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犯罪案件的原始现场往往存着传染性体液、未被排除的炸弹、毒害气体以及复杂的现场地理环境等潜在危险因素,尤其是近年来一些新材料、新能源在工业、生活中的应用,使勘查中的现场更加复杂化,从事技术工作的民警因公负伤甚至殉职的事件时有发生。究其成因有些是由于客观方面警用装备投入不足,也有一些是由于个别民警临场经验不足,自我防护意思不强。就全国来看,现场勘查中的安全教育工作亟待加强。
关键词原始现场 犯罪现场勘查 危险因素
作者简介:侯林,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侦查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现场勘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48-02
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民警承担着勘查犯罪案件现场的职责,对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件现场及疑似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勘查中的犯罪现场多数情况下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存在着诸多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威胁着民警的人身安全,成为近年来民警在现场勘查中因公负伤甚至殉职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严重地影响着我国公安民警的战斗力。因此,排除犯罪现场潜在的危险因素的干扰迫在眉睫。尤为重要的是,近年来,随着各种新型生产工具和新型材料的出现,犯罪案件现场潜在的危险因素又有了新的变化,这些新的危险因素的出现进一步降低了民警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的安全系数。居于此考虑,笔者对近年来民警在现场勘查中的伤亡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总结了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中常见的潜在危险因素,剖析了由潜在危险因素转化为现实伤害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强民警自身安全防护的具体对策。
一、犯罪现场勘查中常见的潜在危险因素
(一)传染性生物检材
随着DNA技术的发展成熟,作案人或被害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生物物证成为了勘验技术员寻找发现案件“蛛丝马迹”的重要检材,生物检材的提取率逐年大幅提升。现场常见的生物检材包括:血液、唾液、精液(斑)、毛发、骨骼及人体组织等。在提取这些生物检材的时候,如果不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生物检材很容易直接与勘验人员的皮肤接触或沾染在勘验人员的服装工具上,而未能及时清洗消毒,就有可能透过皮肤的伤口或开放部位渗入勘验人员体内,使勘验人员感染上诸如艾滋病、乙型、丙型肝炎、梅毒等严重传染性疾病。特别是勘查涉嫌吸毒人员的住所时,用于注射毒品的针头,往往被吸毒人员随手丢弃在住所的各个角落里,在勘验现场时一定要小心,看不清的角落不要随便用手摸,以免皮肤被针头刺破感染。
(二)各类有毒有害气体
在一些犯罪案件现场,出于某种目的的考虑,作案人在逃离犯罪现场时,有纵火行为,以期毁灭罪证。实践中,室内建筑装修中所使用的材料相当一部分在燃烧毒性上未能达标,在燃烧时会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碳氧硫化物、氢卤化物、氰化物、醛以及碳氢化物等。在地下室或一些通风不好的密闭环境中,这些有毒气体会大量聚集,当勘验人员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进入这样的现场工作,待发现身体不适时,往往已无力独自行走,极有可能造成身体的伤残甚至牺牲生命。
(三)检验分析所用到的器材或化学试剂
为了提高指纹、足迹、生物检材的提取利用率,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及一些商业公司开发了许多新技术、新产品,其中所用到的一些耗材试剂中就可能包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例如,原来常用于显现血指纹的联苯胺,效果虽好,但后来发现其具有严重的致癌危险性,技术人员就改用四甲基联苯胺取代了它。另外,犯罪现场显现指纹最常用的金粉、银粉,过去使用喷显法,效果也比较好,但技术人员发现这种方法会促使大量的金银粉粉末飘浮在空气中,容易随呼吸进入人体,对人身有极大伤害,后来技术人员就改用羽毛刷每次粘取少量粉末来刷显指纹,即用刷显法取代了喷显法。
(四)工业放射性物质
由于工业生产的需要,一些具有极强放射性的物质如钴—60、铯-137、铱-192等被一些工业企业购置并存放在自已的厂区内,这些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极强,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即使几个小时甚至几分钟的近距离接触,都可能造成人员的大量脱发、出血、白细胞急剧减少,难以救治。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对这些物质的保存使用虽然有着极其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仍有部分放射源由于管理不当而丢失或泄露,造成接触到的人终生残疾的例子时有发生。据统计,中国大陆从1988年至1998年共发生放射性事故332起,受照射总人数966人。其中,放射源丢失事故约占八成,丢失放射源584枚,有256枚未能找回i。如某省市曾发生过一起案件,某检测工程公司工人见公司领导对一台金属探伤机极为重视,便误以为它很值钱,夜晚便将其偷走,但不知如何打开,便又将其弃于郊外,其实这台机器里装有一种放射性极的物质硒-75,一旦打开密封罐,近距离接触便会造成人员伤亡。故在接到放射源丢失案件的报警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防范,以免给勘验人员造成伤害。
(五)未解除引爆装置的爆炸物
在近年的一些重大抢劫、敲诈、杀人等暴力犯罪案件中,引人注目的一个特点是,作案人多采用炸弹在现场制造混乱、逃避警察追捕及伤人。由于我国对枪支爆炸物管理极为严格,作案人无法获取制式炸弹,往往会自已动手制作一些遥控或延时的爆炸物。这些装置的安全稳定性极差,部分爆炸物在作案人使用时未按时引爆,便给勘查人员留下了安全隐患。
(六)藏匿在犯罪现场的作案人
一些案件特别是入室盗窃案件由于受害人报案比较及时,作案人没来的及逃离作案现场,往往会在现场找个隐蔽的地方隐匿起来。勘查人员在现场如果仅专心于寻找物证材料,没有防范意识,当检查到作案人躲藏的位置时,与作案人正面相遇,有可能会受到作案人的伤害。如某地发生的一起盗窃案,被害人发现家中房门被打开,室内物品凌乱,便迅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同时看到一个作案人跳窗逃走,待警察赶到现场,进行询问了解后也误以为作案人都已经逃离,便开始作常规勘验,事主发现床板有移动过的痕迹,怀疑作案人曾打开过,民警便打开床箱检查,床板刚一上抬,民警便发现床箱藏有一人,迅速盖上床板,所幸其他民警闻讯赶来共同制服了歹徒,避免了一起事故。
(七)犯罪现场复杂的地理环境
实践中,许多待勘验的犯罪现场的地理环境极为复杂,尤其在勘验民警对当地的环境不熟悉的情况下,民警在工作时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寻找作案的痕迹物证上,往往容易忽视周边环境中的风险,因脚下打滑而失足伤亡的例子层出不穷。此外,在勘查中现场建筑物倒塌的危险也应格外注意。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勘查民警推测作案人在房顶活动过,便来到房顶查看作案人留下的痕迹,没曾想房顶的石棉瓦年久失修,当时就断裂了,勘查民警从房顶坠落,落入室内一盛满沥清的大锅内,所幸的是,沥清已经冷却凝结,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二、勘查中危险因素产生的原因分析
犯罪现场中存在的各种潜在风险之所以能够对公安民警造成为现实的伤害,固然是由于这些危险因素的隐蔽性,不易被查觉,同时也与公安机关内部的管理机制、装备、培训教育等因素直接相关。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看,危险因素产生破坏性的根源可概括为以下几几个方面。
(一)基层公安机关警力配置不尽合理、技术民警少、工作量大
目前各县区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室承担着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日均出警次数约一、二十起,但受制于警力的限制,每天的值班技术民警才1到2个班组,平均每天每班组要在整个辖区内勘查十多个现场。因此,有人把勘查现场戏称为“跑现场”,不仅现场勘查质量难以保证,而且民警疲于奔命,吃不好、睡不好,严重影响身体素质和精力。现场上一些事故的发生就是由于疲惫,导致注意力无法集中才酿成事故。
(二)用于人身防护的技术装备较差
相当一部分市县公安局往往以经费紧张为由,只为刑事科学技术室配备乳胶或棉手套,缺少应对复杂现场的诸如连体防护服、防毒面具、排爆设备等现代化的勘查装备。一旦遇到境况危险但又紧急的现场,民警们就是凭着一种精神冲锋在前去完成任务,但给我们的优秀民警带来的人身伤害却是无法挽回的。
(三)民警缺少教育培训,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基层民警的流动性较强,很多入警时间不长的年轻干警从派出所或交巡警等其他警种调配到技术部门,经短期培训后即上岗工作。由于缺乏系统的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对犯罪现场上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认识了解,警惕性不高,往往易受到伤害。
三、针对危险因素的防范对策
针对现场勘查实践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出于提高技术民警人身安全系数和现场勘查质量的考虑,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刻不容缓。
(一)加强民警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都应将保障民警的人身安全作为从优待警的最高责任来抓,保障经费,购置现代化的保障全面、科技含量高的
(二)建立一支稳定的刑事技术民警队伍
由于技术民警的专业性强,培养周期长,公安机关应在职级待遇上给予一定的照顾,使这支队伍稳定下来,安心从事技术工作,满足应对日益严峻刑事犯罪现状的需要。同时,成熟稳定的技术员在长期的勘查中会积累丰富的自我防护经验,这也会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各地公安机关应认真研究当地的警情,为各类可能发生的严重暴力事件制订好处置预案,对相关民警进行培训教育演练。
(四)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重视对技术民警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从入警培训开始,包括以后的晋衔培训、业务培训中应开设安全防护教育的课程,使民警对身边可能出现的各类险情有充分的认识了解并能及时化解。
注释:
①朱宝铎.全国放射事故案例汇编1988-1998年.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参考文献:
[1]张兵.解析建筑装修材料燃烧的毒气效应.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4(12).
[2]张彦春.触发类爆炸装置研究.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