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管理制度1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停车管理制度,菁选五篇,供大家参考。
停车管理制度1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四、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是在公司安全科备案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无备案的、外来的、包括公司其它的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5、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公司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时巡查,遇突*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随地倾倒残液。
六、公司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3、*局消防部门对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4、环保部门对停车场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七、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八、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公司停车场限速10公里/小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九、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停车管理制度2
北京外卖餐车统一标识或出台非机动车辆管理条例近日,北京市*局副局长张兵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务咨询会上表示,外卖送餐车将进行统一标识,企业要准确登记车辆、驾驶人、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在会上,多位*反映随处可见的外卖送餐车存在很大的交通隐患,为抢时间而违反交通规则等现象时有发生,交通意外发生后不便寻找事主,获得赔偿。这与快递三轮车当初面临的情况非常类似。据悉,去年12月初,市*交管局联合行业协会对全市5.7万辆正规快递三轮车统一了车身标识。“下一步对外卖送餐车也将进行统一标识”,张兵表示,“目前交管部门正在与百度外卖等多家外卖公司进行协商。”
他介绍道,统一标识,实现一车一码,一车一人对应管理。同时,交管部门还要求企业准确登记车辆、驾驶人、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方便交管部门在现场处罚时记录并交由所属公司再进行追查。
张兵还透露,为了规范管理快递三轮、送餐车、老年代步车等各类非机动车辆,今年,立法工作也在研究当中,有望出台《北京市非机动车辆管理条例》。而目前,交管部门正在通过企业方面掌握全市送餐车的相关数据,针对送餐电动车的培训,也将与统一标识工作同步进行。已有多家送餐企业已经接受过相关培训。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房管、*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停车管理制度3
为维护辖区道路畅通,车辆停放、行驶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7座以上客车、1吨以上(含1吨)货车不得在辖区内停放。
二、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车辆入内,2.5吨以上货车、大型客车、农用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小区。
三、业主、客户拥有的车辆(人心所向轿车、7座以下客车、1吨以下货车)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业主、客户自有车辆均应入库停放,未入库或没有车库的应在划定车位停放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摩托车、助动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放入储藏室内;不得在消防通道、非停车场地及他人的车库(位)前、储藏室门口停放。
五、外来临时车辆(非业主、住用人)进入辖区必须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划定车位停放,离开辖区应自觉接受检查,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
六、房屋装修户运送材料的超载车辆进入辖区,须经管理处同意。
七、车辆应严格遵守辖区交通标志提示文明行驶,不鸣号、限速在10km/小时以下。
八、不得在辖区范围内洗车、学习驾车、修车、试车和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漏油、漏水的车辆不准进入辖区。
九、不得擅自挖掘辖区内道路或在道路上任意堆放物品。
十、不得在辖区主干道上玩耍、搭席乘凉、踢打球等。
十一、小区主、次大门口禁止停放车辆及堆放物件,确保小区出入口道路畅通。
停车管理制度4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对公司商场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商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项目经理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商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商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商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遵守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
停车管理制度5
1、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穿戴整齐,负责对停车场内车辆的停放和出入进行管理;
2、实行早、中两班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遵守规章制度,上班不得擅离职守,若需要请假,必须在前一天告知上级,以便工作的另行安排;
4、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必须认真核查进出车辆的型号、车牌号与进出卡,切实做到一车一卡准确无误;
5、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凡在管理中发现进出车辆无故走反进出方向,必须及时提醒,为其指明路线;
6、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在管理中发生任何危机状况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且向上级汇报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
7、新进停车场秩序维护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服务用语、停车场收费系统操作等相应培训,其他人员必须不间断地进行相应危机处理培训;
8、停车场秩序维护员上班前必须对停车场岗亭及停车专用设施进行简单检查及保养,发现问题须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找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9、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在上班时间不得在岗亭里吸烟、吃东西
停车管理制度 (菁选5篇)扩展阅读
停车管理制度 (菁选5篇)(扩展1)
——停车场停车管理制度5篇
停车场停车管理制度1
一、停车场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配备适当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合格。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佩带统一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2、遵守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服务。
3、车辆每次进入小区和停放时,应与车辆管理员共同检查车辆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并做好记录。
4、协助*机关搞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和检查登记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机关报告。
二、车辆驾驶员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管理服务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
2、离车前关闭电路,上好防盗锁,关好车窗;
3、不得有鸣喇叭,长时间使用遥控器发动车辆等扰民行为;
4、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污染物品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
5、不得拆散部件、大修车辆及排放污染物;
6、按规定参加机动车辆保险;
7、按规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费。
三、小区停车场,机动车每昼夜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5元;四吨以下中型车辆每辆6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的不收费。
停车场停车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停车场停车管理制度3
一、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职责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职责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停车场停车管理制度4
1、为充分利用和管理好xx大厦停车场,有效地为客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2、本停车场为室内停车场。停车场对本大厦客户实行长期租用服务,对商场购物及外来办事车辆供给临时服务。
3、停车场采取非固定车位方式,对车辆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保安24小时值班)。办理月租、季租、年租的客户需先在物管部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否则,按临时停车式收费。
4、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车卡号”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出车。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ic卡,要随身携带。“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保安部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5、停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6、进入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7、进行车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理解管理人员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8、停放车辆时应坚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
9、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污染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本大厦停车场内停放。
10、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坚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11、车场巡逻人员对停放在本车场的车辆详细登记、发现车场有损,及时报告收费人员,详细登记什么位置有损坏并登记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重大事件报告主管,填写《异常事件登记表》。
12、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供给车位使用,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职责,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停车场停车管理制度5
(1)住宅区停车管理制度
①为了小区车辆管理安全有序,物业服务处依法循章对小区内车辆交通、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②根据小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正确指挥小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③巡防队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防止各类事件发生。
④门卫要坚持登记制度,对外来车辆要登记车号、车型,检查、登记放行。
⑤禁止载重车(5吨以上)、集装箱车、载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的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住宅小区。
(2)、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相关的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3)、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⑤机动车辆在本小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4)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车)实行统一保管。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2、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3、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办理相关手续;
4、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5、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6、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7、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8、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9、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10、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11、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员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停车管理制度 (菁选5篇)(扩展2)
——单位停车管理制度3篇
单位停车管理制度1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公司员工机动车辆秩序,保障公司内交通畅通,特订立本规定,供公司员工遵守,并作为公司员工车辆停放安全管理的依据。
一、区域规定:
1、本规定仅规定了公司蕴川路厂区的员工机动车停放区域,在蕴川路厂区之外工作的员工若驾车进入蕴川路厂区,须将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区域内。
2、公司员工应按对应安排的`停车区域停放,具体停车区域详见所发《车辆停放证》,注意不要占用公车停车位。
3、原则上按照员工工作所在部门就近安排停车。
二、管理细则:
1、员工需停放车辆应报员工所在部门,由各部门核对员工姓名、手机号码、车型、车辆颜色、车牌号等信息,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备案、领取《车辆停放证》。
2、若有新增、更换车辆或牌照,请事先告知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及时上报安全*备案,获准并领取《车辆停放证》后,方可停放车辆。
3、《车辆停放证》为员工驾车进入公司蕴川路厂区的凭证,驾车进入公司前,请务必将《车辆停放证》放置在车辆方向盘一侧的挡风玻璃内以备查。
4、员工停车位仅供员工车辆停放使用,外来车辆应遵照保安人员的指挥停放在临时停车区域。
5、员工车辆必须按规范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及指定区域内,车辆须停在划线内,不得影响车辆通行,阻碍交通。
6、员工若遇到指定停放区域已停满的情况,请及时联系保安人员,按保安人员指定的临时停放车位停放车辆,不可自行随意停放。
7、车辆停妥后,请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车门已关好,以防物品失窃。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公司不负保管及遗失赔偿责任。
8、在驾驶室内不得抽烟,车内垃圾应丢弃到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
9、车内不得放置危险物(如易燃物、易爆物等),保安人员如发现可疑车辆时,车主应主动开启车门及行李箱接受检查。
10、禁止冲洗车辆,只能以擦拭方式清洁车辆,以避免地面积水确保场地干净。
11、严禁乱(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门造成噪音。
12、停放的车辆若发生故障需检修,车主应先将车移离车道,以免妨碍交通。检修人员或检修车辆进入,车主应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复,场地恢复原状后方能离开。
三、违规处罚
1、员工车辆停放管理部门为安全*。
2、安全*对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获或举报核实,将视情况对车主进行教育或按50元/次予以处罚。
3、被处罚车辆车主须在5日内到安全*办理处罚手续。逾期未缴纳罚款,将予以双倍处罚。
4、对不服教育屡次违法规定的车辆,将禁止进入公司。
四、其他:
本管理规定从20xx年8月18日起开始实施。
停车管理制度 (菁选5篇)(扩展3)
——车库停车管理制度
车库停车管理制度1
1.所有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的秩序。
2.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管理采取一车一卡制,进时取车卡,出时交车卡。如无车卡,小区安管员有权不予放行。(车辆停放期间,车主若不遵守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自行承担,后果自负)
3.车辆在驶入停车场时应该慢速行驶,5公里/小时以下,不得抢行或高速行使,下雨、下雪天更应小心慢行。
4.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停车卡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不得阻塞通道、车道及妨碍其他车辆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5.送货员提货车辆在进入停车场时,必须提前通知门卫保安人员,并遵守停车场的限高标志,货车在载货、卸货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载货、卸货完毕后应立即驶离卸货区,以免阻碍交通。
6.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停车卡等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务必随身携带, 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否则,车主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8.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9.使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交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0. 本停车场只向使用停车场停车的机动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因本小区、本停车场的`实际设施和状况,为了避免和减少由于意外事故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停放于停车场的车辆,车主须为车辆购买“车辆综合保险”,如发生碰撞、划伤等以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对未办理“车辆综合保险”的车辆,本车场不予停放保管。
11. 停车场使用人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12. 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使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为。
13. 停车卡为一车一证制,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停车卡,拒绝停放。
14. 入场车辆应自觉保持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或修车,不得将车内的垃圾废物任意摆放,应放入垃圾桶内。
15. 租用固定泊位的车住应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所有车辆均应按照停车场现时有效的收费标准缴费,按照租赁合同上所填的日期计算,每月车位租金必须于5日以前缴纳,如不按时缴纳,我公司有权自动解除该协议,其优先权将给予其他车辆。
停车管理制度 (菁选5篇)(扩展4)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0篇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
(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集中管理。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具体负责机关公务车辆调度、维修、保险、检验、报废、更新、车辆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驾驶员就安全知识、保密知识、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等进行学习教育。
(二)实行车辆安全行车记录、油料、维修等台帐制度,作为对驾驶员行车安全奖、节油奖和年终综合考评依据。
(三)局机关工作用车实行派车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机关其余人员不得私自调遣公务用车。车辆运行范围超出城区范围的,用车股室须填写派车单,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安排车辆。
(四)除工作需要及特殊情况外,局领导上下班一律不予接送;上班八小时以外、双休日、节假日公务车辆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私自使用公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责任自付。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能使用。
(五)局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外借的,经办公室主任请示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外派。
(六)长途用车返回后,驾驶员须向办公室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检修、保险、用油等具体事项由车管人员负责,并经常督促检查。机关公务车辆必须始终保持卫生清洁,性能良好。
(二)局机关车辆必须在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加油,凭加油发票报办公室初审、局长签批后报销。
(三)局机关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投保。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按“择优价廉”和“同一类型、同一标准”原则比选确定保险公司后,进行统一定点投保。
(四)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办公室按“择优价廉”原则比选确定维修企业,统一定点维修。
(五)确需维修的车辆应由驾驶员事前填写报修单,经办公室预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审签后维修;维修费用在1001至2000元的,由局主要领导审签后维修;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由车辆维修点提出维修方案,办公室车管人员现场核实,办公室、财务审计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后才能维修(报帐时附维修清单)。车辆大修,须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才能送厂维修。换下的汽车零部件由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统一作价处理。车辆在出车途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汇报,经同意后可就近修理,返回后补办有关报批手续。
(六)车辆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1、一般费用如加油费、停车费、过杆费、行车补贴、差旅费等每月由驾驶员填报《费用报销单》,经局办公室、财务审计股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
2、车辆保险费、车辆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办理,办公室、财务审计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送局长审批。
3、洗车实行包干制,每车每月300元,定点洗车。
(七)随车工具、器件、证件应妥善保管和爱护。车上需购置工具、器件等物品须经车管人员核实,报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购置。
(八)局机关聘用驾驶员年龄限制在50周岁,年满5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续聘。特殊情况需报局党组审批。
(九)局机关聘用驾驶员在聘用期内的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由聘用单位支付。
(十)驾驶员考评。局机关所有驾驶员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考评,并按季考评,年终综合评定。局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驾驶员行车安全知识学习教育。局机关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遵守各项规定;对因公因事未参加学习的驾驶员,要进行补课。
(十一)驾驶员守则
1、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持局机关驾驶员的礼仪形象;
2、严守纪律,服从调度,不得擅自借出、私自使用车辆;
3、遵守职业道德和住建规则,文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严禁驾驶过程中打电话、发信息,严禁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4、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严禁车内吸烟,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卫生;
5、严格执行车辆例行保养规定,爱岗敬业,坚持出车前、途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准确报修,消除安全隐患。
6、遵守工作保密制度,严守单位秘密;
7、不得以住建局或领导的名义向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等“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也不得代替领导收受礼品、礼金。
(十二)绩效考核
1、根据xx县财政局《关于印发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行车补助开支规定》的通知(沐财发[20xx] 39号)文件规定,结合xx住建局工作实际,按以下标准执行:
(1)行车补贴
①驾驶员当月无违章行为,无责任事故,遵守劳动纪律,全月安全行车(不碰、不撞、不挂),按0.10元/公里发放行车补助和安全奖300元。
②汽车驾驶员出车到外地住宿,停驶一天以上者,可按出差人员补助标准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2、责任事故
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补罚款,单位不予报销,造成责任事故,要视期情节轻重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驾驶员适当处分和经济赔偿。
①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费(车辆损失和赔偿费),由驾驶员负担百分之十,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并扣除安全奖励,扣发全年奖金。
②双方负共同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由驾驶员赔偿百分之五,但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扣除安全奖励,扣发半年奖金。
③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由驾驶员赔偿百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300元,并扣除安全奖励。
3、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出差到外地,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有存放条件的地点,如发生被盗自行负责。
(十三)行车记录
局机关驾驶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并按月向办公室车管人员上报下列情况,作为对驾驶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适时予以汇总公布。
1、每月行车公里数;
2、每月维修费用;
3、每月用油量;
4、每月违章、违纪等情况;
5、每月长途出车情况;
6、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情况;
7、车辆按规定停放情况;
8、其他有关情况。
(十四)奖罚措施:
驾驶员全年保持安全行车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年终目标奖金。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被聘用驾驶员直至解除协议,予以辞退;在职正式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1、驾驶员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驾驶员和肇事者自负,并扣除驾驶员全年奖金;
2、不服从调度,无故不出车的,扣发当月行车补贴和安全奖;
3、夜间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私自出车的,扣发当月行车补贴;
4、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6、出车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名誉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7、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2
为保障学校车辆安全、经济、高效的运转,切实做好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工作效率,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公务用车范围
公务用车是指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因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公务需要而使用的车辆,以及因公务需要从校外专门包租使用的车辆。
公务用车一般用于以下情况:
1.校级领导外出开会、办事用车;
2.学校各类集体活动用车;
3.接送重要文件及上级考试试卷等;
4.物资采购用车;
5.对外接待用车。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派车。
校长办公室按以下原则派车:
1.使用车辆尽量考虑现有闲置车辆。
2.部门用车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填写派车单,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并通知专职司机出车。在出车过程中,如超出派车单所定时间、地点应及时告知校长办公室。司机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出车。
3.教研活动一般情况下自行前往,如车辆没有出车任务,且教研活动3人以上者可安排出车。
4. 车辆调度困难时,按急事、远路先用的原则安排。
5. 在校车外出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租车,须经校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并填写用车单,须在用车单上写明:用车事由、地点、往返时间。节假日原则上不派车,如确需用车,也应提前申请。
6.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安排车辆接送教职工早早读、上下班及晚自习。周末及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公务用车在使用和停放过程中,驾驶人员对车辆安全负担一切责任。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增强防护意识,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行政部申请派车并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车队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部分车辆须由董事长签字批准),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者,车队负责人有权拒绝派车。
第五条 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报请车队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交车时补签《派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存档。
第六条 车队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市内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按行政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八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人员负责。
第九条 每辆车须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出车信息由驾驶人员填写,乘车人签字确认;行政部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里程表和行驶记录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数扣罚当事驾驶人耗油款。
第十条 车辆使用人在办理公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中所规定的时间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致电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向驾驶人员提出违反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否则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车辆是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的,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经董事长特批后方可做为他用。
第十三条 凡公司员工及其直系家属需借用公司车辆私人使用时,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派车申请单》上注明“***私用”,车队负责人签字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出车,并在车辆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费的燃油费用。
第十四条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车时,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损失由使用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经手借出车辆责任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第三章 车辆的停放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和行驶证交至行政部;车辆驾驶人员接公司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人员上班时间的,可提前一天领取钥匙和行驶证。
第十七条 未出车时,车辆应停放于指定停车场内,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未经董事长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存放或开出停车场私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车辆需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所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由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额承担,并按相应车辆油耗比例及行驶公里数承担燃油费及车辆磨损费。
第二十条 燃油费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一车一卡,公司车辆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执按月交财务部,财务部须每月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及用油量进行核查。
(二)车辆办理加油卡后,驾驶人员须在出车前到行政部登记领取加
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长途行车需现金加油的,应上报车队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并开具正规发票回公司报销。
(三)驾驶人员领取加油卡外出丢失的,应自行承担再次办卡的费用;卡内资金因丢失被盗用的,驾驶人员应按上一次加油完毕所打印单据的卡内所剩余额进行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
(一)各类车辆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二)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车队负责人统筹安排。
(三)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车队负责人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四)车辆须在指定厂家维修,维修时司机应在现场监督,以保证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如出现增修项目,应及时汇报,维修后按维修申请审核无误后方可在价格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弄虚作假,严加处罚。
(五)车辆损坏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复的,由车队负责人统一采购并予以换修,以降低修车费用。
(六)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的,在不影响安全行车前提下,应将车辆驶回公司检验后送修;无法行驶时应先向董事长请示,根据实际情况送修,未经请示的修理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七)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决定驾驶人负担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费用管理:
(一)车辆行驶每年所需缴纳的通行税费、年检费、维修费同车队负责人审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
(二)车辆出省外出公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必须先经车队负责人连同《用车申请单》、《车辆行驶记录表》进行审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费用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做出合理有效说明的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在出车中由于驾驶人员管理不当所造成停车卡、行驶证丢失或车内物品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行政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行政部协助处理,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公务用车发生事故后由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扣除保险理赔后的其他费用,由驾驶人员和公司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一)我方车辆负全责时,驾驶人员承担60%的费用;
(二)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40%的费用;
(三)双方车辆负同等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20%的费用;
(四)我方车辆负次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10%的费用。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4
为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率,节约公司车辆使用的费用,使之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此办法。办公室负责对列入公司管制车辆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财务负责对相关发生费用审核控制。
一、为合理调配车辆,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并须提前半天交办公室安排车辆,否则不作安排(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二、 用车人员/驾驶员出车一律到办公室申请,登记后出车(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出私车。
三、严格按规定时间出车,按时返回,返回后及时通报办公室,驾驶员不得无故离岗。
四、 办公室在安排出车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车,用车人员应该服从。
五、 有驾驶执照的部门负责人允许自行驾车。如需自行驾车,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登记领取车钥匙,用车返回后应及时交还。
六、 原则上实行驾驶员定车定人安排,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作适当及时调整。
七、 车辆保养
1、 驾驶员应及时保养、维护好车辆,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保证使用车辆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行车安全。如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正常运作时,要及时报告办公室,妥善解决,以备用车之需。
2、 公司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院内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驱车外出停放,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3、 每次接车或出车前,驾驶员须检查车辆外观各部位的完好状况。如发现意外损坏,应查明原因。否则按驾驶员意外损坏处理。
八、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行车线路及违章
1、 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过路费、油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除规定由相关部门主管外(如保险费),驾驶员凭发票、出车单等单据按照《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进行报销。
2、 车辆需要修理或添置各类用品时,先填写“申购单”经总经理审核,并报办公室核准后,填写“维修保养记录表”,事后开票附申购单经办公室初审,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如在行车途中,发生非人为的故障(如爆胎等现象),司机必须立即打电话报告办公室后,再进行维修。回公司后必须迅速补上相关手续。
3、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驾驶员须自行负责车辆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4、 公司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公司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如有违章而不按时交纳罚款,一经发现除赔偿外,公司将从严处分。一个月内如发生超过3次违章事故,驾驶员给予开除处分。
5、 出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公司方驾驶人员责任,除责任人必须承担肇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外,公司对驾驶人员将给予处分。
九、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用车、驾车,违章及事故处理按以上规定执行。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5
为了加强旅行社旅游用车制度,杜绝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选择合法、手续齐全正规的旅游客运公司。
二、旅游用车必须有相关部门要求的“三证一单一牌”,即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安全例检合格单和旅游包车线路牌,必须有完备的有效的乘客座位险。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车况良好,无重大投诉。
三、旅游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并按期参加培训和通过年审。
四、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辆必须与营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车辆牌号、驾驶员、旅游始发地和目的地、行车路线、安全责任等安全条款,明确费用“公对公”结算方式。
五、行车中,驾驶员要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不与乘员闲谈,不帮乘员捡拾物品,确保行车安全。旅行社要按行程所需落实双班驾驶员并安排路途食宿。
六、随同导游兼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行车前,导游员要提醒旅游者摆放好物品,防止行李砸伤碰伤乘员或损坏物品;行车中,提醒旅游者照看好自己的小孩,不准在客车通道上行走或奔跑,防止摔伤;遇到颠簸路段,提醒旅游者拉好扶手,防止碰伤。
七、遇到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和行车安全规范驾驶,导游员要善意提醒,及时纠正违规驾驶行为;对不服从劝告、继续违规驾驶的驾驶员,要令其停车,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要与旅行社联系,请求撤换驾驶员,确保安全。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6
一、司机工作职责和业务要求
(一)忠于职守,听从调度,服从指挥。因公务用车出差时,司机应随叫随到,迅速到位;不出差的情况下,在局里正常上班,接受领导分工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获准,方可外出,司机不经批准不能使用工作车外出办私事。
(二)钻研业务,熟悉车辆的各种性能,自觉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每次出车前,都要对车辆进行检测,查看是否存在故障,有故障应及时修理,如不能自己排除故障,应及时请示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在征得同意后,由办公室派人会同司机送车进厂维修。每次出差回来,要及时将小汽车清洗干净,并将小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避免发生意外。
(三)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车辆驾驶操作程序,严禁酒后开车、盲目开快车和强行超车,确保行车安全。严禁交车给无证人员驾驶,以免无证驾驶人员因技术不娴熟、操作不正当造成交通事故。
二、车辆调度
(一)车辆调度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任何人都要以服从大局为重,首先满足公务需要。
(二)本局车辆的调度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因公用车人员,每次都必须填写派车单,说明用车时间、用车事由、到达的目的地、申请车用油数量,并将派车单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经同意后,因公用车人员将派车单交给办公室存档,作为同意派车的依据。办公室凭派车单方可调度车辆,并通知司机准时出车。无派车凭据或没有征得领导的同意,办公室不得擅自派车,司机也不得随意出车。
(三)在县城办理公务,路程较近的一般不派车。长途出差者除局领导外,其他干部一般不派专车,确因工作任务紧迫或繁重需要用车的,且在局长或分管副局长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车辆。
(四)小汽车所需汽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油票。每次出车前,由司机或因公用车人员凭派车单与办公室办理车用油有关手续,签名领取油票。坚持“按量所需”的原则,车油统一列表核量如下:
三、车辆管理
(一)要健全每辆公务用车的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一车一档就是一辆车购置回来之后,即制定一份档案,保存好车辆购置时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并做好该车每次加油、维修、保养、购买保险等记录)
(二)要严格实行车辆定点存放和节假日封存。如遇特殊情况需在节假日执行公务用车的,需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备。
(三)严格执行“三定制度”。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文件要求,做好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各项工作,以此降低运行成本,便于建立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管理档案,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杜绝转嫁、摊派、隐匿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等现象。
四、本局干部、职工因私事用车
(一)干部、职工原则上严禁公车私用,但如遇特殊情况用车,也须填写派车单,在征得局长或分管局长的同意下,方可安排车辆。
(二)干部、职工因私事用车,燃料费自付。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7
为加强管理,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机关,特制定委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与管理
1、车辆由部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本部车辆主要保证工作用车,优先安排离退休老干部就医、会议、因公外出等方面用车。
3、部领导用车相对固定,遇有长途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办公室可做适当安排。
4、各办公室工作用车经所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派车。
5、节假日、双休日统一安排值班车辆。非值班车辆定点存放。部领导或其他因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6、严格控制非公用车及车辆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委领导批准。私自外出或外借造成车辆损坏或发生事故的,由驾、乘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7、车辆外出须向办公室报告登记,并以此作为出差补助依据。
二、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
1、在*采购指定单位进行车辆加油。
2、车辆维修要本着节约原则,坚持询价制度。由车管人员、驾驶员在经多家询价后,提出维修及装具预算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部分管领导批准,持维修通知单到指定修理厂维修或换修装具。未经批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3、严格加油登记手续,不定期对驾驶员、加油情况、百公里油耗量等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通报。对弄虚作假兑换油票或为非部车辆加油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公家利益者,除其承担加油费用并扣发当月出差费外,属部正式职工的,进行严肃批评,取消年度评比和参评综合奖资格,属临时聘用人员的,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4、出发在外通行费等支出,随时报结,不得累报。
5、车辆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各车维修、加油、路桥等有关费用,须公开透明化。
三、车辆停放管理
1、所有车辆每天下班后和双休日、节假日必须按要求停放在指定地点。遇有特殊情况需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的,须由办公室批准。
2、由部办公室组织对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私自用车或不按规定停放者,一次口头警告,二次扣发当月出差补助费,三次停车待岗,并停发出差补助费直至上岗,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3、因私自出车或违反规定停放,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
四、奖惩
1、对年度内服务优良、遵守管理规定、养护车辆、节约意识强、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奖励。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不法行为或考核不及格者,取消评奖资格。
2、对累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两次的,扣发当月差补的50%,累计两次以上者不予发放。
3、因公出差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个人责任情况处罚。
4、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或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8
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县城内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下乡公务用车报办公室登记后由办公室派车;县外公务用车报办公室登记并开具派车单。
二、用车范围:
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否则,一经发现,按上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用车程序:
(一)用车前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指派出车车辆和驾驶员。
(二)用车人应按申请用途及路线出车,不得要求司机运载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人员及物品,或擅自改变出车用途和行车路线。
(三)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
四、油耗管理:
(一)公务车辆用油坚持厉行节约,实行里程与油耗相挂钩。
(一)车辆加油由专人负责。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五、车辆维修:
(一)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报修单,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汽车修好后按程序报批维修费用。
(二)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向办公室报告,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维修。
(三)车辆的清洁工作,由司机在出车前自行完成,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六、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应保证通讯畅通,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双休和节假日期间应在机关院内统一停放并将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严禁驾驶员在非工作日、非执行公务外擅自动用公务车。凡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由责任人承担后果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原则上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和年检。车辆保险到*采购定点单位统一办理。
(五)当公务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单位联系,依据单位的决定,作妥善处理。事后应提交事故报告。
以上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9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职能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配使用。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行政执法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1.行政执法;2.巡查监管;3.服务发展;4.接待上级有关人员;5.领导开会;后勤保障;7.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用车需提前申请。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上班时间。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分局使用车辆由分局长或分管副分怅调度。
(二)下班时间。机关车辆全部停放在机关大院;分局车辆回市区的车辆统一停放在机关大院内,停驶车辆可停放在分局车库。
(三)所有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停放在生活小区、酒店和娱乐场所。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二)严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车辆维护工作,保持车辆整洁。
(三)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一)公务用车一律进*采购中心指定维修企业维护保养。
(二)车辆保险实行招投标统一管理。
(三)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料和苏通卡管理
(一)公务用车实行加油卡制度,因出差等特殊情况,须报办公室领导批准。
(二)车队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三)苏通卡实行一车一卡,按需办理。严禁将苏通卡用私车上。
(四)苏通卡由财务科统一充值,结报相关费用。
八、事故处理
(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单位负责。
(二)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相关规定处理。
(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立即与办公室联系。
(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办公室处理。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0
为加强离退休工作处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发挥车辆的作用和确保行车安全,节资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原则
(一)车辆使用范围:
本车辆为离退休工作处办公用车,供本处全体工作人员公务使用。
(二)车辆使用原则:
1.优先保证殡葬用车;
2.同等情况下市内用车要让位于市外用车;
3.用车实行预约登记制度;
4.用车发生的费用从使用科室各自经费中支付。
(三)车辆使用管理:车辆的管理,包括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调配等归口办公室。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二、车辆使用办法
(一)公务用车实行预约制度,各科室用车需征得本科室科长(主任)同意后与驾驶员预约。车辆出市区(不包括市属县)需要办公室主任同意,非工作时间各科室用车需向办公室主任申请,用车超过1天需向主管副处长请示。
在保证车辆优先使用前提下,其他同等级别的公务用车实行“先预约先使用”原则。后预约的科室如确实存在困难,可与先预约科室协商,征得先预约科室同意后方可调换或同时使用。
预约用车需提前在用车登记本上登记,且至少提前一天预约。
(二)提倡相同需求的用车科室,如踩点、购物等,在用车方向和时间上一致时可以合并使用。
(三)驾驶员要将车辆使用及加油记录录入电脑,并将一周内的用车单统计后交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每周请各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作为车辆费用报销依据并存档。
(四)实行“净车”交接制度,即前一位驾驶员要处理好驾驶期间所有交通违章记录,并将《公务车用车派车单》、《公务车用油记录表》记录清楚,将车辆打扫干净,方可交给下一位司机。以保障违章记录及时处理和行车记录的连续性。
办公室在司机交接时负责查清核实上述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处理。
三、驾驶员基本准则
(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二)负责车辆的清洁、保养、安全及驾驶。不得在车上吸烟;正常工作时间或有预约工作任务的休息时间内不准饮酒。
(三)要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四) 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注意个人言行举止,用语文明礼貌,文明驾驶,保守秘密,不传是非,自觉维护好单位形象。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驶,不开隐患车,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超速驾车。
(六)驾驶员在出车前要充分休息,保证良好工作状态,确保行驶安全。
(七)由于违章驾驶所产生的罚款,单位不予报销。
(八)要服从调度,不得私自出车,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调动。
(九)要保证公务用车准时、准点及安全。
(十)不得将车辆借于外人驾驶。
(十一)无出车任务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楼下,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将车开回家。
(十二)要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出车单,请用车人认真核对行车里程、用车时间、过路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要保证出车单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十三)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通报情况,事后详细填写《交通事故情况报告单》,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处理结果详细填写,并附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结论。
四、车辆维修与保险
(一)驾驶员日常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发现危险性故障,应及时申请维修,提出维修意见,列出修理明细及预计费用,并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维修。
(二)车辆行驶期间出现故障如需维修,驾驶员应通过电话向办公室主任说明情况,批准后方可维修。事后须补填《车辆维修申报单》。
(三)对维修过程中发现的申报以外的维修项目,要及时请示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维修。
(四)车辆维修后的废件要拿回单位,存放在统一指定地点。
(五)车辆要做好相关保险,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乘客险等。
(六)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赔偿事宜。
五、驾驶员责任
(一)执行公务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如有额外赔偿费用,驾驶员本人确有过错的,其本人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驾驶员因擅自开车外出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处罚外,所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费用,如有额外赔偿费用,由驾驶员本人全部承担。
(三)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章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四)驾驶员隐匿、销毁、涂改原始出车记录或在报销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不得公油私加和倒卖油料,否则将处以私加和倒卖油料10倍罚款。
本管理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办公室。
本管理办法20xx年5月发布,20xx年11月修订。
停车管理制度 (菁选5篇)(扩展5)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3篇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1
为促进学校公车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公车的合理和有效使用,特拟定如下制度。
一、派车范围
(一)车辆主要用于校领导及学校公务活动的重要客人。
(二)学校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
(三)校运动队、艺术团队等比赛用车。
(四)会议用车。
(五)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须经校长批准。
二、派车手续
(一)需要用车的相关部门在钉钉OA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中写明用车时间、人数、用途、地点,抄送相关领导等待审批。
(二)审批通过联系办公室负责人员。
审批通过抄送办公室负责人员,并及时通过钉钉OA或电话与办公室落实情况。
(三)办公室负责人员联系农业大学车队。
办公室电话:0471—4304379,内线:4379
办公室负责人员与车队进行详细沟通,确定车辆、接送地点、时间及司机电话。
(四)办公室负责人员告知申请用车部门司机电话。
(五)车辆使用完毕后,用车相关部门需向办公室进行汇报。
三、相关规定
(一)学校领导、教职工不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私自驾驶公车,对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民事纠纷的,所有责任一律自负。
(二)车辆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每次出车须提钉钉OA申请。
(三)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期间,若因公确需用车,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并与办公室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出车。
(四)未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严禁将所派车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并经领导同意必须外借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驾驶。
(五)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2
一、总则
1、公用车辆管理坚持在校长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的原则。
2、公用车辆调派坚持合理性原则,优先考虑教育教学中心工作需要。
3、公用车辆使用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认真落实上级"公车封存"规定。
二、车辆调派
1、各科室申请公务用,需提前到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公务用车严禁私用。如遇特殊情况(如危重病人、学生急病等)可酌情处理。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忠于职守,服从安排。
2、驾驶员应做到遵章守纪,熟悉各项交通法规及车辆机械常识,勤检查,勤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驾驶车辆。每次出车必须提前检查车辆情况,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员每次出车回来,应及时检查车辆情况,对影响安全行车确需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按程序安排修理。
4、驾驶员必须按指定的地点、路线行驶。出车任务完成后,车辆一律入库或在指定车位停放。
5、驾驶员报销车辆费用票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报校长签批。
四、车辆保养及维修
1、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同意,由驾驶员到4S服务店安排维修。
2、车辆在行驶途中若遇临时维修,驾驶员可自行安排维修,但必须有乘车人员签字证明,由驾驶员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安排维修。
3、驾驶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车、换件的。
4、驾驶人员应按车辆保养规定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
五、油料管理
1、车辆加油费用的支付方式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办公室按各车辆实际所需,统一安排加油。
2、办公室不定期对公用车辆公里数进行抄录,核定车辆标准耗油量,结合实际情况检查车辆用油量。
六、责任追究
1、对不服从调度或联系不上的驾驶员,由办公室主任分别做出口头提醒、书面警告、责令书面检查等处理,并登记备案;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校长研究后处理。
2、不按规定停放,造成损失的,由本车驾驶员负责赔偿。
3、对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4、车辆在行驶途中,如因驾驶员判断不准确或出车前因发动机缺油、缺水,检查不准确造成损失的,视情追究责任。
5、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机械事故的,由驾车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每年发生两次以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进一步追究责任。
6、对不遵守交通法规,违反交通规则被扣证或罚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7、驾驶员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8、驾驶员未经同意,擅自修车、换件的,其修车工时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七、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3
一、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严禁超车。
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为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学生放学15分钟后车辆方能驶离)。
二、凡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查验,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
除公务车外,凡教师私家车辆上下班时必须由本人亲自驾驶,不得他人代驾,如当值保安发现,车辆禁止进出校园。
三、需进入校园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的相关车辆,一律由学校保安人员指挥停放。
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的部门负责人,需在来访人员车辆到校前通知安保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确保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课间活动时间。
(如发生意外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
四、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上、下班使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五、目前学校临时停车位为22个,其中1个为学校公务用车停车位(学校公务用车停放固定位子)。
因学校停车位有限,如遇车位停满后,晚来的车辆须自行找车位停车。
六、本校教师车辆及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后方能停放。
七、禁止在校园内清洗机动车辆,学校公务用车除外。
八、此管理规定由学校解释并执行。
本规定自20xx年5月23日起执行,如与本规定相抵触者,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景行小学潭中校区相关制度处理及期末绩效量化扣分。
停车管理制度 (菁选5篇)(扩展6)
——单车管理制度3篇
单车管理制度1
1.0由管理员负责单车库内的秩序维护和清洁卫生,做到单车摆放整齐,水管、地面洁净。
2.0原则上对无牌单车不予保管,单车进场给牌,出场交牌,单车管理员必须做好单车出入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准确无误。
3.0每月必须确保足额及时地对保管费进行收缴,出具收据,统一上交财务。
4.0摩托车保管费:25元/月,自行车:10元/月,对临时保管的单车收费标准为:摩托车2元/次,自行车0.5元/次。
5.0单车保管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服务时间:早6:00-凌晨2点),忠于职守,并须对保管范围内的单车的丢失承担责任。
单车管理制度2
油品调运分公司单车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调运工作正常运行,加强单车调运安全管理,保证车辆运输、油品质量、数量安全,参照《单车经营协议》以及附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承运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对单车的管理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油品调运分公司单车合作的车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大车队职责
(一)油品调运分公司大车队是单车合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单车业务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保管车辆挂靠协议书。
(二)加强本单位合作单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做好本公司所有合作单车台帐,收集车辆及车主信息并做好登记,做到一车一档。
第四条单车职责
(一)合作车辆必须具备原料油(气)承运能力,资质齐全,并将承运油品车辆的详细信息及时通报炼化公司备案。
(二)合作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承运其他油品,同时在醒目位置对所承运油品的种类、起止地点作明显标识。
(三)每日装车前,工作人员对单车提供的当日装车号,进行gps查询,确认设备运行良好的方可开票(炼化公司可监控)。
(四)合作车辆进入调出方装车区前,需将水箱排空,调运公司工作人员协同各厂操作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无水双方签字后方可进入装气(油)。
(五)合作车辆装车后,调出方和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对罐体所有施封口进行施封,检查施封无误双方签字后放行。
(六)合作车辆装车出厂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至指定停车场(路查点登记),到达停车场后,工作人员记录装车出厂时间和到达时间是否正常,超时的暂停卸车进行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合作车辆进入调入方卸车点前将水箱排空,经工作人员核对铅封完好无误后,此趟调运完成。
(八)合作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登记、且未向我公司报告,公司将依据罚款条例予以处罚(注:质量、数量均无问题也予以处罚)。
(九)合作车辆不得偏离gps监控的路线行驶,驾驶员有意关掉电源、破坏gps致使无法监控的,将取消该车辆运输资格。
(十)合作车辆需要维修,检罐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营的,需事先向油品调运分公司大车队报告,事后出具检罐证明等书面证明,经公司路查人员,gps监控核实无误后方可投运,否则停运。
(十一)路查人员每日对民营气(油)站等可疑路段进行监控暗查,详细记录,排除隐患。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五条为明确车主与油品调运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签订经营协议书。
第六条每月由大车队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参加的人员为大车队全体人员及自有车辆司机、合作车辆车主、驾驶员。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宣讲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通报当月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部属月度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条违章处理
(一)发生违章后,合作车辆应及时缴纳罚款。
(二)严重违章行为和违章次数超过陕西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时,车主必须落实办理停车处理、驾驶人员参加驾驶员培训班等处罚措施。
(三)车主未及时处理违章或违章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形象时,油品调运分公司大车队有权停止合作。
第八条事故处理
(一)合作车辆发生较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后,车主应立即向保险公司、交管部门报告,并进行理赔。
(二)合作车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车辆要求
合作车辆达到公司要求的报废年限后,应及时更新车辆,并告知油品调运分公司大车队备案。
第十条奖罚机制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如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每次罚款500元,累计发生三次,甲方有权取消其承运资格,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因各厂生产及所需油(气)量不确定,故甲方不承诺乙方每月的调运趟数,也不确定调运时间。但乙方必须依照甲方的调运计划,服从甲方的调度安排。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在节假日、天气变化等情况下,拒绝承运油(气)。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甲方有权取消其承运资格,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监督、检查。进入厂区的车辆设施必须齐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罩、灭火器、接地线),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不准将烟火带进厂区,爱护厂区设施。乙方在装车、验收、卸车时应予全程配合,如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或违规作业,每次罚款500-1000元,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甲方有权取消其承运资格,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管好运输票据,每车次承运前,必须向甲方交回上趟运输的有关票据,如有违反每次罚款500元,因票据未能及时上交对甲方结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酌情处理或取消其承运资格,并单方解除本协议。
(五)承运车辆必须专车专用,所承运油品必须由甲方确定,不得承运其他油品,同时在醒目位置对所承运油品的种类、起止地点作明显标识。
(六)承运车辆不得偏离gps监控的路线行驶,驾驶员有意关掉电源、破坏gps致使无法监控的",将取消该车辆运输资格。
(七)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优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八)一个考核季度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缴纳公司车辆的各种款项,按时参加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人300元的考核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实施。
单车管理制度3
为了小区单车的摆放有序、统一、整齐、美观,特制定小区单车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单车须按指示牌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准随意乱摆、乱放,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
二、停放单车时,请锁好自己的车辆。对未上锁的车辆,巡查人员要对车辆发出的警示提醒,并对未锁的车辆统一摆放到指定的地方保管,车主在认领时,工作人员需对车主进行确认,必须请业主签名后方可取走;
三、保安员对区内停放的单车进行巡查、登记、核实,以便规范车辆的停放;
四、发现异常,及时汇报管理处。
停车管理制度 (菁选5篇)(扩展7)
——后勤车辆派车管理制度3篇
后勤车辆派车管理制度1
后勤处为使车辆管理科学化,合理有效的使用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
1、办公室是后勤处车辆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调度、保险购买、安全行车管理、驾驶安全培训、车容车况检查、油料统计、新车购买、监督各室、中心对所属车辆的使用、车辆台账的检查及车辆费用审核等各项有关车辆管理的"工作。
2、车辆的备用钥匙和相关证件由办公室物资管理员妥善保管,建立并完善其所属车辆台账的建立和编写。车辆台账包括车辆信息台账、用车使用台账、维修保养台账、油料使用台账。并建立电子文档,每月交主管领导核查。
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1、本处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车辆。
2、本处车辆只能由办公室专职驾驶员和经后勤处考核并批准同意驾驶车辆的兼职员工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本处车辆。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3、遇职工突发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可直接出车,事后补报办公室主任。
4、每天上班后,驾驶员要先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料是否充足,车况是否正常,随车证件及手续是否齐全等,保证出车安全、迅速。
5、每天下班前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节假日和每天下班时,车辆凡未按时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的应及时报告,否则发生任何意外,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6、本处各部门负责人用车,直接向办公室物资管理员领钥匙,安排司机,方可出车,随行司机认真填好《车辆行驶记录表》。《车辆行驶记录表》随车存放,一车一份,不得丢失,每月将《车辆行驶记录表》交由办公室物资管理员记录存档。办公室主任每半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为登记者应呈报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犯者应给以处分。
对于部门大型活动用车需提前申请。填好用车申请单,经处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安排,方可出车。
7、全处车辆统一定点加油。
8、物资管理员做好每台车辆的油料使用台账,记录好每次加油的时间,数量,起始公里数等相关数据,每月将台账数据交主管领导稽查;
9、鉴于后勤处维修车辆车况都较差的实际,一般仅限于离石城区周边范围内行驶,禁止跑长途、上高速。特殊情况下破例,需经分管处领导批准。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擅自驾车外出肇事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车辆损坏及其他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2、驾驶员无出差任务时,应在办公室值班,不得擅自离岗;请假时,须将车辆钥匙交办公室。
3、驾驶员严禁在中午及出差期间饮酒,晚上饮酒,须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车辆调度安排的,应给予处罚。屡教不改者,辞退。
5、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车。
6、恶劣天气,注意安全,慢速行驶。
四、车辆罚款及交通事故理赔管理
1、车辆任何交通违章及罚款均由驾驶员自行解决处理,且不得耽搁车辆的正常运行。
2、车辆遇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与物资管理员(物资管理员需要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故全过程和责任,便于做出对该起事故的判断和联系保险公司)和本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与附近交警部门联系,等候交通部门处置。根据交通部门处理意见,由办公室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款处理。
3、因事故造成车辆及连带损失中,保险公司拒赔部分,据交警部门裁定责任,学校、驾驶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4、车辆出现故障后,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据安排到修理厂将车辆尽早修好。(按照交通法规和本办法行车的属集体承担违规行车,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小额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大额修理费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定损单向学校借款支付。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
本办法由下发之日实施。
停车管理制度 (菁选5篇)(扩展8)
——电动车管理制度 (菁选3篇)
电动车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并且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的特种自行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区(市、县)人民*组织实施。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物价、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商务、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关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九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机关交通、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并适时更新完善。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国家标准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相应电动自行车涉及信息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编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经营户(以下简称经营户)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并且已经列入产品目录。
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该电动自行车。
经营户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常识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擅自更换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消音、限速装置;
(五)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经营户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以旧换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经营户应当将收集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没有条件交生产企业回收利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存贮、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户进行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废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户建立并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记及其他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款规定材料齐全并且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不能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或者不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符合登记条件的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临时通行。
第二十二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受让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还车辆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牌证损坏、遗失的,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二十三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及其他车辆的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以上,并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携带行驶证;
(四)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五)转弯时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七)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
(八)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戴安全头盔;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酒后驾驶;
(二)载客营运;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拼装、改装、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五)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九)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
(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损坏市政设施的情况下,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和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体育场(馆)、展览馆、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可以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按照《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强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畅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拒不退货或者拒不更换该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三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退还其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违反本规定的不良记录,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且输入诚信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二十条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第四章通行、停放和充电
第二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六)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第二十九条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三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五章综合治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台账;
(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放电动自行车数量不得超过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配置必要人员对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维护;
(六)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铅蓄电池交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其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后驾驶的;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
(六)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举办者、管理者,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加强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其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驶、通行、停放和充电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并配合*、消防等部门,加强充电等活动的安全巡查。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生产、销售及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条未按本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通行、驾驶、充电和停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车辆标准与登记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交管部门对符合国家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具体办法由市*交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禁止对销售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车辆所有人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流程,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市*交管部门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和农贸(农批)市场管理者收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材料,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企业所在行业有行业协会的,可以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行业协会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交管部门;
(二)个人及企业所在行业没有行业协会的,可以由个人及企业向所在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社区工作站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交管部门;
(三)农贸(农批)市场的商户可以向市场管理者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市场管理者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交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市*交管部门应当运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发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号牌,依照核定的非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毁坏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更新登记。
变更、更新登记按照申请登记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民生服务行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登记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坚持自用原则,不得交由其他企业或者人员使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第三章通行与驾驶
第二十三条市*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公告实施。
第二十四条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交管部门确定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通行。
第二十五条市*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商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时段进行调整,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公告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不得饮酒驾驶;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十一)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十二)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十四)法律、法规关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要求安装号牌或者过渡期标识,不得故意污损、遮挡。
第四章停放与充电
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点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
(三)地下车库、住房和办公室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关地点。
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第三十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
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同时安装电器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由充电设施运营方设专人对集中充电设施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以及提供充电服务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责任制,购买合格产品,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建设、安装和验收,并建立充电设施安全档案。
负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
(二)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
第三十三条个人和企业应当向具备资质的商家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并保留购买凭证,以备查验。
蓄电池及线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损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得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
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由市*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由*机关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三条市*交管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生服务行业包括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医疗卫生行业;
(二)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三)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四)环卫清洁;
(五)外卖配送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
(六)农贸(农批)市场商户销售和配送货物。
市*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民生服务行业范围进行调整,经市*审定后发布。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放行驶证、号牌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放过渡期标识,有效期至20XX年8月1日。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3年。
停车管理制度 (菁选5篇)(扩展9)
——救护车管理制度 (菁选3篇)
救护车管理制度1
一、目的
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
卫生院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
(一)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每月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须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
(一)当医务人员接到急救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由接急救电话医生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护士长每天、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救护车使用规定
一、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或24小时开机,由急诊科主任、护士长签发派车单。司机接到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做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
二、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如情况紧急或通过电话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责督促患者补交。
三、住院患者要求到外院就诊、检查或请外院医生会诊、手术者,均按上述收费标准,交纳出车费。
四、每月末由救护车司机将每次派车单和收费单据校对后交财务科审查收支情况,按医院出车补助标准,结算出车补助费。
五、非医疗用车,必须经业务院长签发派车单。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查明责任者,按出车地点收费标准加倍罚款。
六、救护车作为医院的医疗服务用车,只能作用于抢救、转运为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及公共卫生防服务等工作使用,如有集体外出参观学习、因医疗工作接送外院专家、接受医用物资、医疗器戒的情况,应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审批同意。
七、卫生院必须聘请救护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院长及非专职驾驶救护车。
八、救护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病员服务。
救护车管理制度2
1、救护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并随时处于应急状态。值班司机接到急救指令后_分钟内必须出车。
2、使用救护车时值班护士必须详细登记出车时间、事由、人员等。
3、各单位救护车的数量、车牌号和车载通讯设备必须报市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登记,以备检查和调配。
4、各单位救护车只作医疗救护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5、救护车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医务科和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同时应尽快排除故障。
6、救护车每行驶____公里必须进行一级保养(间隔保养),并按规定进行年审、二级保养和车辆的报废。
7、各医院必须服从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的调度,不得以车况为借口拒绝出车。
8、救护车上必须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
9、救护车离开本单位执行任务,须报本单位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全市救护车动向。
10、救护车出动执行___急救任务返回单位时,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
11、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使用警报器和任务灯。
救护车管理制度3
一、目的
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任务。
二、适用范围
大方县鸡场乡卫生院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
(一)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随时督查救护车的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五分钟内必须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
(一)当医务人员接到120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五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由接出诊医生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护士长每天检查,急诊班、上夜、下夜三班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院办及分管领导,以便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院分管领导报告出车情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停车管理制度 (菁选5篇)(扩展10)
——特种设备吊车管理制度 (菁选3篇)
特种设备吊车管理制度1
1、司机作业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出断续铃声或警报。
3、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当启闭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当电源电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专管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用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启闭机工作是否都正常。
7、当风力过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
8、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存在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特种设备吊车管理制度2
一、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厂的安全检查要求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以最大限度减少三违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进入公司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
三、职责
1、供应部负责雇佣符合要求的吊车,满足公司的吊装作业。
2、保卫处负责起重机械进厂前的安全检查。
3、项目单位负责吊车进入现场后的安全管理。
4、设备部负责吊装现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5、工程部和项目组负责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传达给相关方。
四、工作程序
1、吊车的雇佣
供应部负责按以下要求雇佣公司吊装作业的车辆,外来施工方自行雇佣的吊车也应满足下述要求。
1.1被雇佣的吊车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定期检验,并且报告在有效期内。
1.2被雇佣的吊车要求能满足起吊物安全吊装的要求。
1.3被雇佣的吊车要配备相应的司机、司索及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应随身携带,所核准的项目应和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
1.4负责告知吊装单位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要自觉遵守我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
2、吊车进厂前的安全检查
2.1人员的控制。
吊装单位进入厂区进行吊装作业的人员应持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司机、司索、指挥等)在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进厂证,保卫处查验其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按照《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2.2车辆的控制
进入厂区作业的起重机械应持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流动式起重机首检检验结论报告》(报告样式和检查内容见附页)和《车辆行驶证》在保卫处办理入厂登记,并按规定佩戴防火罩,保卫处按照《车辆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检查,并告知司机入厂安全管理规定和车辆在厂区内行驶的安全要求。
3、吊车进厂后的安全控制
3.1项目组负责安排专人带领入厂的吊车按公司要求的路线进入作业现场。
3.2按照“我的区域安全我负责”的原则,项目组负责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的安全告知。
3.3吊车到位后,项目组负责联系各相关单位,并做好吊装前的准备工作。
4、吊装作业的管理
设备部吊装管理人员在现场应对车辆的以下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a)起重机械必须具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驾驶证、行驶证、吊装证等证件。
b)起重机械应性能良好,起重能力满足施工吊装需要,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c)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应无裂纹、无扭曲变形,连接牢固可靠。
d)钢丝绳、吊装带、索具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无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绳芯挤出等缺陷。
f)起重机械的吊钩应为锻造吊钩,并装设防脱棘爪。
设备部吊装管理人员在以上现场确认符合的情况下,方可按照《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5、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外来施工方在公司作业期间吊装作业的管理,由工程部和项目组负责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传达给相关方。
五、相关文件
1、《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车辆管理规定》
3、《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六、相关记录
吊装安全作业证
特种设备吊车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吊车检修作业中的`联系确认,规范信息传递、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实现检修安全顺行,特作如下规定:
1、吊车停死车检修时,必须在两侧吊车轨道上打道卡,在司机操作室对面一侧挂红旗、安警示红灯,以防被其余的吊车碰撞。
2、检修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厂调度室、本车操作司机联系停车事宜;钳工负责打道卡、挂红旗,电工负责安红灯;本车司机负责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凡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向值班调度汇报,由值班调度责成相关单位整改。
3、相邻吊车司机行车时必须做好确认,严禁碰撞道卡、红旗、红灯。
4、检修吊车时,严禁从高空落物。凡从车上往下吊物件,地面必须设专人监护,设安全防护圈,以防坠物伤人。
5、窜车时,检修位置清除各种障碍,必须达到通车条件,以防发生意外。
6、检修吊车结束后,安全措施谁设置、谁拆除;经操作司机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车。
7、检修吊车遇特殊情况由设备科临时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