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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全文,菁选3篇(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2023-03-31 12:20:07 来源:网友投稿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全文1  第十条市人民*应当组织编制城墙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全文,菁选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全文,菁选3篇(完整文档)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全文1

  第十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编制城墙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城墙保护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京城城墙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城墙保护范围由墙基两侧各向外延伸不少于十五米,特殊地段城墙保护范围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保护范围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外郭本体保护范围由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至五十米。

  第十二条 城墙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户外广告设施;

  (二)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四)倾倒垃圾,丢弃危害城墙安全的废弃物;

  (五)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六)拆城墙取砖、采石或者取土、种植作物;

  (七)擅自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

  (八)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九)从事造成城墙潮湿、高温、放射、振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设与城墙景观和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绿化带。

  现存城墙两侧八米以内不得种植乔木和危害城墙的藤蔓类植物;城墙两侧八米以外、保护范围以内应当选择不遮挡城墙和根系不破坏城墙的树种。现有树木影响城墙安全的应当迁移,遮挡城墙的应当修剪或者迁移。墙体两侧和墙顶危害城墙安全的植物应当定期清理。

  城墙遗址、遗迹及其两侧绿化应当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

  第十四条 城墙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不少于五十米。京城城墙特殊地段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构)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其中遗址、遗迹段不超过十二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一百米范围内不超过十八米;体量、风格、色调、密度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因公共利益确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批准。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和大型商业设施。

  第十五条 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拆除,对改造、拆除的建(构)筑物依法给予补偿。

  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影响城墙保护的建(构)筑物。违法建设的,由区人民*组织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建设人承担。

  建设控制地带内超过城墙高度的建(构)筑物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定高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墙现存段落及整体走向。

  宫城遗址范围内及其城墙遗址外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皇城城墙遗址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逐步拆除现存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原城墙拐点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进行展示。

  外郭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绿地,可以采用绿化景观标示城墙走向。

  第十七条 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

  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城墙遗迹的土芯夯土层应当保持稳固。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护城河环境整治工作,改善护城河景观,开展截污和生态补水工程,防止水体对城墙的腐蚀。

  第十九条 城墙的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属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城墙上的城砖铭文不得擅自拓印。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应当按照保存世界文化遗产整体性、真实性的要求,实施城墙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城墙及周边文化展示、旅游观光、市民休闲等功能,保持城墙本体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墙利用方案,明确与城墙保护和发展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发掘和合理利用城墙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城墙利用,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墙从事旅游文化必需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城墙占为私用或者专用。

  第二十二条 城墙参观游览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和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环境生态保护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控制游客数量,并向社会公布。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所在区人民*报告,及时启动游客分流预案,疏导游客。

  第二十四条 利用城墙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五日前,向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城墙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活动举办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经批准的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利用城墙进行景观亮化的,应当采用安全低温、环保节能的灯具,严格控制照明亮度、范围,鼓励采用投光照明方式进行景观亮化。安装的照明设施要与城墙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墙的结构和风貌。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全文2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利用方案、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和游客分流预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负责审查批准城墙合理利用活动的方案;

  (四)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的行为;

  (五)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墙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和重点修缮计划,组织城墙安全检查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墙保护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拆除和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亮化和配套市政设施建设。

  旅*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旅游秩序监督管理,指导配套旅游设施建设。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园林绿化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保护范围内植物和绿地、景观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财政、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墙的巡查、养护和保洁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城墙修缮方案;

  (三)组织城墙本体监测,对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制定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搜集、整理与城墙有关的文物、资料、实物并予以分类保护;

  (六)开展城墙保护研究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墙本体设置安全监测系统,监测城墙本体的沉降、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情况,建立档案,保存安全监测记录。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不得损害城墙安全。

  第三十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对城墙进行修缮等保护性施工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具体方案,依法报批后实施。方案需要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墙安全受到突发性威胁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城墙修缮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城墙修复部分应当与原城墙风格相协调,并可识别。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墙修复部分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第三十二条 承担城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三十三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落在城墙以外的城砖进行登记造册,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除以城砖为建筑材料的建(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城砖集中保护,不得损坏。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用于城墙维修。

  鼓励单位和个人收集上交城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全文3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利用方案、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和游客分流预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负责审查批准城墙合理利用活动的.方案;

  (四)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的行为;

  (五)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墙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和重点修缮计划,组织城墙安全检查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墙保护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拆除和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亮化和配套市政设施建设。

  旅*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旅游秩序监督管理,指导配套旅游设施建设。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园林绿化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保护范围内植物和绿地、景观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财政、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墙的巡查、养护和保洁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城墙修缮方案;

  (三)组织城墙本体监测,对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制定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搜集、整理与城墙有关的文物、资料、实物并予以分类保护;

  (六)开展城墙保护研究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墙本体设置安全监测系统,监测城墙本体的沉降、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情况,建立档案,保存安全监测记录。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不得损害城墙安全。

  第三十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对城墙进行修缮等保护性施工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具体方案,依法报批后实施。方案需要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墙安全受到突发性威胁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城墙修缮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城墙修复部分应当与原城墙风格相协调,并可识别。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墙修复部分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第三十二条 承担城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三十三条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落在城墙以外的城砖进行登记造册,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除以城砖为建筑材料的建(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城砖集中保护,不得损坏。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用于城墙维修。

  鼓励单位和个人收集上交城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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