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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4篇

发布时间:2022-09-21 14:2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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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4篇

篇一:医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党支部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6 医院党支部重大事项议事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卫生厅、地区卫生局党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及《自治区卫生厅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和田地区卫生局党组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三条

 凡涉及卫生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县委、政府及上级卫生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有关卫生系统党的组织和思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

 (三)年度计划、改革举措。

  (四)卫生队伍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建设,部门设置及人员的奖惩,人才引进等。

 (五)上报县委、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六)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除。

 (七)涉及职工住房、晋升等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重大人身伤亡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九)党支部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室领导干部的任用。

 (二)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及中青年专家的推荐。

 (四)职工的年终考核。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列入预算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二)未列入预算的办公场所和家属区的装修、改造、维修等修缮工程项目。

 (三)党支部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单项支出及对外捐款、赞助等大额

 资金的使用,经总支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上会议题由支部委员提出,书记与副书记协商确定。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并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党政主要领导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重要干部任免决策之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研究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在讨论议题时,首先由主要领导报告情况。会议主持人充分发挥民主,认真听取每位委员的意见,对少数人的意见,也认真予以考虑。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时间允许,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召开会议决议。

 第十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会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一条

 凡前次党支部会议做好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支部委员 1 人动议,会前须经书记和副书记

 协商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二条

 党支部会议集中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由专人做好记录,详细记录表决的结果。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和决定情况。对所决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等,经党支部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党支部会议讨论与委员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有关委员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党支部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议后,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分管委员要及时安排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决策的实施并督促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第十五条

 党支部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

 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二)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三)对于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未向领导及时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6

篇二:医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有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保证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 科学化和规范化, 进一步履行好党委职责, 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 议事范围 1、 学习、 传达、 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 文件和指示精神, 结合实际制定措施,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在本院的贯彻执行。

  2、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研究决定医院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的任免、 奖惩和推荐工作,加强干部的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工作。

  3、 研究审定医院发展规划、 基本建设项目、 财务预决算及调整、 大型设备购买计划、 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它有关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4 、 讨论和研究组织、 宣传、 纪检等党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5、 讨论和决定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 行风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事项。

  6、 讨论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 涉及医院和谐与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7 、 讨论研究工会、 共青团、 统战和离退休工作的有关重要问题。

  

  8、   讨论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审定医院党委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9 、 讨论向上级党组织、 领导机关报告、 请示的重要工作及其它院党委认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二、 议事要求和程序 1、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

 主持, 每月召开 1次, 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 凡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由职能部门提交; 提交部门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由分管院领导签署上会意见, 报党委书记审定是否列入议事范围。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 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干部问题时,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 分别采取口头、 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 应逐项表决。

 推荐、 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 奖惩事项, 应逐个表决。

  4 、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 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 明确表态,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应认真考虑。

 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 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分析论证、 交换意见

  后, 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5、 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 科学的决策。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 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由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 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 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是方案提出后, 一般应认真听取相关科室的意见, 有的应组织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干部任免, 会前应征求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意见, 并进行组织考察; 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 进行表决。 有关重大事项内容, 若需紧急作出决策的, 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达成统一意见, 而且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6、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整理会议纪要、 决定,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

  三、 会议纪律 1、 认真贯彻落实“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的要求。

  2、 党委委员在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表意见, 一旦集体作出决定, 个人必须坚决执行, 不允许擅自改变或各行其是。

  3、 对应保密的党委会内容及讨论情况, 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禁止发布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的意见。

   

篇三:医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集体决策 议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 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根据学校中大党发[2005]3 号《中山大学关于附属医院、 中心落实“三重一大”和加强议事决策制度建设的意见》, 结合医院实际,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医院的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集体。

 第二章

 集体议事的范围

 第四条

 以下各项为集体议事的事项:

 一、 讨论决定医院医疗、 教学、 科研、 学科建设、 员工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 行风建设、 宣传思想教育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 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发展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

 四、 基建总体规划, 年度基建计划, 基建项目招投标及预、 结算,年度维修计划安排, 重大维修项目招、 邀标及预、 结算。

 五、 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设备购置招、 邀标及预、 结算。

 六、 机构和学科、 专业的设置、 调整; 新开展业务项目及资源配置(含人才、 物力、 房屋资源等) 。

  七、 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干、 部门职能划分; 推荐和任免科级干部(含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层业务、 管理干部) 人选; 各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定。

 八、 医院及以上级别荣誉称号授予人选或推荐名单。

 九、 业务干部、 管理干部聘任、 奖惩。

 专业人才引进, 毕业生选留, 人事调配, 师资、 干部队伍建设,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十、 涉及全院的重要改革措施。

 十一、 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配套建设、 科研经费的分配、 科研合作项目的签订。

  十二、 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

  十三、 涉及全院的重要经济决策、 分配政策及激励、 奖惩措施和办法, 重要福利事项。

 十四、 重大人身伤亡、 责任事故、 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 计划外资金走向、 10 万元以上大笔经费开支。

 十六、 未列入预算建设项目、 不动产购置、 修缮项目、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十七、 与国内外单位、 人士签订合作项目。

  十八、 院长书记认为需交集体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集体议事的形式

  第五条

 医院院长和党委对本单位的改革、 发展、 稳定负共同责任。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委托的法定代表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医疗、 教学、 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正确地行使职权。

 自觉接受监督, 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支持班子其他成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医院党委是政治核心, 要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特别要做好稳定和干部群众的思

 想政治工作。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 互相支持, 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医院党委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干部选拔、 任免、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工作, 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七条

 属以上议事范围的重大问题由院长书记办公会 (党政联席会议)

 讨论决定。

 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

 成员由行政正副院长、 党委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组成, 党办主任、 院办主任、 总会计师和监察室负责人列席。

 工会主席根据会议内容列席参加。

 其它需要列席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

 的人员视会议议题由院长、 书记确定。

 第八条

 医院根据职能要求, 设立相关的职能委员会。

 对重大问题的决定, 应事前征询相关委员会或工会、 教代会(职代会) 、 团委、研究生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 取得他们的支持。

 第九条

 凡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条

 对不需要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

 讨论的问题, 由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处理。

 第四章

 集体议事的程序

  第十一条

 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一般在每周四下午)。

 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二条

 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

 根据会议的内容分别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的议题事前由院长、 书记商议确定。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 分别由院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汇总呈报领导审定。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职能部门将讨论议题于会前两个工作日分送与会人员, 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会议内容, 并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

  第十四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 分管领导在会前要认真把关, 重要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意见, 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 应做好协调工作, 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在重要政策措施、 重大工作部署出台前, 应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

 要充分讨论,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 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时, 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 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七条

 议题要逐项表决, 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 可进行表决; 持赞成与反对意见(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

 的人数接近时, 可暂缓表决, 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作出决策后, 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 须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 按照集体领导、 分工负责的原则, 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院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形成会议纪要, 报院长确认签名, 发送有关领导和相关

 职能部门, 并负责对决议落实情况的督办、 协调、 检查、 反馈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及时向院长书记办公会 (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

 集体议事的规则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 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凡需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

 讨论决定的事项,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二十二条

 会议出席人数要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1/ 2,其中, 分管拟议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会议表决有效。

 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 会议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 应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 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第二十四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 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或表决事项, 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五条

 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 如无时限要求, 一般应推迟议决, 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 再提交会议议决。

 会议作出决定, 应采取表决制, 表决可采取口头、 举手、 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会议表决事项, 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 2 为通过。

 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 应采取票决制, 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2/ 3 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凡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 如需再次上会复议, 必须有 1 人动议, 并在会前视议题内容征得 1/ 2 或 2/ 3 以上应出席会议

 同志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 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 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 会议纪要应对每个议题的讨论、 表决情况及最后的决定作出记录。

 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六章

 议事决策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

 要认真实行“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的要求。

 与会人员在讨论问题时要敢于发表意见, 一旦集体做出决定, 个人必须执行。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对于应当经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

 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除遇紧急情况应事后通报或报告外) , 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 不执行集体的决定, 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能部门、 相关委员会应按照职责做好会议材料的论证准备工作, 分管领导要认真把关, 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的依据,如未能履行职责, 导致领导决策失误, 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

 责在。

 第三十四条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 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同级党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则:

 一、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 事后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二、 本细则由院长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相关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篇四:医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院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院领导班子对全院医疗、行政工作的领导,更好的发挥院领导班子的职能,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和监督议事决策行为,改进领导方法和领导作风,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参与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

 第三条

 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第四条

 领导班子议事形式以召开会议为主,会议类型包括院

 2党委会议、领导班子行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根据不同的内容和议题召开不同类型的会议。

 第五条

 杜绝以非会议的形式决定重大事项的做法。

 第二章

 各会议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一)议事内容:

 1. 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方案。

 2. 讨论决定医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

 3.研究决定医院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中长期规划、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报告请求,以及涉及医院全局性的重大工作思路等事项。

 4.研究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议通过行政办公会议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以及中层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任免和奖惩等事项。

 6.研究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讨论党员、职工教育和党员发展

 3工作。

 7.研究分析党员及职工的思想状况,讨论制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8.研究讨论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建设工作。

 9.其他需要由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医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

 2.参加人员范围:医院党委委员。

 3.每次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请书记确定。党委委员也可直接向书记提出个人认为有必要的议题。议题确定后及时向党委委员通报,以便准备意见。会议期间不得临时动议议题以外事项。

 4.党委会议由院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实到会人员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一半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做出决定。

 5.党委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会议主持者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对重大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表决形成决议。当意见分歧双方人数相当时,可再次复议或暂缓决议,待条件成熟时再行讨论表决。

 46.党委会议题涉及有关科室或部门,其负责人可列席党委会议。列席党委会议的人员,可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7.对党委形成的决议,所有党委成员都要自觉贯彻执行,具体分管的委员应主动负责地做好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办的事项,党委办公室要及时督促和了解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委报告。

 8.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的讨论,邀请州纪委第五纪工委领导参加。

 9.参加会议人员(含列席人员)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正确宣传贯彻会议决议,会外不得散布会议讨论的意见分歧。

 10.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作好记录。

  第七条

 领导班子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1.讨论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指示和党委会议关于行政方面的决议。

 2.讨论决定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3.审议、审定以医院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医院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医院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4.研究解决行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讨论重大上报事宜。

 55.研究制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人员调配任免、调动、奖惩、工资福利等事项的工作建议,提交党委会议。

 6.研究决定科室提交的行政工作重要请示报告

 7.通报交流行政工作。

 8.其他必须由领导班子行政办公会议处理的工作。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参加人员范围:院级行政领导。

 2.会前应做充分的调研准备。各科室需提请领导班子行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提前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向会议主持人申报列入会议议题。会议议题需提前两天由行政办公室印发给参会领导。

 3.领导班子行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超过三分之二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必要时邀请书记、副书记列席会议。

 4.领导班子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5.议题涉及科室,可请该科室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离场。

 6.领导班子行政办公会议由行政办公室组织,行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7.领导班子行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督办落

 6实,并及时向院长汇报执行进展。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规定、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等。

 2.讨论研究重要工作的人事调配及部署方案。

 3.重要工作征求意见建议。

 4.需要及时传达学习和讨论研究的其他工作内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参会人员范围: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3.党政联席会议工作由党委办组织,由党委办主任及行政办主任负责记录。

 第三章

 相关要求与责任 第九条

 以上各类会议要有专人负责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姓名,班子成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会议结束时,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年末整理归档。

 7第十条

 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在研究决定的事项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泄密,特别是有关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重要问题,如有泄密,视情节追究纪律及相关责任。与会人员要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参加会议,避免犯自由主义的错误。

 第十一条

 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与会成员不得将其他工作带入会场,并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以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医院党委办公室及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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