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纪审查安全制度,供大家参考。
XX 县政务服务中心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纪律审查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文明执纪审查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市、县纪委有关纪律审查安全工作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纪律审查安全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日常纪律审查工作中的安全工作; (二)执纪审查人员、案管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被核查(调查、审查)人员及执纪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 (四)执纪审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执纪审查场所内的安全管理与保障工作; (六)安全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纪律审查安全工作责任分工:
(一)中心主要负责人对纪律审查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对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执纪审查安全中的重点环节、主要工作、办案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三)纪检工作负责人对执纪审查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中心执纪审查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执纪审查
安全的各个环节和执纪审查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执纪审查和执纪审查安全的双重职责,对执纪审查的核查、调查、谈话、陪护、保密应急处置事项的组织协调与配合等安全工作全程负责。
(四)执纪审查人员对纪律审查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被核查或调查人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办公室负责人对谈话室安全设施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做好监控、安防、消防、医疗、生活等设施保障、管理和制度落实,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应急处置事项的组织协调与配合工作。
(六)档案负责人对纪律审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执纪审查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保障,对执纪审查部门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使用办案措施、办案场所安全保障、被调查(核查、审查)人合法权益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
第四条
纪律审查安全工作要求:
(一)纪律审查工作中凡需与被调查人谈话核查或其他人员了解情况的,必须在标准化谈话室内进行,未经委
局领导批准,不得在其他地方谈话。
(二)未经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谈话区域。未经批准和检查,任何人不得将任何物品带进谈话场所。不得在谈话场所使用任何通讯设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单独接触审查对象。
(三)执纪审查部门(核查组或调查组)人员必须文明安全办案,全面了解和掌握被调查人员和谈话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对有疾病的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应急方案。
(四)执纪审查部门(核查组或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准利用办案谋取个人利益,不准违反办案保密规定,向有关人员泄露案情或为被调查人开脱责任。
(五)加强涉案款物管理,所有案件按规定暂扣封存没收追缴的款物,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由调查组专人保管,案管室对管理过程中的文书使用、手续办理情况、涉案款物保管和处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条
纪律审查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因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