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附录一附录二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附图一附图二附图三附图四建设基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附录一
附录二
表
一
表
二
表
三
表
四
表
五
附图一
附图二
附图三
附图四
建设基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建筑间距
建筑物退让
建筑夜景灯饰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建筑基地的绿化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城镇个人住房修建规定
管线规划管理
附则
名词解释
计算附则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各类建设基地适建范围表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地下管线最小垂直净距表
地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表
建筑离界距离图示
建筑间距图示
建筑高度计算附图
沿路建筑高度控制附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主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附表一),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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