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育是人类的本能需求,生育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固有的,自然的,个性的专属权的内在本质。近年来,以“生育权”或“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写作比较研究的学术界,但很少将“女性的生育权利”作为研究的重点。女性占据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一个日益重要的地位,是家庭的重中之重,而且生育权也是基本人权,是国际上认可的。在生育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保护妇女的生育权显得越发重要。本文试图构建一个完整的女性的生育权保护的立法框架进行阐述和研究。
关键词:女性生育权;基本人权;人格权;人口素质;立法保护
1、生育、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理论概述
1.1生育,生育所属现代词,指的是繁殖后代,女性怀孕在体内孕育后代并分娩。人类社会的发展,后代的不断延续,家庭的重要书不言而喻的。因此,无论在社会发展的哪个阶段,生育对人民来说无疑是相当重要的。生育首先是一个人的事情,但不能简单地看作是个人的事。在尊重社会个人生育意愿的前提下,个人特定的生育行为也应该受到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公共政策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这在法律的调控中起着重要作用。目的是使生育活动不仅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求,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
1.2生育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产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
2、女性生育权的具体内容
2.1生育决定权,生育决定权是自然生育,生育妇女享有生育或不与人的出生、儿童权利的出生时间、出生的具体数量,具体方式,儿童性别、家族优生学的选择等等,但是这些自由选择的行动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法律的约束。
2.2生育安全权,女人享有生育医疗保障安全的权利。中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母婴保健和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的原因,国家的发展,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国家支持孕产妇和婴儿在边远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
2.3生育知情权.一方面,生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其前提和基础是知道如何决定,是否要求,以及如何选择。另一方面,生育权具有独立的价值。第一,是否与他们的家庭有关的信息有知情权,是对人格的尊重生育权直接相关,避免“失去的无知”而失去生育利益的神话,避免受骗,被别人的摆布。第二,侵犯生育权也是对其他权利的侵犯。生育权和其他生育权利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2.4生育保障权.保护生育权是指在生育过程中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服务和保障。国家法律必须明确保障公民生育权的正常行使。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享受的权利和妊娠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权利,不被解雇的权利,哺乳期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时间,享受生育权、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正确的保健治疗,享受妊娠及哺乳期离婚的权利,离婚后养育孩子的优先权。在我国除了这些情况的存在,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必须保障公民的生育权,计划生育和安全有效的避孕技术等提供技术服务。
2.5生育请求权.生育请求是指公民有权利要求的自己的关系伙伴,帮助他们生育。根据生育的本质,完成生育过程的要求。
3、女性生育权的保护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1立法不足.我国宪法中的生育权是不包括在基本权利体系的,相反,计划生育作为一个突出的强调义务。在宪法的内涵和外延缺乏人权,在中国的生育权在失语的宪法问题现阶段尴尬的保护,明显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生育权利,不仅是对社会生活的规则,更重要的是承认和肯定人的内在价值,人和法律的客观要求。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生育权是人生而有之的,是不可分割的,是应有的权利,立法机关不能随意剥夺。在现实中,制约权利行使的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都存在。
民法主要是通过《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生育权,法律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有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但对生育权没有特别规定。婚姻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和家庭。一般来说,夫妻的生育权利是自己享有的权利,并且相对独立于生育权利主体。在生育权的行使中,通常对方的生育权是彼此的前提。如果夫妻一方生育权不受对方生育权的限制,不仅可能侵犯其他生育权利,也不利于他们自己的生育权利的行使,而且危害婚姻关系的稳定,甚至给后代带来灾难,因此,有必要接受对方生育在一定程度上的权利的限制。因为丈夫和妻子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因此,他们应该互相尊重,在处理生育问题上,达成共识。
4、女性生育权保障的完善
4.1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与生育权保护的协调,(1)户籍制度的渐进式改革,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改变家庭和孩子,生育的传统观念,使生育意愿能自我约束。房地产行业的刺激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促进中国的城市水平,自然减少的人口数,可以实现人口的优化。这并不需要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护生育权。(2)中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科学发展,放宽计划生育.从事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意识的控制生育行为线作为政策条件和享受社会福利,从而尊重选择是否生育的公民的权力,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还利于民,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开放的利益,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形象,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
4.2提高妇女或公民的教育水平来降低生育率.不一定提倡少生,但国家可以参与计划生育在人民教育中的资本投资,让我们充分了解国情,提高意识和素质,能够独立地调整他们的家庭计划与国家发展合作。
4.3完善法律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1)生育权的权利归属,美国宪法没有生育权,但有保护隐私的规定,保护生育权利是隐私权的权利的保护。而宪法赋予隐私权的规则并非如此,但宪法第37条的个人自由权利,即人类尊严的权利,可以成为生育权利的主体权利,以这种方式,恢复宪法权利的生育权利。(2)明确生育权的保护范围,立法应规定限制生育权行使的原则。确定不构成侵权的具体情况。在《婚姻法》中,没有对夫妻生育权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这是对夫妻生育权有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3)规定生育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举证原则.
将举证责任倒置到卫生保健机构的生育权利上,还應当规定由侵权行为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并依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损害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虽然女性在整个社会的地位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而有所改善,但由于其心理上的差异和生理上的差异,仍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从上文的产妇跳楼案中,我们可以深切的感受到这一点,所以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上应更加注重特殊人群与弱势群体的保障,注重对女性生育权的保障,加强救济力度,提高产妇维权意识,保障产妇多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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