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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B2C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05 16:30: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非常迅猛,但是在发展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我国电子商务主要有以下四个问题。

关键词:我国;B2C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1 我国B2C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法律困惑

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发展模式,电子商务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1.8万亿元。因此,我国B2C电子商务对经济乃至社会已经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B2C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同时,其面临的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B2C电子商务建立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之上,交易行为呈现出技术性、虚拟性、无地域性的特征,这决定了B2C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冲出原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一些新的法律问题。

1.1 诚信体制难题

诚实信用一直都是民商事交易所强调的基本原则,对于B2C电子商务来说,诚信更是B2C电子商务企业生存发展的王道。B2C电子商务交易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交易双方多是不见面、缺乏了解的。市场经济是消费者的主权经济,没有哪一个消费者愿意把自己手里的货币选票投给不讲诚信的经营者,失信于消费者的经营者最终只会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一些B2C电子商务企业随意取消消费者订单,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承诺不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携款潜逃等等,网络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公众和B2C电子商务企业普遍担忧的问题。由于目前对B2C电子商务企业的资格审查相对宽松,市场准入门槛较低,B2C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尚未确立,导致B2C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能够采取的自我防范措施有限,也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信心。然而,解决B2C电子商务面临的诚信问题不能仅依靠道德约束,而是要从制度上解决,通过法律手段将诚信纳入法律规制,采取有效措施构建诚信体制。

1.2 网络购物安全

今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发展迅速,仅2013年一年网络市场零售额就已经达到1.8万亿元。由于B2C电子商务形式与传统商务模式不同,其市场无地域化、主体虚拟化、交易网络化以及货币电子化等特征,使得网络购物安全问题相对于传统交易安全问题更为突出。网络购物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交易安全,即消费者从网上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遇到的卖方不发货、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服务打折、退款难等问题;二是财产安全问题,即消费者在网上支付过程中所遇到的网购低价诈骗、网络钓鱼、团购网站诈骗以及网络中奖诈骗等骗取消费者财产的问题;三是信息安全问题,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所提供的身份证号、注册账号密码、银行账号密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泄露、窃取、篡改、非法删除等。网络购物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单纯靠纯技术性手段难以有效制约和防范各种影响网络购物安全的行为,只有将影响网络购物安全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才能有效保障网络购物安全。

1.3 合同問题

目前,B2C网站以及团购网站都是将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通过网页展示,由消费者浏览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一旦确定购买,只需点击该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链接,点击提交即可形成订单。这种点击方式成立的买卖合同由于不需要双方协商,大大提高了交易便捷性,已经被广泛应用于B2C电子商务中。但是,在点击提交订单的情况下会带来后续一系列问题,例如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卖方网站的商品信息展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点击”行为是否构成承诺等。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点击合同的成立并无明确规定,导致网络购物中商家经常以合同不成立为由随意取消订单,损害消费者权益。

除了点击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团购行业也存在着合同性质和主题混乱的问题。在团购活动中,团购网站在其网页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由消费者在线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果是信息类产品,一般由团购网站发送电子券给消费者,有些实物商品也由团购网站发货,甚至一些团购网站未披露商家信息。团购法律关系的混乱导致一旦发生合同问题,团购网站会以不是合同主体为由推诿责任,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网络购物中,商家、B2C电子商务平台等参与主体利用网络购买者多为个人,并且具有不确定的特点,设置大量有违约合同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如规定货物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不论何种原因退换货都要自行支付运费等,这些格式条款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购买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法规对网络购物行为加以规范。

1.4 物流中的法律问题

B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物流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到了“十一”、春节等节假日,B2C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各种优惠活动,短时间内累积大量的订单,导致快递服务中频繁被曝出快件积压、货物损坏、快件遗失、迟延送达等现象。而目前对于快递包裹材质、包装、送达时间等缺乏法律明确规定,一旦发生快递纠纷,经常出现相似的案例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情况。

1.5 知识产权问题

B2C电子商务环境具有虚拟性和无地域性的特点,导致B2C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频频发生。目前B2C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体现为三种:一是,通过网络第三方B2C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商品,如在网上销售盗版图书、音像资料、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化妆品、服装鞋帽等;二是,在自己网页上链接他人的商标、商品图片等,通过对他人商标的盗用,淡化他人商标价值,获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在自己网站的源代码数据库中埋植他人商标信息,导致用户检索该商标信息时,显示的是侵权网站而非该商标所属企业。B2C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相较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为隐蔽,有些法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较为模糊,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难以明确界定,需要法律法规对其加以明确。

2 B2C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

在B2C电子商务交易中,即使消费者确定了卖方确实存在这种问题,鉴别了消费品是否跟卖家描述的一致,而实际情况是卖方所描述的信息在与买方交涉中理解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也会不同,对商品的可用性产生误解。可用性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第一,商品本身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否需要。第二,信息它自己是否存在、可利用。第三,法律的范围是否把消费者囊括在内。一系列的疑问,现在呈现如下:

2.1 消费者的被欺诈之旅

消费者的被欺诈之旅,当然是指不愉快的购物经历,是指B2C无良电商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在虚拟的网络上购物,消费者是处于劣势的一方,因为消费者大多是个人,很难从B2C电子商务企业公布的信息中辨别真伪,在带着厚厚的镜片看处于强势一方的经营者时,不免产生敬畏之感,轻信经营者的身份和地位,消费者对待经营者一般多采取自行想象,购买者很难断定经营者是为了卖出商品还是只是利用一个借口来骗取钱财。目前,消费者被欺诈的例子多是被动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被一些店主用先交定金再交货的说法迷惑被骗取钱财、被不法商家掏空卡里余额。

2.2 消费者的被代言之旅

消费者的被代言之旅是指消费者被虚假广告所迷惑,不知不觉中还成为了虚假广告被代言的对象,冠之以XX用了XX产品以后与以前大不一样了。消费者自己可能还觉得挺纳闷的,我怎么不一样了,根本没有这么神奇的效果啊。那是经营者的噱头,用消费者这种普通人的例子让其他的消费者相信,显得更有信服感,好让别的消费者继续购买此产品。出于对明星、名人的信任,消费者往往对其代言的产品深信不疑。因网络广告的特殊性负责审查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而消费者难以判断电视广告里的产品的真实效用,那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加难以保障。如果消费者不慎因为轻信广告的作用购买了大量的产品,这些劣质的产品不仅让消费者的财物大大的流失了,嚴重的是“破财还不能免灾”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

2.3 消费者的被行动之旅

消费者的被行动之旅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被动选择的履行。消费者在网络上购物后物流的选择往往身不由己,因为网络店家早就在店铺中悬挂着标红大字体:本店仅限XX物流,那消费者就是没得选为不得不选;2.瑕疵履行。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商品并付款后,到达消费者手里的实际货物与卖家描述的情况有差距。3.售后服务是普遍现象。网络交易最突出的是你可以坐在家里购买全国各地的商品,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由经营者承担“三包”的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实践起来可不是件简单的事儿,范围不仅是全中国,还可能涉及到境外,交易的内容多种多样,简单的、复杂的、小额交易、大额交易应有尽有,经营者身份也是迷雾一团,由此看来,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像一阵风难以抓住。

2.4 消费者的被约定之旅

网上购物的合同多是格式合同,在格式合同的内容上留给消费者的选择权利比较小,大部分情况下,大部分交易活动中,消费者要么说“YES",要么说“NO”,没有第三种选择了,这也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格式合同留给消费者的就是被约定,而不是自身主动与经营者沟通后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约定,消费者处在被动的位置上;还有一种情况是消费者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就订立合同了,没有看清内容就订立了经营者作为强势方规定的合同,访问者只要登录其网站主页便与该经营者成立了合同。网络环境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大部分的格式合同是站在有利于经营者的战线的,自动把消费者归于应该承担责任的一方,例如“如果因为您浏览的网站或者是网站其它原因造成您的个人信息的遗失或被公布,网站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用户自己本身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与网站签订的协议的任意条款之一,抑或是给任意其他第三人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网站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者维护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会由个体的消费者来承担责任,采取损失某个人的利益来“丢卒保帅”,消费者自己并不知情。网上购物格式合同最大特征是隐性的减除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隐性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消费常常被蒙蔽了,合同的条款设计非常巧妙,一般来说,消费者自身很难发现不合理的内容。

2.5 网络安全问题

作为一种非及时清算交易,网络交易普遍情况是消费者作为买方一般用支付宝、银行网上银行或快捷支付、信用卡、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卖家大部分情况下是在收到买家的钱以后再发货。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正处于开始尝试和适应网上付款阶段,基于目前网上支付安全难以保障。网络上信息鱼龙混杂,消费者的财物遭受莫名的损失的情况很多见,特别在使用网上直接支付的时候,因为多重原因会遭遇下列情况:不知道何时自己的私人情况已经被恶意收集泄露给第三人,竟然出现过“一个身份两个人”的情况;图谋不轨的“黑客”窃取信息、破解个人账户、密码,出现了电子货币被窃取、空账户;消费者未开通信用卡或者不明就里开通信用卡的“乌龙”事情带来的损失;支付系统被病毒感染等。

目前,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或许你刚买了一件新商品,骚扰电话接踵而至;拿到手的东西还没有捂热,就有人不厌其烦的向你开始新一轮推销。在网络与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资料、消费习惯、阅读习惯、交往习惯、通信信息等。

参考文献

[1]齐爱民. 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M].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 5.

[2]张新宝 .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50.

[3]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M]. 台湾.

[4]关永宏. 电子商务法[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222.

[5]高富平. 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

[6]吴基传.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M]. 2000 .10.

[7]杜敬明. 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22.

作者简介

张雪琳(1989-),女,湖南长沙人,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长沙市委党校(长沙行政学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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