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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思考
2019 年 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明确要求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环保督察逐步以党内法规和制度形式规范起来。笔者在研究了近两年中央督察和天津市生态环保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后,就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工作责任落实提出对策建议。
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1. 绿色发展理念树立不够牢。有些地方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领会不到位,表态多、行动少,部署多、落实少。部分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学习绿色发展理念不入脑、不入心,重发展、轻保护的观念没有根本转变。在一些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人认为加快开发建设是大方向,過于强调环
保不太现实;一些中东部地区,在面临经济增长势头放缓、下行压力加大时,追求经济发展、放松生态环境监管的呼声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力度不够坚定,成效不够显著。
2. 生态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地区、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基层工作不严不实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面对突出环境问题,强调客观因素多、主动作为少,漠视群众环境诉求,往往在上级督促或媒体曝光后,才被动应对,有的甚至被多次督查约谈后,仍行动迟缓。此外,一些部门履责“左右不衔接”,在机构改革、职能转换、人员调整后,有些领导干部不清楚职责、不熟悉业务,存在“新官不理旧事”的思想,不能做到接续奋斗、持续推进。
3. 环境保护问题整改落实缺乏系统性。在督察“回头看”时发现,个别地区存在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山东济宁个别地区冬季农村清洁取暖改造简单粗暴,云南昭通市生活垃圾非法用土掩埋,安徽宿州市污水处理厂未配备管网,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不到位,整改工作没有做到举一反三,个别地区仅针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没有对全域性工作进行排查,缺少长远性、规划性。对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仍有解决不到位的地方,中
央环保督察天津市期间,油烟、噪声、异味等问题举报占全部举报数量的 30%;督察“回头看”指出,吉林辽源市黑臭水体整治既未达到黑臭水体整治目标要求,也未达到督察整改的序时进度,沿岸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反弹现象。
4. 责任追究 成为基层环保工作者关注的突出问题。对上级督察发现的问题,一些地方所采取的问责属于“压力型”问责,把问题数量作为问责基层的衡量标准,把问责作为应付上级检查的应急性举措,满足于“一问了之”,挫伤了一部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特别是在一些地区,环保工作成为乡镇干部谁都不愿分管的领域。问责界限有时不够清晰,对于环保督察移送、媒体曝光的生态环境问题,有的地方不研究、不调查,简单地问责环保部门,甚至存在后来调查清楚了但人已经受到处理的现象。容错机制还没有普遍建立,工作干得越多、问责可能性越大,成为基层普遍担心的问题。
二、落实生态环保工作责任的对策建议
1. 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从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统筹协调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绿色
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重化工业转型升级,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这一重大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
2. 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管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研究制定省(市)级生态环保督察地方性法规,加快推动环保督察法制化建设。突出地方特色开展省(市)级生态环保督察,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把重点放到发现和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上来,从落实生态环保责任、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内在根源入手,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从而达到督察的目的。完善常态化督察监察机制,针对当前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领域,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适时进行“回头看”,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加大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力度,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厘清监管职责,明确执法边界,严格依法监管,切实解决经济转型发展中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3. 系统推进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督察问题整改,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马上解决的要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明确整改的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和领域,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坚决禁止“一刀切”行为以及敷衍整改、虚假整改行为。高度重视生态环保督察转办群众举报案件,对群众信访举报的环保突出问题整改进展缓慢、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改到位;对已完成整改的,要再排查,再验收,防止反弹回潮,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
4.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 保护责任制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严格问责,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逐级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问题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严格把握问责与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适用界限,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建立问责评价机制,实行透明问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问责事由、问责措施、问责处理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