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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8 17:3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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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

 已于 4 月 21 日公布, 自 6 月 1 日起施行。

 日前,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就出台《条令》 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条令》 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历经起草调研、 联合

 修订、 审议通过三个阶段, 形成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问:

 请介绍一下《条令》 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

 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 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 业务精通、 纪律严明、 作风优良、 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 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 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及“五条禁令” 等一系列规定, 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 制度化建设, 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 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 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 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 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 制度化建设, 推动公安机关“三基” 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三部门依据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 反复研究、 反复修改, 形成了 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 的出台主要经过了 三个阶段。

 一是起草、 调研阶段。

 上个世纪 90年代后期, 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 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在此基础上, 10 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 先后多次征求了 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反复进行修改。

 二是联合修订阶段。

 根据中央纪委、 监察部、 公安部领导的批示, 9 月中旬, 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 公安部纪委、 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和公安部法制局联合成立了起草组, 形成《条令》 初稿, 并多次调研、 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广大基层民警的意见。

 7 月, 人事部派员参加了起草组的工作, 经集中修改,形成了《条令》(征求意见稿)。

 8 月中旬,《条令》(征求意见稿)

 以公安部、 监察部和人事部三家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各省(区、 市)

 监察厅(局)、 公安厅(局)、人事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 公安局、 人事局以及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法制办等 11 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 办、 局)

 征求意见。依据 2 月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先后又征求了各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主要业务局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 2 月, 起草组又对《条令》 研究修改, 形成了送审稿。

  三是审议通过阶段。

 7 月 28 日公安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 9 月 29 日国家公务员局第 13 次局务会议、 11 月 2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32 次部务会议、11 月 27 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条令》(送审稿)。《条令》 于 3 月10 日经国务院批准,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于 4 月 21 日公布,自 6 月 1 日起施行。

  “条令” 二字体现公安特色

 ——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 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

  问:

 为什么用“条令” 这个名称?

  答:

 目前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叫做“条令” 的, 主要是针对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出的规定, 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等。

 一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大多称为“规

 定、 办法” 等, 用“条令” 这一名称, 既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 也能体现和突出公安机关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特色。

 近年来, 公安部先后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为与这三大条令配套衔接, 因此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这个名称。

  《条令》 彰显 4 大特点

 ——76 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集中体现监督体制的创新性、 处分幅度的刚性、 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 执行效力的权威性。

  问:

 请介绍一下《条令》 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条令》 共 3 章、 31 条。

 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 设定了 76 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 充本文章共2 页, 当前在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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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 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 包括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执法执勤、 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

  《条令》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 4 大特点。

 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条令》第六条规定: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必要

 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 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 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 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 拓宽了监督领域。

 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 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 设定了“高压线”, 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设置了 32 种行为, 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 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

 “参与赌博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 规定:

 “参与赌博的,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

 定从重处分”。

 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条令》 采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设定了违反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执法执勤、 内部管理等行为, 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在适用对象上, 《条令》 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也适用铁路、 交通、 民航、 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

 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对公安边防、 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 的规定, 即“公安边防、 消防、 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处分的,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没有规定的, 参照本条令执行”, 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

 一方面, 《条令》 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纪律性规定的相关内容, 吸纳了地方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 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 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统一设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另一方面, 《条令》 经国务院批准, 以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三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 这就为《条令》 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令》 意义集中表现在 4 个方面

 ——制定和实施《条令》 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 是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制度化建设的需要, 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

  问:

 制定和实施《条令》 有哪些意义?

  答:

 制定和实施《条令》 的意义集中表现在 4 个方面。

 一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条令》 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 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 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 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 使《条令》 成为坚持从严治警、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 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 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 问题, 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公安民警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令》的贯彻实施, 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 规范化水平, 有利于

 推进用制度管权、 用制度管人、 用制度管事, 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 失之于软的问题, 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 业务精湛、 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制度化建设的需要。《条令》 的出台, 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条令》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相衔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等相配套, 既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要求, 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纪律保障。

 四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条令》的出台, 无疑是对公安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丰富和完善。

 同时, 随着《条令》 的贯彻落实, 广大民警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将会不断增强, 防范功能也会逐渐显现出来。

  “下查一级” 是突破和亮点

 ——这一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 有利于提高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问:

 《条令》 为什么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

  答:

 这样规定可以说是公安内部监督体制的一个突破, 也是《条令》 的一大亮点。

 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这就为“下查一级” 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 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 80%以上发生在执法过程中, 公安执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

 因此, 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案件直接调查的权限, 在办案力度、 办案效率方面, 都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有利于提高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在当前公安队伍中违法违纪案件仍易发多发的情况下, 这样做可以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自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要案件的力度, 真正通过办案查处强化纪律的刚性,纯洁公安队伍。

 同时, 相对于地方监察部门而言, 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在查办具

 有公安职业特点的违法违纪案件时, 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通过查办案件, 及时分析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 提出从源头上治理的措施, 可以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条令》 提升“五条禁令” 的执行效力

 ——《条令》 既保持了“五条禁令”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又增强了“五条禁令” 的可操作性。

  问:

 《条令》 发布实施后, 《条令》 与“五条禁令” 是什么关系?

  答:

 1 月, 针对当时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 公安部发布了以枪、 酒、 车、 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 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条令》 起草过程中, 起草组既沿用了“五条禁令”的基本内容, 又注意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幅度, 《条令》 在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分别就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工作时间饮酒、 携带饮酒、 酒后驾车、 参与赌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分幅度。

 第二十六条作出“对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限期调离”的规定。《条令》 既保持了“五条禁令”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又增强了“五条禁令” 的可操作性。《条令》 的发布实施, 是对“五条禁令” 的完善和丰富, 尤其是《条令》 以部门联合规章形式公布施行, 大大提升“五条禁令” 的执行效力。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

 ——从抓好学习宣传、 出台配套措施、 加强监督检查、 强化办案工作等 4 个方面着手, 在抓落实上下功夫。

  问: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对贯彻实施《条令》 有什么要求?

  答: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条令》 发布实施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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