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2023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3篇(完整)

2023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3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3-01 14:25:05 来源:网友投稿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3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3篇(完整)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2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3

  第二十条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解答;复杂疑难的,可以与申请人预约择时办理。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请求调查取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事项、办理时限等。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机关决定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

  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补贴。

  第三十六条 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及受理、审查、指派等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

推荐访问:法律援助 案件 办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3篇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1 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袖书文档网 2002-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袖书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袖书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200264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