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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法律咨询热线(一)

发布时间:2022-10-20 16:05:05 来源:网友投稿

问题一:请问专家一个问题,对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是不是不管网吧是否构成盈利,只要有未成年人就算是违法,有关单位可以进行罚款?

回答:《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根据这一规定,网吧只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就是违法行为,但《条例》第三十条中的第二种情形是特指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或者观看。至于监护人上网时带着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去网吧内购买物品则不属于《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并不违法。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分情形,只要网吧内有未成年人就对其进行处罚的做法是非法的。

问题二:两少年小张和小李在广州一家“黑网吧”上网时发生争执,打斗中小张用水果刀将小李杀死。小张被起诉到法院后,小李的家人将这家“黑网吧”也告上法庭。这是去年发生在河南的一个案子。请问,黑网吧内发生命案网吧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回答:这里面要区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网吧而言,只要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都是违法的,都应该承担行政责任,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至于黑网吧属于无照或者证照不全而进行经营,应该由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处罚。

至于在网吧内发生命案,网吧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是否是黑网吧没有关系。判断网吧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看网吧是否尽到必要的防范与合理控制义务,具体而言是要看网吧是否对命案进行制止,是否及时报警,有人受伤时是否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如果尽到这些义务网吧就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该网吧属于黑网吧的话还是应该承担行政责任的。

问题三:我是一个网吧业主,几天前有个学生在我网吧上网,坐下后顺手就把手机放在电脑前的桌面上,也不知什么时候他发现手机不见了(我们这里任何顾客进门时我们都会提醒他们要注意个人财物安全),于是要求我们网吧进行赔偿。对于这类事件,网吧究竟该不该负责赔偿?网吧的小业主们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对于顾客在上网时丢失物品网吧是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目前是有一定争议的。有些法律人士认为,顾客到网吧上网,网吧和顾客之间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以顾客充值成功为合同成立的标志。既然消费合同成立了,那就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所以网吧应该对顾客物品的丢失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我认为这个规定是特指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发生的与经营者或者商品制造者有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才可以要求赔偿。像电视机爆炸、化妆品失效导致毁容等等。如果是因为其他的原因比如消费者违规操作导致损害发生,那再让商家负责于理于法也说不过去。所以不能笼统的说顾客丢失物品就一定由网吧负责,要看网吧尽到提示安全的义务。而且即便认为网吧应该承担责任,操作起来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顾客应该举证证明物品是在网吧内丢失的。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顾客无法举证证明这一点,也就无法要求网吧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我是山东一网吧业主,我们网吧曾因上网卡登记与身份证不符而被当地文化部门罚款,我想请问专家文化部门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有越权执法的嫌疑?谢谢!

回答:《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属其中的第三款。但是该条规定没有明确文化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权力界限。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分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文化部门不具备查验身份证的资格,到网吧查验身份证是越权执法,所以对“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机关应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文化部门。

问题五:我是一家网吧的业主,我有个事向你们咨询。我在农村开了一家小网吧规模不是很大,文化局、工商局、网监支队都允许我营业,可就是当地派出所老来找麻烦。今天说我没有营业执照,明天来又说我屋内有吸烟的,拿我的网吧电脑主机让我停业:等我去取东西的时候向我索取3000元钱,我把钱给了执法人员却不给我开收据,过一段时间他又来找我的毛病,向我索取钱物;每次来找毛病都是一个人来,我想知道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

回答:首先,派出所无权对网吧进行监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主要的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因此有罚款权力的行政机关也应该仅局限于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

其次,行政处罚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I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而且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在场,且应出示证件,告知权利。因此你所说的派出所的行为完全是违法的,你可以向上级部门或者新闻媒体反映,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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