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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意义理论发展述评

发布时间:2022-11-03 14:30: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由于语言和思维的关系密切,各个时代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都十分关注语言的意义问题,本文依次考察了古希腊、中世纪、近现代的哲学家们对语言的意义问题的探讨,阐述了意义理论由语词意义—语句意义—语境考察—言语行为的发展之路,证明了逻辑理论与实际生活结合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关键词〕语言;意义;语词;语句;语境;言语交际

〔中图分类号〕 B8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2-0165-08

语言和思维的关系密切,人类的思维须臾不能脱离语言,哲学思维尤其如此,因为思维的结果和思维过程本身,都必须依靠语言才能转变成他人所能理解、把握的东西。因此,西方各个时代的哲学研究都十分关注语言的意义问题。致力于探索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逻辑学家,大多数都注意语言的分析研究。

一、古希腊时期:语词与语句

(命题)的意义

现代哲学家对语言的重视和研究,对于语言的意义问题的探讨可以溯源到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在分析道德语词的含义,如什么是美,什么是丑等时,使用了语言分析方法,与当代英美语言分析哲学有相通之处,比如维也纳学派主张,哲学不是提出科学命题,而是澄清命题的意义。当然,他还没有尝试探讨语言意义的一般性问题。

柏拉图在《克拉底鲁篇》详细地讨论了名称的意义问题,其中有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本人的观点。对话主要讨论名称意义的来源问题,苏格拉底的两个对话者表达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克拉底鲁认为名称是自然的而不是约定俗成的,对于名称,有真实性或正确性的问题,语词因为它们所表示的事物之间有某种内在的恰当性而有意义。赫莫根尼认为名称是约定,是人们的一致同意,人们想怎么称呼事物,事物的名称就是什么,任何名称都是正确的,不存在是否按照事物的本性给他们命名的正确性问题。苏格拉底首先批驳了赫莫根尼的观点,认为说任何人可以任意地给事物命名是不正确的。他论证说,名称是计算或陈述的组成部分,既然各种陈述有真实和不真实之分,那么它们的组成部分即名称也有真实和不真实之分。如果个人的用法和公众相悖,就会使人产生误解,这样的名称就是错误的。当然,名称也不是唯一的,尽管不同民族的人给予事物的名称不同,也可以是真实的名称,名称依赖一个群体的共同使用,而不是个人的任意使用。苏格拉底的论证表明,古希腊哲学家还没有把名称和名称所指称的事物严格区分开。苏格拉底认为,名称是人们相互之间告诉实际存在的事物并对它们进行区分的工具,是表达事物的工具。名称产生于社会习俗。他的这种观点与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是工具,意义即用法”的观点相似。

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相反,亚里士多德对于语言意义持约定论立场。他在《解释篇》中指出,名词是因为约定俗成而具有某种意义的。他认为,所有的句子都有意义,但是,他们不是因为作为工具,而是因为约定而有意义。此外,亚里士多德认为语词是无所谓对错的,语词只有通过分离与结合才产生正确或错误,比如“人”、“白”这样的词,如果不添加其他语言成分,就既不是正确的,也不是错误的。至于句子,它们也并非一概有真假对错,比如祈祷就既不真实也不虚假。亚里士多德把可以分出真假的句子叫做命题。他集中精力研究命题,建立了形式逻辑。亚里士多德讨论了语词意义与时间性的关系,他认为名词与时间无关,动词与时间有关。他主张命题应该是名词和动词的结合,更重视动词在命题中的作用,尤其强调动词的时间性。他指出,所有的命题都含有一个动词或一种动词的时态,否则就无法形成命题。由于命题是使语言代表的信念有真假的基本单位,同时出于研究形式逻辑的需要,亚里士多德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对命题作出了深入阐述,尤其对命题的种类进行了详尽分析。亚里士多德关于语言是内心经验符号的观点可视为近代和现代意义的观念论的先声。

后期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奥古斯丁在论述记忆问题时,谈到了意义、声音、感觉和事物之间的关系。他说,人们听到言语时,就把握了言语的意义,这是心灵把握的,而不是通过感觉进入人体内部的。字音和意义是两回事,人们用不同的语言谈论某一个问题时,特别是谈到关于数和量方面的关系和法则时,语音虽有差别,但意义却没有希腊语、拉丁语的差别。而意义是与事物直接相关的,“如果我忘却事物本身,便无从知道声音的含义。”[1](199)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在意义理论上的贡献尤其突出。斯多葛学派逻辑中有一个特别的概念——Lekton,是从古希腊文音译来的。这个词的含义很难透彻解释,历史上对它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Lekton,梅斯认为照字义可以把它译为“所意谓的东西”(that which is meant)。古代的塞涅卡和第奥根尼都把它直译为“所意谓的东西”(what I mean)。后来,普兰托译为“被表达者”(The expressed),波亨斯基译为“所表达的东西”(What is said)。此外,根据希腊注释家塞克斯都的记载:“斯多葛关于Lekton的定义,是‘依照理性的描述可以理解的东西’。”他还说:“根据斯多葛学派的观点,说某物就是要发出一个能够表示被表达的对象的声音,这个声音就是Lekton。”当然,并非纯粹的发音就是Lekton,声音是物质的,而Lekton是“无形的(非物质的)存在”,是关于事物的某种正确的肯定(或断定)。Lekton分为两种: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不完全的Lekton是指“表达上未完成的”,可分为两类:通过名词来意谓的东西,即主词;通过动词来意谓的东西,即谓词。而完全的Lekton是指其表达已经完成的,由主词和谓词相联结构成。按照斯多葛学派的定义,命题就是一个自身断定的(或真或假)完全的Lekton,除此以外,完全的Lekton还包括“问题”、“命令”、“宣誓”、“推理”等。

斯多葛学派对记号、意义和指谓三者的关系也有论述。他们认为三者是相互关联的。记号是一个声音,如“卡图”这个声音;指谓是一个事物,即外界存在的对象,如上例中的卡图自身。声音和存在物,即记号和指谓,他们都是物质的存在。而意义就不是一个物体,它是“有声音所表示的我们理解为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之中的东西”,斯多葛学派称之为Lekton,即“所意谓者”。Lekton就是记号所表示的或所意谓的东西,当人们的思想客观地反映外界事物时,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是通过作为非物质的Lekton来完成的。这时,记号、意义和指谓是一致的。另外,斯多葛学派把表述看作是主观的个人的,而把Lekton看作是一个理性表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内容,正如后来的弗雷格把思想看作是主观的个人的、把意义看作是客观的和公共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期多葛学派可以说是语义理论的先导。

总之,古希腊的意义理论经历了研究语词的意义到研究语句的意义和发展,也经历了从意义的对象理论研究到意义的元理论研究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讨论了名称(名词)意义的来源,以及名称的正确性或真实性问题,他们一致认为名称是因为约定俗成而具有某种意义的,不同的是,苏格拉底认为名称有真实与不真实之分,而亚里士多德认为语词是无所谓对错的,语词只有在命题中产生正确或错误,进而初步探讨了语句的意义,从语义学的角度论述了矛盾律和排中律。但是他们都没有把名称和名称所指称的事严格区分开,后来的斯多葛学派和中世纪哲学家的研究弥补了这一不足。

按照德国逻辑学家希尔伯特的理论分层次,把所研究的理论称为对象理论,把研究对象理论所使用的另一种工具理论称为元理论。那么意义理论的研究也存在两个层次,一个是意义的对象理论研究,即关于语词、语句在使用过程中的意义的研究,另一个是意义的元理论研究,即关于意义及意义理论本身的研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于语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是用对象语的的的的的阐述的,对于语言的意义的阐述大多从本体论的角度论述,所以他们所进行的是意义的对象理论研究。而斯多葛学派则提出一个特别的概念——Lekton,对“意义”本身做了探讨,并且阐述了记号、意义和指谓三者的区别和关联,他们用远逻辑的语言探讨意义理论,因此是对意义理论的元研究。此外,斯多葛学派详尽地阐发了一个精确的符号学理论,并且以属于意义领域的符号学方法去陈述逻辑原理。斯多葛学派逻辑系统地探究符号学理论,尤其是其正确的真值语义理论,也成为现代语义学理论的先驱。符号学理论以及元逻辑的思想,对后来中世纪西班牙的彼得的指代理论有直接的影响。

二、中世纪:语词的意义与指代理论

中世纪对于语言意义研究的兴趣和成果都很突出,一方面是由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希腊化时期的哲学家在这方面留下了丰富的遗产,另一方是由于中世纪对形式逻辑的研究异常发达,推动了语言研究,特别是意义理论的研究。德瑞克把中世纪关于词项性质的理论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他认为,第一阶段是命名占据中心地位;第二阶段的特征是,命名名词的有意义使用这个概念被补充改进,而没有失去其突出地位,命名理论扩充成为名词用法的一般理论,这里,名词是命题的主辞;第三阶段,词项性质理论完全集中于指代概念,其他概念成为次要的,关于主辞的学说涵盖了词项在命题中的所有用法。而实际上中世纪最为突出的是指代理论的研究。希雷斯伍德的威廉、阿伯拉尔、西班牙的彼得、威廉·奥卡姆等人都研究了指代理论。

中世纪逻辑学家希雷斯伍德的威廉较早地区分了范畴词与非范畴词,他在区分词项特性时提到了古代的定义:“现在我们要区分的词项有四种特性……这些特性是意谓、指代、联结和称呼。意谓是推论形式的表达。指代是一个概念在另一个概念下的顺序。……指代就是被给出作为可理解的某事物的意谓的名称……指代仅仅在独立存在的实体、代词或名词性小品词中出现。”[2](163)威廉·奥卡姆明确说明:“指代是命题中词项的一种特性。”[3](i.64)中世纪逻辑学家区分范畴词与非范畴词时研究了指代的特点。范畴词是命题的内容,即变项;非范畴词是命题的形式结构,即常项。随后,他们进一步区分了范畴词中的意谓和指代。意谓是范畴词中所具有的独立的涵义,当一个范畴词离开命题时就无指代而只有意谓;指代是命题中的范畴词的一种特性,即范畴词在命题中代表它们所指称的东西。可见,指代和意谓虽同属一个概念,但离开命题,没有联结的只是意谓,只有在命题联结中,这种词项特性才称为指代。关于意谓和指令的区别,西班牙的彼得说:“指代是一个实名词对某事物的解释。指代不同于意谓,因为意谓是经过把意谓某物的作用置于一个声音上而产生的,而指代是已经有意谓的词项对某物的解释。因此,当我说‘一个人跑’时,‘人’这个词项代表苏格拉底或柏拉图等等。意谓是声音的一种特性,而指代是已经从声音和意谓构成的词项的一种特性。”[3](§6.03)西班牙的彼得对指代作了如下区分:(1)实质的指代和形式的指代。如果一个词项指称自身,那么这个词项就具有实质指代。如:“人”是一个名词。这里的“人”是“自名用法”,是实质指代。形式指代就是一个词项在命题中代表它所指称的东西,即语言外的对象。如:人是有死的。这里的“人”有形式指代。区分词项的形式指代和实质指代很重要,现代逻辑发展为符号的使用和提及,形式指代相当于使用,实质指代相当于提及。(2)形式指代又分为简单指代和人称指代。当一个普遍词项代表它所指称的普遍事物时,该词项就有简单指代。如:人是种,动物是属。这里的“人”是代表它所指称的普遍性质,不是代表任何个别的人。当一个命题的主词不代表个体而代表普遍性质时,主词就有简单指代。当一个词项代表一些个体或一个个体时,该词项就有人称指代。如:有人在跑。这里的“人”代表至少一个个别的人,所以有人称指代。(3)人称指代又分为单独的指代和普遍的指代。当一个命题的主词只代表一个个体时,它就具有单独指代,如“苏格拉底在跑”中的“苏格拉底”。当一个具有人称指代的词项不具有单独的指代时,它就具有普遍的指代。(4)普遍的指代又分为确定的指代和模糊的指代。当一个普遍词项代表至少一个个体时,它就具有确定的指代。因此,不定命题(如“人在跑”)和特称命题(如“有人是有死的”)中的主词,特称肯定命题中的谓词具有确定的指代。不是确定指代的普遍指代就是模糊的指代。在全称肯定命题中的谓词具有单纯模糊的指代。全称命题的主词、否定命题的谓词具有模型的和周延的指代,它们代表所意谓的每一个个体。西班牙的彼得还谈了称呼的理论。称呼理论是指使用词项去表现现实存在的事物。称呼和指代有区别,指代既可指用词项表示存在的事物,也可以表示非存在事物,而称呼只涉及到存在的事物。

阿伯拉尔对名词或称呼与动词的区别作过深刻独创的研究。亚里士多德认为,区别在于名词与时间关,动词与时间有关。而阿伯拉尔不同意亚里士多德的看法,他认为,动词和其他词类相区分之处在于它们提供了涵义的完整性,这是语句区别于短语才具有的特征。比如,“人在跑”与“跑动的人”的区别就在于从后者的结构中不会产生涵义的完整性,没有动词就没有涵义的完整性。动词能实施这种功能,是因为它们提供了在主词是所指示东西的“本性”。在这里,阿伯拉尔区分了一般动词和系动词:一般动词标示了固有的东西,而系动词什么也不标示,只起连接作用。他还对名词的指示性用法和非指示性用法作了区分,他认为可以用不定代词加关系副句来代替指示性名词而不改变句子的意义。例如,“一个孩子正在跑”等于“某个东西是孩子,正在跑”,在这一改写后的句子中,“孩子”的出现不是指示性的。阿伯拉尔认为,语词既标志观念,也标志事物。因为它们既在讲话人的思想中产生观念,它们又被用来谈论事物。他并不认为,每个语词都有它所标志的事物。比如,“人”这个词并不标志苏格拉底,另外某个人或者一群人,它不标志任何东西,因为它不产生有关任何东西的观念。这就产生了一个关于共相的问题:通名所表示的观念是什么?阿伯拉尔认为共相既不是名词,也不是事物,而是概念。在唯名论和实在论的争论中,他持温和唯名论立场。

奥卡姆的威廉在逻辑上有杰出的贡献。他把逻辑的问题分成三个部分:词、命题和推理。命题的成份是词,词的功能是作为符号,代表了客体。他从各个角度对词进行了区分。如他区分出能自立的词和不能自立的词。自立的词指命题中实质的成分,它们都具体地有所指,如“人”、“动物”等,相当于现代逻辑的逻辑变项。不能自立的词指命题中形式的成分,它们不指具体的东西,但把它们添加到别的词上面时,就会给这些词更多的意义,如“每一个”、“不”、“有些”、“全部”、“只有”、“或”等等,相当于现代逻辑中的逻辑常项。他认为正是这种不能自立的词,作为命题中的形式成分,使我们作出逻辑推理。他还区分出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的词,这里的意向是指概念。第一意向指从外界概括来的概念,如“人”、“物体”等。表示第一意向的词称为第二意向词,如“种”、“共相”等。他们表示的不是思想中自然形成的概念,而是思想的符号。科学中的词是第一意向的,逻辑和语法的名词是第二意向的。可以看出,他作出这些区分是力图说明,在各种概念中,存在着不同的层次。我们用概念来说明和把握外界客体、它们的属性和相互间的关系,这是第一个层次。我们还可以把这些概念作为对象来研究,从而产生新的概念,这是第二层次。比如在“这是一张桌子”中,“桌子”指实物,而在“‘桌子’是名词”中,“名词”是对概念的又一次概括,属于另一层次。奥卡姆注意到,不作第一的第二层次的区分,就会产生逻辑错误。这种见解,以后在罗素和塔尔斯基的学说中得到了发扬。

综上所述,中世纪哲学家的兴趣集中在后人称之为逻辑—语义学问题或句法问题上。他们不象前人那样把语词作为完全脱离语境的单位来研究,他们认为是陈述,而不是孤立的语词才是意义的基本单位,他们认为同样十分重要的是语词在命题语境中实际用法的意义。希雷斯伍德的威廉认为,多义词具有不止一种赋予,因此在其使用的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含义。

中世纪哲学家提出的很多理论成为现代形式逻辑籍以形成的理论基础。比如他们对意谓与指代的区分一下程度上揭示了概念的两个基本特征:内涵与外延;对范畴词和非范畴词的区分揭示了思维形式结构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逻辑变项和逻辑常项;对称呼与指代的区分,促进了现代谓词逻辑的发展,亚里士多德的词项逻辑中要求主项非空,主项必须是现实中存在的事物,因此主项只能是称呼,而现代谓词逻辑的主项可以是空集,可以是现实中不存在在的事物,因此主项用指代来表示,这种称呼理证正契合了现代谓词逻辑的发展;对符合的第一意念和第二意念的区分,成为罗素解决说谎者悖论和理查德悖论等悖论的一个理论来源,为解决这类语义悖论,罗素提出一个重要方法——分支类型论,其主要思想是:为了避免语义悖论中“自身述语”的逻辑矛盾,需要区分每一个类型内部的次序,在命题的主语和术语之间区分不同的层次,禁止同一层次内的两个概念一个为主项另一个为谓项。这种解决悖论的方式其理论依据就是中世纪提出的概念层次理论。受此启发,现代逻辑学家为了避免思维的混乱,也提出词项在日常运用中有词项的使用与词项的提及两个层次,不能混淆。此外,中世纪哲学家研究语词的意义和指代时,不象前人那样把语词作为完全脱离语境的单位来研究,他们认为陈述(命题)才是意义的基本单位,孤立的语词没有意义,语词只有在命题语境中考察才具有实际用法的意义。希雷斯伍德的威廉认为,多义词具有不止一种赋予,因此在其使用的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含义。这说明,中世纪的哲学家已经注意到了语境对于语词意久的重要性,但他们只是粗略地提及,没有作具体分析,也没有讨论语境对语句意义的影响。

三、近现代:语词意义——语句意义——言语交际理论(语境)

近代的意义理论研究与认识论研究密切相联,当时的哲学家对语言的意义问题也十分重视。因为语言文字有记载思想和传达思想的功用,因此只有通过考察用文字表达的观念才能得到知识,对于文字和命题的考察成为认识论的一个必须部分。

洛克把语言的最小单位——字词作为分析语言的基础。他说,字词的功用就在于能明显地标记各种观念,而且它们固有的、直接的意义,就在于它们所标记的那些观念。人使用字词,首先是为了记录自己的思想,表达自己的观念,因此,字词的原始的直接的意义,就在于使用文字的人心中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使交流得以进行,人们还必须假定他们使用的字词标记了听话人心中的观念。洛克的这种看法,使他成为意义观念论的最大代表,现代的意义理论往往是以批判这种观念论为前提的。洛克认为字词表达观念,而观念又反映了外部事物,所以,字词反映的最终是外部事物。他指出,简单观念的名称和实体的名称,不但直接表示心中的观念,而且报告一种实在的存在。他进一步说,简单观念的名称是不能定义的,也是最少疑义的。这一点,和二十世纪意义指示论者把实指定义作为语词意义的最基本模型是一致的。洛克还论及命题,他认为命题就是各种标记的结合与分离。如果各种标记的分合与实在事物的分合一致,他们就是真理。

二十世纪初发生了第二次哲学转向,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人们全力探究语言的意义问题,意义问题成为转向之后哲学研究的中心。

在现代,意义问题对于逻辑学十分重要。究竟什么是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应该如何处理它们?这些问题是当代西方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逻辑哲学的共同研究课题,意义问题是逻辑学家们首先必须研究和解决的一个哲学问题,对于它的不同解答,将决定不同的逻辑眼界、导致不同的逻辑类型。如果把一个语言表达是的意义等同于它的所指、它的外延,由此创立的逻辑理论就是外延逻辑;如果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不仅包括它的外延,而且包括它的内涵,并且它的内涵决定它的外延,由此创立的逻辑理论就是内涵逻辑;如果理解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不仅要考虑其抽象意义(即它们在通常情况下的内涵和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具体的语境中表现出来的具体意义,这就进到了自然语言逻辑的范围。因此,意义理论在逻辑学和逻辑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现代意义理论首先讨论的是专名和通名的意义。专名即自然语言中的专有名词,如毛泽东、北京等;通名即自然语言中的普通名词,如人、马等。专名和通名统称为名称。关于名称的意义,弗雷格和罗素主张“摹状词说”,而克里普克则主张“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

穆勒认为,专名有外延而无内涵。弗雷格指出,这一观点不能解释“a=a”和“a=b”为什么具有不同的认识价值。比如,“晨星是晨星”和“晨星是暮星”这两个语句很不相同,前者是纯粹的同义反复,只依据同一律而无须参照任何经验就能判断其为真;而后者是天文学的一大发现,经过长期观测的结果,扩展了我们的知识。因而两者是不同的。他最早明确区分专名的涵义和指称。他说:“一个专名(词、记号、记号的组合、表达式)表达它的涵义,代表或指示它的所指。我们借助于记号来表达它的涵义并且指示它的所指。”[4](16)“专名的所指就是这个名称命名的对象本身。”[4](71)弗雷格认为,正是因为“晨星”和“暮星”有不同的涵义,而所指相同,所以我们可以解释“a=a”和“a=b”为什么具有不同的认识价值:尽管“a”和“b”有同样的所指,但有不同的涵义,因此“a=b”所表达的思想不同于“a=a”,前者能够提供后者所没有的新信息。弗雷格这里所说的专名是广义的,包括专名和摹状词。他认为,任何指称单一对象的表达式都是专名,如“离地球最远的天体”和“亚里士多德”一样是专名。专名的涵义就是所指对象的呈现方式,即对所指对象的描述方式,可以用一个能唯一识别其所指的有定摹状词表示,这样,他就把名称类化为有定摹状词。弗雷格还提出了“涵义决定所指”的语义学原则,认为专名必须对于对象的所描述才能指示一个对象,即专名是通过涵义与其所指发生关系的。由于涵义决定所指,而所指并不决定涵义,所以一个表达式有含义与其是否有所指无关。于是,他承认存在着具有涵义而无所指的专名,如“离地球最远的天体”。弗雷格所谓的“概念词”实际上就是通名。关于概念词的意义,他认为和专名一样,概念词也具有涵义和所指,并且其涵义决定其所指。在所指上,他认为,专名的所指是外在的对象,是一种感性的存在,而概念词的所指则是概念,是一种客观的思想;概念词只表示对象的某种性质,而不指称对象的全体,所以是不完全的,可以作为句子的谓词,而专名则指称对象的全体,所以是完全的,但不能作为句子的谓词来使用。弗雷格还认识到,语词和涵义和所指在间接引语语境(内涵语境)中会发生一些变化。他特别指出:“我们要区别一个语词的普通指称与它的间接指称,以及它的普通涵义与间接涵义。一个词的间接指称就是它的普通涵义。”“如果我们以普通的方式使用语词,那么我们所想说的就是它们的指称。但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人们希望谈到语词本身或它们的涵义。例如,当引用另一个人的语词时就是如此。人们自己的语词首先指示另一个说话者的语词,只有后者才是它们普通的指称。我们有记号的记号,在书写时,这样的语词要加引号。因此,带引号的语词不可以有普通的指称。”[4](58-59)例如,在“约翰知道晨星是晨星”中,“晨星”不具有普通的指称,而只有间接指称,就它所具有的涵义。所以,尽管“晨星”和“暮星”有同样的指称,但是在“约翰知道晨星是晨星”中,却不能用“暮星”替代“晨星”,否则就有可能有真语句得到假语句。

在名称的意义方面,罗素主要研究了专名。他认为专名和摹状词有严格区别。首先,两者的知识基础不同。他把知识分为亲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亲知的知识是个人直接感知和经验到的知识,描述的知识是通过描述对象的属性来了解对象的间接知识。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语言有两种不同的语义功能:命名和描述。专名就是具有命名功能的语词,我们能理解它是因为我们能够直接亲知它所指示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构成了它的意义;摹状词是具有描述功能的语词,我们能理解它是因为我们能够通过它对于一个对象的特征性质的描述去识别那个特定的对象。因此,专名是建立在亲知知识的基础上,而摹状词是基于描述的知识。其次,两者的语义结构不同。专名是一个简单符号,在句子中只能当主词用,一个专名直接指示一个个体,这个体就是它的意义,它完全凭借它自身而具有这个意义。而摹状词是一种复合符号,它在孤立状态下不具有意义,其意义只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从各个词的意义产生,它并不直接指称个体。因而,含有摹状词的命题与将专名替代摹状词所产生的命题不同。如“司各脱是《威弗利》的作者”与“司各脱是司各脱”显然不同,前者是文学史上的事实,后者是众所周知的自明真理。总之,罗素关于专名的理论主要是:他认为,指称单一对象的语词可分两类:一类是完全符号,即逻辑专名,对于逻辑专名来说,不是它们的涵义决定它们的指称,而是它们的指称决定它们的涵义,它们的涵义就是它们的指称,它们从指称那里获得涵义。另一类是不完全符号,即摹状词,它们不直接指称个体,而只是从完全符号那里获取派生意义。普通专名实际上只不过是伪装的或缩略的摹状词,在逻辑上,我们可以用摹状词作替普通专名。

克里普克主张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他认为名称不具有涵义,只有指称。命名的活动不是依据于名称的内涵或含义,而是依据于名称与某个命名活动的历史因果联系,即依据于人们对某些有关的历史事件及其因果影响的了解。他认为弗雷格、罗素等人关于专名与有关的莫状词是同义的(即专名的涵义就是一个或一组有定摹状词)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专名是固定指示词,一个专名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而摹状词是非固定指示词,它并非在一切可能世界中一定指称同一对象。如现实世界中,美国第37届总统是尼克松,在别的可能世界中,美国第37届总统可能不是尼克松,所以“美国第37届总统”是非固定指示词,而尼克松却不可能不是尼克松,所以“尼克松”是固定指示词。克里普克认为,摹状词之所以是非固定指示词,是因为它有涵义。它的涵义决定其指称,“美国第37届总统”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那个是美国第37届总统的个体。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摹状词的涵义保持不变,而原先被指称的那个对象,除必然属性之外其他属性都可以改变,因而,摹状词的指称也可能发生变化。而专名没有涵义,所以在专名问题上并非涵义决定指称。那么,如何决定专名的指称呢?他认为,专名的指称是通过社会团体中的因果历史链条来确定的,当一个名字在一个社会团体中沿着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过去时,一旦在这个链条上的某处的一个人接受了这个名字,在他用到这个名字时,他实际上就已经根据这个链条确定了该名字的指称。他指出,摹状词说则忽视了指称的社会历史性。

另外,弗雷格提出语句的外延就是它的真值,“每一个与其语词的所指有关的陈述句……要被看成是一个专有名词,它的所指(如果它有所指的话)或是真,或是假。”[5](622)他还提出函项性原则,即一个复合表达式的意义是它的部分表达式的意义的函项。他又提出等值置换规则:语句的外延就是它的真值,当某个语句的一部分具有同样的外延但有不同涵义的乘介表达式去替换时,这个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同一性替换规则,若两个表达式的外延相同,则从其中之一具有某种性质,就可以推出其中另一个也具有某种性质。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外延逻辑。但是外延逻辑的这些基本原则可以找到反例。例如:

厄勒克特拉不知道站在她面前的这个人是她的哥哥;

厄勒克特拉知道奥列斯特是她的哥哥;

站在她面前的这个人与奥列斯特是同一个人,

所以,厄勒克特拉既知道又不知道这同一个人是她的哥哥。

这是由于外延逻辑只考虑语言表达式的外延而造成的。为了解决这个难题,逻辑学家们创立了内涵逻辑,考察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时,既考虑它的外延又考虑它的内涵。我们将关于一个表达式的内涵的知识运用于每一个可能世界,都可以准确地识别出该表达式的外延。就这个意义来说,语言表达式的内涵决定它的外延,如果两个表达式的内涵不同,那么,它们在外延上不同至少是可能的,无论它们事实上是否具有相同的外延。语句的内涵(命题)是从可能世界到真值的函项。外延逻辑的一些原则之所以在某些推理中失效,主要因为它把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它的外延。实际上,还有表达式的内涵需要考虑进去。如上例中,尽管“奥列斯特”和“站在她面前的这个人”具有相同的外延,但却具有不同的内涵,厄勒克特拉只知道“奥列斯特”的内涵,并不知道它的外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之使用同一性替换规则就会产生“既知道又不知道”的悖论性结果。所以运用这个规则时要区分语句的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在内涵语境中不能运用这个规则。如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允许、过去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在内涵语境中,对于个体词,我们不仅要考虑它们在我们自己的世界(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还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另外,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的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无论是外延逻辑还是内涵逻辑,所处理的都只是语言表达式的抽象意义,对于它们在具体环境下的具体意义的处理显然不能胜任。应此需要,逻辑学家又创立了自然语言逻辑,考察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时,不仅考虑其抽象意义,而且考虑其语用意义,以实现自然语言的表达功能和交际功能。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进行的。自然语言的语词和句子的意义的确定依赖于一定的语境。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意义。当然逻辑的任务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的环境中的独一无二的意义,而是去研究那些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规则,尤其是逻辑规则。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曾于1975年提出过言语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四个规则: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相对于一定的交际目的要适中,不多也不少于所要求的信息量。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一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4、方式准则:说话要简洁,意思明确,有顺序性,表达清楚,避免晦涩生僻和有歧义性的表达方式。要得出一个语句的语用意义,除了需要假定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之外,也需要假定通常的逻辑推理规则,并且需要把上下文语句以及交际双方所共有的背景知识作为附加前提考虑在内。

纵观西方意义理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古代的意义理论研究中自然语言是主要的逻辑语言,也是意义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此时的意义理论与语言学的联系非常紧密,注重规律的研究。到了近现代,随着现代形式逻辑的发展,符号语言逐渐成为主要的逻辑语言,更加注重规则的研究,大多数逻辑学家采用了数学的方法对符号语言进行了深层的研究,使得意义理论的研究也朝着形式化方向发展,由此产生了现代语言逻辑和逻辑记号学。由于符号化、形式化的研究方法只关注思维形式的结构,而不考虑其内涵,由此产生的外延逻辑虽然精致缜密,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严重脱离日常生活实际,甚至产生语义悖论,为了弥补其不足,在此基础上逻辑学家们创立了新的逻辑学分支——内涵逻辑和自然语言逻辑,实现了西方意义理论的发展由自然语言开始到对自然语言的剥离再到自然语言的回归的历程。

逻辑从形式方面探讨思维规律,而形式的表达又有赖于对语言符号的属性和类别的正确理解。因此,在西方,无论在古希腊、中世纪、还是近现代,对逻辑的研究都以对语言的研究为前提,同时逻辑的研究又深化了对语言的理解。就意义理论的研究来说,各个时代的多数哲学家大致都按“事物——思想(或观念)——语言”的模式考虑问题,认为思想或观念反映事物,而语言是思想或观念的外在表达符号或工具,语言的优或劣就在与它们是否准确表达了思想或观念。另一个特征是,哲学家们一般都从语词意义这个角度思考问题,考虑命题意义的情况不多见,语言整体论的想法还未出现。而意义理论的发展经历了由语词意义—语句意义—语境考察—言语行为的发展之路,逐步走向深入、完善、全面。日常言语交际理论的提出,实现了逻辑理论的现实化,同时也证明了逻辑理论与实际生活的结合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奥古斯丁.忏悔录[M].刘士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2]I.M.Bochenski. A History of Formal Logic [M].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foregoing by I.Thomas. Indiana: Notre Dame, 1961.

[3]Peter of Spain. Summulae Logicales [M]. Ed. I. M. Bochenski. Rome, 1947.

[4]P.T.Geach and M.Black. Translations From 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Gotllob Frege [M]. New York, 1952.

[5] [英]威廉·涅尔和马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M].张家龙、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责任编辑:李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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