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展厅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将位于出租给承租方作为汽车销售展厅使用,租赁期限为___个月,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金给付方式及时间:
承租方根据在展厅所达成的汽车月销量向出租方给付租金。标准为每台500元(不分车型)每月租金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给付,超过2500元的按2500元给付。该房屋当月租金于每月月底结算。(承租方已有潜在客户及订单不纳入统计。)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对承租房只能承租(经营)不得转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转借。如有改变用途或转让第三者使用,必须取得出租方同意,否则出租方有权将出租房收回。
四、承租方必须遵纪守法,否则后果自负,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承租方有权在展厅门面做广告宣传。承租方对房屋整改、设施变更时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在解除合同时必须保证其各种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归还、修复原来面貌。
六、承租方必须在当月月底提前交清本月水电费用。
七、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立即无条件退出该房屋;承租方若要求续租,必须由本合同终止前壹个月提出,否则出租房有权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