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办法》和《江西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通知,供大家参考。
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办法》 和《江西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 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省委有关部门、 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
现将《江西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办法》 和《江西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
的审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中发[2006]9号)
、 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2006]27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
使用事业编制, 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本办法所称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情况和党委、 政府的有关规定, 以及党委、 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的“三定”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第三条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主管部门, 共同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核、 审批工作。
审批工作的原则是:
坚持条件, 规范程序, 明确权限, 从严掌握, 依据审批。
第四条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
申请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 提出申请前, 应先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
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申请参照管理的, 由本单位提出意见, 向省委组织提出申请; 省委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申请参照管理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向省委组织提出
申请;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申请参照管理的, 由本单位提出意见, 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申请参照管理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
设区市党委、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设区市党委、 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请参照管理的, 经设区市党委、 政府研究提出意见, 由组织、 人事部门分别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提出申请。
县(市、 区)
党委、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市、 区)
党委、 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请参照管理的, 由县(市、 区)
党委、 政府提出意见, 分别向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提出申请, 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 分别报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审批。
(二)
审核。
收到申请后, 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 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等情况, 分别征求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的意见。
(三)
批准。
审核通过的, 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 由省委组织部报省委审批;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由省人事厅报省政府审批。
设区市、 县(市、 区)
党委、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由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按照职责分工审批。
(四)
备案。
省委、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 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起30日内, 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填写《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备案表》 , 分别报中组部、 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申请参照管理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直接向省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并办理备案手续。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下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
第六条申请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
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
设立、 变更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
职能梳理情况;
(五)
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人员清理情况;
(六)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经批准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应当参照机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参照管理单位应当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级别, 套改工资, 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 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 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对不执行录用、 职务级别、 工资福利等管理规定的, 要责令限期改正, 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对已经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因法律、 法规修改和废止或者机构、 职能调整等原因, 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江西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的通知》(中发[2006]9号)
及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组通字[2006]27号)
精神, 为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 登记对象和条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 应当在本单位编制限额内,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 对象、 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
原已实施公务员制度或已参照、 依照管理的单位
这类机关的登记对象和条件, 以及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按照省委、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方案〉 的通知》 (赣府发[2006]7号)
和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赣组字[2006]64号)
执行。
对2002年9月30日之前进入此类机关(单位)
, 至今在编在岗(使用工勤编或在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 但不属于规定的登记对象, 可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对公务员身份不明确人员的考试, 合格后在编制限额内择优登记。
(二)
原未列入参照、 依照管理的单位
(1)
2006年6月30日前至今已在本单位编制内, 受聘担任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使用工勤编或在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 执行机关职能工资、 事业单位职员工资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工资制的人员。
(2)
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 暂缓登记对象
(一)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工作人员暂缓登记。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二)
纪检、 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 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 不予登记对象
(一)
原已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 依照管理的单位, 违反考试录用规定进入单位的人员;
(二)
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 登记工作程序
(一)
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 由各单位统一组织, 按照规定的条件、 要求和程序进行。
登记对象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并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审批(备案)
花名册》 。
(二)
各单位在上报审核、 审批、 备案时除应提交上述表格外, 还需提交包括单位基本情况、 工作人员登记情况及备案说明等内容的报告, 并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将所有登记的工作人员个人信息, 全部录入到数据库中, 形成磁盘。
其中, 报审核、审批机关时还需附能够说明登记对象身份的档案材料。
(三)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审核、 审批、 备案的程序及权限, 按照公务员登记的有关程序、 权限进行。
五、 有关工作要求
(一)
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是参照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周密安排, 认真开展工作。
(二)
今后新进入参照管理单位, 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人员, 要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规定执行, 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作为确认身份的依据装入本人档案。
(三)
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开展工作。
登记工作要责任到人, 层层把关,任何人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放宽条件。
对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人员, 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
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 应当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 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的人员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 工资、 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