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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常见公文批示用语》

发布时间:2022-08-26 11: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常见公文批示用语》,供大家参考。

2022年《常见公文批示用语》

关于印发《常见公文批示用语》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

   审批公文是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批示,正确表达和准确理解批示意见,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厅编辑的《常见公文批示用语》印发给你们,供各级领导干部审批公文时参阅。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常见公文批示用语

一、审批公文用语的一般规则

(一)圈阅即表示同意(签发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现审批人姓名,审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划圈即代表签字;
如果文件只出现审批人所在单位名称或职务统称(如:办公厅、人教司、署领导、司领导等),审批人应当在单位或职务上划圈并在近旁签字。

(三)批示应该注明年月日。

(四)批语对象是上级的,一般称职务;
是平级、下级的,一般称同志。

(五)批语对象为多人的,区别以下情况表述:

    如果是任选的组合,应按惯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标准分类。例:按职务分类如“XX、XX、XX副审计长并XX、XX、XX同志(司长)”;
    按性质分类如“XX、XX、XX司(以上为署内单位)并XX、XX、XX特派办(以上为派驻单位)”。如果是工作流程组合,可按照流程顺序排列。例:“XX局长并X副审计长”;
    “X主任并X副审计长、审计长”。如果是多个对象承办事项,须明确主办人。例:“XX负责(或牵头),XX、XX会同(或配合)办理”。

此外,审批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规范的书写工具。

二、几种常见情况的批示用语

(一)署领导、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

    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发文,可批示“不发”、“缓发”、“修改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XX阅后发”,签字并注明年月日。改请他人签发:在发文单“签发”栏之外批示“请XX签发”。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后,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况。如果需要做较多重大修改,则应批示退回办文单位重办。)

(二)请署领导签发文件

    直接签发:“请XX签发。”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请XX(单位或个人)审阅并报XX签发。”先会签(复核)后签发:“请XX(单位)会签(复核)并报XX签发。”(适用于各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

(三)请办公厅签发文件

    直接签发:“请办公厅签发。”(如确知主任在署内,也可直接批示“请XX主任签发”、“请XX同志签发”。)请他人审阅后再签发:“请XX(单位或个人)审阅并请办公厅签发。”先会签后签发:“请XX(单位)会签并请办公厅签发。” (适用于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办公厅签发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会签职能在内,无须在此处另外出现“请办公厅会签”字样。)

(四)批示阅读文件

认为需要送他人阅读的文件,通常批示“请XX阅”、“请XX、XX阅”、“请XX阅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阅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要求。(此类阅件通常不须回复意见。)

(五)批示办理文件

    对需要由上级作出批示的办件,可批示拟办意见 “拟……,请XX阅示”、“建议……,请XX批示”;
    上级批复“同意”或其他意见。对一般办件,通常批示“请XX阅处”、“请XX办理”。对需要研究的办件,通常批示“请XX研办”、“请XX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对需要司外会商、会签的办件,通常批示“请商XX办理”、“请XX提出意见,并送XX会签”、“请XX办理,可先请XX提出意见”;
    派出审计局送审的审计业务文书,可批示“请行政事业司审核,并送法制司复核”。对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办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写“请XX核批”。对有时限要求的办件,通常批示“请XX于X年X月X日前研复”、“请XX于X年X月X日前办结”。

(六)批示送审文件

    送审征求意见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 “请XX阅示”、“请XX审示”;
    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XX审阅”、 “请XX阅改”。送审内容已经基本确定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XX审定”,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XX审核”、“请XX复核”。

(七)批示会签文件

    单方会签的,通常批示“请XX会签”、“请XX审签”。多方会签的,一般批示“请XX、XX、XX会签”。

(八)请示的结束语

    请示由自己办理的事项,结束语通常为“请批复”、“请指示”、“妥否,请批示”。请示需要他人办理的事项,结束语可为“以上如可行,建议批转XX办理”。

主题词:文秘工作  批示  办法  通知

 抄送:各特派员办事处。

 署内分送:署领导(6),办公厅(4)。

 审计署办公厅             2004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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