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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小胜镇对于贯彻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于加强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意见实施方案doc1

发布时间:2022-08-24 18:1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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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小胜镇对于贯彻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于加强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意见实施方案doc1

 

 小胜镇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 加强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意见》 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 会关于加强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结合我镇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充分认识加强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2001- 2010 年全国、 省、 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 明确地将流动人口 纳入流入地管理。

 同时就流动妇女儿童卫生保健、 教育、劳动保障、 生存环境等问题提出了 具体的目 标要求,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成为实施妇女儿童规划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成为我镇能否如期完成妇女儿童规划目 标的关键。

 镇党委、 政府和有关部门从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高度, 充分认识做好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切实转变观念、 强化服务, 倡导尊重劳动、 人人平等、同享权益的社会文明风尚, 不断改善流动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 建立和完善保障流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机制

  镇党委、 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 部门参与、 保障有力、 综合治理” 的工作格局, 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 管理服务机制, 强化管理职能, 积极探索和创新流动人口 综合管理模式,对流动人口 的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 卫生保健、 文化教育、 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管理和服务。

 建立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之

 间的合作机制, 及时交流情况, 切实把流动妇女儿童的管理服务和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 一)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 数据信息化管理制度。

 1、 不断完善我镇流动人口 信息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功能,将流动人口 数据全面纳入信息化管理, 及时全面地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 提高流动人口 治安管理的科技含量。

  

  2、 将 16 周岁 以下流动儿童纳入登记管理, 统一数据来源和口 径, 规范管理, 科学、 准确、 全面掌握流动人口 基数。

 3、 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 相互配合, 共同做好人口 信息的管理工作, 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 二)

 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网络。

 1、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委关于加强对流动人口 管理的文件精神, 完善流动人口 和出租屋信息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功能, 建立健全管理和服务体系。

 2、 抓好暂住登记、 注销、 办理暂住证、 建立暂住人口 和出租屋档案、 通报协查、 巡查走访等管理制度的落实, 重点抓好出租屋流动人员 的管理工作, 落实出租屋治安管理的各项措施。

 3、 要大力推进外来劳工暂住小区和流动人口 相对集中居住的管理模式, 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网络, 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发生。

 ( 三)

 制定完善保障流动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法规。

 1、 要积极制定和完善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 探索制定流动人口 计划免疫管理等医疗卫生保健政策。

 2、 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完善和落实有关劳动合同管理、 工资集体协商、 安全生产管理等

 劳动保障规章。

 3、 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中, 并列入目 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4、 加大力度, 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 四)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

 1、 要做好被遗弃儿童的安置工作。

 严格执行拾捡弃婴儿童手续, 确保弃婴儿童来源的合法性; 要严格把好遗弃儿童的收养登记关, 提高收养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水平。

 2、 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加大投入, 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使流动妇女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三、 加强维护流动妇女的劳动保障权益。

 镇党委、 政府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流动人员 管理条例 》、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 加大执法力度, 积极引导和促进流动妇女就业, 切实维护外来女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 一)

 深化就业体制改革, 促进流动妇女就业。

 1、 要加强流动妇女就业服务, 清理、 取消对流动妇女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限制,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 的劳动管理和就业服务体系, 保障流动妇女的就业权益。

  

  2、 要积极为流动妇女提供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 引 导她们正确认识就业形势和自 身的优势与不足, 掌握就业政策, 拓宽就业渠道。

 3、 要开设流动妇女就业服务窗口 , 根据流动妇女的技能特长, 积极开发流动妇女就业岗位, 定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为流

 动妇女就业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

 4、 要根据市场需求, 开展有针对性、 实用性、 有效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不断提高流动妇女的就业能力与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 二)

 规范劳动关系, 依法维护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

 1、 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督促用人单位与 外来女工签订劳动合同。

 2、 工会要代表外来女工与 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确定劳动合同的条款, 把同工同酬、 工作时间、 参加社会保险、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内容列入劳动合同, 及时发现和纠正侵害外来女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3、 要及时处理因履行、 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劳动争议, 特别是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

 ( 三)

 大力推进流动妇女参加社会保险。

 1、 要加快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要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 为流动妇女的生活与 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2、 要加大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执法力度, 督促流动妇女就业较为集中的企业为全体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3、 要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 提高流动妇女的社会保险参保率, 保障流动妇女依法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

 ( 四)

 坚决打击侵害外来女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

 1、 要加强执法监督, 多方式、 多途径地宣传国家有关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 做好正确的舆论引 导工作, 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 提高流

 动妇女的自 我保护意识。

 2、 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定期、 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执法检查, 严厉查处超时加班、 拖欠工资及雇佣童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没有按规定为外来女工提供“四期( 孕期、 产期、哺乳期、 经期)

 保护”, 工作条件恶劣的企业, 责令其限期整顿。对严重侵犯流动妇女人身自 由和安全的案件, 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 确保流动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镇党委、 政府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 以全日 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的方针, 积极创造条件, 解决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 一)

 将适龄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

 1、 要根据流动人口 变化情况, 对流动人口 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进行摸底, 掌握基数。

 2、 认真落实粤府办的有关文件精神, 做好流动人口 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把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基础教育发展规划。

 ( 二)

 完善学生学籍管理, 做好防流控流工作。

 1、 学校要加强流动人口 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建立流动人口学生临时学籍档案, 切实监控流动人口 学生的流动情况; 要加强与流动人口 家庭的沟通联系, 积极开展扶困助学活动, 防止学生流失和辍学。

 2、 社会、 家庭、 学校三者要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共同做好适龄流动人口 子女入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权益。

 五、 加强流动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管理

  ( 一)

 广泛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卫生健康促进工作。

 1、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司 其职, 紧密合作, 共同参与 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落实健康教育的职责。

 2、 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 做好健康促进工作。

 3、 要做好流动人口 婚前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为新婚人员 提供免费婚前咨询和指导服务。

 ( 二)

 切实做好流动妇女儿童的医疗保健服务。

 1、 要把流动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纳入当地妇幼保健管理系统,为流动妇女儿童提供同等的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使流动人口 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 籍育龄妇女同等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2、 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 确保妇幼保健经费的落实。

 3、 卫生院要认真贯彻实施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接种制度, 将流动人口 适龄儿童纳入当地计划免疫范围, 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措施, 做好对流动人口 中免疫服务难点儿童的接种跟进、 跟踪服务工作, 提高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

 4、 要加强医院妇产科硬件建设和妇幼保健人员 培训,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六、 严厉打击侵犯流动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1、 要制定保障流动人口 孕产妇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并定期进行专项整治, 及时掌握流动人口 育龄妇女怀

 孕生育情况。

 2、 要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加强个体和私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严肃查处。

 3、 要建立健全非法接生有奖举报制度, 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

 严厉打击地下接生和非法提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违法活动, 坚决取缔非法诊所和从事非法接生、 人流及胎儿性别鉴定的地下窝点, 保障流动人口 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小 胜镇 人民 政府

 〇〇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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