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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3-01-04 19:30:03 来源:网友投稿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市规划局目录1总则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3城市用地44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16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186公共设施277道路交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供大家参考。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市规划局

  目

  录

  1总则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3城市用地44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16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186公共设施277道路交通33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399景观与环境4810特定区域5011附则51附录一:用词说明52附录二:名词解释53附录三:计算规则56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6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X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XX国城市规划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XX国城市规划法〉办法》、《XX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XX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XX市城市规划区X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XX省村庄和集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XX省现行法律、法规、规X和XX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1/6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本市城市规划体系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阶段控制。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XX省中心镇规划指引》、《XX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

  图1-1XX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6总体规划的编制

  2.2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分区规划的编制

  2.3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安排。分区规划的X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组团结构,并结合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和行政区界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2.5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6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3/6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

  3.13.2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XX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8个中类、80个小类。

  3.3在XX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表3-1XX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大中

  小

  类

  类

  类

  R11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X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R1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1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15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R2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2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5二类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R

  三类居住用地

  叉的用地

  R3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R3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3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5三类幼托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R4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4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5四类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5商住混合用地

  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的用地

  4/6类别代号

  大中

  小

  类

  类

  类

  类别名称

  X围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海关、各党派和团体的办公建筑和附属C11行政办公用地

  C1设施的用地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C12商业办公用地

  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C21商业用地

  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及外国驻本市C2C22金融保险业用地

  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营业网点用地

  C23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C32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

  C33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4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

  体育用地

  的体育设施用地

  C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C4C41体育场馆用地

  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C51医院用地

  院等

  C5C52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C53休疗养用地

  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院、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幼托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用地

  成人与业余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C6C63学校用地

  用地

  C64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C65科研设计用地

  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66中学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等

  C67小学用地

  指各类小学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C文物古迹用地

  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XX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5/6类别代号

  大中

  小

  类

  类

  类

  类别名称

  工业用地

  X围

  MWTSU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1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W21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22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W3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含村镇公路用地)

  T21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T22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T4港口用地

  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T5机场用地

  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X围的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道路用地

  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道的用地

  S1S12S13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道的用地

  S14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道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S21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U1U12供电用地

  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X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U13供燃气用地

  归入工业用地(M)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U21公共交通用地

  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U2U23轨道交通用地

  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U24地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清洁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等用地

  6/6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X围

  大中

  小

  类

  类

  类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设施的用地

  U3U31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32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U4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U5用地

  地

  U6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U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

  绿地

  地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X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G1G11公园

  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G12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G21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D1军事用地

  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D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D2保安用地

  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11)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水域

  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

  E22灌溉水田

  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5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E62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E弃置地

  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E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

  E1闲置地

  指适宜建设,但尚未开发的用地

  7/6地块控制标准

  3.4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3.5表3-2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旧区(m)

  5001000200025002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3-2的规定。

  新区(m)

  100015002500300023.6零散地块不足表3-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

  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土地使用兼容性

  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3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X围,按本规定表3-4的规定执行。

  8/6表3-3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社二商文医教一二会

  可相容用类办业化体疗育类类仓道广停地类型

  居公金娱育卫科工工储路场车住用融乐用生研业业用用用场

  用地

  用用地

  用用用用地

  地

  地

  库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用用地类型

  地

  R2C1C2C3C4C5C6M1M2W

  S1S2S3二类居住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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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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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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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生公产共防绿护地

  绿地

  保水

  安

  用域

  地

  G1G2D3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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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用地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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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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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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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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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用地

  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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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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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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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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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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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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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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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用地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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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场用地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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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停车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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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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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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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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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防护绿地

  水域

  注:●最相容

  ×不相容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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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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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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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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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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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表3-4各类建设用地适建X围表

  序号

  123456789101112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8303132333435363739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低层独立式住宅

  其它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

  单身宿舍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小型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

  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一般旅馆

  旅游宾馆

  商住综合楼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科研设计机构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

  汽车修理、保养场和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

  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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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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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类

  类

  办公

  文卫

  类

  类

  类

  通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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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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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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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〇

  √

  √

  绿地

  共

  防护

  ×

  ×

  居住用地

  3.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5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户数(户)

  人口(人)

  居住区

  10000~2000030000~50000小

  区

  3000~500010000~15000组

  团

  300~10001000~300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0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7.24条款的规定执行。

  3.11城中村改造应符合XX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

  3.12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3.13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1)

  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2)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11/6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X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

  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仓储用地

  3.14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

  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

  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15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6的规定。

  表3-6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仓库类型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以上的藏冰库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3防护距离(m)

  3001005(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6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3)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3.16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X及消防规定。

  (1)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X》(GBJ74-84)的有关规定。

  (2)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8.21~8.24条款的规定。

  12/6(3)

  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城市绿地

  3.1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种类型。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XX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

  3.13.1在规划编制中,建成区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城区不低于30%。

  在规划编制中,人均公园面积不应小于7平方米,每个公园的用地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3.2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坪。

  3.21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1)

  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100米防护林带。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3)

  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4)

  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5)

  西江、北江干流和XX、东平水道,在水源保护地带两侧应设置各宽约500-1000米的永久性水源涵养林带;在建成区X围内应设30-50米绿带,在建成区以外的其它地段应按300-500米控制绿带宽度。

  3.22附属绿地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X围内部的绿地。具体规定如下:

  (1)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3-7规定执行。

  13/6表3-7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项目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代号

  R1R2C1C2C3C4C5C6C6绿地率

  新区

  ≥40%≥35%≥35%≥35%≥35%≥30%≥40%≥40%≥40%≥35%≥40%

  ≥40%

  ≥20%

  ≥20%

  旧区

  ——

  ≥25%

  ≥30%≥30%≥3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0%≥40%≥4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20%

  ≥20%

  其它学校用地(含中小学用地)C6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用地

  W/M危险品仓储用地

  一般仓储用地

  一般工业用地

  WWM(2)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3)

  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应按表3-9控制厚度。

  表3-8平台绿化折算表

  屋面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1.5>1.5且≤5.0>5.0且≤12.0>12.0折算系数

  0.700.500.300表3-9种植覆土深度控制表

  种植物

  花卉草坪地

  灌木

  小乔木、藤本植物

  中高乔木

  种植土最小厚度(cm)

  30508011(4)

  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1、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满足表3-10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

  周界绿化是指沿停车场用地边界内侧种植的起分隔和保护作用的绿地。

  14/6表3-10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数

  绿化部位

  周界绿化

  停车位间绿化

  地面绿化

  设计要点

  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停车场周边也可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行列式韵律感,改变停车场内环境,并形成庇荫,避免阳光直射车辆。

  采用嵌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

  折算绿地系数

  0.30.20.15注:当上述三种方式都采用时可累加计算。

  3.23区域绿地应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农业生产等为主,保证城市有优美和良好的外部景观和生态环境,具体要求参照《XX省区域绿地规划

  指引》的规定执行。

  15/6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容量

  4.1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

  4.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的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4.34.4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表4-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4-1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

  类型

  旧区

  新区

  D≥25%30%≤D≤43%≤30%≤27%≤25%≤45%≤40%≤40%40%≤D≤55%30%≤D≤40%30%≤D≤35%FAR0.5≤D≤1.30.8≤D≤1.3≤1.8≤2.2≤3.0≤1.3≤2.4≤4.0≥0.40.8≤D≤2.01.2≤D≤2.5住宅建筑

  (含酒店式公寓)

  商业、办公建筑

  (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

  DFAR低层独立式住宅

  ----其它低层住宅建筑

  30%≤D≤50%≥0.8多层

  ≤33%≤2.0中高层

  ≤30%≤2.5高层

  ≤28%≤3.5低层

  ≤50%≤1.5多层

  ≤45%≤2.7高层

  ≤40%≤4.5单层

  40%≤D≤60%≥0.4多层

  30%≤D≤45%0.8≤D≤2.5高层

  30%≤D≤40%1.2≤D≤3.0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

  4.5对未列入表4-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4-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16/6公共开放空间

  4.6公共开放空间是指符合表4-2规定,为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表4-2公共开放空间条件

  带状式

  广场式

  人工平台

  建筑物首层架空

  最小宽度

  (m)48--施等构筑物

  最小面积

  (m)50住宅区200,商业区100--2与临街道路的高差(m)----<4.5最低净空(m)4554其它并存条件

  ①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②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③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首层仅有柱、楼梯、电梯间及设备的附属设

  4.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计算容积率时,每多提供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有效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可给予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净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4.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骑楼

  4.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17/6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建筑间距的通则

  5.1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

  5.2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5.3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③建筑山墙宽度14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5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布置的,旧区间距为24+0.3(Hs-30)米,新区为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②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的高度)。

  18/65.6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建筑间距为24+0.3(H-30)米,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②当高层住宅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5.2条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③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侧(或西侧)时,建筑间距为24+0.2(H-30)米(H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

  5.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②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③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5.1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19/6非居住建筑间距

  5.11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X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5.12-5.14条款。

  5.1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5.2-5.10条款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5.13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5.14条款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有关规定控制。

  5.13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建筑性质

  托儿所、幼儿园

  学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建筑间距

  南向建筑高度1.2倍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南向建筑高度1.1倍

  备注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

  20/65.14非居住建筑(第5.13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①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③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④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⑤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⑥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的通则

  5.15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2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5.16-5.29的规定。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5.16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5-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

  表5-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建筑类别

  退让距离

  建筑朝向

  主要朝向(见附录)

  次要朝向(见附录)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居住建筑(含5.13条规定的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46103510非居住建筑

  最小退让距离(m)

  458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6.5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建筑红线退让: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

  21/65.1相邻地块为未规划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并为南北布置,按5.16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按5.16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5.1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较低建筑依用地界线按较低层建筑间距的一半退让,其余部分由较高建筑退足。

  5.1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界要求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5.2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5.2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的规定。

  表5-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规定

  规划道路类别

  道路红线宽城市道路

  度≥60m时,D≥10m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D40m≤道路红线宽度<60m时,D≥8m25m≤道路红线宽度<40m时,D≥6m15m≤道路红线宽度<25m时,D≥4m9m≤道路红线宽度<15m时,D≥3m22/65.22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5.21条款规定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的高层主体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住宅建筑以30米起计,公共建筑以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建筑主体高度30至60米的,裙房退缩不少于6米;建筑主体高度60米至100米的,裙房退缩不少于8米。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退让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5.23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

  5.24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5.25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5.26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8米,并应

  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23/6建筑退让绿线

  5.2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其中退让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5.2沿地面轨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0米),与地面轨道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地面轨道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2)

  地面轨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3)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5.2当建筑XX布置时,建设用地界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建筑高度

  5.3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5.3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

  H≤1.5×(W+S)

  式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

  S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4/65.325.33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4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以及XX老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等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保护主管

  部门核定,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建筑物的面宽要求

  5.35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XX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5.36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XX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建筑物的层高控制

  5.3住宅和公寓建筑一律按每3.0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总高除以3.0所得整数值为其计算层数,余数不计入层数;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和公寓,其层数按上述方法

  计算。疏散楼梯应按计算层数设置,电梯数量按停靠站数设置。

  25/65.3所有建筑的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米(15米以上的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若有1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多功能厅等大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其余部分(除住宅和公寓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米。

  居住天井

  5.35.4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宜采用开口天井,并应符合5.40-5.42的规定。

  开口天井:建筑物开口深度少于或等于2.5米时,其开口宽度不应少于2米;开口深度大于8米时,开口宽度按5.2-5.10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开口深度在2.5米~8米时,开口宽度按表5-4规定控制。

  表5-4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单位(m)

  天井用途

  天井属性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南北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东西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九层以下

  大于九层

  窗正对开口

  窗在两侧墙上

  窗正对开口

  窗在两侧墙上

  2443662.5664685.41内天井:内天井的最短边长按表5-5规定控制。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设出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表5-5内天井最短边长

  单位(m)

  天井属性

  天井用途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36内天井最短边长

  九层以下

  大于九层

  65.42内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设置于内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线0.5米。

  26/6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的分级

  6.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

  6.2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6.3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6.4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6.5市级和区级文化和体育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分类集中布局。

  6.6市级社区服务设施应配置颐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区级应设置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6.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6.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及其它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6.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表6-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6-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27/66.1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功能与商业服务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

  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表6—1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居住区

  生均占地不少2于18m(城市老2校不少于12m)布局要求

  小区

  设有标准200m环形跑道运动场;有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设24班、30班地各2个以上,乒乓或36班,每班球台8X以上。

  50座。

  设有标准200m环形跑道在不足3.5万运动场;有体育馆、有人的独立地区,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地各3个以上,乒乓宜考虑设置18球台10X以上。

  班普通高中。

  设有标准400m环形跑道36班、60班的运动场;有体育馆和游按相关规定执泳池、有标准篮球场及行。

  其它球类场地各4个以上,乒乓球台15X以上。

  设有200m环形跑道2运动场,200m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篮球场2个、排球场(或其它场地)1个,乒乓球台6X以上。

  设有标准的200m环形跑占地不少于40000m(城市老校不少于30000m)22类别

  一般规模(m/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22用地面积

  (m)占地不少于245000m(城市老校不少于230000m)占地不少于250000m(城市老校不少于240000m)占地不少于266000m(城市老校不少于250000m)占地不少于235000m(城市老校不少于225000m)2配置要求

  普

  通

  高

  中

  (m)

  建筑面积生均210m以上(有18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2生增加2m)建筑面积生均212m以上(有24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2生增加3m)建筑面积生均214m以上(有30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2生增加4m)建筑面积生均27m以上(有寄18班

  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2增加1m)建筑面积生均生均占地不少于220m(城市老校不2少于16m)生均占地面积不2少于22m(城市老校不少于218m)●

  教

  育

  设

  初

  施

  中

  生均占地不少2于16m(城市老2校不少于10m)9m以上(有寄21班

  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2m)22生均占地不少于18m(城市老校不少于14m)22道运动场,有250m以上初中宜设21室内体育室,有独立的班、24班。在●

  ○

  标准篮球场、排球场(或人口不足3万其它场地)各2个以上,人的独立地区,乒乓球台8X以上。

  可设置18班。

  设有标准的400m环形跑2建筑面积生均211m以上(有24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2生增加3m

  建筑面积生均6㎡以上(有12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1㎡)建筑面积生均7㎡以上(有18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2㎡)占地不少于250000m(城市老校不少于240000m)生均占地不少于20m(城市老校不少于是16m)22道(城市200m)运动场,有体育馆和游泳池,有标准篮球场3个、排球场(或其它场地)2个以上,乒乓球台12X以上。

  小

  学

  占地不少于20000㎡(城市老校不少于12000㎡)占地不少于25000㎡(城市老校不少于15000㎡)生均占地不少于10㎡(城市老校不少于8㎡)

  ●

  设有200m运动场,有150㎡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篮球场、小学宜设18排球场各1个,乒乓班、24班。

  球台6X以上,有适合

  低年级学生游乐的场地200㎡以上。

  28/6类别

  一般规模(m/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22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居住区

  布局要求

  小区

  配置要求

  用地面积

  (m)占地不少于30000㎡(城市老校不少于20000㎡)1800-21002700-32002(m)

  建筑面积生均8㎡以上(有24班

  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3㎡)6班

  9班

  1600-20002400-3000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层数不宜高于3层。

  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用地面积:

  10-12m/座

  建筑面积:

  9-11m/座

  2212班

  教

  幼

  儿

  育

  园、设

  托儿施

  所

  18班

  3200-39003600-4300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

  ●

  园所,其用地均应独立设置。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幼(托)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每班30座。

  4800-58005400-6500综合医

  医疗

  院

  卫

  生

  设

  施

  200床

  1200-14002200-2400用地面积:

  110-120m/床

  建筑面积:

  2宜设于交通方便,环●

  境较安静地段;

  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10万人左右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500床

  3000-35005500-600060-70m/床

  2在设置有综合门诊部

  200-3000――

  ――

  ●

  设于交通便捷、服务医院的居住区距离适中地段。

  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

  29/6类别

  一般规模(m/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

  22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居住区

  布局要求

  小区

  配置要求

  用地面积

  (m)2少于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400-1000――

  ――

  ●

  ――

  1处。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新华文化活动中心

  4000-6000――

  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m。

  2●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书店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文

  化

  体

  育

  设

  施

  文化活动站

  1500-3000――

  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15m。

  2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科普宣传、老年心绿地安排。

  ●

  本站。

  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居住人口不足1.0万人应设1处。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宜设置60~100m直综合体育

  活动中心

  ――

  12000-18000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3m。

  2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动等活动设施。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

  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30/6类别

  一般规模(m/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

  22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居住区

  布局要求

  小区

  宜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3m。

  2用地面积

  (m)2配置要求

  居民健身设施

  ――

  1500-600●

  宜结合绿地安排。

  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社

  区

  服

  敬老院

  务

  (颐养院)

  设

  施

  3000-60005000-9000建筑面积:

  215-20m/床,用地面积:

  225-30m/床。

  ○

  街道办事处

  >1500――

  ――

  社区居委会

  行

  政

  管

  理

  社区服务中心

  及

  其

  它

  设

  施

  社区服务站

  200-300――

  ――

  ●

  1500-2000――

  ――

  ○

  200-300――

  ――

  ●

  派出所

  2500-30002000-2500――

  社区警务室

  市

  邮政支局政

  (所)

  公

  20-50――

  ――

  ●

  15002000――

  ○

  球场等。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设置在安静、环境条娱乐场所。

  件较好区域。

  各区敬老院每处容纳200-300床。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

  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组合设置。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

  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

  民利民的服务项目。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

  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

  规划,进行选址。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

  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

  识别。

  31/6类别

  一般规模(m/处)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

  22配置级别

  配置规定

  居住区

  布局要求

  小区

  2用地面积

  (m)2配置要求

  每0.7-1km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70100-150――

  ●

  分类收集方式,且与――

  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公共

  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60>60――

  ●

  ――

  厕所

  小于5m,周围宜设绿化带。

  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建筑物的再生资源回500~10001000~1500-―

  ●

  间隔不小于50m的隐――

  收站

  蔽地段,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规定的有关规定。(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3)部分设施可合并设置。

  用

  设施

  垃圾转运站

  32/6道路交通

  道路

  7.1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

  7.2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组团间的交通性干道,交通组织宜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和主干道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7.3城市主干道是联系城市各主要功能区的交通性干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4城市次干道是城市内部区域间联络干道,兼有集散干线交通和服务地区交通功能;支路为次干道与街坊路的连接线,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以服务功能为主。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在用地周边次干道及支路上安排。

  7.57.6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1的规定。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容积率较高及商业集中的地区、高强度开发的居住用地、大型交通、公共设施等,应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表7-1道路网规划指标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道路网密度(km/km)

  0.4~0.61.2~1.81.6~2.43.0~6.02道路宽度(m)

  35~8030~6025~4015~25注: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道路红线宽度应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7.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X围。

  33/67.平面交叉口需设置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时,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0~3.5米,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

  7.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为保证行人交通的安全,人行横道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

  7.17.11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城市道路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7.127.13铁路和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7.14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的需要设置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时,天桥的净高不得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城市桥梁

  7.15城市小桥断面形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大、中桥断面形式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米。在北江、西江和东平河等主干河涌修建桥梁时,必须在桥头四周建设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桥头公共绿地。

  轨道交通

  7.16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划相协调。

  7.1应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根据规划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交通走廊用地(不包括建筑退让距离)。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况适当加宽。

  34/67.1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原则上只能建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应与人行过街通道相结合;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

  一致。

  7.1风亭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1)风亭宜与邻近建筑物结合或合建;

  (2)在绿地、广场上建风亭,最高点原则上不超过1.2米;无法保证时,其建筑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3)原则上风亭只能建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4)不应妨碍公共通道或行人出入口;不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2要求:

  表7-2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

  距

  离(m)

  通风口距建筑物

  10进风口距窗口

  5出风口距窗口

  公交场站

  7.27.21公交场站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靠站。同侧停靠站的间距宜为500米至800米。港湾式停靠站直线段长度不应

  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35/67.22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

  7.23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7-3的规定。

  表7-3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场站类型

  首末站(枢纽站)

  规划面积标准(m/标准车)

  80~12070~11030180~2602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修理厂

  合计

  停车场(库)

  7.24新建建筑,必须按附表7-4所列要求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机动车停放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扩建、改建建筑,其扩、改建部分按附表7-4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表7-4停车泊位配建指标

  建筑类型

  每户建筑面积〈90㎡

  每户建筑面积90-144㎡

  住宅

  每户建筑面积〉144㎡

  经济适用房

  星级宾馆

  旅馆

  一般旅馆

  饭店

  行政办公

  办公楼

  其它办公

  大型商业

  超市

  商店

  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3000座

  体育馆

  <3000座

  ≥20000座

  体育场

  <20000座

  公园、休闲广场

  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文化宫等文化设施

  市级

  影剧院

  一般

  展览馆

  综合性医院

  医院

  独立门诊

  大专院校

  教育

  中学

  小学

  计算单位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2车位/1000m占地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2标准车位数(小型汽车)新区

  旧区

  0.5~0.80.3~0.50.8~1.00.5~0.81~1.5≥0.3≥0.5≥0.4≥20.8~2.00.5~1.5≥0.5≥0.6≥0.5≥0.6≥3≥2.5≥3≥2.50.5~1.50.5~1.0≥8≥4≥0.7≥0.5≥1.0≥3.0≥0.6≥0.5标准车位数

  (自行车)≥2≥2≥1≥2≥2≥3≥2≥4≥2≥7≥10≥10≥7≥30≥20≥25≥20≥5≥5≥20≥30≥5≥4≥4≥60≥80≥2036/6幼儿园

  车位/百师生

  ≥0.5≥5注:1、大型项目、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2、表中建筑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

  3、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2+5”组团按此规定执行,“2+5”以外参照执行。

  4、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

  5、摩托车位可按自行车位进行相应折算。

  7.25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室外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车位数的15%,核定标准车位数为按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车位数。

  7.267.2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的来访停车泊位按其配建车位的10%设置。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地块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设置统一出入口;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干道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7.2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区,如行政中心、商业区、车站、码头等,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库),场(库)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300米。

  7.2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道以上级别的道路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7.3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加油站

  7.31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城市道路同方向加油站的间距应根据需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公里。

  7.32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7-5的规定。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平方米。

  表7-5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用地面积(hm)

  23000.125000.188000.2510000.3037/6注: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已包含隔离带面积。

  7.33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X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7.34城市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道上,并应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加油站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离交叉路口不宜小于100米,并应对加油站的出入口进行合理布局和交通组织,不应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38/6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给水工程

  8.1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北江干流、西江干流、东平河、潭洲水道、XX水道、东海水道、容桂水道等饮用水水源。

  8.2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对与其它城市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X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8.38.4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最高日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宜按表8-1规定执行。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表8-1水厂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万m/d)

  5-1010-3030-503地表水水厂用地(m·d/m)

  0.7-0.50.5-0.30.3-0.123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39/6排水工程

  8.5XX市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8.6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结合具体情况,对污水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于交接断面水质要求高的河流,应预留污水深度处理用地。

  8.污水处理厂应因地制宜、合理选址,其位置应靠近河道或水域,同时应设在城市常年最多风向的下风地带。污水处理厂用地应当以不占或少占农田,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为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50米。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当在采取

  卫生防护措施的同时,设置不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

  8.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8-2和8-3进行估算。

  表8-2雨水(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流量(m/s)

  1~55~1010~2020~50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用地指标(m)

  550~20002000~35003500~56005600~100002表8-3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万m/d)

  1~55~1010~2020~5050~1003用地指标(m)

  550~10001000~15001500~20002000~27002700~4700240/6电力工程

  8.城市电厂应以大型、清洁、高效及环保电厂为主,电厂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8.1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8.11500千伏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走廊用地;220千伏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千伏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10千伏出线。

  8.12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与居住小区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8.13变电站用地规模宜符合表8-4的规定。

  表8-4变电站主变及用地规模

  变电站电压等级

  110KV220KV标准主变装机

  (Mv·A)

  3×50,3×633×180,4×2403×1000,4×1000户内GIS占地面2积(m)

  3000~40005000~8000—

  户外GIS占地面积2(m)

  4000~50008000~15000—

  户外式占地面积(m)

  —

  25000~35000100000~1250002500KV8.14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

  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尽量减少跨越建筑物。

  8.15500千伏线路必须预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应预留架空走廊。

  8.16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尽量采用地下电缆,城区X围内110千伏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

  41/68.1在已有架空电力线路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架空电力线的边导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最大弧垂、最大风偏时,10千伏和弱电流线为1.5米,110千伏线为4米,220千伏线为5米。在一般情况下,电力线中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可酌情按10千伏线不少于3.5米,110千伏线不少于12米,220千伏线不少于18米控制,500千伏线不少于30米控制。

  8.1城区X围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110~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不小于按表8-5规定:

  表8-5110~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线路电压等级

  500kv(单杆多回)

  500kv(单杆单回)

  220kv110kv高压线走廊宽度(m)

  75603624通讯工程

  8.1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

  虑,同期规划。

  8.2局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布局,并在各层次规划中逐步落实。局址应设置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局址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110千伏及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

  电信目标局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枢纽局局址用地宜为4000~5000平方米。

  (2)

  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建筑面积宜为40~60平方米。

  (3)

  宽带(IP)局址一般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1000~2000平方米。宽带(IP)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宜为42/640~50平方米。

  (4)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宜单独占地。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8-6的规定。

  表8-6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建筑面积

  站址类型

  分中心

  管理站

  片区机房

  建筑面积(m)

  80~15020~3010~202燃气工程

  8.21规划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8.22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其占地面积宜符合表8-7的规定。

  表8-7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的用地指标

  燃气站场类型

  分输站

  门站

  储配站

  加气母站

  用地指标(hm)

  0.2~0.50.3~1.01.0~5.00.3~0.828.23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

  8.24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及码头。

  43/6管线综合

  8.25城市的各类管线如水、电、燃气、通讯等敷设前应进行管线综合规划,并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和施工。沿道路设置的管线(包括架空),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供水支管、电力电缆、燃气管、污水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供水支管、电讯线缆、供水管、热力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北。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双管线布置。

  8.26城市的各类管线应在道路施工的同时设置,并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有关规X的要求。

  8.2城区内的下列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现状110千伏以下供电架空线和电信、路灯、有线电视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1)

  城市主干道、商业步行街及已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它道路红线X围内及其两侧退让X围内,城市广场、公共绿地X围内及周边区域;

  (2)

  新建住宅片区X围内;

  (3)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X围及建设控制地带X围内;

  (4)

  西樵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它风景名胜区X围内;

  (5)其它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环境卫生

  8.2垃圾处理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城市边缘地区。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8.2垃圾卫生填理场和垃圾焚烧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500米,垃圾焚烧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300米。

  44/68.3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应设置危险废弃物处理场,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

  8.31住宅区和商业区等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每0.1~1.0平方公里应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它建筑物内。

  8.32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终处理场的运距大于20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8的规定。

  表8-8大型及中型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标准表

  转运量(t/d)

  150150~450>450用地面积(m)

  1000~15001500~4500>45002附属建筑面积(m)

  与相邻建筑间距(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100100~300>300≥10≥15≥30≥5≥8≥152注: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1000~1500平方米。

  公共厕所

  8.33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一般街道公厕间隔不大于800米。

  8.348.35居住小区内应按6~10平方米/千人设置。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应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设置。

  8.36文化娱乐场、街道应按2~4平方米/千人设置;购物中心、商业大街应按15~20平方米/千人设置。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8.3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及消防等主要系统,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

  8.3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道及绿化带分隔。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45/68.3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防灾疏散次干道组成。每个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

  8.4XX市为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来确定。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大于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层数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住宅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8.41XX市地震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有关规定,地震基本烈度分属VI度区和VII度区,具体界线以地震部门划定为准。建(构)筑物及设施需按《建筑抗震设计规X》(GB50011-2001)的要求作抗震处理。

  8.42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8.43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满足接到报警5分钟内消防车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每4~7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站,消防站服务X围应符合表8-9的规定。

  表8-9用地类型与消防站服务X围表

  用地类型

  政府机关地区,化工、仓储单位和高层建筑集中地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区,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筑多的地区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三级耐火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5~66~74~5服务X围(km)

  46/68.44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8.45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空不应小于5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的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它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8.46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小于4米,净空不应小于5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架设人行通道。

  8.4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

  47/6景观与环境

  重点地区的景观设计

  9.1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观结点和城市的空间景观。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

  9.2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

  9.3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9.4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重点地段的景观设计

  9.5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1)

  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力求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2)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3)

  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网;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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