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产业指导资金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县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县人民*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局产业指导资金管理办法,菁华2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局产业指导资金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县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县人民*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为加强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引导资金是县人民*用于促进产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项目专项建设、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和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三条产业引导资金来源:一是财政安排。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县本级财政状况,每年度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引导资金;二是向上级争取的产业建设资金;三是按政策规定收取的部分专项收入;四是其他可以用于产业引导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分行业管理、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县经济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成立县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任顾问,*任组长,常务副*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产业发展办”),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县直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县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政策保障。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产业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产业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等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产业引导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本行业产业引导资金扶持政策,建立本行业产业发展项目库,参与本行业重点产业项目的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资金安排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扶持对象
第七条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县内重点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优势企业或产业项目:
(一)国家有明确要求,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产业;
(二)有利于推进“三化”进程的优势产业项目;
(三)依托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矿产品精深加工的产业项目;
(四)有地方特色,形成产业集群,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五)对全县产业调整、改造、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六)对县级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每年10月底以前,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的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产业发展办。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相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五)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质监编号、 ;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发改、*门审核后,再报县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各行业产业引导资金60%以上应安排到该行业最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或企业。
第十一条产业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产业引导资金的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县产业引导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贴息项目要提供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工程类项目应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基建审计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产业发展办复核;
(四)县产业发展办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从专户拨付引导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产业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原则上在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当年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一年。
第十四条县产业发展办、行业主管等部门要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产业发展办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产业引导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产业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改变产业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财政局产业指导资金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县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县人民*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为加强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引导资金是县人民*用于促进产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项目专项建设、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和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三条产业引导资金来源:一是财政安排。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县本级财政状况,每年度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引导资金;二是向上级争取的产业建设资金;三是按政策规定收取的部分专项收入;四是其他可以用于产业引导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分行业管理、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县经济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成立县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任顾问,*任组长,常务副*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产业发展办”),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县直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县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政策保障。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产业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产业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等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产业引导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本行业产业引导资金扶持政策,建立本行业产业发展项目库,参与本行业重点产业项目的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资金安排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扶持对象
第七条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县内重点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优势企业或产业项目:
(一)国家有明确要求,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产业;
(二)有利于推进“三化”进程的优势产业项目;
(三)依托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矿产品精深加工的产业项目;
(四)有地方特色,形成产业集群,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五)对全县产业调整、改造、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六)对县级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每年10月底以前,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的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产业发展办。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相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五)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质监编号、 ;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发改、*门审核后,再报县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各行业产业引导资金60%以上应安排到该行业最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或企业。
第十一条产业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产业引导资金的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县产业引导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贴息项目要提供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工程类项目应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基建审计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产业发展办复核;
(四)县产业发展办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从专户拨付引导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产业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原则上在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当年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一年。
第十四条县产业发展办、行业主管等部门要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产业发展办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产业引导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产业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改变产业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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