前,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有些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行政执法的规定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限制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力度。以罚款问题为例,有的只笼统地说“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至于何种行为分别给予何种经济制裁,没有具体标准;一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缺乏规定,弹性强、幅度大,既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又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空间,致使处罚不当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给某些执法人员违规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使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受到严重影响。

1.3缺乏权力监督机制

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行政执法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来看,由于行政执法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加之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处行政管理活动的第一线,导致专门监督机关存在监督滞后的问题,无法掌握最佳的监督时机,监督手段落后,不能对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地制约,致使监督权威被弱化[2]。从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来看,虽然已制定颁布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但有的林业法制机构并未按办法实施有效监督。权力失去监督是腐败的根源。行政执法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虚化、弱化,是造成行政执法中其他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新闻舆论的监督看,虽然一些新闻媒体不时披露一些行政执法方面的违法现象,但由于许多行政执法中的“乱作为”,使一些行政执法处理不当纪检监察部门即使是在处理个别违纪违法案件时也过分强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较难到位。

1.4部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行政法律法规的最终实施者是行政执法人员,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林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林业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中,部分人员受教育程度低,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业务培训,法律意识淡薄,公权意识差,在行政执法中时常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一是注重权利,责任和服务意识淡薄;二是以主观意志为标准随意执法,无视执法程序和裁量标准;三是乱收乱罚,“搭车收费”、强行摊派,有的甚至为了小集体或个人利益不惜损害或牺牲群众利益。

1.5行政执法机关权责不明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但由于体制、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如林业部门设有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森防检疫站、林木种苗站等林业执法队伍,存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导致执法中“撞车”或产生争执。而当发生问题时,执法单位之间往往又互相推诿,发生“都不管”的情况,出现“执法空白地带”;另外,由于考虑单位利益等原因,在一些领域或场所,则有许多执法单位争着去管,出现“执法密集交叉地带”。

2规范林业执法工作的对策

2.1整合林业行政执法力量,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

针对林业行政执法存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和权责不明等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具体负责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乱砍滥伐、林地、野生动植物、植物检疫、林木种苗等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委托该机构集中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3];抽调和选拔一批品德好、业务精、专业强的高素质执法人员充实到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配齐配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并要配备先进的办案装备,要求森林公安局制订协助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出警制,实现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最优整合,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2.2规范林业行政综合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各级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入手,制订和建立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的规定和制度,包括林业行政案件受理制度、举报制度、查案程序和执法人员纪律以及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处理等规定,要从一开始就把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引上正轨,确保提高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水平和工作成效;同时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全面推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控制和减少林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树立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2.3强化培训和教育,提高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整体执法能力和水平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培训教育关,防微杜渐,加强对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及军事和体能训练,增强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工作能力,全面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加强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制订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建立廉政档案,做到警钟长鸣,保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全力打造高素质的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4]。

2.4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制订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立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严格要求林业执法单位对案件的处理实行公示制,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实行阳光执法,林业纪检监察和法制机构要定期审查执法单位的案件查处情况,对执法违法和违纪行为以及失职、渎职事件要严肃查处;同时要面向社会公开执法权限和执法依据,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保证林业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5]。

3参考文献

[1] 边秀琴.对我国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考[J].中国林业,2005(9B):41-43.

[2] 张红霄.我国林业行政执法者法律解释能力分析[J].绿色中国:理论版,2004(7M):32-34.

[3] 王迪生.浅谈林业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J].中国林业,1998(1):10-11.

[4] 徐峰.浅析林业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J].安徽林业,2008(1):55.

[5] 张建军.对林业行政执法的思考[J].云南林业,200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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