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重权在握,往往是立法、司法、行政等重要环节的“一把手”、责任人,确保领导干部依法行权,政治生活法治化才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民以吏为师”,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活、行为方式才是活生生的法律,如果领导干部能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建设法治社会便水到渠成。时代大考来临之际,如何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
将法治精神内化为一种执政施政品性
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有法必依,一些领导干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现实中仍然不屑学法、心中无法。有人将法律仅仅当作管理百姓的工具,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选择性执法,自己逍遥于法律之外。有人认为法治服务于改革发展,只要经济发展上去了便可不择手段,扬言“改革要上,法律就让”,要超常规发展就要突破法治。有人更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知法犯法、贪赃枉法,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为上有保护伞作靠山、下有黑金作后盾仕途生涯便可高枕无忧,疯狂地攫取财富,踩着党纪国法为所欲为。种种违法乱纪行为的背后,暴露出了法治观念的淡薄与缺失,体现出了唯权力至上的无知与狂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始终对宪法法律心怀敬畏。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务之急是将法治精神内化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内在品性、行为习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底线意识,认识到法律不仅为普通人设定了行为边界,更无一例外地为领导干部设置了禁地雷区,经济发展允许“改革试错”,但越过法律的高压线便是滥用权力,将面临难以挽回的损失与风险。面对权钱色蛊惑,更需要坚守法治信念关紧思想闸门。习总书记指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性是抵挡不住诱惑,扛不住干扰的。”唯有在领导干部心中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遵纪守法面前不留一时、一事、一人的例外,才能抵御千般诱惑、化解万种风险。
尊法用法前提是学法懂法。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仍有一些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无从谈起。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在分析违法犯罪的多名原领导干部反省材料发现,80%以上的人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将法治精神内化为领导干部的内在品性、生活习惯,必须要强化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学法并不要求领导干部对每一部法律都烂熟于心,但必须确立最基本的法治观念,做事遵循最基本的法治方式,明晓宪法如何赋权、行权、监督权力,了解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不知法者要高悬法律明镜,对于知法犯法者则需高举大棒以正法治威严。强化法治意识,我们已明制度于前,更需要重威刑于后,绝不能让党纪国法成为可以肆意玩弄的“橡皮泥” “稻草人”。
将法治建设外化为一种考评考核制度
抓好法治建设的“关键少数”,不仅需要将法治精神内化为领导干部的内在品性,更需要为法治建设确立牢固不变的制度机制。各级党政领导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坚定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决心和信心,激发领导干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斗志,必须改变以往的评价方式,将法治建设作为评定政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要有效引导、严厉督促、客观评价、深刻反省地方的法治建设进程,必须建立完备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推进法治建设,一要让考核标准成为“指挥棒”,发挥好导向功能。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重点任务纳入到考核体系之中,使领导干部把握住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才能系统全面、重点突出地推进法治工作。二要让考核标准成为“紧箍咒”,发挥好制约功能。动员千遍往往不如问责一次,在指标体系中要明确一本“红黑账”,使各级领导干部牢记在法治建设中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对于关键事项实现“一票否决”,确保制度成为“硬约束”。三要让考核标准成为“听诊器”,发挥好评价和反馈功能。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是一张“体检对照表”,考核工作就是要准确地反映出法治建设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症结,对于做得好的就坚持下去,做得不好的就切实改进;要听诊到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愿望和呼声,群众期待的尽快完成,群众不满意的就地整改,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不断提高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关键少数”的关键是“一把手”
责任
一些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等同于组织意志,将党的领导化约为个人领导,认为党领导依法治国事业,自己作为“一把手”便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就是对党的领导权威的质疑甚至否定,从而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挡箭牌,这极大地损害了党的领导权威和人民群众的法治热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必须要抓好、落实“一把手”的法治责任。
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落实“一把手”的法治责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但这并非将党法对立起来,也不是抛弃了法律至上的根本原则,更不是纵容任何党组织、党员可以游离于法治之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宪法法律框架内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无碍党的领导权威,与法治原则也绝无冲突,“党大还是法大”根本是无稽之谈,我们能够也必须将依法治国贯穿于党的领导始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党带头遵循法治规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将依法治国贯穿于党的领导始终,务必要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决不允许将任何个人意志等同于组织意志,以个人决策代替组织决策,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在党的自身建设层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是执政党自身建设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标志。这也是抓住“关键少数”和强化“一把手”法治责任的基本举措。依规治党,一方面要有规必依、有纪必执,强化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王岐山同志指出,“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要加强党规与国法的协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党规与国法虽然调整范围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党规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法得到切实的执行。党规较之国法更加严格,加强党规与国法的协调配合,以更加严于普通公民的标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让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优良党风带政风、促民风,以形成尊崇法治权威、恪守法律治理的法治社会。
(作者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