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厦门市农民合作社的工作紧密联系着我市经济发展,文章首先分析了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显著成效等基本现状,分析当前阻碍其发展的一些重要原因,这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规范发展。笔者在文中提出了如何增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合作社;成效;发展;对策
1.基本现状
1.1发展概况
2011年12月底止,全市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29家,共拥有注册资金10.64亿元,注册成员数15317人,带动周边农户近6万户,占全市农户数的25.2%。5家合作社的7个产品取得绿色食品认证、2家合作社的2个产品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有82家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83个,其中市著名商标1个、省著名商标2个。
1.2初步成效
经过几年的发展,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促进了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坚持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实现了农户间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密切了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关系,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较好地解决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加快了优势特色产业和专业生产基地的形成,促进了农业生产资源和经营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途径。
1.2.2促进了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是合作社自身发展壮大的内在需要,而合作社的发展也为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供了平台。合作社通过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合作社已经成为率先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重要带动力量。
1.2.3拓宽了农户增收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得益于合作社的规模效益、品牌效益和国家对合作社的优惠扶持政策,以及合作社在产前、产中、产后等诸多环节的让利,农户的收入渠道变宽了,生产支出变少了,合作社成员的收入普遍高于未入社农户。
1.2.4强化了农业服务功能,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社强化了自身的农业服务功能,从产前、产中、产后为社员提供了信息、品种、技术、销售等的一系列配套服务,弥补政府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的不足,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主要问题及困境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虽然较好,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做大做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发展速度偏慢
截止2011年12月底,全市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29家,共拥有注册资金10.64亿元,注册成员数15317人发展速度偏慢。造成我市合作社发展速度较慢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农民的合作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合作社领办管理人才,缺少创办合作社的“动力源”;(2)政策宣传不够深入,引导力度不够,扶持力度不够,创办合作社的氛围不够浓。
2.2管理不够规范
(1)民主管理机制不够落实。尽管合作社都制定了《章程》,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没有按《章程》办事,规章制度不够落实。有些合作社机构不健全,即使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也是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在一些社员数量较多的合作社,在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中,存在着个人主义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利益分配向少数人倾斜,缺乏民主和公正。
(2)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利益联结是合作的核心内容,具体表现在合作社的盈余再分配。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与否,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生命力、凝聚力和带动力。从目前的情况看,多数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基本上只在合作社的股东社员或核心社员中进行,一般社员或普通社员未能参与分红,合作社尚未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3)财会制度建设比较薄弱。合作社普遍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其财会人员大都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学习,缺乏必要的财务知识,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困难,也很难到位。从调查的情况看,多数合作社的财务不够规范,有的合作社没有成员帐簿,有的甚至没有建账。
2.3指导工作脱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尚未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导致合作社业务指导工作出现脱节。
(1)管理关系不顺。目前,多数区没有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存在多头管理,农业、财政、供销、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都在抓,由于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容易出现重项目、轻管理的现象,指导难到位。
(2)管理手段缺乏。合作社在登记注册中不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没有向农业部门报备相关材料,也没有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很难及时了解掌握合作社的发展及运行情况,难于有效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2.4扶持力度不够
中央和省已出台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由于有的政策比较纲要,不够具体,落实起来不到位,出现偏差。金融服务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量有限,可用于抵押贷款的资产不多,也没有政府或部门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或者贴息贷款,地方金融部门尚未制定具体可行的信贷便利措施,手续比较繁锁复杂,贷款难的问题仍然存在。财政扶持问题。除了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扶持资金外,市、县两级没有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扶持力度不大。税收优惠问题。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较繁琐,所得税的优惠落实不到位。用电优惠问题。合作社未能享受到农业生产用电的优惠政策。
3.对策思路
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发展与提高并重的关键时期,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创新机制,加大力度,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全方位、多层次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3.1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
市、区两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专门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协调工作。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尽其责,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强大工作合力。
3.2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措施,把国家出台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工作的正常开展。税务部门要简化增值税免税手续,提供免税专用发票,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生产,同时要落实所得税减免政策,减轻合作社税收负担。金融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信贷政策和便利措施,降低贷款门槛,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有力的金融服务。同时,政府要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或采取财政贴息贷款的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国土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并优先安排、及时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手续。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或参与涉农项目建设。电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用电要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优惠政策。
3.3加大宣传引导,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增强农民群众的办社意识和合作理念,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利用新闻媒体突出宣传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和先进典型以及成功的办社经验,让农民群众知道怎么做、如何做,帮助农民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少走弯路。政府要建立奖励激励制度,对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表彰、奖励,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氛围。
3.4加大培训教育,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要把培训工作作为当前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方式,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加大投入,加速推进,加强对各级业务骨干、基层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专业大户、经纪人等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培养造就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队伍。同时,要利用漳台农业合作交流这个平台,定期分批组织合作社负责人赴台学习取经,学习台湾农学会、产销班的先进经验。
3.5强化业务指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章立制,制定规范的章程,建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认真指导、有效监督,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借款及其利率说明书等材料的时限和要求,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规范化管理合作社名录,定期公布,作为政府优先扶持、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的重要参考依据。
3.6开展示范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社水平
要按照“规范的章程制度、良好的运行机制、明晰的产权关系、健全的服务功能、自主的经营品牌、一定的成员规模、明显的增收效果”等“七有”建设内容和《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以示范社建设行动为重要抓手,发挥示范社“领着农民干、做给群众看”的示范带动功能,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力争用3年的时间,培育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