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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3篇

发布时间:2022-12-29 13:15:03 来源:网友投稿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3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3篇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20人。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部部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提出,报*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建议。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负责国防、*等保密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对相关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长一般由相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学技术部认定。

  各评审组的委员组成,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经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报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评审组的委员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3

  第八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批准。

  第八十四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报请*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八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由科学技术部会同*另行公布。

  第八十六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颁发证书。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3篇扩展阅读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3篇(扩展1)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为公路交通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是指在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标准化、科技信息研究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及其应用推广。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十七条 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二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的,均可申报*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申报期。

  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通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科学技术成果水*的评价证明(鉴定、评审、验收证书)。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主要完*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数不超过九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数不超过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五个。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三十八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以*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3篇(扩展2)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防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奖)申报、评审和管理等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防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防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调动国防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从而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国防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条 国防科技奖是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成果知识产权的转移不影响其主要完*获得国防科技奖的权利,同时,授奖证书也不作为界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防科技奖的管理工作,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技奖的评审,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负责国防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防科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国防科技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各有关单位的历史获奖情况、科研情况和成果登记情况下达其当年申报限额数,根据总的成果申报情况和科技奖励政策导向,确定当年授奖项目限额数量。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四十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产生评审结果。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数通过。

  具体评定规则由*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主要完*或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四十九条 国防科技奖申报材料,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对在初审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要求申报单位限期修改补正;对申报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未在规定期限按要求修改补正申报材料的项目,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

  第五十条 各专业评委会对申报项目划分到专业小组,首先由各专业小组进行评审、投票,然后再经本专业评委会评审、投票、统计,形成本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报国防成果办。

  第五十一条 国防成果办将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在适当范围进行内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五十二条 经过异议处理程序后,对无异议的项目和异议已处理完毕的项目,提交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进行终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对匿名、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和关于提高奖励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对公布项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五条 异议及处理程序: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异议书及证明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和国防成果办各一份。

  (二)异议处理程序

  1、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

  2、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

  3、*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4、各军工集团公司、*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5、各异议处理单位按项目申报渠道将处理结果报国防成果办;

  6、对于重大异议项目,必要时由国防成果办报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裁决。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3篇(扩展3)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做好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湖州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科学发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遵循科学、公开、公*、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党委、*及所属部门,人大、*、法院、*、*、人民团体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果的完成形式需要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五)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申报、推荐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受前款第三项限制。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个人、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成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自然人、法人机构。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

  本市市民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且该科学技术成果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起到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奖励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六条 申报推荐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是5年内完成的,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三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推荐项目所属的专业领域进行分组,同一专业项目(人)在同一专业评审组评审;同一专业项目(人)数量过少的,相近专业可以合并评审。

  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同行业技术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专家在网络评审系统上对该组别的候选人、候选项目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分别进行评审,并以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二)考察审核。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通过对候选项目(人)现场答辩、实地考察、财务专项审计等程序后提出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建议名单以及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程序包括:

  1.审阅材料。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审阅材料。

  2. 初评汇报。听取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市科学技术奖初评情况汇报。

  3.陈述答辩。听取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的陈述并进行现场答辩。

  4.投票表决。市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充分讨论评议后,以记名方式,表决产生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拟授奖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拟授奖项目。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应当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80%以上(含80%)。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拟授奖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拟授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数。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授奖名单,经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候选项目(组织)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市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一)候选人、候选项目完*。

  (二)三年内曾在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四)与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做出评审,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得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通过评审提供便利,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奖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程序和纪律,不得接受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的不正当要求。不得透露、发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信息和意见。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纪检*门的监督。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结果、评审结果、拟授奖名单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纪检*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及项目完*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征求异议者意见。

  第五十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协助。

  (一)转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受理的异议转达给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

  (二)提交申辩意见。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事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申辩意见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申辩材料进行核查,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连同异议核实情况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五十二条 非实质性异议处理。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第一申报单位协助。

  (一)转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受理的异议材料转达给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

  (二)提交申辩材料。第一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异议事实的调查,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三)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对异议申辩材料进行核实,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核实情况材料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交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五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由市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在裁决后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第五十四条 异议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符合申报推荐或授奖条件的异议项目,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或参加本年度授奖;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需要重新申报推荐。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3篇(扩展4)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篇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

  第八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社会,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成果实行限额推荐。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国土资源系统的学会为推荐单位。

  推荐报奖项目须经推荐单位科技专家委员会初审,并按照推荐指标申报。

  第九条 申请报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提交推荐书和附件材料。推荐书和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总项目中的某子项目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总项目再报奖时,应扣除获奖子项目。

  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中贡献显著,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推荐的报奖项目(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除外)应在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或验收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完成后,成果的应用时间不低于两年;科普作品和论著的公开出版时间不低于两年。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应用时间不低于一年。

  第十二条 申报但未获奖或经批准同意退出本年度评审的项目,如果以相同项目内容再次申报的,须隔一年以上并有新的成果内容;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三审”制评审产生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指专业组评审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会。“三审”指推荐单位申报审查、专业组评审审查、奖励委员会终审审查。

  第十八条 推荐材料经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数,按照一定比例通过网络审阅打分、会议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提交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

  第二十条 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按照项目答辩、专业评审组介绍评审情况、投票表决产生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会议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评审结果方可有效。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办公室提出补充人选,并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补充。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果以投票方式表决产生。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等奖项目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如当年是报奖项目完*的或与报奖项目完成单位、完*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

  第三十条 公示后的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结果,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确认为当年获奖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和主要完*员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从事国土资源研究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3篇(扩展5)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篇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 人民*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

  第九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九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3篇(扩展6)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实施细则3篇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实施细则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评选标准:

  为体现党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 “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 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未受过学校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5、学习成绩优秀,在上学年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5%;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金额和资助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学校其它奖助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审核、公示→推荐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预选、提出预选名单→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四、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及检查

  1.国家奖学金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到学校后,学校召开颁奖大会,由主管校领导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奖励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坚持公开、公*、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主动接受纪检*门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

  3.管理部门及各学院要站在维护国家稳定的高度,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取消

  在评审期间及评定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1、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3、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实施细则2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

  1、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必修选修无挂科),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的两个学期分别位于前10%(共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以上),其它方面非常突出的,可以酌情扩展到前20%(含2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共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以上),但均位于前2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3、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1)有违纪记录、有不良嗜好;(2)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3)每个学期旷课达六次以上(包含六次);(4)从不参加任何集体活动;(5)德育成绩未达到85分。

  4、“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如有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刻收回奖学金的发放:

 

  (1)有违纪记录(考试作弊、使用违规电器等违纪行为)、有不良嗜好;(2)无特殊情况,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3)每个学期旷课达六次以上(包含六次);(4)从不参加任何集体活动;(5)德育成绩未达到8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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