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会遇到一些困境:如维护地方经济利益与保障生命健康的矛盾;现代食品科学的合理运用与满足人们对食品的各种需求的内在冲突;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严惩问题食品企业与扶持食品企业发展的困境等,政府应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树立健康至上、无害安全、关护责任和风险预防等原则,通过制度和美德来实现好政府的监管责任。
关键词 食品监管 道德困境 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贺希,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9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申强杰,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9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伦理学原理。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05-02
一、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道德困境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是指政府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对企业及食品的市场准入、对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的直接监督与管理,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市场的稳定运行。食品的特殊性和食品安全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监管将是一个长期、系统的过程,同时,在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我们常常会陷入一些困境。要求我们处理和协调各方面利益,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目前,在现实中遇到的困境有以下方面:
(一)维护地方经济利益与保障生命健康之间的矛盾
食品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与食品生产者的博弈的结果。一方面,在某些地方,食品企业是地方经济和税收的主要来源,或者是食品行业的领跑者,经济因素的考虑影响着政府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监管的力度和幅度。另一方面,生命健康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健康是人生存发展的基础,是提高生命质量的保证,是充分发挥人的潜能的前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就是要尊重生命、以人为本,把保障人们生命健康作为基本原则和最终目标。然而,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了在谋求利益时造成对人民健康的侵害。如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地方政府一开始迟迟未作明确反应是这一问题的典型表现。政府面对两难,一方面是龙头企业的利益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换言之,食品安全和经济建设所带来的公共利益,何者更优?
(二)现代食品科学技术的合理运用与满足人们对食品的各种需求的内在冲突
目前,我国人们已经从实现食品数量安全已经转向了关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科学的发展大大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挑战,如何合理地运用食品科学技术呢?添加剂技术的运用,使生活变得更加便利和丰富,运用现代食品科学技术,制作的食品或饮料方法简单且成本低,而且可以调制出各种想要的味道,口感可能更好,并且保存的时间要长,而且人们更乐意选择。但是,运用现代食品科技制作的食品的营养价值有多少,如果长期食用对人的身体会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从具体调查数据显示,人们普遍对食品过于追求鲜艳的颜色、完美的外形、超强的口感和简单快捷的加工过程。食品生产企业为了尽量满足顾客的各种需求从而不断改进方法,可能最初的动机并没有错,但是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和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造成结果与事实相差甚远。
(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困境
食品安全监管中常常面对一部分弱势群体者,包括城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等。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摆小摊、卖小吃是他们谋生的唯一手段;还有如夜宵摊主们,通过辛苦经营劳动致富,为我们提供可口食物,丰富我们夜生活。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管制可能导致挤占公共交通、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和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损害等。在许多地方还发生了城管执法人员与夜宵摊主斗殴的事件,这就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冲突的结果。
(四)严惩问题食品企业与扶持食品企业发展的困境
在食品安全事件中,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食品的出现,其背后是利益的驱使,利益最大化的直接结果,同时也有不法分子的唯利是图,趁虚而入。严惩问题食品企业是政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手段和对造成危害的民众的有力回应。然而,造成食品安全的问题有监管、技术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对于那些在食品或原材料中添加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分子,政府要严厉制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杀一儆百,真正树立起食品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处罚并不等于解决问题,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先后抽查有多种国产奶粉中不同程度上含有三聚氰胺成分超标,其中不乏奶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等。这一事件使得我国的奶制品行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创,出口减少,销量锐减,导致一段时期我国奶制品行业一度处于低谷,不利于民族食品行业的发展。在严惩问题食品企业的同时,我们政府也在思考着如何避免事故的发生,如何帮助食品企业走出低谷,扶助食品行业做好做大做强。特别是面对由于食品技术的有限性和非人为直接因素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该树立的价值原则
道德原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的根本要求和集中反映,是一定的道德体系在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的总的行为方针,是一定的道德体系用以衡量人们行为和品质的最高的价值标准,也是不同道德体系借以互相区别或对立的根本标志。政府的公共性等决定了政府应该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践行道德责任的主要原则,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践行道德责任起主导作用的价值标准,政府自觉践行食品安全监管道德责任的过程中至少应该坚持这样四项主要原则:
(一)健康至上原则
生命健康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生命权,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只有保证了生命的健康和安全,才能去实现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等。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利得到了满足,国家才能安宁和稳定。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要保障公民的人权,而生命权是人权的最基本内涵,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要遵循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生命健康至上的原则。食品行业是道德行业,如果是以危害人们健康为代价还换取经济的增长,这就本末倒置了。要强化行政人员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意识。正如康德所言,人“是作为目的而存在的”,并强调对人要“永远当作目的看待,决不仅仅当作手段使用”。
(二)无害安全原则
不伤害是应用伦理学最核心的价值原则。食品安全监管中应该遵循无害这一基本的价值原则。无害是一种状态,意味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后必须对人体不损害、不碍害,同时也不能对生命产生潜在的危险。对于现代食品行业来说,要求我们规范使用添加剂,严格按照国家食品的参考标准来执行,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其用量,另一方面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特别是往食品中添加非法的化工原料。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该基于无害添加原则,特别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如某些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超量使用和滥用更加必须遵循无害安全这一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政府监管食品行业的根本原则。
(三)关护责任原则
在价值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复杂的时代里,尊重和关护每一个个体的主体性,是解决好社会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责任是现代社会的主流的价值导向,如我国伦理学家唐凯麟教授所言:“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对未来负责的时代”。食品安全监管中提出责任原则,既有基于对食品科学技术运用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责任形态和伦理诉求,也有对于食品企业、从业人员提出了从生产到销售一系列过程所具有的预防性责任、行业自律性责任、关护性责任和整体性责任,而并非仅仅对后果承担责任。只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关护弱势群体、关注民生、协调好利益矛盾,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四)风险预防原则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管制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既要处理好个体发展和行业的关系,同时要求政府行政人员和各职能部门树立风险预防原则,健全道德赏罚制度和风险预防机制,人既是“个人的存在”,“同时又是社会的存在物。”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也一样,政府监管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既要解决好个别食品企业出现的问题,同时要扶持食品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具体操作上各职能部门既要履行好自己的分工职能,同时还要衔接和协调好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做到监管的“无缝隙链接”,提高警惕,增强安全危机意识,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三、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和强化责任美德建设
(一)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是国计民生之本。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该提高认识,把食品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等软硬件配套设施,食品安全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其实,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带来道德滑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内在的互利机制已经成为基本的交易发展,经济与道德的协调一致、良性互动逐步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同时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好的做法、紧密结合我国食品安全及其监管工作实际,出台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真正实现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到位,避免监管真空或责任推诿等。从生产环节、加工环节、流通环节、贮藏环节、销售环节,都必须做到疏而不漏、管而不松。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把食品安全问责制度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处罚结合起来,使得问责制度更加制度化、透明化,贯穿到对食品安全的日常行政管理中。让人们树立对食品安全的敬畏之心。
(二)树立和践行政府监管责任美德
强化地方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统一领导、协调、加强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及其监管工作;树立为民执法的理念,明确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就是要求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要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食品安全监管中要求监管者处理好地方经济与人们健康、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做到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践行政府的责任,特别是履行好政府的道德责任,做到义务性道德责任和理想性道德责任的统一,强化个人美德与职业道德,崇尚务实伦理责任,努力提高其道德素质,通过政府的实际行动所具有的导向和示范功能,以优良的作风造就优良的民风,打造道德政府,以行政官员的道德人格力量来推进社会整体道德的发展和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唐凯麟.伦理学教程.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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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凯麟.经济与道德“二律背反”吗.社会观察.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