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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持的几个原则

发布时间:2022-11-04 20:05: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问题作了全面系统部署,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并指出为实现这个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本文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对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四个原则作了一些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法治原则 党的领导 人民主体 人人平等 中国实际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7-0256-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问题作了全面部署和系统规划,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为实现这个总目标,《决定》同时还提出了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现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来具体谈一谈我们应当坚持的几个主要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宪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形成,并由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确认的。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建设最坚实的领导力量,是国家富强、民族进步、人民幸福的最根本保证,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离开了党的领导,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将失去正确的政治方向,宪法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将无法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将难以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将成为空谈。因此,《决定》特别强调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也要求党必须做到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要坚持党作为人民的先进代表,其行使的一切权力与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一样,都来源于人民,也必须服务于人民这样一种理念。宪法由党领导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党理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其行使的所有权力都必须接受宪法的约束。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赋予宪法以活的生命力,让其从静态的宪法文本走进动态的国家政治现实。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与机制,在现行宪法所确定的架构内,通过相关立法,建立起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的专门宪法解释机构和违宪审查机构,明确具体的宪法监督职能和程序,从而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够得到真正落到实处,不至于仅仅停留在一种宣言和口号上。坚持依法执政,其道理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相同,它要求党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的同时,也要带头遵守法律,使党的一切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同时,《决定》还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紧密结合起来,强调党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理国家,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黨治党。基于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党内法规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实际上起着相当于法律的作用,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把党内法规纳入依法执政所依之法的范围,这就使得依法执政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更加全面完整,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从而确保依法执政能够更加切实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是党,那么依法治国的主体又是谁?对此,《决定》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时又要正确把握其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坚持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体地位,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具体贯彻和落实。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先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充分尊重他们的创造精神。《决定》强调:“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而言,在立法环节上,要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各立法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机制,大力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与途径,对于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调整,要逐步建立起一套咨询、听证和论证机制,邀请相关机构、组织、公民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在执法环节上,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利,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和个人公开重大决策信息,让广大民众能够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政府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在司法环节上,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审判知识培训,扩大参审案件范围。要逐步健全案件审理旁听机制,扩大旁听范围,增加旁听人数,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对司法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推进司法公正。

其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法治建设要始终围绕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与维护来展开。《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原则要求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即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法治建设必须以人为本,增进人民福祉,把实现、发展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他们过上幸福美好生活作为终极价值追求和依归。这既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要实现的最高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愿望、需要和利益放在法治建设的中心地位,关注人民群众的生存与发展,通过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广大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才能够迸发出极大的热情,积极投身到法治建设这一伟大实践之中。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早起源于西方,但作为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已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我国现行《 宪法》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我国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上都一律平等,不论其家庭出身、性别、职业、财产状况、民族、宗教信仰等情况如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一切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不得享有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都无权强迫他人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宪法》上所说的各种社会组织,即“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本质要求。《决定》强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必须将这一原则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体现于法治工作的各个方面。首先是立法要平等。立法平等是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源头和前提,立法必须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要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合理设定和配置权力、权利与义务,保证权力与权利具有平衡性,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体系,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各项权利。其次是执法要严明。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所有执法对象要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能根据地方、部门利益或领导、个人好恶,搞所谓 “金钱执法”、“关系执法”等“选择性执法”,否则会严重动摇执法的平等性与正义性。三是司法要公正。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平等和公正具有终极意义上的保障作用。司法活动要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无私,就必须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革除一切与平等、公正相背离的体制弊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特别是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各级各类法院的审理程序、裁判文书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通过网络等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权力要监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组织和个人都一律平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尤其是行使公权力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权力监督和制约制度体系,加大对权力规范、约束和监督力度,绝不允许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变质成为个人或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借口与形式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从而把权力关进由宪法和法律筑就的制度笼子里,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后起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必须摆脱固步自封、抱残守缺的陈旧观念,对包括本土传统尤其是国外成果在内的人类一切优秀法治成果进行继承与借鉴。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我们正是通过大胆借鉴,大量继承与吸收,才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逐步改革完善立法、执法和司法体制,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法律制度。

但是,不论对本土法治传统的繼承,还是对国外法治成果的借鉴,都不应该是盲目的。必须坚持立足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对待继承与借鉴,正确处理好继承、借鉴与本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将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和进步性融为一体,形成既具自身特点,又能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法律制度与法治体系。对此,《决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基于这一根本遵循,我们对于继承、借鉴与吸收所持的的正确态度,就本土传统言,要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权力为本位、权力至上的人治、专制观念,彻底摒弃将法律视为对社会进行控制之一种世俗政策工具、一种手段的法律工具主义。就国外法治成果言,我们在借鉴吸收的同时,必须坚持自己的标准和原则,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认真鉴别,合理吸收那些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思想和制度设计,绝不能完全依靠拿来主义,全盘照抄照搬西方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走全盘西化的法治道路。

中国当下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现实状况与环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现实基础。《决定》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描绘的“路线图”,正是党立足于基本国情和社会现实,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总结以往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在继承、借鉴与吸收的基础上,对我国法治建设所作的战略部署、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既扎根本土,又借鉴国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唯有如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法治建设总目标才能够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才能够不断走向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才能够最终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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