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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菁选3篇

发布时间:2023-03-27 16:40:06 来源:网友投稿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开、公*、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菁选3篇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开、公*、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招标拍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指市、县人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除外。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县人民*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拍卖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的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人民*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投标、竞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拍卖文件对投标人、竞买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2

  第六条 市、县人民*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 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市场需求和上级人民*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第七条 招标人、拍卖人应当根据本级人民*的招标、拍卖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对计划招标、拍卖的每幅地块,在招标、拍卖前会同规划、建设、房产、财政、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批准,并向同级人民*行政*门备案后,方可具体组织实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八条 招标、拍卖方案必须包括该幅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拆迁安置、场地*整,出让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以及其他条件等内容。其中,规划设计条件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应按不低于已公布的基准地价的原则确定。

  招标底价或者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参加招标、拍卖方案制定和招标、拍卖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提供招标、拍卖的国有土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

  (二)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土地使用权属明晰;

  (四)已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土地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已明确。

  第十条 招标人、拍卖人根据招标、拍卖方案制定招标文件或者拍卖文件。

  招标、拍卖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或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

  (二)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四)投标地点、截止日期或者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申请的截止日期;

  (五)评标标准、方法或者拍卖规则;

  (六)开标地点、时间或者拍卖地点、时间;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对招标、拍卖的地块应当实地勘察。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或申请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竞买申请书截止时间后收到投标文件或竞买申请书的;

  (二)未在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标文件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中标或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拍卖人于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10日内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中标人或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进行的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项目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经同级人民*批准,招标人、拍卖人可以委托具备应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企业实施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并依法予以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拍卖企业应当在招标人、拍卖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拍卖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拍卖人的规定。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招标、拍卖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由上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批准使用土地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投标、拍卖活动中,与招标、拍卖人串通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同意后,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投标、竞买人串通投标、竞买,压低标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与招标、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必须赔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让金的,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招标、拍卖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全部支付出让金的,招标、拍卖人未按约定的期限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活动中,接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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