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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及发展趋势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05 10:10:05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馐ky剖析,并总结了其发展趋势。结果表明:联赛监管运行协同性不强;联赛机构设置不够科学;监管职责不清晰;联赛监管难度大。CBA职业联赛监管发展应向监管目标明确、监管效果高、管办分离以及协同监管的方向迈进。

关键词:CBA;职业联赛;监管;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G8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5)06-0033-05

CBA职业联赛始于1995年,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职业体育赛事之一。篮球职业联赛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这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推行方式,在政府举国体制、赛事政策执行、联赛改革步伐等方面有一定的先天优势,尤其是在篮球市场发育初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深入,整个体育体制也随着发生了演进,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篮球市场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篮球市场的作用逐渐凸显,政府和市场双轨制共同成为CBA职业联赛发展的两种主要力量和手段。但是,二者在运行当中难免会出现冲突和矛盾,再加以政府与市场各自失灵现象的存在,导致在CBA职业联赛发展当中出现了一些阻碍联赛正常发展的不良因素。因此,如何做好联赛监管,避免CBA职业联赛资源配置的低效,是非常值得深究的问题。对此,首先要深入分析目前联赛监管的现状,才能科学预测其未来联赛监管发展趋势,为制定和出台CBA职业联赛监管制度打下基础。

1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分析

2005-2006赛季CBA职业联赛正式推出。当前,政府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管构成了CBA职业联赛监管的三种主要手段,其中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是主导监管手段和实施力量,而社会监管联赛是有益的补充。虽然三种联赛监管手段在联赛运行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整体分析监管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主要体现在一是联赛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监管处罚力度低;二是联赛三种监管手段协同性不够,联合公检法联合监管有待提高;三是联赛屡传“假赌黑毒”等事件,尤其是某些关键场次裁判执法问题更是争议不断,难以杜绝,联赛整体监管效果不高;四是联赛管理部门重联赛赛事改革速度,轻联赛整体监管工作,联赛监管目标和定位不清晰。对此,只有深入把握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才能更好地制定CBA职业联赛监管制度。

1.1联赛政府监管运行

CBA职业联赛的改革与发展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動和实施的,这种改革的基本特征是政府的力量在联赛运行过程中无处不在,尤其是在联赛监管运行领域中更是起着主导作用。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和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是CBA职业联赛实施政府监管的主体,篮管中心根据总局的法规和政策,具体承担政府宏观监管联赛的职能,其他政府部门如公检法、审计、民政部、工商局等起辅助、间接协同监管的作用;另外若联赛出现监管失职或发生监管不当的错误行为,就需对其进行问责救济。

1.1.1体育总局对联赛的宏观政策监管运行分析

国家体育总局于1998年4月成立,其基本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一是研究拟定体育工作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随着我国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对社会转型期的职业体育来讲,急需要一大批政策、法规、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以适应我国体育项目职业化改革的内在需求。CBA职业联赛同样也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以及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而体育总局对这些政策、法规和条例的出台和落实必须起到监管的责任。二是体育总局负责监管篮球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改革质量,严格监管职业联赛的发展整体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联赛的发展承担严密的监管职责,确保职业篮球的改革少走弯路,力争实现其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三是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的国际篮球赛事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四是制定职业篮球产业发展政策,监管职业篮球市场的建设,制定和监管从事职业篮球活动的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五是负责全国性篮球团体的资格审查工作。目前,在我国职业篮球市场化、职业化、产业化的过程当中,在其职业联赛这一载体中,对联赛的监管一直是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和运作体系,国家体育总局是CBA职业联赛的监管主体,它代理行使政府的角色和行为,是监管联赛的主要负责机构和领导机构。体育总局下设的全国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是根据总局的指导方针,具体行使对联赛的行政监管职能,而我国其他政府部门如公安、司法、工商、审计、民政等部门对联赛实施协同配合监管的职能,是联赛政府行政监管的主要补充手段,但目前其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监管力度需加强。

但随着CBA职业联赛的不断发展,体育总局对篮球职业联赛的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和出台动作缓慢,不能适应和满足联赛的政策发展需求,联赛监管法规政策的不足和缺失导致了联赛俱乐部、个人、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活动的出现和发生,阻碍了CBA职业联赛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进步。

1.1.2篮管中心代理政府角色对联赛实施直接监管

篮管中心作为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办事机构,它对职业联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一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总局颁布的体育方针、政策全面行使对我国篮球事业的管理职能,促进篮球运动项目的社会化、产业化发展。二是研究和制定职业篮球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指导职业篮球俱乐部的建设和发展。三是组织和实施联赛的基本运作和改革,运动员的注册与转会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评定。负责篮球竞赛市场的管理,规范管理篮球经营行为,扩大经费来源渠道。四是做好中国篮协的组织建设,联系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到职业篮球的改革中,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总局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中心内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所需经费实行国家拨款和自筹相结合。五是篮管中心利用协会的组织形式,广泛开展活动,调动协会成员和各专业委员的积极性,促进篮球运动项目的发展。六是篮管中心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设施以及无形资产等篮球项目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经营创收与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以上是篮管中心对我国职业篮球改革所行使的基本职能,它对我国职业篮球的发展起到了指导、促进和监管的作用。首先在监管机构设置联赛理事会和联赛经营部,明确篮管中心的职责以及行使职能范围;其次是在联赛的监管形式上,利用行政干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等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联赛各个高危领域进行监管;再次是在各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上,对联赛中发生的违法现象先由中心进行处理,事情严重者中心联合公检法等部门进行综合处置,在各监管机构间有一定的协同配合功能,但还需继续强化和落实;最后在监管的处罚问题上,篮管中心依据相关的条例和处罚原则、实施细则及时对不良现象进行处罚,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以上这些都构成了目前CBA职业联赛监管的基本雏形和架构,但在联赛监管机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以及效率性等方面还需要进行不断建设和完善。

1.2联赛行业内部监管运行

1956年6月篮协在北京成立,1997年之前,我国篮球的各项活动和行为都是由协会组织、负责和实施的,它是唯一的合法领导者、监督管理者,完全承担了我国篮球一切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这期间形成的体育“举国体制”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篮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这种集人、财、物于一身的资源供给链条能在最短时间内迅速提高我国篮球的运动技术水平并全面保障了篮球体制的正常运行。但这种“家长式”的垄断管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张林教授指出:“在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下不断强化并发挥作用的同时,也给我国体育的社会化、产业化,尤其给竞技体育走向市场,推行职业体育俱乐部制度造成了许多障碍和负面影响[1]。”在篮球领域,举国体制对篮球活动和行为的监管有利有弊,有利的是在于篮协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和统治地位,能联合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对篮球竞赛活动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能保证国家利益与篮球项目发展目标的一致性,特别适合计划经济体制专业队运作下篮球项目的开展。弊端在于篮球联赛的监管主体单一,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联赛的管与办集于一身;联赛监管方式和手段单一,主要依靠篮协一家的权力对联赛进行监管;媒体、球迷等社会力量参与篮球联赛监督管理的范围小、力量轻;监管惩罚机制不健全、惩罚力度小、效果差,造成了监管过程中头重脚轻的局面。

任何一项工作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那么这项活动或行为就会人为变得错综复杂,难以驾驭,其中政府设租、寻租、私人逐利、交易信息不对称、追求垄断等现象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同样,在我国篮球项目实施职业化改革过程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会让联赛的改革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因此,原有的篮球联赛监管机制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型职业联赛自身发展的特点,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CBA职业联赛监管制度,以适应职业联赛的内在发展规律。在我国,职业体育的改革是由政府管理部门采用“自上而下”的渐进式体育市场化探索,再加上原有体育体制“举国体制”叠加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举国体制”与“体育市场”相结合的双轨制运行模式,而中国篮球协会作为全国群众性行业组织行使對篮球行业的自律监管职责。1997年11月24日,篮管中心转制后成立,它与篮球协会一直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机构设置和管理领导方式,篮管中心成为了篮球协会的办事机构,二者紧紧捆绑在一起,同时总局把篮管中心和协会作为了一个事业性单位来管辖,这就造成了对CBA职业联赛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融合在一起,易造成二者混为一体,相互推脱,从体制上限制了两种监管体制职能的发挥。在联赛很多领域出现了监管的真空地带,政府在联赛监管中“越位、缺位、空位”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给俱乐部留下了较大的私人空间和投机逐利机会,这些现象都严重制约了CBA职业联赛的健康和高效发展。

1.3联赛社会监管运行分析

社会监管联赛是联赛监管模式的有益补充,社会监管联赛主体包括媒体、记者、球迷、关注联赛人士以及现场观众等,他们共同构成了联赛社会监管的主要群体。联赛社会监管虽然监管力量较小,监管的科学性不够,但是这种监管模式较为灵活,一旦发现联赛的不法行为和活动,能够利用网络、媒体、报纸等媒介迅速传播且能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影响力,给联赛有关管理部门一定的压力,反而起到较好的监管效果。比如在NBA,部分球星与俱乐部私下谈判、交易;个别裁判员参与博彩业等违规违法行为和活动就是由从业媒体报道记者进行检举和揭发,进而受到了联盟和司法机构的调查和制裁。

2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的难度和复杂性剖析

从全世界职业篮球赛事来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职业联赛提供的是无形的竞赛产品,它与一般的物质产品有所不同,而联赛监管的目的是保证联赛的竞赛质量和联赛的良性运转。从我国职业篮球改革的实际情况分析,CBA职业联赛的监管构成具有明显的多重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见表1所示。

从CBA职业联赛监管的现状分析,目前联赛监管难度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联赛监管主体的多重性。首先从联赛自身监管的主体看,国家体育总局是联赛的监管主体,篮管中心接受总局的领导并具体行使对联赛的监管职能;其次从联赛的外部环境看,民政、公安、工商、检察和司法等部门在管理联赛的某些事务时也是作为监管主体出现的,通常对重大违法事件进行监管并做出相应的惩罚;最后是在联赛的监管中,监管主体也要受到监管,成为被监管对象,而目前联赛几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对联赛主办方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监管主体易发生改变,所以在确定监管主体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界定联赛的监管主体归属问题。二是联赛监管对象内容的多样性。职业联赛涉及到竞赛质量、公共安全与利益、联赛公信力以及联赛品牌建设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联赛监管的对象既包括主办方、俱乐部、球员、裁判员,也包括球场外的不良现象,比如地下赌球、假球、黑球、涉毒、人情哨、主场哨、官球、行贿、受贿以及观众球迷的过激行为等等。因此,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要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惩罚办法,以达到净化联赛内、外部发展环境的目的。三是不同监管机构的协同合作监管难度大。联赛的监管机构数量多、各机构的层级代理链条设置冗杂,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行业壁垒严重,再加上CBA职业联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权责利界定不清晰,最终导致了联赛监管过程中出现“躲、让、等、推”的不作为现象,造成了机构之间监管合力功能的下降,也就无法形成联赛监管机制的协同运行。四是监管责任认定的复杂性。一方面对职业联赛发展水平难以进行定量的分析,尤其是对联赛竞赛质量的衡量更是复杂和困难,缺乏一定的评价标准。另一方面,由于CBA职业联赛法律、法规等配套不完善,或者已有的管理规定不够细化、定位较为模糊,这就造成了在监管过程中的责任难以界定和认证。经常出现对一件事情的处理,有不同的监管主体参与其中;或者同一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意见和结果;或者同一监管机构对某些问题的处理有失公平性,没有具体的监管参考标准进行认定。

3CBA职业联赛监管发展的趋势分析

3.1联赛监管目标导向更加明确,监管目标定位更加清晰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联赛监管的目标导向和定位是我国CBA职业联赛监管机制的第一步和重中之重,是此项工作设计的逻辑起点,必须加以高度重视和深入论证。从CBA职业联赛发展看,联赛监管的目标导向和定位会更加明确、细化和清晰。联赛监管目标导向应确保联赛逐步步入健康、持续、高效的道路发展;而联赛监管目标定位应是以“监管制度科学、监管措施有效、监管模式合理”为原则,规范和建立CBA职业联赛市场参与主体与实施客体的行为和活动。

3.2职业联赛监管的效果会逐步提高

自1995年初实行篮球项目职业化改革以来,联赛中出现了球场暴力、转会纠纷、外援擅自出走、欠薪、俱乐部非理性投资、竞赛不公、赛制不稳、执法不严、球场骚乱等现象,篮管中心对此监管的实际效果不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关注,若不及时提高联赛监管的效果,会危害到联赛正常发展的根基,会让既有改革成果功亏一篑。而联赛目前的监管建设尚处于边摸索、边探讨的初级监管阶段,严重制约了CBA职业联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随着社会各界对联赛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其联赛监管的效果也会不断提高。

3.3“管办一体、官商相连”的联赛运作模式导致联赛监管格局的失衡

CBA职业联赛监管的设置不够科学,而随着联赛不断发展,联赛运作的格局和框架会更加合理、科学。联赛监管应该呈现综合的、相互的且交叉式的监管态势,在CBA职业联赛中篮管中心的监管力量远远大于其他机构的监管力度,而对篮管中心或篮协的监管不够完善,虽然存在对联赛监管者的监管,但实际监管效果不佳。尤其是在处理“奥神合并”“凤铝事件”“某些场次球场判罚不公”“球员欠薪”等事件时,不能充分体现出联赛发展的公平与效率。杨铁黎认为:“改革起步之后,我国一些运动项目中心,如足协、篮管中心等通过几年的市场参与,成为既得利益者,这时他们对于进一步的改革失去兴趣,甚至成为改革的阻力 [3]。”因此,联赛要实现“管办分离”“官商分明”“政俱分离”“企俱分离”的目标,篮管中心须跳出微观经营事务,以政策引导、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身份出现,只有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才能在很大程度上达到联赛监管的最优效果。

3.4联赛监管体系中各子系统相互协同综合监管

在联赛监管机构组成中,篮管中心和篮协是监管的主体,总局多是从政策、文件、任务中下发监管的工作,而其他如司法、公安、工商、民政、检查等部门多是出于被动执法的地位,很少涉及到对联赛监督管理的执行,另外球迷、媒体等社会力量对联赛的监管力度也是鲜有作用。因此,联赛监管的各组成部门或系统相互间产生作用不大,监管机制的功能未能真正发挥和释放。未来CBA职业联赛监管机制的建设会更加科学、开放、合理且有效。

综上,CBA职业联赛监管机制比较薄弱,基本制度建设滞后,缺乏系统的联赛监管体系、组成架构和运行方式。因此,必须分析联赛监管的现状,牢牢把握联赛监管难度和发展趋势,设计与完善科学、明晰、有效[JP2]的联赛监管机制,这才是实现CBA职业联赛高效、健康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也会对我国其他体育项目的职业化改革起到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4.1.1CBA职业联赛监管运行分为政府监管运行、行业内部监管运行和社会监管运行三种,其中主要以政府监管运行为主导,行业内部监管运行有待提高,社会监管运行是其有益补充。

4.1.2联赛监管主体机构较多,监管对象复杂,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监管的认定难且联合监管的协同性差。

4.1.3随着联赛的发展,其监管的目标导向和定位会更加明晰;联赛监督管理与举办的运行格局将会改变,各监管子系统会协同配合,监管效果逐步提高并形成科学的联赛监管机制。

4.2建议

4.2.1联赛实施管办分离,篮管中心行使联赛政府监管职能,篮球协会主要承担行业监管职责,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到联赛监管运行当中。

4.2.2设置独立、明晰的联赛监管主体机构,梳理监管对象和分类,对联赛监管的责权利合理划定界限,联赛监管机构间协同配合,向行业监管为主导过渡。

4.2.3以联赛管办分离为契机,带动和加速联赛监管机制的建设,联赛监管各子系统协同发挥综合监管联赛的作用,联赛建立管理科学、监管有效、规范发展的道路。

[HJ2.3mm]参考文献:[HT5”SS]

[1]张林.职业体育俱乐部运行机制[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66.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3]杨铁黎.职业篮球市场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3:63.

[4]王恒同.我国CBA职业联赛监管机制研究[D].江苏:苏州大学,2014(12):56-6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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