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频现的体育旅游事故一直是困绕旅游业高速发展的重要现实问题。由于体育旅游市场的完全竞争性,旅游过程中涉及环节和部门比较多,所以,体育旅游事故的出现有自身的规律性。如何来预防这些旅游事故的发生,本文给出了一定的对策。
关键词:旅游;事故;认识;对策
中图分类号:G80-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4)03-0275-02
一、对旅游事故的认识
在旅游过程中,安全问题至关重要,旅游安全在旅游产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而特殊的角色。首先,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旅游安全为旅游者的精神愉快、身心放松提供了最大的保障,使旅游者能够真正融入旅游目的地的异地生活体验中。其次,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安全问题不断出现,屡见报端,对旅游产业的形象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特种旅游,体育旅游近年来发展迅速,其事故也呈多发或高发状态,一定要给予必要的认识。
所谓的体育旅游事故,就是发生在体育旅游过程中、有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精神伤害等情况的事故,简称为体育旅游事故。体育旅游事故也是一种生产事故,它发生于体育旅游者在旅途、旅游点或旅行服务过程中,受害者的身份多为游客,或者运动员,当然也包括一些提供旅游服务的部门或机构。由于体育旅游的危险陛要远远高于一般的旅游项目,所以,体育旅游的安全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
与其他的生产事故相比,体育旅游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空间多发性。体育旅游事故经常发生于旅途中,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旅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空间范围广,危害大。体育旅游事故发生的空间比较多,有时发生在去旅游景区的路上,形成各种规模的交通事故,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旅游事故,一般都按交能事故进行处理,对涉事的旅行车或相关机构造成很大的损失;更多的体育旅游事故发生在参与的过程中。特别是那些危险性比较高的体育旅游项目,经常会因体育旅游设施、体育旅游设计环节不安全、体育旅游参与者健康状况不佳而发生。有时会发生在住宿休息、吃饭进餐等环节中,会给旅客的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危害。比如,体育旅游的游客在外出旅游过程中,因为旅游具有异地性,旅途疲劳和食品卫生等问题,经常导致出现疾病或中毒等事件。除此之外,还有体育旅游的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各种各样的物品失窃、因为旅游过程中服务不周而导致的口角漫骂、中途被赶下旅游车、遭遇购物陷阱等,这些,都可以看作是旅游事故。
第二,周期性。体育旅游事故高发于旅游的旺季,特别是“五一黄金周”、“十一黄金周”,这段时间前后一定要特别注意,发生体育旅游事故的概率非常大。
2009年3月21日,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景区内发生意外事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100多名网友,翻山越岭进入尚未开放的景区,其中部分人在黑尖顶滑道向下溜滑时突然失控,被甩出滑道,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经过抢救,虽然5名伤者脱离生命危险,但3个鲜活生命的逝去再一次给户外运动敲响了警钟。
据中国登山协会秘书长张志坚博士介绍,20世纪我国每年最多只有几起户外运动伤亡事故,且主要集中在高山探险领域。而进入21世纪以来,每年户外运动死亡人数均保持在10人以上,2008年死亡人数为16人,2006年为23人,伤亡事故的领域也从高山探险蔓延到低山的户外运动,而这些事故几乎都出现在网上自发召集的户外探险队伍中。
来自北京体育大学户外运动中心的林建也告诉记者,户外运动伤亡事故频发,缘于人们对户外运动危险性的认识不够,从思想上无安全意识;对自身了解不够,不知道自己不适合哪些户外运动;驴友召集的渠道比较随意,大多都是通过网络组织,队员间互不了解,团队意识不强;领队的资质不够,有的甚至不合格;不具备户外运动的经验和救援知识,很多人结伴去,坐上车就走,只图兴趣和新鲜。
第三,危害严重程度不等。体育旅游事故,有的时候,也许只是因为旅游路线的临时改变,而让旅客感觉到受到欺骗,而只是在精神上受到一点损失,有一些重大的旅游事故,会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
第四,体育旅游事故处理方式特别。现在,可以有投诉、仲裁、诉讼、行政处罚等五种不同的手段和方式来处理各种复杂的旅游事故,对于维护旅客或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旅游法》中关于体育旅游安全问题的解读
2013年4月25日,我国通过了《旅游法》,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生效,这就使得各种旅游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对于那些不合法的行为也必将受到一定的遏制。在这部总结了我国旅游事业发展三十年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旅游管理而出台的《旅游法》中,第六章就是讲了旅游安全问题,也就是预防旅游事故和处理旅游事故的总原则。现在,我们从体育旅游的角度来解读一下有关条文。
按照《旅游法》第七十六条,法律明确地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旅游安全负有总责,是处理旅游安全问题的首要部门。人民政府在接到旅游事故报案之后,必须立即组织相关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证旅游事故的抢救工作,实施正确而及时的抢救行动,确保把损失降到最低。
按照第七十七条两款内容,可以知道,国家旅游局对体育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具有提前警示的义务,如在涉外旅游地中,什么地方可以去,什么地方不可以去,什么地方高发什么样的旅游事故,这些,都是国家必须要提前告之游客的,以让游客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预防各类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该制定一定的旅游安全预案,并把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和评估,不得松懈。其实,事故最大的特点就是偶发性,是各种偶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必然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对于旅游事故,我们仍然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过旅游事故的各级行政机构要警钟长鸣,没有发生过的也要引以为戒。
按照第七十八条两款内容,可以知道,体育旅游应急管理是我国处理旅游事故的有效手段和方法,体育旅游事故发生地的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应急管理预案,对旅游突发事件具有正确处理的义务和责任。处理的原则就是协助旅游者安全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或者将损失降到最低。
按照第七十九条三款内容,国家规定了在旅游安全管理中旅游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别是在组织不同的人群进行旅游服务时,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高危险的体育旅游服务中,设置一些医药处理或救生内容,就有了法律依据。随车或随团大夫对于体育旅游团来说是极有必要的,这能保证体育旅游的参与者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护服务。
按照第八十条,体育旅游景区也是旅游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必须要做到风险早提示,才能让游客玩得开心。特别是对一些传统的体育旅游项目,比如泰山国际登山节、吉林冰雪世界体育旅游等活动,一定要对游客进行限制,不能让不适合体育旅游的人群参与那些危险的项目。
按照第八十一条,体育旅游者得到救助是法律权利,有关单位是不能拒绝的。在境外参与体育旅游的中国人,可以向当地国家的驻外使馆或领事馆求助,但是,费用方面,却是要自行承担的。可以在救助以后,人身或财物安全得到保障之后,再返还给施救者。
三、做好体育旅游安全的宣传是预防旅游事故的有效手段
体育旅游安全做好了,体育旅游安全意识达到了,就能有效降低体育旅游事故的高发状态,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体育旅游安全不仅是旅游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与体育相关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重要任务。特别是在最近,创建旅游城市的行动,让很多管理者头脑发热,看到了旅游这块软黄金的诱人利益,超越自身能力,只管拼命上旅游项目,却忽视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抢险救灾的配套设施建设。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2012年6月22日,烟台市滨海路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七人死亡,主要责任原因是肇事司机因为年老体弱突然失去意识导致车逆行从而撞上了来自于济南的一个骑行俱乐部的车队。
可见,体育旅游安全的宣传工作要常抓不懈,才能真正的把旅游事故消灭于未然。我国体育旅游事业发展迅速,各种新型的体育旅游形式也是异军突起,比如,现在比较流行的自助游,在西南地区正在开发的以少数民族地区体育活动为特色的各种体育旅游项目,以及其他各种体育旅游活动,都具有风险高发而且难以预料的特点。所以,加强体育旅游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体育旅游事故的发生,是旅游管理部门和体育部门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做好对体育旅游安全的宣传工作,是有效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之一。
历经两年时间,“中国驴友第一案”也尘埃落定,二审也一举颠覆了一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包括“驴头”在内的12位驴友均无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的规定,12位驴友还是赔偿了死亡驴友骆某共计25000元。有法律人士评价称,此判例开创了我国在无过错情形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补偿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