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组团合同1甲方:乙方甲方自愿参加由乙方组织安排的旅游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等协商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签约共识及条件l、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组团合同,菁华1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旅游组团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方自愿参加由乙方组织安排的旅游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等协商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签约共识及条件
l、本合同加盖乙方合法注册登记的“南宁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南宁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乙方已按国家规定购买旅行社(国际社)责任险。乙方已向甲方介绍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交通工具意外险的情况,甲方可自主确定自行购买或委托乙方代购。如甲方不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损失。
3、合同一《行程单》和二《旅游安全须知》作为本合同的一部份,经甲、乙双方签约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甲方应向乙方财务部门直接交纳旅游团费或、汇款至乙方对公;无乙方提供的加盖合法备案“南宁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与“南宁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凭据,甲方不得将旅游款项交给乙方的从业人员个人,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负,而与乙方无关。
5、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3)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A、出境游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B、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C、住宿费;
D、餐费(不含酒水费);
E、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F、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G、导游服务费;
H、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I、旅行社(含境内外地接社等)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A、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B、办理离团的费用;
C、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D、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E、境外小费;
F、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4)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5)自由活动:特指《旅*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6)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或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7)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8)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在境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在境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
(11)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2)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出境游的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3)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条:旅游线路、行程与标准(须作选择的,以打√作为确认)
1、本旅游团团号: ;人数为:*: 儿童(不满14岁): 。
2、旅游线路: 。
3、旅游团集合始发地在: ;旅游结束散团地在: ;
4、旅游团出发时间:,
共 天,酒店住宿 夜。
5、地接旅行社信息(必填信息)
A、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B、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C、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6、旅*程、服务接待标准及其他合同上未列明的服务内容及标准等内容 以合同一《行程单》上
所列为准 。
7、 游览景点包含的是:第一道大门票(景点不收门票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景区管理部门
规定必须使用景区游览车、索道的,由甲方自行付费(景区不收游览车费、索道费或甲、乙双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
8、 保险:
乙方已提示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可以做以下选择(以打√作为确认):
A、□委托乙方购买:□国内、□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最高保额为(大写) ;
保费: 元/人 。(注:旅行期间所有意外伤害事故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条款承担)
B、□自行购买;
C、□放弃购买。
9、 导游服务(出境旅游均派领队)
派全程陪同□ 不派全程陪同□
10、特别说明:本条款内容在签约时尚未明确或需要变更的,以《行程单》、《出团通知》、《补充协议》、《情况说明》等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为准。
第三条:旅游团费与付款方式
1、 旅游团费:
*团费: /人,儿童团费: /人。
其中导游服务费(必填信息): 元/人。
其他费用:
。
合计:(大写) (小写)¥ 。
2、 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甲方于 前向乙方付清
□分期付款: 甲方于 前向乙方预付团费(大写) 。
(小写)¥ ,余款于 前付清。
乙方: 开户名称:南宁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琅东支行。
帐号:21021120XX300315685
3、 旅游团费包含的服务内容为:本合同及所列明的包含内容。
旅游团费不包含的内容如下(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A、甲方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B、甲方办理离团的费用;
C、甲方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D、合同未约定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E、行程中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托运费;洗衣费;通讯费;饮料、酒类费及其他个人消费;个人娱乐费用;小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旅程中因为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其他甲方的个人费用等;
F、国家或地方*政策性、季节性上浮价格所增加的费用;
G、未按*标准全额收费的儿童(含婴幼儿)的酒店床位、火车卧铺、景点门票等费用;
H、酒店内单人住宿的房费差;
I、甲方因违法、个人伤病及其他因甲方原因而造成的滞留,服务内容变更的相关费用;
J、本合同及中注明包含内容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就有关变更事宜约定明确。为保证团队旅游顺利进行,经全体团队成员签字同意,或在单位统一组织的团队中经随团单位领导或领队签字认可,乙方有权变更合同内容。
2、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经向甲方做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3、发生本条款第2条情形:
A、合同解除的,乙方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B、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C、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80%;
D、造成甲方滞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及其他个人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甲方承担80%。
4、旅*程开始前,甲方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甲方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5、 乙方招徕组团旅游,因未达到 人成团的,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境内旅游提前7日,
出境游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6、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已产生的实际费用及必要的善后费用后,将余
款退还甲方,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A、甲方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B、甲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C、甲方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D、甲方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E、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F、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
第五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与行程单及相关,若有不明之处有权在签订合同之前向乙方咨询,并已确认本合同与中无指定购物及另付费项目的内容;
(2)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及时更正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赔偿责任;
(4)有权拒绝未协商一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乙方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5)有权拒绝乙方的违规转团、拼团行为;
(6)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7)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8)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甲方应提前报名参团,签定旅游组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纳团款,旅途中甲方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其他需要的有效证件(儿童须提供户口本)。甲方提供报名所需的证件及相关资料以及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因甲方证件或所提交的材料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顺利出行或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服务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出境旅游须向乙方提交能有效使用的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10)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有义务在签定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比如有特殊病史、身孕)如实告知乙方,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因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由甲方承担。鉴于甲方的健康或其他原因,乙方有接受报名与否的权利;
(11)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各种证件,个人财物及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保管而损坏或丢失、被盗抢的,责任自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2)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循团队纪律,按期随团往返并有责任配合乙方工作以保证完成本次旅游。如甲方不遵守纪律,滞留不归,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或因乙方服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后采取过激行为,如拒绝入住酒店;拒绝上车、登机、登船、出入境等,造成自身损失的后果自负,造成乙方或团队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14)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15)因甲方要求调整行程及服务项目标准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书面说明或说明凭证,以利于乙方开展工作,保证团队顺利完成旅*程;
(16)甲方不得要求和参加违反法律法规的旅游项目。甲方擅自参加此类项目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不得采取各种方式,强迫乙方提供合同外的其他服务内容或强迫乙方改变约定的团队行程;
(17)旅游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乙方违约的,在乙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甲方应予配合,否则造成扩大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8)甲方有义务严格遵守团队行程活动的时间安排,特别是集中、集合时间,以免延误行程。如不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集中、集合地点导致误机(车、船)及其他旅游服务内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9)甲方若为单位统一组团并以单位的名义签定本合同的,则甲方有义务让团队成员详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团队成员遵守与执行合同约定。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3)有权核实甲方提供的身份证及其他旅行所须证件、健康等信息资料,若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或健康状况不适合参加旅游团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参加旅游团队;
(4)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甲方配合;
(5)有权要求甲方遵守合同约定的旅*程安排,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制止
甲方在旅游中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及其他不文明现象的言行。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
全的旅游项目,应向甲方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
(6)有权要求甲方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在为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种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当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费用,因此导致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9)乙方安排或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
(10)乙方所选用的履行辅助单位应确保为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合法经营单位;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12)在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13)积极协调处理旅*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条:免责条款
1、质量免责情形
因旅游活动环节较多,时空流动性强,涉及面广,难免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甲方应给予充分谅解。如一旦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当场向导游人员反映或指出,如导游不解决可向乙方经办人或质监电话(0771—5665999)投诉反映,并如实填写游客意见单,乙方将在当地妥善处理并解决;若甲方未提出和反映则视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或甲方无异议。
2、因下列情形而造成甲方权益受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乙方免责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约定履行;
(2)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有协助甲方的义务;
(3)非乙方直接原因导致甲方在机场、车站、码头、公共开放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财
产损失及其他权益损害的;
(4)非乙方直接原因的犯罪(如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及第三人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甲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5)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
A、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旅游服务设施,娱乐设施及行程内的活动内容已给予特别说明、提醒、劝诫或警告,但甲方仍不顾自身身体状况,风险控制能力而坚持使用或参加的;
B、乙方在提前获知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及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情况发生,将有可能影响到服务质量标准或危及团队安全的情况,已给予特别说明、劝诫、警告或提出变更合同的方案,但甲方仍坚持按既定的行程及质量标准执行的。
(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团队飞机票(火车、船票、长途汽车票)的退票、改签、更名、延误等变更情况按相关航空公司(铁路、公路、船务运输部门)的政策办理,乙方不承担其中增加的费用及由此导致的其他责任;
(7)因甲方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甲方。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甲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特殊情况处理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行程开始前(出境游30日以内,国内游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6款约定由乙方在行程开始前(出境游30日以内,国内游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出境旅游国内旅游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如按上述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甲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结退款手续。
(2)甲方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结退款手续。
(3)因不听从乙方及其导游、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甲方的过错,使乙方、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甲方赔偿损失;
(6)甲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7)甲方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
措施不予配合,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应当按迟延的金额每日支付%的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9)甲方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某项团队约定的服务项目,均作自动弃权,所交费用概不退还。因甲方的责任造成不能随团旅行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约定外的项目的(包括增加景点,娱乐项目等),应当事先征得甲、乙双方的书面同意;
(10)甲方在旅途中不守时及自身原因造成误机、车、船或贻误游览行程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1)甲方在旅途中因自身伤病无法进行旅行时,乙方扣除已产生的实际费用和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后,将剩余团款退还。医疗费用及在当地滞留期间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行程开始前(出境游30日以内,国内游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甲方在行程开始
前(出境游30日以内,国内游7日以内)收到乙方不能成团通知,且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出境旅游国内旅游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乙方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甲方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程(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与甲方出现纠纷时,乙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因履行辅助人的过失、过错而造成的服务质量问题或人身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与履行辅助人共同承担,甲方有协助乙方进行调查取证及向履行辅助人索赔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证明、证据等必要材料)。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行程单》,二:《旅游安
全须知》)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抵达散团地,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