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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药材收购合同

发布时间:2022-11-20 16:40:05 来源:网友投稿

云南省中药材收购合同

种养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养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求: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 ,交货时间及数量

价格/保护价: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第三条 种苗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

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 ;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 。种苗价格为 元/株,合计 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 年月 日 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收购保证金:乙方(□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保证金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 种植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六条 交货方式: ;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交货或乙方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 日内书面

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

第九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条 合同解除条件: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全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份 份,乙方 份,工商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种养方(签章): 收购方(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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