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以下简称被告):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以下简称原告): 住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收到______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邻权纠纷答辩状,菁选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相邻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以下简称被告):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以下简称原告):
住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收到______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民事诉状副本。现就原告诉我赡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状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未分得原告的家产,但对其尽了赡养义务。
在80年代初期,农村地区盛行“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风尚。由于我家生活困难,父亲无法对我们兄弟三人提供生活保障,我遂在______年结婚时将户口落到岳父母处,成为“入赘女婿”。婚后,我与岳父母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约定我对二老尽赡养义务,其死亡后的遗产由我全部继承。从此我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在20多年的时间里,岳父母的生活全部由我和我对象照顾(我对象是独生子女)。80年代后期,我的两个弟弟长大*,我参与了他们订婚、结婚的全过程并尽己力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帮助。但原告在分割家产时,考虑到我已与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家产分给其他两位被告,我未分得任何家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等”之规定以及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精神,我应当得到原告的一部分家产,但事实是我在继承遗产的未考虑之列,即原告非法剥夺了我的*等继承权。
虽然如此,毕竟我与原告是父子关系,“血浓于水”,我在婚后对原告仍尽了应尽的义务。在我母亲______年______月病故前,因原告劳动能力有限,我便在其需要时帮其耕地,以劳务形式给予扶助,村中居民均可作证。近十年来,我不仅对原告进行劳务扶助,逢年过节时还送肉、酒等礼品。尤其是最近三四年,我在物质扶助外又增加了______元的财物扶助,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之规定,我对原告的付出符合尽赡养或扶助义务的情况。
二、我的家庭经济条件目前异常困难,无力为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赡养条件。
十年前,我的岳父因病去世,我按人子之礼为其发丧、安葬。______年______月,应岳母要求,我为其在村里花______元盖了三间瓦房,供其单独生活;______年______月,我长女因病住院,花去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______余元。______年______月,我的对象被查出肺癌,在一年多的治疗中,病情反复两次,不断恶化,花销达______余元;______年______月,我对象因病医治无效过世,葬礼花费______余元。______年______月,我儿子结婚,彩礼、结婚费用共计______余元。在_______年的时间里,我因各类事项共支出______万余元,这些钱对一个只有靠耕地取得收入的农村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响应县里号召,我在责任田种上树后,我的`耕地减少,家庭收入渠道随之变窄,生活条件限于自保。______年来,家庭的各种变故使我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为了度过难关,我借了大量外债。加上外债的压力,本被告无法满足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时在生活上出现什么困难,我都会及时帮着解决。但其在诉状中称我们对他不管不问,既不提供住处,又不提供赡养费,这是不符合事实的。首先,我们兄弟逢年过节送的礼品和财物解决了原告在生活上的困难,而且他自己有已承包出去的土地,每年可以获得______元的承包费;其次,在无处住宿后,原告并没有聚集我们兄弟协商处理提供住宿一事,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一纸诉状告到人民法庭,令我们感到不解。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情理,本被告已对其尽了赡养义务却遭起诉,甚感意外。鉴于我目前的经济条件,确实难令原告事事如愿。恳请人民法庭适当考虑我所面临的困难处境,做出公正、公*的判决。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相邻权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相邻权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
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的住房位于xxxxxx,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xxxxxx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区外(宽长均为xxxxxx米左右),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xxxxxx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xxxxxx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
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某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xxxxxx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
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答辩人在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xxxxxx×高xxxxxx厘米,面积不足一个*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
二、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由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
综上,虽然答辩人有开窗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而且根据本案的性质,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开窗,但除了可以恢复原状以外,不应当判决本答辩人承担其他有关赔偿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
附:1、起诉状副本xxxxxx份。
2、证据清单xxxxxx份。
相邻权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相邻权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
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的住房位于______,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______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区外(宽长均为______米左右),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______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______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
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某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______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
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答辩人在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______×高______厘米,面积不足一个*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
二、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由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
综上,虽然答辩人有开窗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而且根据本案的性质,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开窗,但除了可以恢复原状以外,不应当判决本答辩人承担其他有关赔偿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起诉状副本______份。
2、证据清单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