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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努力推进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党风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增强各级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做到抓早抓小、主动防范、强化监督、关口前移,按照《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风建设约谈,是指公司纪委为推动落实集团公司和公司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针对掌握的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公司管理的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指出问题,作出提醒,提出要求。
本制度所称党风建设约谈,是指公司纪委为推动落实集团公司和公司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针对掌握的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公司管理的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指出问题,作出提醒,提出要求。
第三条 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分管领导,或公司纪委授权的党风建设责任书发约人。被约谈人指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总(分)部机关部门(含直属附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境外项目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约谈类型:
(一)警示性约谈。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从业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情形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警示提
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二)提示性约谈。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提出履行党风建设“两个责任”和廉洁从业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履职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围绕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四)汇报性约谈。境外项目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回国休假时,每年至少 1 次向纪委汇报谈话。主要汇报个人在境外遵守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学习情况;执行党风建设责任制情况、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
(一)未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对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二)未认真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未主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不能严格执纪的。
(三)未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本部门、本系统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或违规违纪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
(四)发生被中央纪委、国资委纪委、地方纪委、集团党组纪检组、公司纪委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重大案件的。
(五)未及时向公司纪委报告本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地方纪委采取“两规”措施和被司法机关传讯、拘留、逮捕等重要情况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党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七)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集团公司党组“二十条要求”和公司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规定,被公司纪委查处并通报典型问题的。
(八)对公司纪委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
(九)未按时、如实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十)其他涉及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六条 约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对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总(分)部机关部门(含直属附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公司纪委提出建议,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后实施;对所属各单位纪委书记进行约谈,由公司纪委提出建议,向公司纪委书记报告后实施;对所属单位、总(分)部机关部门(含直属附属部门)副职进行约谈,由公司纪委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建议,经公司纪委副书记审核后,报公司
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约谈工作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处牵头组织实施。其中,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总(分)部机关部门(含直属附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约谈,也可根据情况由公司纪委委托党风建设责任书发约人约谈;境外项目回国休假的正处级干部由公司纪委书记或委托常务副书记约谈,副处级干部由公司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处长约谈;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公司党委、纪委的安排,由党风建设责任书发约人约谈,并将谈话记录报公司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确定约谈主题和对象。由公司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报公司党委批准。境外副处级领导干部根据自身休假时间提前与公司纪委办公室联系、登记,纪委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做好约谈前的准备。公司纪委事前要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向约谈人进行汇报,并根据约谈人要求拟定约谈提纲。
(三)通知约谈对象。公司纪委应提前 3 天将约谈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被约谈人。
(四)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进行汇报,作出说明。约谈过程中,承办人员要做好约谈记录。
(五)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形成约谈情况书面材料,呈报约谈人审阅和签字,及时报公司纪委监察处归档。
(六)提出整改要求。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所在单位整改的问题,由公司纪委监察处向所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纪委报送整改工作情况。
(七)定期通报约谈情况。国内各单位、总部及分部机关人员约谈,随时进行,随时通报。副处级领导干部年度约谈于次年5 月底完成,6 月底前通报。
特殊情况下,根据约谈对象、内容、时间和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等,也可由公司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另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
其他公司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可由党风建设责任书发约人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九条 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和汇报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约谈要求:
(一)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坚持以
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
(二)要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从业、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要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
(四)要做好保密工作。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公司廉政谈话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公司党风建设约谈通知书 (20
年)第
号
(单位):
根据《党风建设约谈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纪委定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就
事项,对你单位
同志进行约谈,请通知其准时参加。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被约谈人单位,一份留公司纪委存档)
公司党风建设约谈登记表
编号:
约谈类型:
被约谈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约谈人及职务
约谈事由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承办科室
记录人
约谈情况:
被约谈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此表由公司纪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