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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困难的原因与对策之我见.docx (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2-11-21 10:35:03 来源:网友投稿

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困难的原因与对策之我见.docx 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困难的原因与对策之我见长宁县的在册吸毒人员在2012年底超过千人(根据禁毒系统统计),能否对吸毒人员开展有效管控,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困难的原因与对策之我见.docx ,供大家参考。

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困难的原因与对策之我见.docx

  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困难的原因与对策之我见

  长宁县的在册吸毒人员在2012年底超过千人(根据禁毒系统统计),能否对吸毒人员开展有效管控,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由于被吸毒人员的特殊性,对吸毒人员的管控是基层人口管理的难点,特别是长宁县是外出务工的大县,大量吸毒人员外出又加重了工作的难度。结合长宁县社区戒毒工作实际,就当前吸毒人员管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谈几点看法。

  吸毒人员管控难,这首先是吸毒人员自身的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一方面不少吸毒人员为了吸毒和逃避打击,将在户籍地的房子出租或者卖掉,长期在其他易于获取毒品的地区生活,户籍找不到人,而流入地对其情况又不清楚,人员处于失控状态。二方面吸毒人员流动性大,改革开放以来,长宁由于经济发展的原因,外出到沿海务工人员很多,以2013年为例,长宁县有45万常住人口,外出务工就有17万人次,部分人员甚至长期举家外出,本地连房子都没有了。到2013年长宁禁毒网生成吸毒人员1100多人,而外的抓获录入就有700多人,也就是说长宁的吸毒人员一大半是在外地,特别的沿海发达地区染上毒瘾的,这些人,户籍地基本无法管理。三是大部分吸毒人员都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其对基层干部、社区民警采取不合作的态度。民警上门,他们害怕被抓要跑,而社区基层干部上门,他们大部分是有恶习的人,有的又恐吓社区干部,帮教、导致管控很难。

  吸毒人员的复吸几率大,对其的帮教、纠正是个长期、系统的过程。可以说打击、处理一个吸毒人员是相对比较容易实现的,但真正通过对其的帮教,使其彻底摆脱毒品是有相当难度的。大部分吸毒人员无固定收入,社会不愿意接受他们,为满足其毒瘾,获取毒资,极易实施贩毒、盗窃、抢劫等其它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性。

  从现在管控的机制来说,按照吸毒人员管控要求,各地抓获处理吸毒人员后,要将其信息录入到禁毒信息系统,对吸毒成瘾的要责令社区戒毒,对戒毒出所人员要进行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康复的报到情况和尿检情况要及时录入禁毒信息系统,同时基层政府要对吸毒人员进行就业安置。同时,上级禁毒委对管控率和就业安置均有考核指标。

  长宁在开展吸毒人员管控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录入的问题。一是信息录入的问题上,有录入不及时的问题,我们抓获一些吸毒人员时,他们陈述曾被其他地方处理过,但,由于没有及时录入,系统内查不到;二,是从司法戒毒所出来的人员,由于司法系统没有禁毒信息系统,人员进所出所情况没法录入,导致人员现状无法及时掌控,同时司法戒毒所时间关满就放人,使基层无法向其宣布社区康复,人员出所后就可能漏管。三是,外地录入时,吸毒人员冒用他人姓名,我们无法更正,而真正的吸毒人员可能漏管,四时,已死亡的吸毒人员无法消除,增加排查管控的负担。

  其次,关于责令社区戒毒问题。长宁是人口外出务工大县,有相当一部分吸毒人员长期居住生活在外地。而当地公安机关本来在责令社区戒毒时,本来可以责令在居住地进行社区戒毒,而为了推卸责任或为减少麻烦,责令社区戒毒的管控地的一律是户籍地。同时,有很多外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后,没有把责令的文书发给户籍地,只是在禁毒信息系统中录入生成,而户籍地根本不知道该员已经被责令社区戒毒,但失控的责任在户籍地,长宁在2014年清理出社区戒毒康复未报到的107名吸毒人员,都是外地下的决定书,而我们在调查时了解的情况是,这些人大部分长期在外打工,根本没有回来,户籍地无法了解其现实情况,更无法进行有效管控。

  第三,关于管控录入的问题。长宁县在开展社区戒毒工作中,不管是本地责令的,还是外地责令的社区戒毒,只要我们收到吸毒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的情况,社区戒毒工作站都要上门通知其本人来参加社区戒毒。对于外地责令的社区戒毒,本人确实又没有回来的,按照规定应将其超期未报到的信息录入禁毒信息系统。但一旦录入,人员还是处于失控状态,责任还是在户籍地,管控率就会降低,考核时户籍地要被扣分。据笔者了解,很多外出务工较多的地方,为了提高管控率,不得不录入虚假信息,应付检查考核。

  第四,当然,在工作中,我们还有很多地方社区戒毒工作没有有效开展,对吸毒人员帮教管控任然公安机关一家的事,同时基层禁毒工作者和部分社区民警认识不到位,对吸毒人员的管控只停留在书面或者平台操作阶段,在吸毒人员的管控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吸毒人员的“上门难”造成了部分禁毒工作者和社区民警的“难上门”现象,与吸毒人员正面接触少,甚至是没有见过面,对其的管控也成了“纸上谈兵”。在对吸毒人员的具体管控中,由于没有能力给吸毒人员以必要

  的关爱,关心和解决其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出现不少在控的吸毒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已是对吸毒人员的管控难的重要原因。

  以上分析可看出,长宁县等很多内地吸毒人员管控难,从根本原因来说,是吸毒人员自身的特点和现代社会人员的流动性决定的,特别作为内地因经济差别而大量人员外出务工,管控尤其困难。

  要解决吸毒人员管控难,就要减少吸毒人员外出,将吸毒人员滞留在本地戒毒,从根本上说要求从两个方面解决问题。一是社区要具备戒毒治疗条件,因为毒品指所以称为毒品,重要原因就在于其戒除很困难,一部分吸毒人员自己也想戒毒,但在大部分地方无基本的戒毒治疗条件,无戒毒支持手段,仅仅靠个人意志力去戒毒,这样是很难戒除毒瘾的。二是社区要能够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很多吸毒人员,特别是吸食海洛因人员,因为长期吸毒,好逸恶劳,造成经济困难。加上社会各界对吸毒人员的歧视、排斥使部分想找工作的吸毒人员也难以找到工作,失去经济来源。

  上级部门也看到以上两点,所以,提出要对吸毒人员进行就业安置,并纳入考核,这当然是治本之策。但在内地特别是内地农业县,可以说是基本无法落实,可能大城市或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能够实现。究其原因来讲,一是目前就业问题突出,很多下岗工人、失地农民、退伍军人和毕业大学生都难找工作,特别是像长宁县这样的农业县,因为经济发展的差距,很多人在本地不能找到就业途径所以,才外出务工,更几乎没有什么单位和企业原接纳吸毒人员。二是如果吸毒人员能够解决就业,那么,如果没有吸毒的人员没有工作,是否他们也去吸毒从而解决就业呢,这本身是一个悖论。

  所以,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有限,社会支撑能力还很弱的情况下,要解决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和就业安置,从目前情况看,还是水中月、镜中花。管控问题,只能从管控机制上想办法。

  首先要解决吸毒人员录入问题。吸毒人员录入问题中第一,要解决及时和如实录入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特别要从考核机制上下功夫,一些地方害怕吸毒人员上升,影响考核,对新抓获的吸毒人员不敢及时录入,这对上级和各地对毒品形势的判断是不利的。第二,要解决录入纠错的问题,特别是抓获异地的吸

  毒人员,基层公安机关对其身份的核实有的因为工作麻痹大意,有的因异地及时核实在传唤的时间内无法及时核实,造成录入错误。而基层办案单位即使发现,也无法及时更正,根据目前的管理规定,至少要到省级禁毒部门方甚至公安部方能修改,增加基层更正的时间和成本。由于不能及时更正,给被冒名的人员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增大,引起上访或诉讼。而基层民警可能受到处分甚至丢掉工作。所以,一些地方抓获外地吸毒人员不愿录入系统。为了保护被冒名的人员,也为了保护基层民警,建议将更正纠错的权限下放到市级公安部门,因为他们离基层近,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同时,他们没有直接与吸毒人员打交道,也能直接对基层公安进行监督。第三,要与司法戒毒部分建立联系机制,对戒毒出所人员及时采取康复措施,从而使出所人员不漏管。第四,对死亡的吸毒人员,在经核实后,建议从系统中注销,避免影响统计和管理。

  其次,要解决社区戒毒管辖的问题。对抓获的外地吸毒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对其现实际居住地进行了解,也有必要征求其本人意见,对在实际居住地进行社区戒毒更合适的,就应在实际居住地进行,不能一律推向户籍地。

  第三,要解决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问题。如在前面分析的,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别,基本条件的不具备,要想使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最好的办法是对社区戒毒不愿参加或参加后不能遵守规定又复吸的吸毒人员,第一步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第二步,戒毒出所后,对于家庭和社区无法管理的吸毒人员,送入政府建立的康复农场或工厂,进行戒毒康复。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做好社区戒毒情况如实录入的问题。对于应当参加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拒不报到或报到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规定的,要将其情况如实录入,并与公安大情报系统相衔接,无论哪里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及时抓获,并送强制隔离戒毒。使拒不报到或报到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犹如在逃人员一样,逃无可逃。当然,这也需要对管控率松绑,确保录入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

  第四,让社区戒毒工作落到实处。由于各种原因,社区戒毒工作在各地的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只有全国各地都落实了社区戒毒工作,让吸毒人员在社区有条件戒毒,有条件生活,真正形成全国一盘棋,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地才不会互相推诿,才可能不留死角,吸毒人员才可能真正走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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