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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22-11-01 16:50:03 来源:网友投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的大计。为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便于大家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全面理解和正确实施这部法律,以下对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作一介绍。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不断改善,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去年发生的三鹿牌奶粉事件更是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需要在现行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规范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法制办在经过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的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7年10月31日讨论通过后,于2007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2008年4月20日,经委员长会议决定,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从4月20日至5月20日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包括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组织、普通消费者,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国际洋酒生产商协会等国际组织在内的各方面意见11327件。通过对意见进行整理,比较集中和有代表性的意见包括:建议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对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部门予以明确,处理好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的关系,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层次的管理,明确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等。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立法机关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对法律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

经过2007年12月、2008年8月、10月和2009年2月四次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经历了从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到多个部门实施分段监管的变化。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确立的是由卫生部门统一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的体制。依据这一体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卫生部门还负责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卫生事故的处理。但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部分小学生及教师饮用豆奶,引发食物中毒,其中涉及2556名小学生,中毒人数达292人。豆奶食物中毒的原因是,活性豆粉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素等抗营养因子未彻底灭活。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对食品安全问题反映强烈。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7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定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也就是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了调整,从原来由卫生部门一家管的体制变为多部门实施分段监督的体制。

我国目前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尽管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职责不清等问题,但总的来说,这一体制的确立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整个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从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到食品的生产加工,再到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链条较长,监管环节众多。单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实现全程监管,必须由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监管。现行的由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也是历经多年、反复多次研究形成的,如果作大的调整,可能会给执法工作造成波动,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食品安全法维持了现行的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对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等,规定由一个部门负责监管。这样规定,既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又有利于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从而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效率,节约监管资源,使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挥更大的效能。此外,考虑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不可能永远一成不变,将来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变化,国家可能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以适应监管实践的需要,所以食品安全法特别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调整,以适应食品安全执法的需要。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根据之一。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

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部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除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外,还有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各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已达2900余项。食品安全法之所以将行业标准排除在标准体系之外,主要是为了标准的统一。目前食品标准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这些标准往往相互矛盾,给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管理带来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从统一标准的原则出发,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上述规定,从制度上确保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即由一个部门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即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科学合理就是要实事求是,尊重农业生产和食品生产的客观规律,既要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也要与我国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简而言之,制定的标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把标准制定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标准定得太低,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也不利于我国食品工业水平的提高:标准定得太高,脱离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的实际,也会对我国的食品行业发展和市场上的食品供应产生负面影响。

(四)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为了强化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同时确立了以下制度,以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1、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索票索证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台账制度。

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有关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加强了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适用特定人群,主要调节机体功能。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健食品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希望通过平衡膳食增进健康,这种需求促进了保健食品行业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我国的保健食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添加了中药材的保健食品。约占保健食品的65%左右:另一类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约占保健食品的35%。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确立了对保健食品的审批制度,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此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规范》等法规和文件陆续出台,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都逐步得到规范。但是就保健食品行业目前的现状而言,还存在着一些企业搞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需要法律加以严格规范。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体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原则上规定了要严格进行监管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按照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目前是由该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管,对保健食品的产品和说明书进行审批。

(七)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

故。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有主观上的原因,如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守法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等: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如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比较长,我国现阶段的食品生产经营总体水平不高等。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力争不发生事故: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客观存在,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避免事故危害的扩大。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包括:

1、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事故处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是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是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3、责任追究。食品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上述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八)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民事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了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具体是:

第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二,对违法的食品企业既要给予罚款、罚金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_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建立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可以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利于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着眼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障权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同时,在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内容更加全面的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配套。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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