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行业规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乡村旅游行业管理制度和乡村旅游行业标准。我国乡村旅游行业规制政策也形成了从国家到地方的政策体系,并存在着“先地方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现象,即地方政府根据本地乡村旅游发展情况率先制定本地乡村旅游行业管理条例或标准,国家旅游局或相关部门在得到各地乡村旅游发展的反馈之后,结合全国乡村旅游发展实际,制定全国性的行业规制政策,对乡村旅游进行统一管理。
一、地方乡村旅游行业管理规制分析
地方行业管理规制是各乡村旅游发展集中地在乡村旅游发展规模扩大之后,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为目标制定的政策条例和行业标准。
(一)时间序列分析
从2002年起,北京市农委会同北京市旅游局出台了系列民俗旅游接待户、民俗旅游村的服务规范和建设标准,较早开始对乡村旅游发展的行业管理。四川省成都近郊的郫县于2003年8月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农家乐基本条件与星级评定规范》、《郫县旅游乡村酒店星级划分评定标准》。2004 年11月上海市发布了《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而后河北、江西、浙江、安徽以及昆明、黄山、成都市等省市也相继出台有关规范和管理办法,对经营“农家乐”和发展乡村旅游等提出明确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求,制定出开业条件和等级评定等相关地方标准。2009年10月,四川省颁布实施《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细则》。2009年11月1日,《北京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正式颁布实施,推出了八种全新乡村旅游业态,旨在加速推进乡村旅游升级,由零散的小规模单体经营向产业集群型布局转变,增强北京乡村旅游发展势头。
(二)内容构成分析
目前乡村旅游过程中涉及到的农家乐餐馆、旅馆的硬件设施和服务都有相应的标准规范可循。不过根据各个地方乡村旅游发展程度的不同,各地政府在行业管理方面出台的政策有多有少,且各有侧重。如苏州市出台了一系列乡村旅游管理条例,包括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农家乐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合肥市乡村旅游接待点服务标准(试行);四川省则出台了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标准以及四川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细则;另外,江西省、陕西省、河北省等出台了乡村旅游(农家乐)管理办法,昆明市也于2006年出台昆明市乡村旅游服务管理办法。
乡村旅游在行业管理的制度化约束下,解决了行业发展不规范的问题,无论是服务质量还是服务设施等方面均得到改善,旅游者也因此获得更好的乡村旅游体验。更重要的是,乡村旅游行业制度的实施使得乡村旅游标准化得到很好的执行,乡村旅游经营者在规范的指导下经营有章可循,发展目标明确,在实践中有力的推进了中国乡村旅游的发展。
(三)管理力度分析
行业管理重点是人的管理,行业标准的制定也需要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来实施。浙江省为提高其“农家乐”休闲旅游的服务档次和管理水平,重点对农民开展培训。由农民开办“农家乐”休闲旅游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对于技能与素质的陌生和缺陷。
成都市在乡村旅游服务有管理实践中,形成了旅游局牵头、工商、公安、质监、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管理部门做好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有力保证了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
二、乡村旅游行业管理政策绩效评价
(一)积极效果
一是整体提升了乡村旅游发展水平。乡村旅游发展水平的提升主要体现在乡村旅游硬件设施的齐全、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乡村旅游行业组织结构的完善上。我国自2006年后各地各级政府出台了众多行业管理条例和行业标准,使我国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大大提升,而非停留在初级低下的阶段。
我国目前的行业管理政策中包括乡村旅游市场准入制度、农家乐餐馆和旅馆的硬件设施标准、星级农家乐评定标准、乡村旅游服务规范、乡村旅游合作社制度等,旨在实施乡村旅游的分类、分级和标准化管理,避免鱼龙混杂、好坏不分的市场混乱情况。
二是间接促进了乡村旅游规模化发展。与产业扶持政策不同,乡村旅游行业规制主要是针对乡村旅游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重点在于乡村旅游的行业管理,提升乡村旅游发展水平,使其处于规范的市场环境。但是,行业规制政策可以间接的促进乡村旅游规模的扩大。如果一个乡村旅游地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完善、良好的经营环境,一定会吸引更多乡村旅游经营者在本地开展乡村旅游活动,从而扩大本地乡村旅游规模。另外,规范的经营秩序也是旅游者选择乡村旅游地的因素之一,乡村旅游发展水平较高的旅游地对旅游者有较强的吸引力,不断增加的市场需求会促使本地乡村旅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
三是保证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在众多的标准、制度中,都首先对乡村旅游做了界定,乡土性是其主要特征,乡村景观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地乡村旅游景区(点)的评级标准中对乡村环境和景观的要求多放在第一位,如《北京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北京市为了提高乡村旅游对乡村环境优化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效用,专门制定了《北京市乡村旅游景观保护公约》,分别从村落景观保护、田园景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景观保护四个方面提出了全面、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以加强民俗旅游村的规范自律治理,使乡村旅游的行业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促进民俗旅游村落风貌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是政策组成的重心和结构不合理。现有政策集中于对乡村旅游活动开展过程中的餐饮、住宿、服务质量的等级划分评定制度,缺少活动开展前期及后期的市场规范,对乡村旅游信息发布和引导、乡村娱乐、旅游安全、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追踪等方面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各级政府应增加乡村旅游信息共享以引导旅游者出游,加强对乡村旅游安全问题的重视,建立完善的乡村旅游投诉处理机制,不断调整政策内容,保证旅游者、乡村旅游经营者等各方权益。
二是近远期绩效分布不均。
各项乡村旅游政策绩效在持续时间上有所不同, 通过对现有资料的梳理,我们发现,目前我国乡村旅游政策中以发挥近中期绩效即作用时间在2至3年的政策绩效的政策为主,相反着眼于乡村旅游长远发展的政策条款则较少。消费政策、专项资金补助、工商财税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等绩效均属于近中期政策绩效,而土地政策、农民培训及农村保障等间接保障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则发挥远期绩效。这样看来,在直接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方面,我国政策绩效集中在近中期,缺少长期绩效,这种分布不均易造成乡村旅游发展视角的短浅,没有长远的规划,探索一步走一步的形式易造成乡村旅游发展根基不稳固、发展时间不长远等问题。
三是实施难度大。由于时间区间上的过度集中,导致我国地方乡村旅游政策以国家政策为标准,多是对国家乡村旅游政策的简单照搬或细化,多数政策的制定没有经过对本地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并非是本地乡村旅游行业环境所需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导致政策内容华而不实,甚至在实施中难以落地的现象,政策实施时无法发挥预期效果,达不到对乡村旅游发展的真正扶持引导作用。
三、总结
行业管理规制应与产业政策同步,或具有前瞻性,跟上产业政策的引导,保证乡村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产业政策起到促进引导乡村旅游发展的作用,需要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等使产业政策能落到实处,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和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管,才能防止无序竞争,获得更好的政策效果,达到最大的政策绩效。
乡村旅游行业管理规制应是一个动态的体系,应建立政策效果的追踪反馈机制,定时收集反馈信息,可利用各地原有的信息监测网络,对于长周期、政策执行反馈等信息,可采用简报、反馈意见、专题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还可进行单独或联合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政策绩效评价提供支撑数据,对出现偏差的部分应及时加强监控并进行修正,利用动态的政策体制应对乡村旅游中不断涌现的各种新形态和新问题。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