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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4篇

发布时间:2022-10-07 16:10:03 来源:网友投稿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4篇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巡察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第一条 XXX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由组长和巡察员组成。 巡察组组长由在职党员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4篇,供大家参考。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4篇

篇一: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一条

 XXX 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由组长和巡察员组成。

 巡察组组长由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实行选派制,由 XXX 党委任命,实行一次一任命,一次一授权。巡察员在 XXX 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中选调,由 XXX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任命。

 第二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信念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规,严守秘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第三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向 XXX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给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受领导小组指派,按照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

 第四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

 研究:

 (一)巡察组成员的分工及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三)拟向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五条

 组务会由组长主持召开,全体巡察成员参加。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第四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

 第二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六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

 巡察组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备案。

 第七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应当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按巡察组的要求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听取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第九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二级

 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对属于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由被巡察单位分类处理。对不属于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登记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被巡察单位工作情况或其他问题的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由巡察组组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巡察组负责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个别谈话应当制作(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单位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十四条 巡察组负责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就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结果与干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单位进行走访调研。

 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对反映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成立专案

 小组,制定具体方案,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七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的问题线索或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本单位甚至 XXX 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对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被巡察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巡察组反馈。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写出巡察报告,将巡察情况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问题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 XXX 党委汇报。巡察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被巡察单位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巡察报告经 XXX 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全体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巡察组应当认真审核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通过回访等方式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巡察组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XXX 党委行政重点工作要求执行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能公开公正地安排本单位的各项资源,或者领导占用过多资源,群众意见较大;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巡察组组长可以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上述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组长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

 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巡察办留存。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将巡察了解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按规定分别移交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以及评价材料、个别谈话摘要等,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分别移送 XXX 纪委和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的党组织开展。巡察组根据需要应当主动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行政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他们对巡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察情况汇报、材料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要严格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

 避:

 (一)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近三年曾经在被巡察单位工作过;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和其他秘密; (二)不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三)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颐指气使; (五)不接受被巡察单位的礼品,不在被巡察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涉足影响巡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活动; (七)其他应该遵守的纪律。

 第三十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篇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巡查组巡察工作流程分解表

 区委巡察组(专项)巡察工作流程分解表 工作流程 工巡察作要点 巡察工作主要内容 注意事项 负责部门 一、巡察 准备 (一)调配巡察组人员 按照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调配巡察人员 1、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抽调专业人员 2、巡察办负责人员调配 巡察办 (二)动员部署 全体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 1、起草领导小组讲话、主持词、会议议程、座次表及其他需印发、宣读材料;

 2、确定参会领导及人员;

 3、发布会议通知;

 4、协调参会领导时间安排;

 5、联系新闻媒体及其他事项。

 巡察办、巡察组全体人员 (三)建立组务会、党支部 1、健全组务会,开展对巡察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2、各巡察组成立巡察期间临时党支部;

  3、相关材料报送巡察办。

 1、各组存在意见分歧不一致时,由组长决定;

 2、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将不同意见反映给领导小组或巡察办;

 3、各组确定 1 名联络员,负责和巡察办、被巡察党组织沟通 巡察办、各巡察组 (四)组织培训 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巡察工作有关文件和上级精神 巡察办、巡察组全体人员 (五)听取情况介绍 1、巡察办听取区纪委统管派驻纪工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管室、纪检监察室、区纪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有关科室、区检察院、区审计局、区信访局等部门介绍被巡察党组织情况;

 2、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对象主要负责人介绍被巡察对象情况。

 各部门需提供 2 份被巡察党组织情况书面材料报送至巡察办 巡察办、各巡察组 (六)搜集情况 巡察组根据需要协调区委组织部、镇街组织室调阅有关人员任免文件。

 巡察办、各巡察组 (七)预研重点专项问题 根据掌握情况,对重点问题进行提前研究考虑 各巡察组 (八)制定巡

 察工作方案 各巡察组制定巡察工作方案 进驻前各组将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备案 巡察办、各巡察组 (九)起草讲话 各组起草组长动员会上讲话 各巡察组 (十)协调进驻事宜 1、巡察办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做好巡察准备工作;

 1、巡察办组织召开被巡察党组织联络员会议;

 巡察办、各巡察组 2、巡察办准备巡察所需举报箱、信访电话、电子邮箱等。

 2、巡察办要协调好巡察组和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对接。

 (十一)沟通情况 进驻后,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任务和安排。

 对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巡察时,以适当形式通报镇(街)党(工)委主要负责人 各巡察组 二、巡察了解 (十二)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 动员会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任务、总体安排和要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传达区委主要领导批示,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1、巡察办负责同志需参加镇街、区直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巡察工作动员会;

 2、会后,被巡察党组织以党内文件形式通报巡察工作动员会情况;

 3、巡察组在被巡察单位张贴巡察公告,发布动员会信息和巡察组联系方式;

 4、各组组长审定新闻稿,并报送巡察办。

 巡察办、各巡察组 (十三)听取汇报 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专题汇报,以及其他部门专题汇报 各巡察组 (十四)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巡察组成员可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列席人员由组长确定,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 各巡察组 (十五)召开座谈会 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座谈会 座谈会应围绕巡察任务和目的开展 各巡察组 (十六)组织问卷调查、民主测评 围绕需要了解的问题,开展问卷调查和民主测评 问卷调查可采用普遍调查、抽样调查等 各巡察组 (十七)受理信访 按照《关于巡察信访件的处理意见》处理收到的信访件 1、信访应由专人负责;

 2、巡察组移交信访件应逐件登记并有签收,移交目录应留底;

 3、信访件移交不能采取“打包”形式。

 各巡察组 (十八)组织个别谈话 1、确定谈话对象;

 2、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盯紧“三大问题”、紧扣“六项纪律”、紧抓“三个重点”、围绕专项问题制定谈话提纲 1、“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六项纪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三个重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视整改情况;

 2、重点关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3、个别谈话一般由两名巡察工作人员参加,涉及重要问题的需单独约谈的,由组长批准 各巡察组 (十九)抽查核实 巡察组提出拟抽查个人有关事项的名单及需抽查项目,由 巡察办、各巡察组 巡察办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转区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进行重点核查并反馈结果 (二十)调阅或复制资料 巡察组可要求被巡察党组织提供所需的各项材料,供巡察组查阅或复制 调阅或复制的材料,各巡察组应专人保管 各巡察组 (二十一)走访调研 巡察组组长批准后,巡察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走访调研 特殊情况下,可

 开展暗访,暗访由 2 名以上人员进行 各巡察组 (二十二)提请有关单位协助 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的问题,可通过被巡察党组织或巡察办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1、需银行查询的,巡察组提出名单,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商区纪委办公室出具相关手续,方可查询;

 2、涉及领导干部线索必须严格保密;

 3、巡察组需要检察机关支持配合的事项,按程序经纪委协调 巡察办、各巡察组 (二十三)选人用人情况专项检查 配合区委组织部开展选人用人情况的专项检查 各巡察组 (二十四)深入了解 1、运用《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了解;

 2、了解工作结束后,起草情况报告 1、情况报告包括:线索来源、了解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的具体情况和有关建议;

 2、对难以认定的重要情节或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各巡察组 3、情况报告报组长审定 (二十五)重要情况报

 告 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1、巡查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2、特殊情况下,可向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各巡察组 (二十六)边巡边改 在巡察过程中发现反馈的问题,应督促被巡察单位立行立改,并要求在巡察结束前报告阶段性整改情况 1、巡察问题线索分类: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建议了解关注类、建议参考类;

 2、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建议了解关注类科级干部问题线索,应填写《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报告表》;

 3、巡察期间如需公开发布执纪审查类信息,必须通过巡察组征求巡察办意见;

 4、需对外公开的案件有关情况,原则上不公开线索来源和巡察组督办等内部情况。

 巡察办、各巡察组 三、报告巡察情况 (二十七)撰写专项巡察报告 报告主体:发现的主要问题、反映重点人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1、对被巡察党组织不作全面评价;

 2、每个单位不超过 3 个专项问题;

 3、重点汇报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了解关注”类问题线索;

 3、不好把握的问题,以写实方式反映;

 巡察办、各巡察组 4、建议应对症下药、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针对发现的问题分别提出对被巡察党组织、区纪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直有关职能部门的建议;

 5、对于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

 6、报告形成审议后上报巡察办提出修改意见。

 (二十八)撰写专项巡察综合汇报 采取“一托二”、“一托三”等方式巡察的,应撰写综合汇报稿 内容应更加聚焦、更加精炼、更有高度、更有深度 各巡察组 (二十九)呈报巡察报告 巡察组召开组务会审议巡察报告 1、巡察组根据巡察办的修改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

  2、组长审核把关后,通过巡察办呈报领导小组领导同志。

 巡察办、各巡察组 (三十)起草谈话情况报告 各巡察组对重要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报领导小组组长 要求谈话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原汁原味” 各巡察组 (三十一)起草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告 巡察组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将所有问题线索,报领导小组组长 各巡察组 (三十二)向领导小组 汇报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 各巡察组 (三十三)起草向区委的报告 1、巡察办代领导小组起草向区委书记专题会议汇报的综合报告;

 各巡察组报告要重点汇报问题,提及鲜活事例,意见建议应简洁 巡察办、各巡察组 2、巡察组修改专项巡察报告,作为综合报告附件。

 (三十四)起草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通报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建议 各巡察组起草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的通报稿及向有关部门的专题材料 稿件和材料要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审定后,向分管领导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巡察办、各巡察组 四、反馈巡察意见 (三十五)制定反馈方案 1、向区委报告本轮巡察情况后,巡察办制定反馈工

 作方案;

 2、各巡察组制定本组反馈工作具体方案,报巡察办备案 1、方案应包括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参加人员等;

 2、方案与各巡察组反馈意见一并报领导小组同志审批。

 巡察办、各巡察组 (三十六)起草反馈意见 各巡察组根据巡察情况起草反馈意见 1、对区委综合报告和区委主要负责同志点到的问题必须严肃指出;

 2、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概要通报,不涉及具体事项。

 各巡察组 (三十七)进行反馈 各巡察组要严格按照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批的反馈意见和反馈方案,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

 1、以大会形式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

 2、对镇街、区直部门巡察的,将反馈意见抄送区纪委及相关派驻纪工委。

 各巡察组 (三十八)公开反馈信息 1、印发党内文件;

 2、向社会公开;

  1、巡察组会同被巡察党组织起草反馈新闻稿,经巡察组组长审定后,及时发布;

 2、被巡察党组织发布反馈新闻稿应提前报巡察办,巡察办 巡察办、各巡察组 3、各组反馈结束后,巡察办起草巡察反馈情况新闻综述。

 统一协调区纪委监察局网站及时公布;

 五、移交材料 (三十九)整理移交材料 各巡察组对需要移交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后按要求移交相关部门。

 1、巡察结束后和巡察范围外的信访举报材料,通过巡察办移交区纪委案管室;

 2、反映股级及以下干部信访举报,通过巡察办移交区纪委信访室。

 巡察办、各巡察组 (四十)分别移交 向区纪委机关、区委组织部移交问题线索时,各巡察组应按要求填写移交交接单等。

 审核交接单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审批后,分别移交相关材料,根据领导小组指示及时完成。

 巡察办、各巡察组 (四十一)加强台账管理 巡察组应建立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每轮巡察结束后,将巡察台账交巡察办,巡察办定期“对账”,定期汇总,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巡察办、各巡察组 六、督促整改 (四十二)督促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察办会同巡察组采取建立重点整改事项督查清单,并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及时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1、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自签收反馈意见之日起两周内报送整改方案;

 2、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自签收反馈意见两月内,向巡察办报送领导班子整和主要负责人整改情况报告;

 3、巡察办综合审阅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同志;

 4、领导小组和巡察组提出的意见,一般由巡察办反馈被巡察党组织。

 巡察办、各巡察组 (四十三)督促向党内外公开整改情况 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按要求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巡察办协调区纪委监察局网站同步发布向社会公开内容,做好不公开事项备案。

 巡察办 (四十四)督办移交事项 巡察办加强巡察移交事项的督办。

 自签收之日起 3 个月内,向移交的有关部门单位了解办理情况,并通报给巡察组。

 巡察办 (四十五)报告巡察成果运用情况 巡察办汇总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

 巡察办起草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综合报告,每年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巡察办 七、立卷归档及其他 (四十六)归档材料 巡察办和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巡察材料的立卷归档。

 巡察办、各巡察组 (四十七)需上交的不归档材料 巡察办收集各组的个别谈话记录、巡察工作专用记录本、调阅或复制的重要文件等。

 巡察办、各巡察组 (四十八)移交档案 巡察组在反馈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向巡察办移交本轮巡察档案(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涉密文件和材料;

 2、对没有归档的涉密材料要按规定销毁;

 3、各巡察组指定专人根据人员调整做好涉密计算机、U 盘、光盘的回收及管理工作。

 巡察办、各巡察组

篇三: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整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建立巡察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第三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强化巡察监督作用,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构建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市

  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部署、阶段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县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 2 次;县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

  第六条

 成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巡察工作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对巡察组管理监督等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

 设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列入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履行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等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巡察办的指导。

  第八条

 设立 5 个县委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临时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结合方式配备。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优秀干部中选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巡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九条

 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编制、信访、审计、财税等工作的干部参

  加巡察工作。

 第十条

 巡察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工作需要。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十一条

 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县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街道、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委管理的其他党员干部;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县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以及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实行全覆盖,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巡察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计划和具体安排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县委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对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半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在巡察方法上,充分借鉴运用上级巡视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办法。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岗位、关键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四)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干部职工、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簿等资料; (六)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采取信箱、电话、网络等方式,多渠道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九)征求被巡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二)县委授权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县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县委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县委巡察组可直接向县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署。县委巡察办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确定巡察对象、时间安排,报县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人员培训。县委巡察办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前培训,明确巡察的目标任务、基本步骤、方式方法和具体安排,以及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

 (三)分析研判。县委巡察办牵头纪检、组织、信访、审计等部门征询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进行集中分析研判。巡察组通过多种渠道提前了解被巡察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开展等情况,掌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有关情况。

 (四)制定方案。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县委巡察办备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单位、巡察时间、巡察内容、方法步骤、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

 (五)巡察预告。县委巡察办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巡察公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

  察单位,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六)开展巡察。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动员会议,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和被巡察单位实际,按照规定的工作权限,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七)巡察报告。巡察组及时总结巡察情况,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书面报告,于巡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巡察办,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八)巡察反馈。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九)督促整改。被巡察单位接到巡察意见反馈后,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巡察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逐项抓好整改。整改方案和问题整改台账于收到反馈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巡察办,并于 1 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委巡察办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十)结果公开。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县委并通过媒体、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形成移交材料,报县委巡察办审核把关后,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

  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县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问题的,移交县委组织部处理;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在 1 个月内办结并书面向县委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条

 对巡察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进行处理。问题处理要坚持挺纪在前,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委巡察办加强巡察结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县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委巡察办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 (二)抓好统筹协调和指导调度工作; (三)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察组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四)按照上级巡察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对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建立台账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五)组织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县委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

  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如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篇四: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共十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云发〔2016〕29 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7〕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四个意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

  第三条 市、县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市、县区党委是巡察工作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党委建立专职巡察机构,负责对本地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进行巡察监督。

  第四条 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按照巡视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承担与巡视工作同等的责任,执行巡视工作的纪律。

  第五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县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县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纪委、组织部联系负责同志和巡察办主任担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纪委副书记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同时加强对县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负责对同级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三)研究提出同级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向同级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办理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健全完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落实会议制度。

  建立市、县区党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会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等重大事项。

  建立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20 日内召开,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参加,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列席,党委办公室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人员相对固定。

  建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发现的问题,审定巡察反馈意见。会议召开时间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10 内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组织部相关室(科)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市、县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纳入市、县区党委工作机构限额管理。市巡察办按7 人设置,县区巡察办按3-5 人设置,人员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解决;市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兼任市委巡视联络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副主任(副处级)。县区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市委巡察办加挂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牌子,承担巡视的协调配合、服务保障、整改落实、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及巡视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巡察组建设,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市委成立7 个固定巡察组,县区党委成立3-5 个巡察组。县区应逐步建立有编制、职数的巡察组,保证巡察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

  市委巡察组组长由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巡察专员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县区委巡察组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

  每个巡察组原则上固定 2 名专职巡察干部(组长或副组长1 名、联络员1 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干部或者有相应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不少于50%。

  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任领导干部以及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 市委建立60 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县区委建立40 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人才库由巡察办商同级党委组织部建立,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政法和其他业务部门选取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业务能力强、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严格标准条件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对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的任免情况,应报上一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区党委应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十六条 市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为县区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本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和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委对县区党委巡察,可以延伸到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

  县区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

  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七条 巡察组主要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着力发现巡察对象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地方、部门工作实际,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推动问题解决。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巡察全覆盖要求,研究、谋划、部署好本级巡察工作。每轮巡察时间根据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九条 通常情况下,市委对县区、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1 个月;县区党委对乡(镇、街道)、县区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20 天。每轮巡察时间可根据巡察工作任务适当延长或者缩短。

  第二十条 每轮巡察应严格按照准备、进驻动员、了解、形成成果、反馈意见、督促整改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准备阶段。

  (一)巡察办应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轮巡察任务安排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制发巡察工作通知;

  2. 协调纪委、组织、审计、检察等部门向巡察组介绍情况;

  3. 向巡察组、被巡察地区(单位)开列巡察准备工作清单,起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动员部署会讲话稿、巡察组组长巡察动员讲话稿(通稿)、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稿;

  4. 协调新闻报道及巡察事项公示公开事宜。

  (二)巡察组应完成以下工作:

  1. 拟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 与被巡察地区(单位)联系,成立巡察工作协调联络机构,安排进驻开展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进驻动员阶段。

  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开见面沟通会。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通报巡察工作的任务安排、有关要求等。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二)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会议议程为: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动员,巡察办领导代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表态。会议由被

  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党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纪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所属部门、下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干部群众(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汇报会,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关于“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情况汇报。

  第二十三条 了解阶段。巡察组主要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信访举报、查询有关个人报告事项等方式大量获取问题信息,经组务会研究后,确定重点了解的事项,进行深入了解,获取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四条 形成成果阶段。巡察组根据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形成巡察报告,通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汇报;根据巡察了解的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程度,按照“进一步了解关注”“了解关注”“参考”3 类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同级纪委、组织部、相关部门或者被巡察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反馈意见阶段。巡察组在被巡察地区(单位)召开反馈会(参会范围比照动员会)。巡察组负责同志严格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办负责同志代表巡察工作领小组就

  整改工作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

  反馈会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巡察办负责同志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个人反馈意见。

  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的反馈意见均应当场签收。

  第二十六条 督促整改阶段。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根据巡察反馈意见,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责任时限,组织实施整改,并于巡察意见反馈之日起,2 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进驻动员、反馈巡察意见、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完成整改工作3 个环节,均应以党内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

  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本级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市委可在本市范围内,整合巡察人才资源,组织县区巡察组交叉开展巡察工作。交叉的方式以巡察人员交叉、补充为主,派出巡察组的主体仍为本县区党委。

  第三十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事务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一条 按照保密、高效、严格管理的原则,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巡察工作需要,制定巡察工作保障方面的规定。开展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原则上实行集中办

  公、统一管理。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巡察成果以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材料、问题线索等形式体现,作为派出巡察的党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审查,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和依据。

  巡察发现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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