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介制服务类)
合同编号:
甲方(消费者):
乙方(家政服务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家政服务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家政服务内容和服务地点
乙方以□居家/□非居家/□钟点制 的服务方式为甲方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
1、普通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理;5、家庭护理病人(病人基本情况:□半自理□不能自理);6、医院护理病人(病人基本情况:□半自理□不能自理);7、宠物护理;8、其他: 。
服务地点: 。
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基本情况及技能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学历: ,健康状况: 。
家政服务员应具备的技能或其他条件: 。
服务期限及时间
1、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具体服务时间
□居家:每月服务 天,休息 天。
□非居家、钟点制:每月 天/每周 天;每天上午 点至 点,下午 点至 点,晚上 点至 点。
服务费用及试用期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家政公司管理费、培训教育费等共 元
(大写:人民币 )。该费用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立即支付。
2、甲方应按 □日 □周 □月 向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支付服务报酬共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该服务报酬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家政服务员。
3、服务报酬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4、家政服务员试用期为 个工作日,试用不合格的,以实际服务时间按日支付服务报酬。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合理选定、更换和辞退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
(2)甲方对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健康状况有合理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如体检合格,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如对体检项目有特别要求,可以要求增加,但应承担增检项目的费用。
(3)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在工作中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三日内调换家政服务员,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① 乙方或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②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患有恶性传染病的;③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未经甲方同意,以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的;④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⑤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工作消极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的;⑥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擅自离职或主动要求离职的;⑦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拒绝甲方合理的体检要求的;⑧其他: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①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存在虐待甲方家庭成员等行为的;
②符合调换条件,经甲方请求,乙方拒不调换或调换 次后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③空岗 日乙方未派替换人员到岗工作的;
④其他: 。
2、甲方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告知家庭住址、居住条件、联系电话、家庭成员的健康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前述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和家政服务员的服务报酬。
(3)甲方应尊重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虐待家政服务员或对其进行性骚扰,不得侵犯其个人隐私。
(4)甲方应向家政服务员提示与服务有关的安全事项。属于居家类服务的,
甲方应免费为其提供正常居住场所,不得安排与年满12周岁以上的异性同居一室。
(5)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自主安排家政服务员的具体休息时间,如在征得家政服务员的同意后,不安排休息的,应按日支付报酬 元。在双休日以外的国家法定节假日确需家政服务员提供服务的,应向其支付不低于日平均服务报酬三倍的报酬,或另行安排补休。
(6)甲方应为家政服务员办理与履行服务内容相关的证件提供必要的协助。
(7)甲方未经家政服务员同意,不得将其带往非约定服务地点工作,或要求其从事非约定工作,也不得要求其为第三方服务。
服务期满,甲方续用家政服务员的,应提前 日与乙方续签合同。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
(2)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情况和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其家政服务员暂停提供家政服务或解除合同:
①甲方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传染病或患精神病而未如实告知的;
②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费用,经乙方催告后7日内仍未支付的;
③约定的服务地点或服务内容发生变更,未取得家政服务员同意的;
④甲方要求家政服务员从事违法行为的;
⑤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3)项义务的。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家政服务员体检合格(乙方应持有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在一年以内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并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的要求。
(2)乙方应对提供的家政服务员身份、健康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并为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家政服务员个人工作履历、有效身份证、居住证、健康证复印件等。
(3)乙方应持续跟踪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质量,负责其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4)乙方收到甲方投诉后应在________小时内答复;乙方是否接受甲方的调换请求,应在_______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甲方。
(5)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购买相关保险。
(6)乙方安排的家政服务员如离职,乙方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委派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家政服务员接替后,该家政服务员方可终止服务。
保险事宜
乙方应为其提供的家政服务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死亡或伤残,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人民币 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人民币 万元;具体金额以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为准。截止本合同签订时,上述保险的状态为:□ 已投保 □未投保。未投保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投保。
乙方未按本条约定购买相关保险的,发生上述保险范围内的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相关报酬或费用的,每逾一天应按所欠费用的 %向家政服务员或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依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期间的服务费,并负责退还家政服务员未提供服务期间的服务报酬,。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服务报酬总额 %的违约金。
4、一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5、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委员会、家政服务协会等机构申请调解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家庭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