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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8 08:45:04 来源:网友投稿

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办法。第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公司招用员工时,要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要如实说明。

  第五条

  新招用的员工须出具其与上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若确实无法出具,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

  第六条

  新入职员工办完入职手续后20个工作内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第七条

  公司与员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

  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主任工程师、注册工程师、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签订2-3年期合同.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注,包括在***的连续工作时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新招用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可根据岗位差异,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招用人员直接参与到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其以下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其以下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第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六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业(或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与员工签定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技术)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员工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月2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

  工资按岗取酬,岗变薪变,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在公司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第三十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

  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四十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劳动合同签署权限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人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与除上述之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与员工就试用期、培训学习、保密、岗位和离岗留职等相关内容订立专项协议或合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定相违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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