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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5篇

发布时间:2022-10-24 15:40:05 来源:网友投稿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5篇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篇1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全面消除我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按照《宁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集中力量利用3年时间,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屋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建立健全长效动态巡查制度和农村房屋管理机制。6个月内(即20XX年1月—6月)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3年内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摸底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委会对本辖内所有房屋按照自建和非自建2种类型进行全面摸底。重点排查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危房;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含厂房);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房屋;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房屋;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使用废弃的临时施工设施作为生产和居住场所;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位于山边、水边、高陡边坡及低洼地带区域,易受自然灾害侵袭、易发地质灾害的房屋;位于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用于经营和租赁的自建房屋。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20XX年6月底前建立整治台账,同时依托国家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我乡农村房屋数据信息库。

(二)整治销号。按照行业负责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零容忍”,全面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使用人或拥有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予以加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私自改扩建、加层、开挖地下空间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导致安全受到影响的房屋,要边查边改,在未能提供安全性证明前,及时责成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责令限期整改,排除隐患。工作人员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居住人,妥善处理居住人员的居住问题。对将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业主和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销号。

三、工作步骤

(一)安全排查及重点排查阶段(20XX年11月—20XX年12月)。各村委会在20XX年全乡农村住房安全工作“回头看”、农村住房安全和视觉贫困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群众住房安全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确保前期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同时,重点摸排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内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年代久远的房屋、河道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建设的房屋等,其中:农户自建用于经营的房屋,于11月30日前完成房屋安全信息上传,其它房屋信息上传于12月20日前完成,并建立重点整治台账。

(二)全面排查及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1月—20XX年6月)。以农村住房为单位,对农村所有房屋开展全面排查,排查内容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中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查清受地质灾害威胁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冲刺清零,对已改造或原住房安全的农房,以竣工验收报告或鉴定报告为依据,并结合房屋最新状态进行判断,对排查出的危房建立详细的整治台账。同时,根据既定的重点整治台账逐开展整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县住建局督促指导乡镇进行验收销号。对拒不整治、整治不到位的,应勒令停止使用并妥善处置。

(三)全面整治阶段(20XX年7月—2023年6月)。按照既定的全面整治台账,逐一制定整治计划,按照“谁拥有(使用)谁整治、谁主管谁督促”原则,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与乡村振兴、防灾减灾相结合全面整治。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非自建房屋(公用建筑)产权(使用)单位进行整治,由县住建局会同乡政府进行验收。到20XX年底完成全部整治任务的40%;到20XX年底完成全部整改任务的80%;到2023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销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乡政府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委会要深刻认识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负责,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指导,靠实部门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组织相关站所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督查指导,避免多头检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同步建立村级农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备村级管理人员及村级农房安全质量巡查员;对排查工作走过场、隐患排查不认真、措施落实不到位、疏漏重大安全隐患的村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由此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注重宣传,强化服务保障。要全面做好全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让房屋所有者了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篇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省长沙市“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镇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大会精神,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镇所有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三层及以上的,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含民宿、农家乐)、学校、养老院、商超、学生租住房、临时过渡房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

(三)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村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四)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镇建设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专业优势作用,提供技术支撑,统筹抓好全镇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自用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执法队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对违法、违章建筑要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等强有力手段,确保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应急办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应急办负责督促工业厂房、厂区宿舍、厂区办公楼及附属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政办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文化中心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景区、民宿、星级农家乐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生办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业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派出所负责特种行业自建房屋专项整治工作;对阻碍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打击处理,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案查处,依法打击;应急办负责督促酒店(宾馆)、商超等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场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司法所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应急办要充分发挥镇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各村、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自建房屋专项整治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弄虚作假、推诿扯皮而导致发生重大险情或事故的,适时通报、警示、约谈,涉嫌渎职、失职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应急办要加强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屋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信访办负责此次专项行动有关信访事项化解工作。各村要推进辖区内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属地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镇纪委负责纪律保障,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六)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村、各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村“两委”、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镇级抓总、建设办牵头、有关部门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2年5月至6月)

即日起,各村要立即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屋(包括租赁居住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突出集镇区、校园周边房屋,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审批、设计、施工、改建),所有权人、使用人、使用用途等,并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逐户填写《安徽省城乡自建房调查表》。5月20日之前要完成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及上报工作,6月15日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及上报工作,调查表及整治工作台帐报送到建设办及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于6月25日之前完成全面核查。

(二)集中整治(2022年7月至12月)

对摸底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村各单位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落实所有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所有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镇、村二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3年)

各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五河镇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镇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办,负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联系镇干要到包点村进行督导。各村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亲力亲为,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村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借助专家力量。镇建设办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满足各村、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的需要。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村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册、电子屏幕等方式,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村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篇3

一户不漏彻底排查,一房不落狠抓整改。长沙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9日印发《长沙市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深刻汲取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自建房监管,从5月初至8月20日,长沙在全市集中开展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确保在8月20日前完成全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现“动态清零”;后续加快建立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自建房安全管理“由乱到治”。

一房一策

实现“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

剧了解,从5月初开始,长沙全面启动自建房大排查大整治,对全市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整治。《方案》明确,此次全市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将做到三个“不区分”、三个“不放过”、三个“不允许”。

三个“不区分”,即不区分城镇和农村、不区分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不区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实现自建房排查统计和隐患整改全覆盖。

三个“不放过”,即排查不彻底不放过,坚决做到“不漏一房一户”;台账不准确不放过,全面详细记录自建房基本信息;整治不到位不放过,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关停的一律关停、该整治的迅速整治。

三个“不允许”,即严格整改标准,保证整改质量,不允许改而不实;以“长牙齿”的执法和铁的手腕推动整治,不允许执法不严;关注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实际生产生活状况,确保整改既有尺度、又有温度,不允许“运动式”“一刀切”。

根据《方案》,此次全市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区县(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职能部门为监管执法主体,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为5月25日前,全面排查到位。各区县(市)组织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乡镇),对居民自建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于排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及时疏散人员,限期对房屋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步为5月25日至5月31日,全面建立台账。将自建房划分为自住性自建房和经营性自建房两类,精准建立问题台账。根据排查出的问题细分为建筑安全类、业态隐患类、少批多建类、未批先建类、违规搭建类,区分隐患类型,便于后续分类处置。

第三步为6月1日至8月20日,全面消除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一房一策”的要求,对照整改标准、验收程序分类处置到位,实现“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

排查整治

聚焦“四个重点”,分类处置快速推进

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须排查哪些重点?安全隐患如何分类和整治?《方案》明确,此次行动聚焦“四个重点”,按照清单交办制、整改制、销号制、通报制“一单四制”要求和分类处置原则,扎实快速推进排查整改。

在排查重点方面,在全面排查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情况的同时,突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整治,聚焦“四个重点”——重点排查学校周边小餐饮、住宿、网吧、影院等多业态经营的学生经常性聚集点;重点排查底层连通改造为餐饮、超市等大空间经营场所的居民安置房;重点排查改变房屋结构的隔断房、群租房;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三合一”(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多种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的)场所。

在分类标准方面,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即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且可以立即整改到位的。较大安全隐患,即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的;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的;超设计增加荷载的;无设计、施工技术资料等存在隐性使用风险的。重大安全隐患,即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

在整改标准方面,一般安全隐患应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及时消除隐患。较大安全隐患应对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屋依法进行查处;对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的自建房,经房屋安全结构鉴定后,满足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不满足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可以采取加固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专业机构出具加固方案,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整改;整改后不能满足经营安全需求的,应及时清退商户,对房屋依法予以处置。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应限制使用,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在整改施工完成后,按“谁所有、谁负责”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应组织整改方案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属地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对验收条件和程序进行监督指导,验收合格后在问题台账上予以销号。

工作保障

实行党政同责、下沉联点、挂图作战

据了解,目前长沙已成立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指挥部,将以此次行动为契机,以战斗状态彰显工作决心,全面形成工作快速推进、依法强力处置的高压态势。

《方案》要求,各级各单位要把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列为“一把手”工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强力推进。建立市级领导和市直单位联系区县(市)机制,指导、协调、推进各区县(市)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市直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好政策制定、技术指导的作用。各区县(市)参照成立领导机构,具体制定实施细则,集中力量,集中办公,实行领导干部分层级下沉包片联点机制。

同时,各级各单位要紧扣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实行挂图作战,把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具体化表格化,实时把控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市县两级建立工作调度机制,上报数据实行党政负责人“双签”制,实行“数据一天一汇总、工作一天一调度、进展一日一通报”,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化建设。各区县(市)在较短时间内“停一批、封一批、改一批、拆一批”,树立示范,构筑攻势。

各区县(市)要全面动员基层、动员群众,传导压力、传达要求、传递信息,发动群众主动排查、自行整改、群防群治。通过社区活动、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自建房安全知识科普,引导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自觉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提升房屋安全隐患自辨能力。积极回应群众诉求,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赢得群众支持。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篇4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深刻汲取长沙市“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着力消除我县自建房及经营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排查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和其他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突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商超、酒店、学校周边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各类商业娱乐场所、文化体育旅游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店、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排查内容。一是建筑基本情况。对照建筑图纸、产权等资料,核查建筑地址、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时间、改扩建(装饰装修)时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等。二是建筑安全隐患。重点检查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包括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超负荷使用等隐患;地基基础,包括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等隐患;房屋用途,包括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利用原有建筑改建改用为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闲置办公用房、厂房改为其他功能用房等隐患;失修失养,包括建筑年代较长,建筑外墙饰面剥落、建筑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建筑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用电用气不安全、消防不达标等隐患。三是周边环境。包括占压地下燃气管道、存在地质灾害、边坡不稳定等隐患。

(三)全面排查。一是明确要求。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专业化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清仓见底。二是全面摸底。采取“政府工作人员+技术专家”模式,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双签字”制度,全面查清风险隐患底数。三是建立清单。及时建立安全“问题、措施、责任”三个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四是强化统筹。加强多部门综合执法,把自建房排查整治与“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燃气管网等整治结合起来,进行系统治理。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排查,可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回头看”成果。

(四)彻底整改。一是第一时间撤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建筑,应首先撤离全部人员,确保人员安全。二是第一时间关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根据隐患程度高低及时停用。三是第一时间整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坚决消化存量。四是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专业鉴定、使用检查等各个环节的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严把城乡房屋建设及使用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关,坚决遏制增量,实现房屋建设使用本质安全。

二、工作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2年5月4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推进机制,全面动员部署,畅通投诉渠道,广泛宣传发动。

(二)排查除患阶段(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

5月31日前,完成隐患排查任务,形成问题清单,探索建立动态发现处置机制。对问题清单中的既有建筑,按照“分类处置、动态销号”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逐一确定处置意见,该撤人的撤人,该停用的停用,该除险的除险。对短时间内能够整改到位的,6月30日前完成。

(三)彻底整治阶段(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对于短时间无法整改到位的C、D级房屋建筑,该加固的加固,该拆除的拆除,该处罚到位的处罚到位,9月底前彻底整治消除隐患,完成专项整治行动。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篇5

为进一步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潍政办字〔20XX〕105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边排查、边整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健全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排查范围

全区所有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一)农村自建房。主要包括:

1、自住农村自建房。主要用于自住的农村自建房,包括闲置的农村自建房。

2、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二)非自建房。主要包括:

1、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指农村集体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

2、生产、经营用的非自建房。非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建设的用作出租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3、统建的农民安置房。指在农村范围内由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村集体等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安置房等。

三、工作任务与时间安排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阶段(20XX年12月1日—20XX年5月31日)。区分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其他农村房屋两类,交叉推进,全面覆盖。

1、重点排查(20XX年12月1日—20XX年12月25日)。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为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2、全面排查(20XX年12月10日—20XX年5月31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对其他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为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初判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确保初判情况符合实际。

(二)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5月31日)。

以排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责任分工。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区、镇、村三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改的目标、责任和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者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全面整治阶段(20XX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

1、制定整治计划。结合实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

2、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体系,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3、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充分发挥其对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管作用。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区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街办、有关工作机构、有关派驻机构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协调,区政协工作室、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和水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教育分局、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法制教育中心等部门按照分工指导推进。各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实施方案组织村庄做好排查整治。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政协工作室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区建设交通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区农业农村和水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负责指导养老院、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区教育分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区法制教育中心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强化法律保障。

(三)加强综合保障。各街道、有关工作机构、有关派驻机构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街道、部门单位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实地督促指导。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街道、区新闻宣传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自12月起,各街道、有关工作机构、有关派驻机构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五下午3:00前报区建设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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