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来凤县地处鄂西南,据《县志》载共居住着17个民族。在这17个民族中,土家族世代定居于此、人数最多且对该县各方面影响最为深刻。土家族本有其自身的民族信仰,且独具特色,但据县志所载该县宗教却以佛教较为突出,其他宗教不见发展。同时,土家族的民族信仰非但不见发展,反而只见日益消亡,或与其他宗教,如道教、佛教相融合,变成只为求善果的工具,日益程序化、功利化。
关键词:土家族民族信仰;宗教;信仰缺失
中图分类号:B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1-0103-02
来凤县以翔凤山飞来凤凰的传说而得名。地处鄂西,南接湘西,西邻重庆,为三地边区交通要塞和物资的重要集散地。境内酉水纵贯,武陵横亘,风景秀丽,作物种类繁多,品种优良。据县志记载,来凤县“周为巴子国五溪地,春秋战国以后,历秦、汉、晋、隋、唐,或隶此,或属彼,未成定制。宋仁宗时,置散毛司。此后,土司世代承袭。历元至明,或升或降,不一而足。清雍正十三年(1735)改土归流。乾隆元年(1736)废散毛等七土司,建立来凤县,隶施南府。民国初年,直隶于省。继而先后隶荆南道、施鹤道、鄂西行政委员会、第十行政督察区、第七行政督察区。1949年11月9日,来凤解放,隶恩施专区。1979年12月19日,撤销来凤县建制,建立来凤土家族自治县。1983年12月1日,仍恢复来凤县建制,隶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一、该县土家族民族信仰是否为宗教
土家人的宗教信仰在旧时有多神信仰、图腾崇拜、祖先崇拜、鬼神与巫术信仰。在《来凤县志》中曾提到“土家族无统一宗教”,但在“民间流传着许多神话、传说、故事、史诗”。按我国著名的宗教研究者吕大吉先生对宗教的基本要素的界定,他认为我们可以将宗教的基本要素分为两类:“一类是宗教的内在因素;一类是宗教的外在因素。宗教的内在要素有两部分:一是宗教的观念或思想;二是宗教的感情或体验。宗教的外在因素也有两部分:一是宗教的行动或活动;二是宗教的组织或制度。”
吕大吉先生认为“一个比较完整的成型的宗教,便是上述内外四种因素的综合”。他认为宗教的这四个要素按逻辑学的顺序来排列,即最为基础的是宗教观念,处于第二个层次的是宗教的体验,宗教崇拜的行为位于宗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宗教的组织与制度“则是宗教观念信条化、宗教信徒组织化、宗教行为仪式化、宗教生活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结果,它处于宗教体系的最外层,对宗教信仰者及其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和宗教行为起着凝聚固结的作用,保证宗教这种现象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而存在于社会之中”。若按吕大吉先生的划分,土家族的民族信仰便不可被称作是一种完整的成型了的宗教,因为在这个民族信仰之中,宗教的组织或制度这一要素就不存在。
但是,吕大吉先生也提到,在近代宗教学中,对宗教的研究有三种方法最有影响力。一种是宗教人类学和宗教历史学,二是宗教心理学,三是宗教社会学。“它们对宗教的本质和基本特性问题的看法各有侧重,在此基础上对宗教提出了不同的界说。”吕大吉认为,在把握和规定宗教的本质问题上,第一种是以宗教信仰的对象(神)为中心,第二种是以宗教信仰的主体(个人)为中心,第三种则是以宗教信仰的环境(社会)为中心。而在这第一种研究方法之中,近代宗教学的奠基人麦克斯·缪勒以及爱德华·泰勒是其中的代表人物。麦克斯·缪勒在《宗教学导论》一书中这样写道:“如果我们说把人与动物区分开的是宗教,我们指的并不是基督徒的宗教或犹太人的宗教,而是指一种心理能力或倾向,它与感觉和理性无关,但它使人感到有‘神’(theinfinity——意为无限)的存在,于是神有了各种不同的名称、各种不同的形象。没有这种信仰的天赋,连最低级的偶像崇拜或物神崇拜也不可能有。只要我们耐心倾听,在任何宗教中都能听到灵魂的呻吟,也就是力图认识那不可能认识的,力图说出那说不出的,那是一种对神的渴望,对上帝的爱。”后来,缪勒在其《宗教的起源和发展》一书中把这段话说成是他给宗教所下的定义。爱德华·泰勒则提出这样的观点,他认为人类的各种宗教均起源于原始时代的发展较低的种族之中,宗教学要对这种种族宗教进行系统的研究,首先就必须提出一个基本的宗教定义。但是,如果该定义包括了对上帝或来世的信仰以及相应的礼仪教条,那就必然会把许多原始种族的信仰排斥于宗教范畴之外。为此,泰勒认为,我们必须返回到宗教得以产生的深层动机,即宗教的根本或本质因素来对宗教作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定。泰勒在其名著《原始文化》中指出,一切宗教,不管是发展层次较高的种族的宗教,还是发展层次较低的种族的宗教,它的最深层、最根本的根据是对“灵魂”或“精灵”的信仰。他认为,在人们已经了解的所有低级种族中,都存在对“精灵”的信仰。因而,泰勒直接把对精灵的信仰作为宗教的最低限度的定义。
当然,如前所述,还有另外两种占主流地位的研究方法,即以信仰主体的个人体验作为宗教的基础和本质,以及以宗教的社会功能来规定宗教的本质。但事实上,在宗教之中,最为基础也最为核心的仍然是宗教观念,而在这观念之中作为其核心的“无限”的存在又最为重要,也正是这“无限”的存在衍生出种种宗教观念,因而,我更为赞同缪勒和泰勒二人对宗教的本质的规定。
在该县土家族信仰中,我们通过各种资料发现,它包括了多神信仰、图腾崇拜、祖先崇拜、鬼神与巫术信仰。虽然,其信仰较为杂乱(如对生育女神的崇拜,她们的神职相同,但来源不同,关系也不可知),且最为明显的是,在这些信仰中并没有一个完整的神族体系(其最高神的地位谁属仍然令人十分困惑),但是,在这种信仰中却包含了缪勒和泰勒对宗教的本质的定义的核心,尤其是对“精灵”“神灵”的信仰,因而我认为土家族的民族信仰是一种原始的宗教。
二、宗教形成与发展的时间向度方面的原因
吕大吉先生提出了“宗教发展的历史性分类”。他认为,全部人类宗教作为一个整体看,是从氏族——部落宗教发展为民族——国家宗教,以后又发展为世界性宗教。他指出,氏族——部落宗教包括五个主要要素:即,宗教观念、崇拜对象、崇拜行为、宗教仪式、宗教体制。国家——民族宗教包括三个特点:一是信仰对象等级化,二是出现了地域保护神,三是分化出宗教专职者和特权阶层。世界宗教则包括三个特点:一是神性和信众的普适性,二是产生的创建性,三是组织的独立性。
我认为,虽然说土家族的民族信仰按前面吕大吉先生的划分的话不可被称作是完整的宗教,但如果采用缪勒和泰勒的观点的话,同时忽略其制度因素,将其纳入宗教之内,按其发展进程来说,它也没有发展至世界宗教阶段,它只局限在小范围的氏族、部落、民族之中发展,因而,它是无法与具有普世性质的佛教相抗衡的。因而在遭遇到外来佛教的侵入时,土家族的民族信仰也显得比较乏力。
三、宗教四因素方面的原因
在前面曾说过,按吕大吉先生对宗教的基本要素的界定,他认为宗教的这四个要素最为基础的是宗教观念,处于第二个层次的是宗教的体验,宗教崇拜的行为位于宗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宗教的组织与制度“则是宗教观念信条化、宗教信徒组织化、宗教行为仪式化、宗教生活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结果”。若是按照吕大吉先生的划分,土家族的信仰就不能被称作是一种完整的、成型了的宗教,因为在这个民族信仰中宗教的组织或制度这一要素不存在。
我认为土家族信仰中就是因为缺失了最重要的第四个因素才致使其民族信仰容易被外来宗教信仰所入侵。用吕大吉先生的话来说就是,宗教的组织与制度“处于宗教体系的最外层,对宗教信仰者及其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和宗教行为起着凝聚固结的作用,保证宗教这种现象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而存在于社会之中。”因为没有宗教的组织和制度,使得这一信仰显得很散乱,因而它在吸收和容纳外来宗教的时候也显得具有极大的包容性。
据《来凤县志》第34章宗教会社章载,“来凤宗教以佛教较为突出”,并在佛教章节写道:“佛教传入来凤较早。本县仙佛寺摩崖造像,据传为东晋咸康元年所刻(一说为五代咸康)。千百年来,一直是鄂川湘黔边区香火旺盛的佛教圣地。”经后来学者分析,该摩崖造像应为武周之时的佛教造像题材,故可能为五代咸康年间所造。据《来凤县志》载,来凤县在隋时属清江郡;唐时属施州;五代时属蜀施州清江郡,名羁縻感化州;宋时属富州、柔远州。佛教大力发展之时也正是隋唐五代之时。值此之时,来凤县的土家族在吸收到外来的发展形态更为完整的佛教的时候,由于其自身的宗教之中并不具有宗教的组织与制度这一重要外在因素,致使其在不断地社会发展和文化碰撞之中逐渐丧失了其原本的社会地位,致使其本身的民族信仰逐渐弱化,或为赢得民众认可而世俗化、功利化,或保持自身原貌最后逐渐遗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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