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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3-03-01 16:20:04 来源:网友投稿

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报告1  一、自查背景  《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3年7月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报告3篇

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报告1

  一、自查背景

  《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 2012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4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 >)即现有2012年12月28日前订立的劳务协议调整满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虑岗位“三性”而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2012年12月28日后订立的劳务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则不得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任何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

  二、自查情况

  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13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见附件):

  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

  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

  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劳动保护和社保福利等一切因劳动而所得在内。现存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水*和提成比例与正式员工有差距,需要及时调整补足;二是“五险一金”缴纳不足,需要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

  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12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13年7月19日到期。26份劳动合同中,2012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13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

  另一种是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

  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另一种是2013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

  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无谓的经济损失。考虑已经失去原合作劳务派遣机构作劳动纠纷防火墙以及劳务用工和劳动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趋于一致的情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派遣用工。

  1、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调整“同工同酬”合同内容后,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13年7月下旬至2013年10月底将陆续到期)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应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

  虽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优势不复存在,但继续履行可较好地保持公司人员稳定,业务正常运行。合同到期后,再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下列第2条情况的,可一并做外包处理)。

  2、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可采取集体外包的方式处理。

  说明:整建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不满足继续派遣条件或增加正式编制受限的,可考虑转为业务外包(非第一选择)。即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签订商业合同,由对方提供相应有偿服务。公司与对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派遣关系。这可能是许多公司采取的规避措施,在*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试行。

  操作:

  (1)a2公司服务员整体均为劳务派遣人员,a1公司XX岗除一名正式员工外,其余也均为劳务派遣人员。若将仅有的一名正式员工调离该岗,则此两类岗位都可以整体进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经营内容均以取得专业资质许可为前提,且相关行业法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经营上述业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器材外,并处违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罚款),建议将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分别外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3)为保留来之不易的XX岗人员和避免遣散此两类人员的麻烦,在自愿基础上,可将现有劳务人员推荐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此两类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不愿进入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劳务人员,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3、售货岗人员除特别优秀的可考虑将其转为正式员工外,其余人员建议退回B公司。旺季增加岗位,可使用实习人员。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

  (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

  操作: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期满。

  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

  (1)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

  操作: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

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报告2

  劳务派遣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开办的一种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劳务派遣对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满足企业不同类型人员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解我区劳务派遣行业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管理,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笔者对我区劳务派遣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区工商分局统计,我区目前共有劳务派遣单位18家。主要从事冶金、物流、制造等行业。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我区劳务派遣行业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工作基础较好。调研的5家从事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中,涉及职工1107人,其中农民工644人,单位全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参保总人数为1107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678人、参加失业保险622人、参加工伤保险1100人、参加医疗保险618人、参加生育保险618人,解决、终止劳动合同均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二)市场前景广阔。江津是一个伴随着新重庆“一圈两翼”战略迎来再次发展城市。近年来,区委、区*提出了“千亿工作强区”目标,随着这几年三大园区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一批新项目、大项目相继上马并开始投产,为劳务派遣提供了广阔的用工市场。

  (三)发展潜力较大。我区劳动力市场资源充足,以前的国有企业较多,工业基础较好,企业改制后,大量的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企业下岗职工在家待业;随着新型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大量的富余动力向就近城市转移,这为发展劳务派遣行业提供了巨大的人力资源。

  二、存在的问题

  我区劳务派遣行业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探索,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存在缺陷。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劳务派遣行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劳务派遣的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在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详细范围,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没有具体约束措施。

  (二)经济权利难以保障。一是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据了解,劳务派遣工与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员工相比,收入水*差距一般在1倍以上,有的甚至有几倍的差距。二是保险福利待遇低。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费是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中提取的,并由派遣公司负责缴纳。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按非正规就业的比例就低不就高缴纳。三是工资增长难。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时,正式职工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或其他方式增加工资,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的一部分,他们的工资增长要按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协商而定,劳务派遣工对此根本没有发言权。四是“假派遣”侵权行为严重。一些企业和单位为了避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本企业的职工转签到劳务派遣公司,实现员工向劳务派遣工的“置换”,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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