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有序推进,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也就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随之带来的农民失地、失业等问题日益严重。笔者认为,要解决这对矛盾,可以通过严格用地审批、完善立法等方式方法使被征地农民生存得到保障,生活过得更加富足、美满。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征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1-0000-01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之中,各行各业都搭乘这一快速列车加速发展,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导致出现的土地供需矛盾日益严重。特别是企业用地、城市住房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需求极大,仅现有的国有存量用地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要解决这一难题,只有通过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来解决。这样大量的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体耕地就通过政府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等程序变为建设用地。因征收征用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土地征收征用过程困难重重,有些地方出现农民拒绝配合征地, 甚至出现集中上访等特殊现象。下面就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我国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征收征用土地的速度也在加快,使部分农民过早地失去了土地,失去了最基本的、祖祖辈辈一直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引起农民对征地后果的担忧,以致于出现了个别地方群众对征地有抵抗、不配合等消极情绪,甚至出现了集中上访的特殊现象。
2.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的预期远远高于当下实际的补偿费用。对我国来说,大部分地区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各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补偿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在执行中尽量取高线,但农民认为补偿不够高,远远不达他们的心里预期,以致于土地征收征用过程困难重重。
3.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矛盾日益增多。征地补偿费的实际分配方式“五花八门”,各省不一样,县市不一样,乡镇不一样,村村不一样,并村后的新村还存在着“一村多制”现象。分配比例多种多样,承包户与其他农户补偿费分配也存在争执矛盾。这主要原因是由于各地有各地的特殊情况,风俗民约也不同,法律、政策也不可能采取硬性的一刀切方式分配,因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矛盾日益增多。
4.农民认为村集体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农民不放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被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留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偿费以及集体投入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管理范围。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集体经济产权不清晰,农民长期存在对集体经济发展不热心,管理使用不放心、利益分配不贴心、义务承担不关心、出了问题伤透心的思想。因此,农民千方百计要求分光最为放心。
5.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农民生存发展空间有限。(1)制度多样化、不统一导致管理混乱。从中央到地方,一地一政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不统一,缺乏规范,这既不利于中央监督和管理。也带来了管理体制上的混乱。(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良莠不齐。做得好的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规范,保障水平也相对较高,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也不会受影响;做得差的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不规范,保障水平也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也有所下降。若不出台规范、统一的政策,将有违社会的公平性,同时也不利于全国各地的统筹发展。(3)资金筹措不顺畅。有些地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政府承担部分落实难。
二、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严格土地征收、征用及供应的审批管理。对每个建设项目都要采取“从严从紧,有保有压”的政策,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造地、报批、预审、供应、利用、监测管理等多个环节,对建设项目用地逐个进行严格审查,项目必须全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符合国土资源部行业准入标准和用地标准。在项目选址中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开优质耕地,尽量选择占用存量建设用地。对确需占用集体土地的,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征地补偿费全额补偿到位,否则,将不予办理有关土地征收、征用、供应手续。
2.应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的工作力度。我们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上级领导部门应积极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配备相关专业人员,采取可行的政策措施,确实为被征地农民着想,将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
3.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和各种渠道,对失地农民进行专业的业务培训,从而提高失地农民的专业素养与专业技能,以至增加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机会,同时给失地农民多创造机会,提供给失地农民各种实用、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行创业。同时当地政府部门应与各用地企业积极协商,尽量在新上项目时,优先安置失地农民就业,以逐步解决征收征用土地后农民的出路问题。
4.逐步完善立法,使农民权益有法可依。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民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益,完善农村土地的权利体系。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修改土地管理法,修订、制订有关的行政法规,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
5.本着统一的原则,规范、整合现有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完善新农保政策,可以按照“待遇叠加、标准有别、分别计算、合并发放”的思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制度体系,确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建立多方资金筹措制度,确保资金足额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明确程序以认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实行先保后征,合理计提养老保险资金,探索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
6.合理完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国家在征地补偿费的核算方面有硬性规定,各地区按经国家批准的统一年产值、区片补偿等标准执行,所以“补多少”不是问题,而在“怎么补”即在征地补偿费怎么分配方面,各地区五花八门,大不相同,国家应出台比较全面的、细化的、符合各地实际的补偿政策,让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有法可依,更为统一。
参考文献:
[1]黎平,严明,杨志民.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天府新论,2004(02).
[2]薛惠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探析--以湖北省为例[J].当代经济管理,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