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8篇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监狱民警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心得体会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开展,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省厅省局相继进行了动员和部署,目标任务是围绕&ldq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民警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心得体会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开展,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省厅省局相继进行了动员和部署,目标任务是围绕“五个过硬”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紧紧抓住“关键少数”,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抓好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等三个环节,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作为一名监狱民警,认真投入整顿之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学习教育环节,突出政治引领。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切实领会党史学习教育的精神实质,自觉勤学原文、深悟原理,“知所从来,方明所去”,通过学习教育检验政治忠诚,不断提升自身执法规范化水平,增强监狱执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积极参加“灯塔党建”APP 全省政法干警网上政治轮训班,按照参训率 100%、优秀率 100%的要求进行线上学习。认真按照监狱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暨党史学习教育配档表进行理论学习,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切实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对党忠诚的坚定信念。
二是查纠整改环节,认真查纠问题。身为违规办理“减假暂”专项整治组成员,严格按照省局部署,对过往“减假
暂”进行自查自纠,紧紧围绕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内部管理潜规积弊、队伍管理宽松软等三方面13 个问题进行对表对标,认真查摆。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决心正风肃纪、反腐强警。
三是做好监狱执法环节的“守门员”。作为刑罚执行部门一员,长期从事罪犯的执法和刑罚执行工作,既要守住底线又要守住红线,把好监狱执法关,确保监狱“减假暂”案件办理“零差错”。
我们从事的政法工作,需要把廉洁化作为一种灵魂,融入到每名干警血液的每一个细胞,伴随着每干警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让它成为一种圣洁的呼唤,成为一种至高的信仰,也成为我们干警的价值追求。作为一名干警,有其基本的为政道德要求,勤、能、德、绩、廉,都是作为一个干警基本政治道德之一,而其中的廉,就是要求我们广大干警在日常工作中,遵纪守法,踏实工作,不贪污,不受贿,在权色财的面前如临深渊而小心翼翼,任何举动要在干警的工作准则之内,在党纪国法的约束之内,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
政法干警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犯罪,在日常的工作中,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诱惑存在,如人情的拉拢、关系的打点、熟人的招呼、金钱美女的亵渎等等,尤其是作为基层干警,所接触的人、事、物应接不暇,故诱惑更多,这就要求我们要心存廉
洁、公正执法,要真正做到心系群众分分利益,情牵百姓丝丝安危。作为一名干警,时刻需要用良知来警惕自己,廉洁是工作的需要,是政法工作的基石。
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教育整顿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以更强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投入教育整顿活动中。
篇二: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刑、 假释刑法中两个特定名词的含义, 一个是减刑, 另一个是假释。
减刑,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而适当减刑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 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 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 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下面我向大家谈一下我对减刑和假释的简单看法。
一、 刑法中既规定假释制度, 又规定减刑制度, 在立法上是一种重复和浪费 将减刑与假释进行比较可以发现, 二者具有如下一些相同之处:
(一)
二者的适用条件, 在实质上是相同的
按照刑法的规定, 对服刑人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 服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 服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分析一下减刑和假释的实质条件, 可以发现, 尽管二者在用语上不完全相同, 但二者的基本含义都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督, 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 文化、 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生产任务。
所不同的仅仅在于, 假释的条件比减刑多了个“不致再危害社会”, 减刑的条件比假释多了个立功。
但事实上, 认罪服法、 接受教育改造和“不致再危害社会” 都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较好, 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违法重新犯罪。
因此, 应该说, 二者的适用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
退一步讲, 即使有些微小的差别,也不是本质问题, 更何况二者对受刑人所提供的实际利益是一致的。
(二)
二者对于减少受刑人在监狱服刑的时间, 在效果上是完全相同的 关于这一点, 比较一下二者的适用条件, 即可一目 了然。
减刑的条件之一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有期徒刑不能少于 1/2,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 10 年。
假释的一个条件是, 有期徒刑必须执行 1/2 以上, 无期徒刑必须执行 10 年以上。
这样一来, 不论适用减刑或假释, 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最低刑期是完全相同的。
比如, 假若受刑人被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 不论适用减刑还是假释, 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时间最少都是 5 年。
假如被判处无期徒刑, 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时间最少则都是 10 年。
对于一个被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来说, 假如经过数次减刑后, 共减去 4 年有期徒刑, 那么将提前 4 年释放。
这与在第 6 年进行假释, 在效果上是完全一样的。
因为, 犯罪人在监狱实际执行的时间都是 6 年, 提前出狱的时间都是 4 年。
由此可见, 适用减刑或假释, 效果是一样的。
既然如此,减刑、 假释二者规定一种即可, 同时规定, 显然是一种重复和浪费。
二、 假释与减刑相比, 假释的优点十分突出, 减刑的缺陷十分明显 假释与减刑相比, 对于减少犯罪人期限的实际效果是完全相同的, 对于激励犯罪人自觉改造的作用也是完全相同的, 但二者在预防再犯罪的作用上却大不相同。
在这一点上, 假释有着绝对的优势, 而减刑却有着明显的缺陷 (一) 假释的优点, 与减刑相比, 假释其具有如下一些明显的优点 1. 假释后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人在出狱后再次犯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 犯罪人被假释后, 还有一个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 10 年。
被宣告假释的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2)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而且,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就要撤销假释, 对被假释人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如果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都要撤销假释,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有了这样一个考验期,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就会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 服从监督, 不再犯罪。
2. 假释可以在监禁与自由这间建立一个缓冲带, 使罪犯出狱后逐步适应社会。按照监狱学的理论, 服刑人员出狱之初, 是最危险的时期, 这一方面是因为罪犯在监狱里完全失去自由, 一旦出狱, 突然得到完全的自由, 其间相差过于悬殊,很容易使出狱人失去对自己行为的控制; 另一方面是因为, 罪犯出狱之初, 往往
会在生活上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工作没有着落, 甚至吃住都没有保障, 还有的已失去亲人或者亲人不予接受, 这都容易使刚刚出狱的服刑人员产生破罐破摔的思想; 再一方面是因为, 有的出狱人在出狱之初, 会记恨揭发其犯罪的人, 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 等等, 所有这些原因, 都容易使刚刚出狱的人员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没有适当的的过渡、 调节, 是相当危险的。
所以, 应在监禁与完全自由之间建立一座过渡的桥梁, 或者说设立一个缓冲带, 从而使犯罪人逐步适应社会。
而假释制度正是这样的一座桥梁和缓冲带。
它可以使犯罪人出狱后在享受人身自由的前提下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督、 约束和考察, 磨掉其出狱之初的仇恨、愤怒和烦躁, 从而减少再犯罪的可能。
3. 假释只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 未从实质上改变法院判决, 不侵犯审判权力。
自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三权分立的思想之后, 在西方国家审判权就逐步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了。
今天,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 审判权都是独立的。
我国近些年来, 也一直在倡导审判独立。
审判权的独立, 意味着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 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侵犯。
在判决宣告前, 审判不应受到侵犯, 在判决宣告后, 判决结果更不应该受到侵犯。
只有保证对审判结果的充分尊重和严格执行, 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
从这个意义上来分析假释的功能, 可以发现, 假释没有侵犯审判权, 没有破坏审判的独立。
因为, 在假释制度下,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来说, 除了在监狱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外, 假释后未执行的刑期将变为考验期。
对无期徒刑来说, 在监狱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是 10 年, 假释之后, 考验期仍是 10 年。
这样, 实际执行的刑期加上考验期, 至少 20 年。
也就是说, 假释只是将一部分本应监禁的刑期改变为考验期, 而且在考验期内规定了严格的约束规则, 保留继续收监执行的权力, 被假释人一旦违反约定的规则,将重新执行剩余的刑期, 这实际上只是改变一下执行的方式, 并未从实质上改变法院的判决。
可见, 假释符合审判独立的基本思想, 保持了对审判权的尊重。
4. 假释制度被国际社会普遍重视, 并被各国广泛适用, 但减刑却未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假释于 1790 年由英国殖民地澳大利亚新南威乐士州行政长官菲利普最先实行的提前释放所创立, 成形于 1853 年在爱尔兰由克罗夫顿适用的累进式假释制度, 立法于 1869 年美国纽约州的假释法。
至 1889 年美国已有 25 个州适用了假释制度, 与此同时, 假释制度迅速被欧洲各国所接受, 之后, 又迅速传遍世界各地。
更值得一提的是, 在 20 世纪上半叶假释制度曾 3 次被国际会议所讨论。
一
次是 1910 年的华盛顿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 另一次是 1925 年的伦敦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 再一次是 1950 年的海牙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
尤其是 1950 年的海牙会议, 对假释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并做出了促进实行假释制度的决议。
如今,假释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无不采用的制度, 而且使用率普遍较高。
例如, 在美国,假释率最高能达到 70%, 在日本也曾达到 61. 8%。
但减刑制度却从未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从世界各国的刑法规定看, 大多没有关于减刑的规定。
有些国家, 如蒙古、 英国、 美国等, 虽然在立法上存在类似我国减刑的规定, 但在适用上也极其有限。
实际上, 这些国家基本上已不再适用减刑, 而主要是适用假释制度。
(二)
减刑的缺陷, 与假释相比, 减刑具有如下一些不可克服的缺陷 1、 减刑使受刑人突然完全恢复自由, 而不是逐步的适应社会, 很容易导致受刑人重新犯罪。
有不少人认为减刑后不立即释放犯罪人, 因而不会产生严重后果。这实际上是对减刑效果的重大误解。
减刑之后虽然没有立即释放犯罪人, 但最终的效果毕竟是提前数年释放了犯罪人(减刑几年, 就提前几年释放)。
而且在提前释放之后, 没有任何约束措施。
比如一个人被处 10 年有期徒刑于 1990 年 1 月 入狱, 假如不减刑, 应于 2000 年 1 月 刑满释放。
但执行 2 年后于 1992 年减刑 1 年,到 1995 年因有重大立功表现又减刑 3 年, 至此已经减了 4 年, 实际执行了 5 年,于是到 1996 年 1 月 刑满释放。
虽然每次减刑后没有立即释放, 但最后该受刑人毕竟提前释放了 4 年, 或者说比原判刑期少执行了 4 年。
而且少执行这 4 年, 对受刑人没有任何约束, 受刑人是以完全的人身自由回归社会的。
在这种情况下, 受刑人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其一, 突然走出高墙, 很可能因不适应飞快变化的社会, 或者因为吃住无着, 走投无路而重新犯罪; 其二, 由于出狱后没有任何约束, 不必担心再执行余刑, 因而在遇到突然刺激时, 容易情绪冲动, 不计后果而重新犯罪。
但如果换成假释, 则大不一样。
仍如前例, 对犯罪人如果不适用减刑, 而是适用假释, 也于 1996 年 1 月 将犯罪人释放, 这样犯罪人实际服刑的期限也是 6 年, 提前释放也是 4 年, 但假释后要把未实际执行的 4年变成考验期, 在这 4 年考验期内, 要对被假释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考察。
如果被假释人再犯新罪, 就要收监执行未执行的刑期。
这样, 被假释人即使遇到刺激,也会考虑实施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而自觉控制自己不再重新犯罪。
由此可见,有的同志只见减刑后不立即释放犯罪人, 就认为减刑比假释“保验” 的见解, 是不正确的。
这种见解, 实乃只看表面, 不看本质。
要知道, 假释后虽然立即释放
犯罪人, 但犯罪人在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了至少一半的刑期, 而且假释后还有一个考验期, 这就比减刑后不加任何约束的直接释放要保险得多。
2、 罪犯到了不能再减刑时, 便不再服从监规。
按照刑法的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 10 年。
这就是说, 减刑是具有限度的,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 最多可以减刑一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最多可以减刑 10 年。
一般来说, 罪犯在服刑初期, 为了获得减刑, 大多数都能服从监规, 接受改造。
但到了减刑指标已经用完不能再减刑, 而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时, 罪犯便不再服从监规, 甚至故意捣乱。
这时因为, 表现好也不会再减刑, 表现不好也不会再加刑,因而在释放之前的一段时间里, 罪犯便放荡不羁, 难以管理。
这恰恰说明了减刑致命的弱点。
而假释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3、 减刑释放后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 对减去的刑期不能重新执行, 这极不利于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犯罪人在假释后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新犯罪或者发现漏罪, 除了要对新犯的罪或者漏罪承担刑事责任外, 还要对假释后未执行的刑期重新执行。
这自然会约束被假释人在考验期内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 避免重新犯罪。
但减刑却不同。
减刑数年被释放后, 对于因减刑而提前释放的数年不设考验期, 不加任何监督和考察, 这就很容易使因减刑而提前释放的犯罪人放纵自已,毫无顾忌的重新犯罪。
4、 减刑改变了原判刑期, 是对国家审判权的事后干预, 而且严重损害了刑罚的严肃性。
在现在减刑制度下, 可将无期徒刑减成 10 年有期徒刑, 也可将有期徒刑减掉一半, 甚至可以将死缓减成最终不足 10 年的有期徒刑。
其结果, 使死刑和无期徒刑都变成了有期徒刑。
尽管, 减刑也是由法院裁定的, 但这实际上是对原先判决的否定, 是对原先的审判权的干预。
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作出的, 不应在事后对其作出改变。
随意作出改变, 实际上是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尊。
而且,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来说, 也显得十分的不严肃。
5、 数次减刑, 数次裁定, 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按照刑法的规定, 减刑可以多次进行, 直到被判刑罚执行完毕。
这样, 一个犯罪人可能数次被减刑, 而每次减刑都需报人民法院裁定, 这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假如不适用减刑, 只适用假释, 对犯罪人来说同样可以达到激励其自觉改造, 也同样可以达到提前释放犯罪人的效果, 但对司法机关来说, 却大大减轻了工作量。
综上所述, 减刑与假释对鼓励犯罪人自觉改造和提前释放犯罪人来说是完全一样的, 但就预防再犯罪的效果来说, 减刑却远不如假释, 而且, 减刑还有不少难以克服的缺点。
因此, 笔者建议废除减刑制度, 完善假释制度。
三、 完善假释制度的设想 以上分析说明, 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优越得多。
但现行的假释制度并不十分完美, 还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正和完善。
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假释制度加以完善。
(一)
修正对累犯和严重暴力犯罪不得假释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规定: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 爆炸、 抢劫、 强奸、 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不得假释”。
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减少累犯和严重暴力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但实际效果却适得其反。因为, 刑法中并未规定对累犯和...
篇三: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总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法学教学案例网
2 月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 1: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依法不予减刑: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张松坚,男,原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1994 年 年 6 月至 2008 年 年 12 月间先后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明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因犯受贿罪于月间先后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明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因犯受贿罪于 2011 年 年 5 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现金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现金 428.3 万元、购物卡万元、购物卡 7.08 万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 年 年 11 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 12月 月 4 日在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日在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坚虽然在狱内遵守监规,积极
劳动,服刑期间受到表扬 3 次,记功 3 次,表现较好,但庭审中,张松坚对原审认定的受贿事实仅承认不足次,表现较好,但庭审中,张松坚对原审认定的受贿事实仅承认不足 10 万元的礼金和购物卡,其他部分拒不认罪。另查明,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赃款万元的礼金和购物卡,其他部分拒不认罪。另查明,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赃款 16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安徽高院认为,罪犯张松坚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和监规,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但在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否认原判认定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未能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其“认罪悔罪”。张松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安徽高院认为,罪犯张松坚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和监规,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但在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否认原判认定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未能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其“认罪悔罪”。张松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 2: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奚中杰,男,个体工商户。原判认定,2007 年至 2011 年 年 3)
月间奚中杰伙同他人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俗称“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至河南、山东等八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达余公斤,销售至河南、山东等八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达 3400 余万元,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损失达余万元,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损失达 1.61 亿元。非法所得共 250 万元,奚中杰个人得 160 余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余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2011 年 年 8 月 月 10 日,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交付河南省平原监狱执行刑罚。2014 年 年 4 月 月 14 日,河南省平原监狱以罪犯奚中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高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于同年日,河南省平原监狱以罪犯奚中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高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于同年 5 月 月 21 日在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在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奚中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表扬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奚中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表扬 1 次、记功次、记功 1 次。
(二)裁判结果
河南高院认为,罪犯奚中杰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及社会影响巨大,应从严控制减刑,遂依法作出对奚中杰不予减刑的裁定。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河南高院认为,罪犯奚中杰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及社会影响巨大,应从严控制减刑,遂依法作出对奚中杰不予减刑的裁定。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 3:罪犯陈雪冰不予减刑案——金融犯罪罪犯拒不退赃,依法不予减刑:罪犯陈雪冰不予减刑案——金融犯罪罪犯拒不退赃,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雪冰,女,某公司退休职工,1954 年 年 12 月 月 13 日出生,因犯集资诈骗罪于日出生,因犯集资诈骗罪于 2011 年 年 3 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75.59 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陈雪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陈雪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年 11 月 月 19 日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
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于 12 月 月 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雪冰服刑期间,受到表扬 3 次,记功次,记功 2 次。另查明,原审认定陈雪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陈雪冰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至今未退出违法所得。次。另查明,原审认定陈雪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陈雪冰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至今未退出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安徽高院认为,罪犯陈雪冰作为金融犯罪罪犯,诈骗他人巨款,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且至今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安徽高院认为,罪犯陈雪冰作为金融犯罪罪犯,诈骗他人巨款,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且至今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 4:罪犯黎满泉不予假释案——职务犯罪罪犯未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黎某某依法不予假释:罪犯黎满泉不予假释案——职务犯罪罪犯未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黎某某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黎满泉,男,原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总公司工程经理,因犯受贿罪于罪犯黎满泉,男,原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总公司工程经理,因犯受贿罪于 2010 年 年 10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5 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 年 年 10 月 月 30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黎满泉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肇庆中院于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黎满泉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肇庆中院于 2014 年 年 4 月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并于同年月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并于同年 5 月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四会市六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庭审。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四会市六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庭审。
肇庆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满泉虽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 6 次,
改造积极分子 1 次,但原判并处没收财产 5 万元,只缴纳 1 万余元,另外还有受贿所得赃款万余元,另外还有受贿所得赃款 82 万余元未退出。该犯未能提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证实其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从黎满泉狱内的收支明细看,其服刑期间往来钱款较多,月零花消费超过万余元未退出。该犯未能提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证实其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从黎满泉狱内的收支明细看,其服刑期间往来钱款较多,月零花消费超过 400元,高于一般狱内消费水平,有一定的退赔履行能力。
(二)裁判结果
肇庆中院认为,罪犯黎满泉虽在服刑期间改
造表现较好,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未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对黎满泉不予假释。生效法律文书已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造表现较好,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未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对黎满泉不予假释。生效法律文书已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案例 5:罪犯车成义依法收监案——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及时依法收监执行刑罚:罪犯车成义依法收监案——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及时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一)基本案情
罪犯车成义,男,原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因犯贪污罪于罪犯车成义,男,原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因犯贪污罪于 2012 年 年 3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 年 年 5月 月 9 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成义患“高血压Ш期”疾病,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期限自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成义患“高血压Ш期”疾病,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期限自 2013 年 年 5 月 月 10 日起至 2014 年5 月 月 9 日止。
2014 年 年 3 月 月 14 日,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车成
义患“多发脑梗死、脑萎缩、高血压Ш期”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即“高血压Ш期”之规定。后龙沙区法院依据有关从严把握“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标准的规定,对车成义的病情进行了重新鉴定。义患“多发脑梗死、脑萎缩、高血压Ш期”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即“高血压Ш期”之规定。后龙沙区法院依据有关从严把握“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标准的规定,对车成义的病情进行了重新鉴定。2014 年 年 6 月 月 3 日,经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成义所患疾病为“高血压Ⅱ期”,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的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日,经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成义所患疾病为“高血压Ⅱ期”,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的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龙沙区法院依法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及时将罪犯车成义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龙沙区法院依法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及时将罪犯车成义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例 案例 6:罪犯吴正减刑案——罪犯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构成重大立功:罪犯吴正减刑案——罪犯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构成重大立功, 依法获得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吴正,男,农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 2012 年 年 1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湖南省汨罗市桃林镇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湖南省汨罗市桃林镇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 2012 年 年 1 月 月 28 日起至 2015 年 年 1 月 月 27 日止。
2014 年 年 4 月,汨罗市司法局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吴正减刑的建议。岳阳中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吴正接受矫正的桃林镇社区和互联网同步公示,并于同年月,汨罗市司法局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吴正减刑的建议。岳阳中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吴正接受矫正的桃林镇社区和互联网同步公示,并于同年 6 月 月 24日在桃林镇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地居民及在该镇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共四十余人参加了旁听。日在桃林镇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地居民及在该镇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共四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岳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正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等活动,表现良好。岳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正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等活动,表现良好。2013 年 年 5 月 月 4 日,吴正在经过桃林镇...
篇四: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狱长在犯人减刑、假释奖励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和监狱长培训班体会汇编监狱长在犯人减刑、假释奖励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监狱长在犯人减刑、假释奖励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监狱长在犯人减刑、假释奖励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全体干警和犯人:
千禧龙年、又一盛事。今天,我们在这里又一次隆重地召开二 0**年六月份犯人减刑、假释奖励大会。我代表**监狱党委和三百多名干警,两千多名犯人向光临大会的各位领导和各位来宾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向光临大会的新闻工作者和曾给予我们热情关怀和大力支持的社会各界朋友,犯人家属表示诚挚的谢意,向那些即将得到政府依法记功、立功、减刑、假释和即将获得自由走向新生的学员,表示最衷心的祝贺。网-**监狱在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地区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帮助下,监狱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龙头,以《监狱法》、《刑法》为执法重要依据,以巩固和提高现代化文明监狱成果,以实现监狱党委提出“21343”工程为奋斗目标,以抓班子队伍建设为核心,突出班子火车头效应,强化干警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注重提高执法水平,以抓监管改造工作为重点,突出叫响“安全第一、稳定至上”。强化措施防范,注重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以抓改革生产经营方式为突破口,突出招商引资,抑外扬内,强化“一人一岗一责制”制度的落实,注重实施基地拉动策略,提高生产经营指标;以抓日常行政管理为基础,突出运做的规范化、标准化,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我们大庆监狱党委一班人,带领广大干警坚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发扬“严字当头,求实进取”的监狱精神全力以赴,全方位,全天候地开展工作,较好地
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指标,实现“四无”。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让我代表**监狱党委再一次向各位领导、兄弟单位、全体干警、犯属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同时也向自觉改造、从严改造、在监狱事业发展做出努力的全体学员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将二0**年上半年监管改造工作报告如下:
1、党委重视,全员防范,把监管安全稳定工作当做重中之重的大事来抓;以讲政治的高度,确保监管安全稳定。我们十分清醒地认识到,监管安全稳定是监狱事业振兴的根本保证,是头等大事,这一重中之重大事谁搞不好,都将是人民的罪人。所以,我们时刻把监管安全稳定印在脑里,永不淡忘;抓在手上,永不放松;落实在行动上,干出成效,不出庇漏。我们大庆监狱结合自己的实际,实施了“一把手工程”,加强对监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集体领导,落实了监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承包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统一思想,摆法到位。能否把监管安全稳定工作摆在首要位置上是对领导干部是否讲政治的一个重要考验。因此,监狱党委在抓监管安全稳定工作上,思想非常明确,始终把监管稳定工作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贯穿于一切工作的全过程,并提出了监管安全无小事、监管安全无戏言,怎么抓都不过份的工作思想。抢前抓早。明确任务,责任到位,“责任重于泰山”,在抓监管安全工作上,监狱领导班子业务指导思想是非明确的,按照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狱、监区(业务科室)、分监区及干警层层、人人签订了监管安全责任壮,落实了监管安全工作层层、人人承包制,监狱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承包基层监区,业务科室领导也承包监区,监区领导承包分监区,分监区落实了干警包班。外役劳动时,我们规定了带工干警每天必须对所承包的外役犯人签定责任壮,对监狱的要害部位如:
锅炉房、配电间、枪弹库、禁闭室、团聚室等制定了责任制,落实了专人负责,做到人人身上有责任、人人身上有指标、人人身上有担子,责任到人,奖惩兑现。落实制度,检查到位,监狱党委始终把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监管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检查严细,重点突出。监狱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经常吃住在单位,深入监内各部位检查督促监管稳定工作。监狱的主要领导就是这样的无私奉献、勤奋工
作。起到了头雁作用。在监狱主要领导的影响下,其他党委成员在分管本职工作的同时,也把监管安全工作当成大事抓,抓紧抓好,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采取措施、防范到位。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管安全综合防范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发挥整体防范功能。今年党委又提出了“21343”工程目标,这一目标又规划了监狱发展前景,具体内容是:
“2”是搞好两个坚持:
坚持一个指导思想:
巩固、创新、提高、发展、依法、科学、文明、安全;坚持一个宗旨:
团结、务实、廉洁、高效、奉献。“1”是围绕一个中心:
安全第一,稳定至上。“3”是强化三项建设:
强化班子建设,强化队伍建设,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建设。“4”是实现四个突破:
监内自动巡视报警系统要有突破,电化教学系统要有突破,心理矫汉科学系统要有突破,罪犯规范化管理系统要有突破。“3”是巩固三项基础:
巩固监区防护建设基础,确保监内安全稳定。巩固“三区”环境
监狱长在犯人减刑、假释奖励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建设基础,确保**监狱环境清洁优雅,政治氛围。巩固工农业基地建设基础,确保干警和学员,生活上最大限度的改善。现在,全监上下,正全力以赴在具体运作,希望全体干警和学员继续发扬成绩,年底取得“21343”目标全部实现。
2、各职能科室发挥作用,监区配合、通力协作,确保了监管安全稳定。全监上上下下重视监管改造工作,处处体现监管改造工作,事事落实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与稳定这一大目标。狱政科突出在监管改造工作中抓大、抓主、抓重,充分发挥职能科
室在职能管理上的指挥、实施,监督的管理职能。注重从全监宏观管理上出思路、出政策、出方法、提高决策管理职能和科学水平。扬弃以往那种事事巨细、遇事介入。一管到底的直接简单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管理方式,进而促进狱政工作从全监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保持充沛的精力,“抓主题、想大事”当好领导的决策参谋。有效地提高了监管改造工作的质量。今年狱政工作明显的特点是不像过去那样风风火火、忙忙碌碌,而是一派儒警风范,这不仅是工作方法和形象的改变,也是工作内涵的变化……、突出重点、驾御全局,同样是狱政工作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发挥职能特点的有效途径。狱侦工作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注重抓小、抓细、抓隐患、抓苗头,提高预防能力、强化侦破力度。抓好狱情调查案情清,做到心中有数狱情明。危犯布控措施得力、耳目灵通、信息畅通、破案及时、办案准确。无愧于监管改造工作的侦察标兵称誉。千里之堤溃之蚁穴,说明了小隐患大问题,证明了不抓小、不抓隐患、不抓预防、就会出大事,有后患……。这不仅仅是对监管改造工作思维的突破,充分证实了在监狱党委“21343”工程目标的激励下,监管改造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工作到位、发挥角色的重要作用和重大突破。抓大放小留有工作的较大空间,抓小深入充满了工作的机遇,正是在这种监管改造工作的特殊环境条件下,我们善于从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从思维到实践创造了 20**年监管工作的新特点。即加强监管工作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以监区为主体的监管改造工作新经验。激励和调动分监区和监区二级组织监管改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变以往二级基层组织在监管改造工作中缺乏主动权、盲目被动接受的工作局面,加强二级基层组织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坚持优秀干部放到基层、监管精力倾注基层、奖励政策倾斜基层、财力物力投入基层、领导干部提拔基层、工作经验出自基层。使监管改造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员,落地有声、基础巩固。在一线艰辛工作的各监区监管干部面对冷酷的岗位环境,单乏的工作条件在完成繁重的生产任务工作中坚持生产服务监管,监管工作促进生产。满腔热情的在错综复杂的监管改造环境,情况多变的狱情人员状态下,始终保持监管工作的激情和旺盛的精神。“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见金”净洗眼睛、硬坚脊梁、牢立脚跟,实践证明,监区和分监区二级基层组织无愧于**监狱监管
改造工作的中流砥柱。教改工作是监管改造工作的基础,坚持以三大教育为载体,特别注重将思想教育作为“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根本教育。舍得花气力、舍得下工夫、舍得投入、注重将文化教育作为思想教育的基础,注重在素质教育上创新突破的“五位一体”的课堂教育和以个别教育,辅助教育、社会教育、相互教育、自我教育为内容的“五位一体”的课外教育。在教改工作实践中善于思索,不断探索教改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今年教改工作有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善于“借东风、因势利导”结合监内外的政治形势和任务要求,借助这些形势和任务的强大政治优势采取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灵活寓教的方式及时配合宣传和教育。紧紧围绕党委提出的“12345”工程目标和“大监管”的战略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因势利导、强化教育,坚持讲究实效、不拘形式有效地促进了罪犯的思想转化,积极促进了监管秩序的安全与稳定。科学的手段和教育意识是提高教育素质的关键所在。教改工作实践中,在党委和监狱领导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一方面积极采用电化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微机管理等科学的教育手段。另一方面拓宽思路,改变传统的教育意识,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三大教育”的工作模式。经验告诉我们:
一个好的教育者首要的是自己的形象和人格的力量,一个没有自身素质的教育者绝不可能使被教育者真正受到理性的教育。在对罪犯的教育中除了警、犯这个界线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警觉区分外,教育人应该首先交人,交人就应该首先交心,交心就应该尊重人。没有对罪犯的人权尊重和以诚相待,真诚相助就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教育转化的目的。所以,在教改工作实践中,教改科特别强调培养和强化干警的自身素质和人格力量。教改工作是监管工作的基石。正是因为有了教改科全体干警勤奋扎实的基础工作才形成了监管改造工作的创新局面。生活卫生科按照省局提出的工作要求坚持犯伙管理标准化,饮食配餐规范化加大农副产品的自种、自养、自加工、提高主副食自给率。有效地保障了监管改造工作的物质条件,创建了良好的监管改造生活及卫生环境。监狱医院以创建国家“一级甲等医院”工作为核心,强化监狱医院规范化管理,做到了杜绝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控制在 2‰以下,降低标准控制指标
1‰,全面提高治愈率,努力降低升病率和病死率,治疗有效率为发病人数的 98 以上,较好地完成了工作目标,为监管安全服务做出一定的成绩。病犯监区,为病犯的康复治疗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和环境。充分体现了大庆监狱做为现代化文明监狱对罪犯尊重人权,发扬人道、依法治监的良好的监管改造工作素质。在**监狱工作的每个干警都要围绕着监管改造工作这个“中心”转,都要跟着监管改造工作这个“中心”干。这是辛监狱长对监管改造工作的一再要求,也是监狱党委对监管改造工作形成的共识。政委***同志一再强调:
机关科室要为监管改造科室服务,党政宣传工作要为监管改造工作服务,机关科室人员要学监管、懂监管、会监管做监管改造工作的内行,否则就不是一个称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也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大庆监狱干警。正是在这样一个全监上下把监管工作的安全稳定放在第一位的强大思想舆论导向和职责明确、分工落实下才形成了齐抓共管、协力相助的工作效果。机关各科室结合科室工作职能充分发挥职责作用,一心一意围着“中心”转,认认真真跟着“中心”干,各监区、分监区鼎立配合,确保了上半年监管安全稳定,实现了“四无”,我们一定保持这一良好的势头,一定全年实现“四无”。在总结监管改造工作时,我们十分清醒地认识到:
一、成绩和经验都是相对的,谁墨守成规、谁以不变自居、谁就被时代而淘汰,所以我们需要的是在成绩的基础上树立创新意识,更加努力工作。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党对监狱工作以及法律赋予监狱工作新的要求,将站在新的高度扬弃过去的成绩,向新的更大的成绩努力。
二、正视现实、认清形势克服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差距尤为重要。首先对监管改造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在干警队伍中掺差不齐,那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忘掉、动了感情就不要的情况并不是见不到。在这个问题上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以身作则、决不含糊、决不动摇。其次,在监管改造工作的持续发展中还存在不平衡的状态,工作相对存在着狱领导重视、中层忽视、基层轻视的客观反映。工作缺乏雷厉风行,职责落实不到位。在其次,部分干警对监管改造工作的职
责、任务缺乏应有的素质,工作不适应、教育不得力。应该认识到我们的监管干部不是保管员、不是守门员、更不是更夫。要主动学会监管、善于监管、勇于监管、主动监管、绝不可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履行的职责。
三、要珍惜和维护来之不易的监管工作的安全与稳定的形势和工作局面。保持廉洁,珍惜人民警察的荣誉和形象,自觉的抵制和克服不良倾向和消极因素的影响,按照监狱党委提出的“内练素质,外塑形象”的要求,努力培养二个能力即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适应和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监管改造工作职责的能力。在总结工作之时,我们深切感受到多年来,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市政府、市司法局、新闻界以及各界、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对我们工作的关怀。同志们、朋友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是我们取得监管改造工作成绩的坚强后盾。这里也有犯...
篇五: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2022 年全面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規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拒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 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01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杈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壮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荘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于以追缴、没收口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
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申 02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將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03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蛆织渗逐,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姑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04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蛆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
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05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签础,实现“打财断血二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財产高度可廃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 依法予以 追缴、没收。
06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規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捋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2 2022 年全面贯彻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心得体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 9 章,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共 77 条。法律于 2022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將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下面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努力组织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
明确依法从严惩治和防范黒恶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財产、罚金等刑罚;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査阶段,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釆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对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有关键作#R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机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于以
追缴、没收口 深挖“保深伞气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扫黑除悪专项斗争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5 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12 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矣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 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作出专门规定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对加强惩治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有蛆燃犯罪的惩治,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彩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从重处罚。
严打黑恶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关切之一。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財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法律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法律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期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坚强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国家长治久安。
强化使命担当
践行依法严惩
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深刻理解条文内涵,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经于 5 月 1 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依法全面推进、深度治理的新阶段。《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既有防治有组织犯罪的成功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制定的法律,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对有组织犯罪“坚持打、不停步”的坚强决心和信心。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在今年年初发出通知,对人民法院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部署,又于近期以通知形式明确了 2022 年度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并再次对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提出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迅速行动,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和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正式施行营造了良好氛围。
为准确贯彻和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扫黑办会同人民法院报开设专栏,邀请部分高级法院分管扫黑除恶工作的院领导分享《反有组织犯罪
法》学习体会,结合本职工作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深入解读,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学习研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热潮,有力推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全面依法开展。作为专栏的开篇之作,有必要从全局、宏观的角度与法院同仁探讨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几点认识与体会。
一、坚定历史自信,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使命担当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打击惩治黑恶违法犯罪。早在 1950 年,党中央就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对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开展打击,在 2000 年、2006 年先后部署开展以打黑除恶为龙头的严打整治斗争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党的十九大闭幕后不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作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英明决策。专项斗争胜利结束后,党中央进一步作出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重要部署,《反有组织犯罪法》也随后审议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之所以在这个时间出台,一方面是因为在与黑恶犯罪进行长期斗争的过程中,我们已经积累了相对成熟的经验,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然不够系统但已具备一定基础,比如在刑法中增设并完善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条款,中央政法各单位也相继单独或联合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
篇六: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关于转发公安部监管局<做好公安监管系统排查整顿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全面排查整顿工作的实施办法》的安排,我们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文件精神,认真研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组织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动员全体监管民警积极参与,全面开展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整顿工作,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报告如下: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坚持学习教育贯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过程,努力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对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排查整治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组织全体监管民警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 x 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升民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积极投身到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整治工作中。组织民警学习《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学习《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 号)等法律法规,组织排查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学习 1990 年以来的关于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办理程序依据,努力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为做好排查整治工作打牢基础。
(二)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安排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整治工作。召开队务会议,全面执行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划出排查整治路线图。成立排查整治工作小组,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任务。监管大队队长任组长,教导员任副组长,两名副大队长、内勤为成员,大队长为第一责任人,教导员负责协调组织人员开展工作,一名副大队长负责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疏理、排查整治工作,一名副大队长负责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未执行情况排
查整治工作,内勤负责上报信息、报表、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三)积极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排查整治工作。我们多次同 xx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xx 县人民检察院驻 xx 县看守所检察室进行沟通对接,协调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案件排查工作,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调阅、复制案卷材料。我们得到了法院、检察院的大力协助,促进了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适时召开队务会,第一时间落实上级工作安排,持续推进排查整治工作。x 月 xx日,全市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排查整治会议后,我们及时召开队务会议,排查整治小组成员参加,认真学习市局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市局、县局公安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推进会后,我们分别召开队务会议,学习推进会议精神,通报前期专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落实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整治工作措施,解决实际工作困难,深入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五)召开组织生活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县局党委安排,我们及时召开了监管支部组织生活会,围绕六大顽瘴痼疾排查整治,核心问题为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整治,涉及的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出具虚假考核材料问题,违规为押员“捎、买、带”等问题,逐人书写发言材料。会上每名党员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了红红脸、出出汗的目的。x 月 xx 日,监管支部再次召开组织生活会,为上次因出差未参加组织生活会的两名党员进行补课,使顽瘴痼疾整治组织生活会达到了全员参加。
(六)深入开展监管民警自查自纠工作。召开全体民警会议,组织集体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陕西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民警对标对表,全面认真进行自查。并且明确自查上报的问
题,能得到从轻处罚的政策及幅度。按照上级文件安排,县局分管领导及大队负责人分别对全体监管民警进行了两轮谈心谈话,打消民警思想顾虑,使监管民警能够珍惜机会,主动自查上报自身存在的问题。填写上报自查自纠问题表两轮,无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及相关线索。
(七)坚持开门排查整治顽瘴痼疾。我们在上级公安机关开门排查整治顽瘴痼疾的基础上,在监管大队院内制作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标语,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栏,在大门醒目位置悬挂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意见箱”,张贴了《xx 县公安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告》,公布了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指导组值班电话及邮政信箱,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县局警务督察大队电话等,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信息。我们多次与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信息沟通,确保数据一致。
(八)坚持边核查边清理。我们在深入自查本单位档案资料的同时,积极与法院、检察院联系,多次核对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名册,防止疏漏。先后安排警力赴市中级人民法院核查复制案卷 x 卷,赴市公安局核查复制案卷 xx 卷,到县人民法院核查复制案卷 x 卷,到县人民检察院核查案件名册 xx 人,复制案卷 x 卷。目前,共清理出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xx 县看守所上报减刑 x 人,假释 x 人,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xx 人,共计 xx 人。其中 20xx 年 x 月 x 日至 20xx 年 xx 月 xx 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x 人。经过自查、尚未发现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问题。
(九)积极开展建章立制。根据前期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整治工作实际,结合法律法规学习,深刻认识到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的重要性,只有规范办理程序,才能防止违规违法问题发生。我们研究制定了《xx 县看守所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办理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启动 、所内研究、申请鉴定、材料证明审
核、复查等相关程序。杜绝程序违法,最大限度保证实体合法。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看守所不重视日常材料收集、整理工作,部分案件上报后,所内无相关资料,特别是 xx 县看守所 1999 年前档案资料缺失。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xx 县看守所 xxxx 年前档案管理目录未录入电脑,查询费时费力。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继续深入开展全面筛查工作,确保不漏一案一人。深入查阅 xxxx 年以来监管档案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坚决查实 x 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底数。
(二)继续深入开展排查核实工作。对摸排核查的“假、减、暂”案件进行整理,形成一人一档。重点排查九类案件认真核查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实体上是否合法的,程序上是否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查纠上报。
(三)认真整改落实。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
(四)进一步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切实将排查整治成效转化为制度成果。
篇七: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三篇) 假释心得体会(三篇)假释心得体会一
剥政对象一直是社区服刑人员中比较难管的一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采取分类改造、因人施教、重点关注等针对性管理措施,以提高他们改造意识,增强社区矫正实效,树立社区矫正威信。
赤溪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一名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 a,存在明显抵触情绪,在日常报到中无故拖延时间不来报到,并老叫嚷着”以前都不用的,凭什么现在这么麻烦?”等不满言论。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在对他的个别谈话和思想教育中着重讲解了政策变化、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具体要求等内容,并督促他要认真遵守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但是,该服刑人员仍然以开店时间忙走不开等各种借口拖延报到,在司法所多次电话提醒后,依然我行我素,始终不来司法所报到。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上报局司法局矫正科,与派出所进行沟通,向镇政法书记汇报等工作外,重点采取攻心策略,抓住该服刑人员在开店,害怕司法机关到他店里的心理,在电话中明确告知”情况已经汇报局里,局里同意在电话警告无果情形下,出动警车到你店里把你带回来报到”,该服刑人员意识情况不妙,急忙转换态度,答应明日准时到所里报到。次日,该服刑人员准时到司法所报到,做好思想汇报,并保证今后会准时报到,司法所也乘机对他进行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规定教育,再一次对他敲响警钟。
赤溪司法所在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将工作重点放在落实”三防”工作要求上,用实际行动切实发挥社区矫正实效,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假释心得体会二
今天,是自己出监后第一次参加阳光中途之家组织的社区矫正方面的教育活动。通过参加学习,在司法人员的耐心细致的讲解帮助下,使自己在社区矫正的知识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和广泛的提高。首先了解到从全国到北京至昌平的社区矫正情况、基本知识,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对矫正人员犯罪和行为恶习的矫正,是刑罚执行的行动,同时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能够有效的实施,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对就业、生活、心理方面等遇到的问题给予帮助。
通过学习,我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肯定的认识和理解,在享有基本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通过今天的学习,自己保证在假释期间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接受司法人员的监督及帮助,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做一个合法的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假释心得体会三
这半年里,我在局领导、所领导及同事的光心个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就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方面
能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方面
自今年 6 月份到狼山镇街道司法所工作半年时间,在这期间主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短时间内便熟悉了社区矫正工的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和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圆满地完成工作。
在这半年里,我本着把工作做得更好的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圆满的完成了以下工作:(1)协助司法所做到入教规范、解矫及时,矫正方案客观、科学,按照方案实施个别教育,并在每季度开展阶段性跟踪评价。
(2)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出境报备等工作。这些工作是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主要做好协助所里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准时参加活动,并及时做好台帐资料记录。
(3)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利用 ibs 定位系统每日查询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轨迹。在这半年中无重新犯罪情况发生。
篇八:减刑假释学习心得体会
15年10月第13卷第5期时代法学PresentdayLaw Sci ence0ct. 2015V01.13 No.5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观察与反思’高一飞1,张绍松2(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2。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江苏苏州 215000)摘要:减刑、假释程序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消减该领域的司法腐败、保障程序运作的公开透明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几年减刑、假释的公开立法和公开实践取得显著成绩。但其运行环节仍有问题亟须解决。对此可以通过狱内和狱外两个方面完善提请程序公开,通过规范开庭审理案件范围、人员、旁听机制和加强网络平台建设秉完善审理程序公开,通过建立撤销假释听证及配套制度来完善假释撤销程序公开。当然,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完善离不开循序渐进的立法来进行保障。关键词:减刑、假释;程序公开;完善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69x( 2015) 05-0003.14Observati on and Refl ecti on of Commutati on and Parol e Publ i cGAO Yi .fei l ,ZHANG Shao.son92(1.Southwest Uni versi ty of Pol i ti cal and Sci ence&Law,Chongqi ng 40003 1,Chi na;2.Suzhou Gusu Di stri ctPeopl e" s Court,Suzhou,J i angsu 215000,Chi na)Abstract:Commutati on and Parol e publ i cas ani mportant partofopen j usti ce,whi chhas i m—portant i mpl i cati onsfor reducti ons i n the fi el d ofj udi ci al corrupti on,and ensure open program opera·ti ons.Al though,i nrecentyears,commutati on,parol e publ i c l egi sl ati onandpubl i c practi cehasmade remarkabl eachi evements,i ts operati on i ssti l lpartof theprobl em needto be resol ved.In thi sregard,the program Can i mprovethepubl i cdrew thepri sonand outsi de thepri son bytwoaspects.On the onehand,wecan standardi ze thescopeof the case totri al ,personnel ,observers mechani smandstrengthen thenetworkpl atform to i mprove publ i c proceedi ngs;onthe other hand,we can re—vokeparol e heari ngs by establ i shi ngand supporti ng measures to i mprove theparol erevocati on proce—durespubl i c.Of course,commutati on,parol ei si nseparabl efrom the graduali mprovement programdi scl osed toprotect.Key words:commutati onand parol e;publ i c ofprocedure;perfect近几年,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现象逐渐映入人们眼帘。2013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处了安徽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职务犯罪系列案;2014年2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对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 收稿日期2015—08—10基金项目 本文为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 ( 立项号14AFX013) ,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 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 ( 2014spOl O) ,2015年中国法学会“ 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重点专项课题“ 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 ( CLS( 2015) ZDZXl 0) 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1.高一飞,男,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2.张绍松,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干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3万方数据系列案立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 明码标价” 现象存在,被视为“ 合法越狱” 背后的司法腐败漏洞。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201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司法公开白皮书,这更凸显司法公开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减刑、假释领域司法腐败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减刑、假释程序运行的不公开。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曾说过这样一句法傍:“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 。这句话充分体现出公开、透明的权力运作环境对于防范腐败现象的重要作用。减刑、假释中各个程序、环节的公开,能够增强减刑、假释运行的透明度。公开的环境使得公众能够直接对减刑、假释程序进行监督,此时减刑、假释的权力主体必将畏于权力的滥用,这样便阻却滋生腐败的土壤产生。减刑、假释程序运行可以分为减刑、假释的提请、审理和假释撤销。减刑、假释程序涉及多个权力主体,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关等川。针对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司法腐败问题,我国减刑、假释的相关权力主体不断通过立法完善与司法创新的方式进行解决。国内学者对于减刑、假释程序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法院的审理阶段,而这其中也主要是论述减刑、假释的审理的诉讼化改造、听证程序的引入、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等。而笔者认为在减刑、假释中无论是诉讼化改造、听证制度引入还是监督作用的发挥,归根结底无非是在程序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减刑、假释,寻求的正是一种以公开促公正之道,这就是笔者以公开为视角论及减刑、假释的原因。一、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成绩和问题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发展历程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梳理。由于减刑、假释提请程序和审理程序的权力主导主体不同,其公开的规则制定者和实践者也有差异,因此对这一发展过程从监狱提请程序和法院审理程序两个环节分别介绍。( 一) 公开规范从无到有日益完善从减刑、假释提请程序来看,该信息公开属于狱务公开的范畴,我国规范狱务公开的文件较多,现将与减刑、假释有关的规范介绍如下。我国首部提出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规范为1995年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创建现代文明监狱的标准》,指出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坚持公开的原则。2001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狱务公开,并对狱务公开进行了具体细化。2003年5月,司法部实施《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明确提请程序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成为我国首部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提请程序的文件。2014年l o月,司法部修订通过了新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在健全提请程序、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来看,最高法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规范。2004年最高法首次表示对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实行公示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2010年最高法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采用书面审与开庭审相结合,其中对职务犯罪案件要求一律开庭审理、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件原则上也要开庭。2012年1月,最高法颁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应当开庭审理案件范围。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统一规范减刑、假释程序,对于庭审、公示等公开方式进行了具体构建。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对于减刑、假释案件法律监督,最高检于2014年7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的监督来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运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领域的立法走出了一条规范文件从无到有、规范内容由粗[ 1] 重庆市一分检监督的11个看守所均未出现一例获准减刑、假释的案例。参见高一飞,张露.看守所短期余刑执行的实证分析[ J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 1) :36.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在实践中看守所对其关押罪犯极少提请减刑、假释,因此本文减刑、假释提请主体的论述定位于监狱。4万方数据
到细、公开要求由底到高的发展历程。减刑、假释制度的各个权力运行主体通过不断出台和完善相关立法规定,使得监狱减刑、假释的提起和法院减刑、假释的审理都有了公开的立法保障。( 二) 公开实践由少到多日益丰富从监狱提请阶段公开来看,可以将我国减刑、假释领域狱务公开的发展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即1998年的发端、1999年到2013年的快速发展和2014年以来的全面深化:1998年浙江乔司监狱、第二监狱开始对狱务公开进行试点,自此揭开了我国狱务公开地方探索的序幕,减刑、假释提起程序公开也在试点中得到体现引。随着立法文件的相继出台,各地纷纷试行狱务公开制度:1999年河南监狱管理部门开始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罪犯减刑、假释条件及程序;2002年6月,广东省北江监狱在全省监狱系统率先试行狱务公开的试点,率先试行提请减刑、假释听证会制度3]。进入2014年以后,各地纷纷进行减刑、假释公开的改革:2014年2月,贵州省监狱局在全国首次开通监狱政务微信,使社会公众方便的获取罪犯减刑、假释信息;2014年7月,江苏监狱建立了两网( 江苏监狱网、罪犯教育网) 、一线( 狱务公开热线)、一博(政务微博)、一窗口(会见室)、一平台(刑罚执行信息平台)、一终端(信息查询系统)“ 多位一体” 立体化的狱务公开平舒41。与此同时,全国性的狱务公开平台建设也取得一定成绩,由司法部推广的刑罚执行软件已在天津、河北等14个省(区、市)监狱系统试用,以信息公开化规范执法程序。与减刑、假释提起阶段的公开实践的多样式不同,减刑、假释法院审理阶段的公开实践集中表现为法院开庭审理程序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在此首先将公开开庭审理的发展历程归纳为以下三个阶段:即2001年的出现、2004年至2013年的快速发展和2014年至今的深入探索阶段。据相关媒体所报道,我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最早出现在2001年,广东省河源市中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院均开始试行假释案件开庭审理5] 。自2004年最高法公开表示建立减刑、假释案件有条件的听证制度后,各地掀起了减刑、假释听证试点的热潮:2004年6月,江苏省高院对南京监狱5名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假释听证,这是省法院历史上第一次;2010年后,河南针对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全部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理。进入2014年后,各地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创新:如2014年6月,湖南省岳阳中院对缓刑人员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这不仅在湖南省,而且从全国范围来看也是对非监禁刑减刑公开开庭的重要探索【6j 。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在减刑、假释的公开庭审实践中,也认识到信息技术的重要性,并充分利用起这一现代技术来进行信息公开,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公示,二是庭审视频直播。在信息公示方面各地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如2014年7月,云南全省法院对其所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在云南法院司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2014年8月,德州中院就在官方微博上对该院新受理的241件予以假释、减刑案件进行立案网上公示。除了各地信息公开的创新外,全国性的信息公开网站也逐渐建立,如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成为了公开减刑、假释裁定书的重要平台。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实现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已公布裁判文书5685491份,其中刑罚变更案件占到0.94%( 见图1) 【71。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 ,确保“ 减假暂” 案件办理的公开公正,这为“ 减假暂” 案件的公示、公告、庭审公开及文书上网等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的现代科技平舒8]。[ 2] 郭远远.基于系统论的狱务公开系统建设研究——狱务公开系统的现状、问题及完善途径[ J ] .群文天地,2012,( 3) :134.[3]吴洁芬.粤监守狱务公开大透视狱务不公开监狱长免职[EB/OL].( 2014一01—24) [2014—11—23].南方网,http://Mrww.soHthcn.eom/news/’ gdnews/bestl i st03/200208280293.htm.[ 4] 居扬.江苏狱务公开成为一种新常态[ N] .法制日报,2014—12—31.[ 5] C6] 张建军.我国假释听证制度的构建[ J ] .法商研究,201 1,(2):132.[ 7]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 白皮书) [ 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13.[ 8] 罗沙,邹伟.中国最高法院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EB/OL] .( 2015~02—14) [ 2015—02—15] .新华网,http://news.xi nhuanet.eom/l egal /2015—02/14/e一127494656.htm.5万方数据
囵匿强一再68.28%图1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文书诉讼程序分布图(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在庭审直播方面,2011年8月,河南南阳中院在全国第一次对减刑、假释开庭审理进行网络直播9]。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案件开庭率和社会关注的贪污、渎职案件的减刑开庭率均达到100%( 103。2014年7月,作为江苏省减刑、假释远程开庭系统试点单位,镇江中院启用远程视频系统开庭审理假释案件,对减刑案件视频开庭审理时同步在互联网上进行现场直播11]。2015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上海广播电视台开展合作开通了“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 ,通过庭审直播将“ 旁听席延伸到身边” 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12],这就把案件庭审信息包括减刑、假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做到了对外公开。从上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减刑、假释提请阶段,还是在减刑、假释的审理阶段,各地程序公开的实践探索较多,在这里可以将这些实践发展特点概括如下:一是场所公开与网络公开并重。场所公开,顾名思义指的是信息公开依附于一定的场所,在监狱、法院内部,或在其提供的信息公开的窗口。如监狱举办的“ 开放日活动” 就依附于监狱自身场地,社会公众通过进入监狱对外公开窗口了解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情况。与场所公开强调的现场不同,网络公开指的是减刑、假释的信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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