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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国土资源所负 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国土资源管理人员 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 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 送礼或借开会、 学习 之机游山玩水。
二、 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 义送的礼金、 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四、 不准借婚丧或其他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他人员 的财物。
五、 不准索取或借用 管理对象的钱款、 交通、 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
六、 不准贪污、 截留、 挪用、 私分罚没款和其他规费。
七、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公款或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 舞厅、 夜总会等休闲、 娱乐活动。
八、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 拿、 卡、 要。
九、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包括名 誉职务)、 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十、 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罚款、 乱收费、 乱摊派。
十一、 不准办人情案、 办人情证、 收人情费。
十二、 不准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献策、 通风报信、 隐瞒实情。
十三、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 购买住房、 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十四、 不准办事拖拉、 推诿、 扯皮、 敷衍塞责或刁难、 报复、打骂管理对象。
十五、 不准参与 赌博、 吸毒、 色情、 封建迷信和其他影响形象的活动。
十六、 不准赠送、 接受“红包”。
首问责任制
一、 首位接待来访办事者的工作人员 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 首问责任人应做到:
1、 热情服务, 认真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
2、 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 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不能当场办理的, 要落实“一次性告知” 制度;
3 、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 要引 导到具体的承办人, 具体的承办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4、 对进行一般性咨询的群众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国土资源业务的, 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 让群众明白, 满意。
三、 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 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 为首问责任人, 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登记在册, 及时转告业务办理的承办人,或告诉其承办人的通信号码。
服务承诺制度
一、 承诺内容 1、 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办理各项业务。
2、 实行挂牌上岗, 使用文明用语, 对群众的疑难耐心解答。
3、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对外“窗口 ” 保证工作时间内有人在岗服务。
重大、 紧急事项可预约服务、 加班服务, 特事特办。
4、 客户 来所办事时, 能办的事马上办, 不能办的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文书材料, 免费咨询或提供有关咨询资料。
5、 严格执行收费规定, 公开收费依据、 项目 、 标准。
6、 外出执法监察按规定出示监察证, 依法行政, 秉公办事;迅速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 做到件件有结果。
7、 忠于职守, 廉洁自 律。
二、 违诺处罚 1、 在工作中, 言行举止不文明、 态度生硬的, 由所长给予批评教育, 并责令向客户 赔礼道歉; 服务态度粗暴, 与 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给予诫勉教育; 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 给予效能告诫。
2、 对符合规定能马上办理的事, 故意拖延不办的, 互相扯皮推诿的, 责令有关人员 向客户 赔礼道歉, 对有关人员 给予效能告诫。
3、 因有关人员 主观过错导致没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责令有关人员 向客户 赔礼道歉, 给予有关人员 诫勉教育或上报违规待岗处理, 同时追究所长的连带责任。
4、 以权谋私, 吃拿卡要占, 情节轻微的, 给予效能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 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 不执行收费标准, 私自 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责令有关人员 向客户 赔礼道歉, 主要责任人上报按违规待岗 处理, 并追究所长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投诉办法 1、 国土资源所要设立举报箱, 公布投诉电话, 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2、 群众办事认为“行政不当, 服务不周” 可向上级国土资源局投诉。
个人建房用地报批流程图
用地者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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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审核签章列榜公布 乡 级国土所审核 国土局组织勘地提出初步意见用地者提供用地有关材料国土所列榜公布审核签章县级国土局审核签章按审批权限报同级政府审批 用地者缴交土地各种税费 国土所定点放样、 用地者亮证建设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收回原批准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
关于农村个人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 一)
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 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 二)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 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 ( 镇)
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拆迁安置的;
( 三)
因发生或防御自 然灾害, 需要安置的;
( 四)
向中心村、 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经批准回原村庄、 集镇定居的港、 澳、 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 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
( 一)
年龄未满 18 周岁 的;
( 二)
不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 集镇规划;
( 三)
将原住宅出卖、 出租、 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 只 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 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 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 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 农村村民每户 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80 平方米至 120 平方米。
利用空闲地、 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 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 每户 可以增加不超过 30 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住宅用地面积, 是指住宅建筑物、 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 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 一)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一式五份;
( 二)
户 口 簿及家庭成年成员 的身份证影印件;
( 三)
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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