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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浅议

发布时间:2022-10-21 11:2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清单计价模式由建设部于2003年开始引入我国,清单计价规范至今已经过了两次补充修订。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均发布于较早的年份。这些法规中的一些不完善的条款已经严重影响甚至制约着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应用。文章从几方面探讨了主要评标方法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 清单计价 评标方法 工程造价

清单计价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量清单,各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企业自身状况对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进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1 清单计价模式的应用现状

1.1 国外应用现状

在国外,政府对国家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实行分而治之的方法。其主要工作是管好纳税人的钱,投资主要体现在社会效益上,而对私人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不加干预,只进行政策引导,由市场经济规律调节,体现政府对造价的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计价方法方面,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量由建设单位提供,价由施工单位商依据既往资料、企业个别成本或市场价格自行确定。经过八十年的实践应用,清单计价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工程计价模式。

1.2 国内应用现状

建国初,我国引进和吸收了前苏联工程建设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标准设计和定额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概预算体系;上世纪90年代初,首次提出了“量”,“价”分离的思想;2003年,清单计价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转变。2008和2013年,国家住建部在总结我国工程建设实践并借鉴国外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对计价规范进行了两次补充修订,新清单计价规范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

目前,应用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评标办法的依据依然是2001年由国家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以下对这些评标方法做简要介绍:

2.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将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确定各投标单位的经评审的投标报价。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建设工程中不同项目因其所处地域、地质条件、结构类型、施工工艺等均不相同,所以较少采用该评标方法。

2.2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采用打分等方法来衡量投标文件是否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在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综合评估分。该方法是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评标方法。

2.3 模糊综合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标方法。该综合评价法根据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即用模糊数学对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事物或对象做出一个总体的评价。该评标方法适用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項目,在普通工业与民用建筑领域应用较少。

2.4 两阶段招标评标法

两阶段招标评标法是将无限竞争招标和有限竞争招标相结合的一种综合评标法。该评标方法共分两步:第一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广泛吸引投标人,然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第二步,资格预审合格的或综合得分最高的部分投标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单独报价,投标标价最低者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该评标方法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2.5 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是将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该评标方法因弱化了投标价格的作用,在建设工程领域应用较少。

3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存在问题浅议

广泛应用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主要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该评标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评估分值设置不合理

各招标代理机构一般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格式,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也基本相同,多数规定了包括投标总价、综合单价等在内的价格因素占70分,而包括企业资质、业绩、施工组织设计等在内的技术因素占30分。从表面上看,貌似价格因素能起主导作用,但多数评标结果表明,各投标单位的价格因素相差很小,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却是技术因素。

3.2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被弱化

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的作用被弱化,现已成为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参考价格。评标办法一般规定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高于或低于基准价的都要扣分,投标价最接近基准价的得分最高。各投标单位在不清楚基准价到底是多少的情况下,只能将招标控制价作为参考,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略有降低且无限接近招标控制价。

3.3 评标专家的组成方式值得商榷

《暂行规定》中明确,可以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建设单位代表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但看似不超过三分之一数量的评标专家却很有可能影响到甚至直接左右评标结果。这就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串通投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3.4 有效投标人数量无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七条明确,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并无强制规定。实际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甚至只有一个有效投标人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如何确定投标报价是否还具备竞争性值得商榷。如果允许这种情况的存在,施工单位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漏洞来组织围标,使“理想”的施工单位轻易中标。

3.5 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难界定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很难界定某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该规定存在的意义已经名存实亡。

3.6 评标专家未能公平、公正参与评审

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出于节省建设项目开标过程和时间或节约评标专家的评标费用等目的,经常将几个项目的评标工作交由同一批评标专家来做,这会不同程度的影响评标结果。因评标专家都是相关领域的高级技术人才,平时工作比较繁忙,如将几个项目放在一起评审,各评标专家的实际审阅和理解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可能会对投标文件产生片面的理解,导致实际评标结果与理论评标结果出现偏差。

4 问题的解决方法

清单计价时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但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评标办法中仍存在的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甚至制约着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应用。以下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

4.1 及时修订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规

国家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法规,对不适应的应及时废止,不完善的应及时补充,不合理的应及时修订。使之能切实规范现阶段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行为,使评标方法真正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4.2 不断完善或寻找更合适的评标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完善相关评标方法。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组织不同行业内的相关专家和学者,对评标办法进行不断探索,努力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且适合清单计价的评标办法。

参考文献:

[1]王永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04.

[2]江澄.现行清单计价模式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沈阳建筑大学,2011.

[3]郭春荣,陈波.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沈阳大学,2011-01-01.

作者简介:邢有红(1978-),男,山西長治人,硕士研究生,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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