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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2-10-22 09:00: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通过实地调研,对湖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和特点、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湖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对策;湖北省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4)16-3952-04

Abstract: Based on field survey, the present status , characteristics, typical cases and problems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Hubei province were analyzed. The advices o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were put forward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Hubei province.

Key words: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present status of development;suggestions;Hubei province

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构建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近年来,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湖北省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核心。分析研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对于推进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 实现农业强省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特点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服务的个人或组织。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在以往家庭承包制基础上逐渐形成起来的,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创新,其通过提高经营主体农业组织化与服务水平来增强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从而缓解包括农民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在内的一系列难题。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湖北省有家庭农场43 370个,家庭农场年经营总收入98.2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22.6万元,年经营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4 263个,每1 000个农民中有23个在家庭农场劳作,一个家庭农场劳动力年收入相当于4.7个普通农民,家庭农场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0.049%。家庭农场已经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全省规模以上龙头企业突破6 000家,1亿元以上企业突破1 000家;其中10亿元以上的达到37家,30亿元以上达到12家,国家级龙头企业达到48家,分别比2011年增加5家、2家、3家。2012年,全省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突破9 000亿元,食品工业成为全省第一大支柱产业,粮油工业跻身全国“四强”,大米和菜子加工量均居全国第一位。农副食品加工值首次超过钢铁和汽车工业产值。据统计,截至2013年3月底,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3万家,成员238万户,农户入社率22.4%。从调查情况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如下特点。

1.1 产业面广,经营模式多样

从经营类型上看,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类型开始呈现多元化特征。湖北省种植业农场占比为32.5%,养殖业农场占比为58.1%,其他综合类农场占比为9.4%。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业由单一产业逐步向各行各业发展渗透,已涵盖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果、沼气、农机服务和农产品、农资营销等诸多领域。天门市1 0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粮食、棉花、蔬菜、油料、瓜果等种植业的占17.0%;从事猪、牛、羊、兔、家禽等养殖业的占35.1%;从事草编、渔网等加工服务业的占1.6%;水产养殖占12.7%;林业3.4%;农产品产销合作社占16.0%;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业占1.2%;农机服务占10.6%;沼气服务占2.4%。从经营模式看,主要有家庭农场发展模式、专业大户发展模式、龙头企业发展模式、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等。

1.2 发展速度加快,步入规模经营

从发展速度来看,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逐步加快。2013年,襄阳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服务“三农”的重点,采取宣传引导、行政指导等多举措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2013年新增合作社1 351家,同比增长51.80%;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户数达3 964户,比2012年增长51.30%;新增出资总额33.15亿元,同比增长40.34%;实有出资总额84.35亿元,比2012年增长61.60%。南漳县良园土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全农机专业合作社、香水河山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多家合作社被评为省级示范合作社。2009年仙桃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39家,2010年发展到103家,2013年5月底达到530家,比2009年增加491家,增长了11倍;合作社成员6.5万人,占仙桃市农业人口的6.8%,带动农户10.6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46.1%;2012年合作社注册资金9.5亿元,总资产93.2亿元,总收入146.5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加12.0、17.3、57.6倍。2007年秭归县仅有12家专业合作社,2010年122家,现有384家。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前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步伐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稳定了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的基础。2013年1~5月,十堰市新增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 533 hm2,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累计达到23 533 hm2,占全市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15%。

1.3 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引导规模化发展

从功能作用来看,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力推动了湖北省农业的规模化经营。黄石市侯安杰、徐犹钱先后被评为“全国种粮大户标兵”后,2012年大冶市石章兴、阳新县雷小明二人同时被评为“全国种粮大户”。在其带动下,黄石市种植规模3.3 hm2以上的大户2 236户,全市共流转承包经营面积20 400.0 hm2,流转面积约占全市农户承包经营面积的28.6%,黄石市粮食规模化生产比重占42.0%。与此同时,黄石市通过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和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努力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目前全市有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13家。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通过“种植业抓板块、畜牧业抓大户、水产业抓精养”和“稳粮扩菜”等措施,初步形成了6 666.7 hm2“太湖糯”优质稻基地、6 666.7 hm2优质蔬菜基地、33 333.3 hm2油菜基地和13 333.3 hm2油茶基地。龙头企业创建精品名牌也日益增多。黄石市除劲酒被评为“全国驰名商标”外,富川山茶油、珍珠果米酒、黄石港饼、白鸭皮蛋等12个品牌获“湖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目前,黄石市无公害农产品企业21家(含60个品种),绿色食品企业11家(含38个品种),鑫东公司利用猪-沼-菜模式生产的有机蔬菜38个品种获国家有机食品认证。

1.4 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服务层次提升

从社会化服务能力来看,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自主创新,逐渐加强了其社会化服务功能。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食用菌工厂化恒温栽培、精深加工、生物科研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公司聘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为公司首席合作专家,并与武汉大学合作成立了随县第一家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随县天星粮油科技有限公司集种植、加工、物流配送、销售于一体,公司的稻米油加工生产线已能提取脂肪酸,新建的生产线将实现对谷维素、甾醇等高附加值产品的提取,逐步实现稻米油等系列精深加工。

仙桃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过去单纯的提供生产服务逐步向组织生产、加工、销售以及提供生产信息、技术、资金服务等一系列配套服务发展。目前,以生产、供应、销售为主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385家,占总数的72.8%,从事运输、仓储、加工等服务的53家,占10.0%。不少合作社从本组、本村起步,逐步跨村、跨镇、跨市甚至跨省发展,部分在全国大中城市设立直销窗口,形成了“买仙桃、卖全国”的格局。

1.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明显

从对周边农户农业生产的影响来看,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着一定的带动作用。如丹江口市茯苓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现有网箱养殖面积10 hm2,库湾333 hm2,发展社员112人,聘请专(兼)职营销人员15人,年均统一销售优质鱼产量在50万kg以上。2011年该合作社收入60万元,实现利润16万元,该社社员户均收入达9万元,,比库区其他渔民高出24%。在茯苓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下,周边水域500多户渔民专业养殖优质鱼“翘嘴鲌”、“鳡鱼”取得实效。随州市2012年65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50.11万户(次),带动农户共增收11.6亿元。湖北金银丰食品集团走“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计划3年内在随县万福店农场流转土地3 333 hm2,建设小麦、水稻、玉米、蔬菜四大板块基地,辐射随县19个镇(农场),带动10万农户增收1.2亿元,2013年销售收入有望达到20亿元。天门市张港三新花椰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种植花椰菜面积达5 333 hm2,使张港镇成为中南地区最大的花椰菜生产基地。

2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土地流转不顺畅

新型农业经营建立在适度的农业规模经营基础之上,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顺畅发展,就必须确保农业生产有合适的规模。土地作为农业的生产要素,只有当其规模达到一定的阈值,才能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在确保甚至提高农地生产效率的同时弥补规模经营前期大量投入的成本[1]。农地规模化的前提是土地流转的顺畅进行,但是农地流转却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是有的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虽然现代化的今天,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下的土地已经不能成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但是土地仍是一部分农民生活的保障,失去土地意味着难以抵抗失业带来的生计风险[2],因而这部分农民并不愿将土地转让出去。有些土地流转后,没有给农民带来明显效益,也影响了土地进一步流转。二是流转程序不够规范。一些农民转包和出租承包地时没有依法在村组织备案,也没有到乡镇经管站办理合同签证手续。即使有书面合同,其面积、用途、流转价格、费用交付等条款、标的约定不明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也不便于管理。三是流转规模较小。如十堰市土地多为坡地,承包时为避免矛盾和纠纷,将土地“分级切块”分到农户,零碎土地和分散经营影响了土地流转规模。四是缺乏配套土地。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生产大户的办公设施用地、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的机具存放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加工、晾晒和仓储用地等难以按要求满足。襄州区黄集镇粮食种植大户范旭经营耕地30 hm2,由于没有仓储和晾晒用地,收获的粮食只能直接销售,并且是随行就市,对出售价格没有过多的选择,相应减少了种植收益。

2.2 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一是已经出台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文件措施过于空泛,操作性不强,真正得到政策扶持的合作社不多[3]。襄州区635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财政扶持的不到5%,孝感市合作社贷款满足率不足10%。二是用工难、用电贵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基础建设不足,抵抗病虫害、洪涝干旱灾害风险能力薄弱。四是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基层技术服务人员总量偏少,县一级农技主管部门的技术骨干大多数年龄超过50岁,缺乏新鲜血液,持续发展前景堪忧。

2.3 经营者素质不高,后续人才缺乏

仙桃市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仅占12%,初中及初中以下占88%,社员的文化程度更低。懂经营管理,善于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稀少,经营方式大多停留在初级农产品的销售服务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较弱。部分合作社领办人员思想保守,团队合作精神欠缺,抵御市场风险意识和能力差,与农民是买断或订单关系,有利则合,无利则散。基本上没有二次分配,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如湖北武当道茶开发公司近3年茶园面积由200 hm2发展到467 hm2,流转土地133 hm2种植茶叶,其中有大户3个,经营面积67 hm2。由于企业没有形成规范的经营模式,对老百姓种植的茶叶想收就收,不想收就关门,导致老百姓对流转种植经营模式兴趣不高。不仅如此,许多生产主体经营者年龄偏大,农业生产经营后继人才缺乏。

2.4 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少数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内部分工不明,运作管理随意性大,管理水平低下。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重建立、轻管理。有的合作社发起人办社定位不明确,组建合作社初衷不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是为了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和项目。二是重销售、轻生产。有的合作社没有自己的生产基地,有的虽有生产基地,但销售、生产“两张皮”,合作社仅起销售中介作用,社员各自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资料供应、病虫害防治等环节不能规范统一,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差。三是重利润、轻服务。少数合作社的发起人功利心强,只顾自己赚钱,考虑社员利益很少,服务意识差,只“搭台”,不“唱戏”,对社员提供基本服务少,没有真正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4]。孝感市合作社中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约占40%;建立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的约占20%;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只占5%。

3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一是加快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依法确权并加强流转合同监督管理,避免产生权属及其他利益纠纷[5]。二是要尽快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化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定价机制,引导流入流出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理定价,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三是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四是积极推进土地股份合作,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改变农户分散承包土地的经营格局。

3.2 完善对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

一是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扶持和培育力度,研究针对家庭农场的具体扶持措施,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重点是加强对优势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大户的建设项目的融资担保支持,鼓励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参与担保体系建设,增强信贷担保能力。采取社会资本为主、政府适当支持、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扶持农业信贷担保组织发展,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切实缓解融资难问题。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用地难、用电贵等问题。三是开展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服务。

3.3 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是按企业经理人的要求培训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提高他们在专业生产、社会公关、社会经营方面的能力,更好地去开拓市场、创新发展[6];培训好财务人员,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尽快适应当前市场与政策监管的需要;加强合作社社员的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合作社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推进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三是明确经营主体与农户双方的权益与责任,把产品需求与农户的生产经营通过契约合同固定下来。同时,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采取农户入股、建立风险基金、制定最低收购保护价、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适当返还利润等多种方式,与农户结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四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消除农民“种地为生、靠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后,把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然后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有序流转,以保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用地需求。

3.4 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

一是高度重视以龙头企业为导向的涉农产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养殖和生物产品深加工,并延伸到储藏、运销、服务等领域。鼓励龙头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针对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等关键问题进行技术集成,从技术研发、改进、转化、运用推广等着手,促进农产品加工科研的产业化开发,最终让涉农龙头企业成为涉农产业的组织者和服务者[7]。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政府对龙头企业的财政扶持应突出项目建设和规范运作两个方面。对农产品原料价格大幅波动时龙头企业托底收购带来的损失给予税收优惠和一定的风险补偿,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长期、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

参考文献:

[1] 刘舜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支撑体系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3(6):138-140.

[2] 乐 章.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及解释——基于十省份千户农民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0(2):64-70,111.

[3] 黄祖辉,俞 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6-26,56.

[4] 孔庆乐.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特点、问题与对策[J].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4-20.

[5] 孔祥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3(5):5-10.

[6] 汤文华,段艳丰,梁志民.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86-190.

[7] 刘志成.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湖南社会科学,2013(6):128-131.

(责任编辑 刘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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