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复杂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中的农民没有能力从现有的制度框架中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收益。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教育资源配置、医疗卫生与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品供给的非均衡性制度樊篱阻断了城乡统筹协同发展,这些制度樊篱就像布罗代尔“钟罩”一样横亘在城乡之间,阻碍了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和进一步发展的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在于打破隔离城乡之间的“钟罩”,实现制度收益共享,构建起城乡互动、良性循环、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一体化体制。
关键词:布罗代尔钟罩;城乡统筹发展;制度收益共享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9)03-0012-06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推动制度创新,促进社会变革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当我们撇开总量的视角,转而分析制度创新收益在不同人群之间分布时,就会发现社会保障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机会、财产制度的运用、医疗卫生与教育资源配置等在城乡之间的分布是非均衡的,这种严重的非均衡不仅阻碍了城乡发展的协同性,而且偏离了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要更直接地关注通过制度收益的共享实现可行能力的平等,制度安排允许“钟罩”内外的劳动力、资本等要素的流动,形成一个开放的阶层,使农民有机会向上层流动。如果城乡之间能实现制度收益的共享,特别是当城乡之间的阶层是连续并且开放的时候,城乡之间实现一体化互动的发展就为时不远了。
一、从二元城乡的制度结构到布罗代尔钟罩
解构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乡关系,已经形成了具有广泛认同的“二元”理论的多种观点和不同学术领域的表述。在经济学、社会学以及现代化理论等学术领域的城乡关系分析中, “二元”理论都成为重要的解释框架。在中国,陆学艺、曾毅、王俊知等的探讨主要是从收入、户籍和人口、劳动力、消费等经济层面入手;罗雅丽、姜长云、马远军、杨爱平、吴晓东等则从制度创新的视角对城乡统筹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最具学术影响力的是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他把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生产分成两部分:一个是以现代方式生产的劳动生产率较高的部门(A部门),一个是以传统方式生产的劳动生产率较低的部门(B部门)。A部门生产率较高。在B部门中,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低,甚至为零或负数,在该部门中。工资不是由工人的边际生产力决定,而是取决于劳动者平均分享的劳动产品的产量,B部门的收入又决定了A部门的下限。由于人口众多和劳动资料较少,劳动力相对于资本丰富,以致把一部分劳动力转移出产业,产业的产量也不会下降。因此,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伴随着劳动力的转移,二元经济结构将消除。
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以市场经济为前提,通过劳动收入和产业生产效率的比较,分析发展中国家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传统农村向现代城市所发生的非农转移过程。刘易斯认为,“现代部门的扩张可以通过四种方式使传统部门获益”:“第一个途径是就业。现代部门雇佣从传统部门转移出来的人员,他们在现代部门可获得更高的收入,他们的孩子有更好的机会,他们的社会地位至少还能稍有提高。”“第二个途径”是“物质设施的分享”。“现代部门为其自身建立的基础设施(铁路、公路、码头、医院、供水系统、电力系统等等),也被传统部门以边际成本甚至更小的代价使用。现代部门由自己的税收资助教育、保健等事业。传统部门通常(尽管不是必然的)从这些服务中所得到的超过了其所付出的。对发达部门征税,而对不发达部门予以补贴,是政府保证发展利益得以渗透的最强有力途径之一。”“现代部门扩张对传统部门发生影响的第三条途径,是使传统部门的观念与制度现代化——新技术提高了产量。姑娘得以入学;土地使用制度得以改善。农民进入农业合作机构,等等。”“现代部门的扩张对传统部门的影响最后一个途径是,在这两个部门之间进行贸易。”在刘易斯看来,现代部门扩张,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分享物质设施、传播现代思想和制度、相互贸易等途径,既使传统部门剩余劳动力转移,又使传统部门获益并且得以改造更新而转化为现代部门。以现代部门扩张为主,现代部门和传统部门互联互动并且循环往复,推动和促进了二元经济转变为一元经济、不发达经济转变为发达经济。虽然刘易斯的理论依据充分,但与中国实践有距离,经验事实的支持并不充足。因此,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刘易斯的“二元”理论存在着现实解释力上的缺陷。
原因何在?按照哈耶克的见解,市场经济是一种不断自我生长和自发扩展的人类合作秩序,这一合作与扩展秩序常常被一些未知的社会因素和社会机制所制约,致使这一扩展秩序不能自我扩张而占据整个社会,因而历史上的市场经济就好像被困在一种与世隔绝的“钟罩”内。这一问题被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视作没有解开的历史之谜。布罗代尔认为“历史上所谓的资本主义,为什么仿佛活在一座封闭的‘钟罩’里。它为什么不能继续扩张,乃至占据整个社会……(为什么)资本在当时形成的高速度,仅仅出现在某些社会部门。却没有出现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德·索托在回答这一问题时,以资本与财产的法律制度(即所有权)关系为切入点展开分析,认为资本在某些地方之所以能快速产生、积累、增值,而在另外一些地方——穷人虽然有丰富的资产,却不能转化为资本,或者说是僵化的资本,不能增值受益,是因为这一“钟罩”把资本主义变成了一个私人俱乐部,只对少数有钱的人开放,从而阻碍了社会的大多数人进入正式的财产制度。我国学者韦森则认为界定和把握“布罗代尔钟罩”概念,最好还是从哈耶克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概念人手,把它理解为涵指那些约束、压抑和制约着“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无力自发生成和扩展的一套社会机制和社会安排。当然,布罗代尔所特指的“资本主义(部门)”与哈耶克特指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是有区别的。后者可以涵盖前者,前者却不能包括后者。韦森主张用哈耶克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自发生成和成长的阻碍和制约机制来诠释“布罗代尔钟罩”,而不用布罗代尔的“资本主义(部门)”概念。德·索托确实道出了当今世界上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如印度、巴西、秘鲁、埃及、墨西哥等)和前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尤其是俄罗斯)中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用布罗代尔“钟罩”形容这些国家的现实社会结构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制度安排,似乎有一定的道理。若从法律的财产制度不能普惠所有阶层的人这一点来界定和诠释布罗代尔“钟罩”,则是在比较窄的意义上来理解布罗代尔所提出的问题,从而把布罗代尔“钟罩”仅仅理解为由于一些第三世界国家中那种离散的财产的法律制度而导致资本不能顺畅形成的社会机制或社会安排。作者认同韦森的观点,把布罗代尔“钟罩”理解为阻
止、制约甚至窒息“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生成和扩展的某种社会机制和社会安排。在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背后,城乡之间存在的一系列制度樊篱,比如二元户籍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等约束着人们合作秩序的生成和扩展,造成布罗代尔“钟罩”迟迟不能揭开。
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育不尽完善,收入差距和效率高低往往不能成为非农转移决策的决定因素,城乡之间的资源配置存在着硬性和软性的制度障碍。制度分割、城乡资源配置的空间分离像“钟罩”一样阻断了城乡之间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的流动,使农村难以充分分享现代部门提供的物质设施与技术、教育、卫生设施,使其制度、观念不能现代化,也使两个部门之间的贸易不平等,从而导致现代部门与传统部门的相互关联被抑制。
二、目前阻断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制度樊篱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资源的市场化,人们交易程度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人们的价值标准、伦理准则以及人们对利益分配公平、正义的看法逐渐发生变化,促使人们产生打破“钟罩”、改变现存收益权利的分配、并在新的收益权下形成新的分配制度及利益的要求。因为历史路径的依赖与旧体制的累积,出现了阻碍城乡之间统筹发展的钟罩,使创新的制度收益对农民具有排他性,把广大农民锁定在农村,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和待遇,失去了与城市居民平等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进人2l世纪以来,无论是中国的中央政府抑或是地方各级政府,都旗帜鲜明地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的政治意愿,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现实中城乡之间的利益落差依然很大,制度收益共享的缺失,使得大量的农民只能生活在布罗代尔所说的“钟罩”之外。
首先,现实中的土地制度使农民资产的潜在经济特性和价值无法得到确认。德·索托认为,“钟罩”外非正式制度下的生活,其问题的实质是由于目前的制度供给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速度,未能将这部分人纳入合法制度体系之下,以致穷人积累的数量庞大的资产只能成为僵化的资产。而未能通过正规所有权表述,进入到更大交易范围流通和交换,从而进一步增值。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绝大多数资产已被整合进一套正式的表诠制度。在19世纪,欧洲各国的政治家、立法者和法官们曾做了大量的工作,把分散在城市、乡村,以及居民区和农场的管理财物的实践经验和规则,整合为一整套正式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在日本,把农民的产权正规化,使之融入整合财产制度的全国运动起始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40年代才结束。通过正式的财产表诠制度,为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让人们清楚明白地知道,什么样的资产可以利用,市场中有哪些经营商业活动和创造生产剩余的机会。这就使得市场比较透明,资产的潜能也就随之变得较容易评估,能够在交换中被充分利用,从而资本的产出也会被提高。从欧洲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最早兴起的威尼斯,到荷兰,然后到英国,以至最后到法国和德国,各国的经济发展和起飞,都与这些国家通过宪政民主而确立下来的正式的财产制度密不可分。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启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了创新,把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做适当的分离,这种分离在早期确实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在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却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自身的利益,农民无权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地租收益。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限制了农村土地进入国家土地一级市场,农民也不能真正拥有对自己房产的所有权,农村房产也不能进入商品房市场。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既使新颁布的《物权法》也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其结果是农村居民对这些资产潜在的经济特性和价值既无法得到确认,也无法通过多重交易产生附加值,形成他们的资产网络。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居民享有的一些产权是不完整的。正如德·索托所说: “他们的财产权利,没有得到可靠的登记和确认,无法顺利转化成资本。……他们的资产,既不能作为抵押物而获得投资,也不能投资为股票。”资产的自用权利一旦可以有偿放弃和让渡,资产所有者就拥有一个未来的收入来源。不让农村土地在符合用地性质和规划的前提下流转和交易,以及不允许农村土地抵押,实际上就是对农民、农村和农业的一种歧视性制度安排。
其次,现行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择业自由和创业自由。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为了减轻城市食品需求的压力和获取工业化所需的积累,对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进行了户籍制度、粮食及副食品供应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等方面的限制,设置了一道道城乡身份关系转换、城乡资源交流的屏障。这种状况在1978农村改革后发生了变化,农民有了一定的择业自由,但农村居民转变成城市市民,仍会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在获得住房,进入正规企业,或者找到一份合法的工作也颇为艰难,他们甚至完全被合法建立的社会和经济活动排除在外。长期以来,城乡分割制度下形成的法律制度只服务于某些城市团体的需要和利益,对来自于农村地区的农民,一旦他们进入城市生产、生活,就不得不面对正规法律的歧视性政策,会遇到那座“钟罩”的存在,会碰到一堵难以逾越的墙壁,即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使他们难以合法地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从改革开放以来对流入城市的农民的称谓变化可以看出,20世纪80年代的“盲流”,90年代的“民工潮”,21世纪的“农民工”,歧视性的表述尽管消失,但表示身份的用语依然存在。作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却总是游离于城市之外,游离于自己创造的“城市财富”的分配之外。进入城市的绝大多数人却无法使他们的劳动成果通过正规所有权制度加以表述,他们只能生活在布罗代尔所说的“钟罩”之外。无形的“钟罩”让他们难以融入现代的城市生活,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只有在城市中过着贫困生活,或者重新回到乡村。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与乡村、富裕与贫穷、现代与传统,往往在城市的郊区形成对立,无形的法律分割转化为有形的空间隔离。总之,城乡差别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的迁徙自由和选择居住地的自由,从而导致其在求学、他们就业和寻求商业机会上的不平等,特别是剥夺了他们许多迫切改变其生活现状的机会。如果没有人们在市场交易中的自由选择,包括择业自由和创业自由。斯密所预见的社会分工自发演化和扩展进程就会受阻,市场深化就会受
制,而经济增长的斯密动力机制就不能形成,城乡统筹发展、社会和谐就不能实现。
第三,现实中的城乡教育资源分布非均衡导致了城乡人力资本的差距。欧文·费雪认为资本是现在和将来收入流的源泉,舒尔茨进一步指出“资本的私有权利不仅限于财产……人力资本也包含着权利”。因此,凡是可能产生未来收入的资源都是资产——其中当然包括人的劳动能力和知识存量,而资本不过是资产的市场现值。Beeker和Tomers(1979)认为,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前提下,即个人和家庭在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如果面临资金约束,无法方便地(或以较低的利率)从资本市场上获得相关支持,此时,父母的收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他们对孩子人力资本投资数额,从而影响到孩子成年时的工资收入。中国目前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严重限制了农民子女在未来的教育成就,他们在教育机会上面临的限制极有可能造成贫困与落后的代际传递。目前,教育又是我国社会阶层自下而上流动的主要途径,而现实中城乡之间这样的流动渠道并不顺畅。就城乡而言,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城乡人力资本存量差距、义务教育质量以及后义务教育的巨大发展差距上;就地区之间而言,这种差距特别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在不同受教育水平人口所占的比例上。教育机会和教育成就上的不平等,很大程度上与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密切相关,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政府在教育投入方面的差异对教育机会和教育成就的差异有着非常直接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国民教育体系和分权化的财政制度,使教育机会的供给与户籍制度紧密相连。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城乡人口在分享教育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进而导致中国城乡人口教育成就的巨大差异,占全国总人口近70%的农村人口却只享受到国家教育资源的30%,而30%的城市居民却享受到70%的教育资源。城乡之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本存量上农村远远落后于城市,全国中国文盲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中国农村劳动力人口(15-64岁)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比城市10.2年低2.9年,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劳动力中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比例相对偏低。农村劳动力的这一比例只有8.5%,比城市低了35个百分点。二是虽然在义务教育就学机会上城乡差距在缩小,但是城乡之间学校的质量存在巨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办学条件方面。农村小学的人均固定资产不足城市小学的五分之一,而危房数量是城市小学的4倍。三是从升学机会上看,城乡之间后义务教育阶段的发展差距变得越来越大,这意味着高中发展的瓶颈问题在农村更加严重,而高等学校扩招带来的机会主要由城市人群分享。
第四,现实中的社会保障与基本公共品的不平等阻碍了农民基本能力的发展。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和基本的公共开支是公民应享的权利。作为一种防护性保障,也是最为基础的可行能力,其重要性一直被人们所强调。然而,这种基础可行能力在城乡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也存在严重的不均等。中国城乡之间的差距是城市居民得益于不公平的制度,城市居民相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得益于社会地位和政治属性的收入比较多,有些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及由此派生的便利和机会。长期以来的所有制偏向和城乡分割,使得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向城市居民倾斜,导致了社会保障资源在不同保障项目之间的分配不公平和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不公平。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上述社会保障安排上的制度性缺陷已经为政府所意识到并开始了一系列的调整过程,但在城乡之间这种社会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还存在着显著的差距。我国城乡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决定了公共产品的提供表现出明显的城乡差异。一般而言,在一个特定区域内,公共品供给的状况,决定着从事投资或经济活动的成本、风险与收益状况,也会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可能享受的社会福利状况,甚至会影响到支撑着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国际经验来看,公共品供给不足,往往是制约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发展的主要瓶颈。在中国,一些在城市无偿或低收费提供的路灯、自来水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产品,在农村则主要依靠农民“买单”,政府充其量给予部分补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客观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又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另外,城市政府的财政支出与县级及以下政府在财政资金配置上也存在显著的不平等,都会进一步加剧城乡之间在获得公共服务上的不平等。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20世纪70年代末启动的农村改革最先开启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迄今为止,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农村的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还没有获得平等的流动权力和机会,由此,造成了市场对城乡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农民不能从土地的非农化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不能用自己的住宅做抵押物以获得银行的贷款,农民工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工同酬、同工同权、同工同时、同命同价”,农村教育远远落后于城市教育,农村孩子进城不能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机会等,恰恰是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忽视了不合理制度的影响,忽视了农民在体制上没有获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三、打破布罗代尔钟罩,实现制度收益共享
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也是打破或弱化社会机制中限制市场自发秩序扩展的种种布罗代尔“钟罩”及其约束力量的过程。对于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中国来说。农民的弱势与边缘化,主要来自于他们没有能力从现有的制度框架中获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收益,他们只能生活在布罗代尔所说的“钟罩”之外。因此,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在于打破造成城乡隔离的“钟罩”,实现制度收益共享。城乡发展的失衡问题归根到底是城乡分割的产物,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消除制度分割,拆除横亘在城乡之间的“钟罩”,建立起城乡互动、良性循环、共同发展的一体化体制,实现城乡资源共享、人力互助、市场互动。
首先,创新土地制度,保障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从西方国家所走过的近现代历史的路径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现实社会运作经验中,我们可以确知,只有建立使社会所有的群体都能获益的财产制度,正如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才会有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从世界范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来看,土地所有权是创立活跃的农业信贷市场的基础,土地作为抵押物,可以换取用于购置土地或农机设备的贷款。农民致富的重要来源是以土地为基础的财产性收入。进而是土地财产收入积累再投资创业形成的非农业经营性收入。然而在我国,农村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土地银行、土地交易市场,农民无法通过抵押土地的承包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来获取贷款,因此,今后有必要逐步放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限制,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多种农村产权组合
形式,建立和发展成熟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周其仁(2007)提出了试办“土地交易所”的构想,试办土地交易所,一方面利用高涨的城市化需求为新农村建设筹措资本,另一方面经由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增加城市化供地规模。他认为,我国是一个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国家,每一幅土地的使用,都必须经由审批程序获得合法授权。这种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通常由权利人(机构)自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架构里,也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有偿转让给别人(机构)他用。土地使用权之所以可以交易,是因为在土地的自用与他用之间,存在着利用效率和实现价值的差异。经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使参与交易各方,共同获得更大的利益。试办阶段,他建议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入手,其中包括村镇公用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农户宅基地的使用权。试办成功,再把土地交易所的范围,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土地使用权。
其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增强农民的流动性。农民如果不能够进入“钟罩”内部,也就不能获得产生资本所必需的合法机会。近年来,河北、辽宁、山东、广西、重庆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虽然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但由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具体操作透明度不高,其积极效应没有完全显现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是过去我们在户籍制度改革上做的工作更多地是进行制度要素的建设,并且要素非常多,要素之间没有实现有机的啮合,不能形成有效的对接,制度的隔膜仍然存在,创造财富的工具,仍保留在那些生活在“钟罩”内的人群的手中。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要从制度要素的建设转向制度体系的建设,剥夺附着在户口本上的各种经济利益,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福利及各种社会权利上的统一,这是户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从这个意义上说,统一居民户口,关键是要加强服务功能。平衡服务功能与管理功能,使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成为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良性制度。只有让所有居民一道享受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才是户籍改革的真谛。
第三,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社保制度整合。与城市情形不同的是,农村居民基本处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边缘领域,因此,当前的重点是让农村社保与城市社保对接,制定有利于农民进城的社会保障政策,增加城镇凝聚力。要改变“土地就是农民保障”的片面认识,改革福利制度,扩大社会保障面,逐步建立农民与市民、各种所有制职工平等一致、覆盖全社会的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变过去把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错误做法。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形成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个人储蓄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以个人出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量投入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养老、医疗等保险项目:建立小城镇社会救济福利体系,逐步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对民政救济对象实现基本生活保障等。
第四,创新财税制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配合县域城乡空间统筹的地方财政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县域财政能力,进一步扩充县级政府的权利,较大幅度提高县级财政提留,县级财政将对县域绝大部分地区直接管理,成为基层财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二是改革和加强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农业的补贴,直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真正使农民受益:三是改革乡政府,精简机构,使其成为社区服务机构,取消其财政权利;四是保留并加强重点中心镇的财权,使其基本拥有与县级财政等同的权利。从省级财政来说,就是要加快城乡统筹的步伐,要提供大力的财政支持。
第五,实现教育制度的公正。罗森认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产权的性质差别很大:在自由社会中,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对于学生个人来说,教育不公正会影响他的知识存量和劳动能力,在市场范围失去本应抓住的经济和社会机遇,丧失从事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收益,从而影响他们未来的收入流。因此。消除城乡教育的不公正现象,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力度,实现教育均衡发展,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是提供平等的教育权利,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让农民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二是要进一步调整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确保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使每所学校都具备基本的教学设备、师资条件,缩小城乡、学校间的差距,让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基本的教育。
总之,实现城乡制度收益共享是冲决我国社会最后一道城乡等级壁垒,打破城乡等级差别的发展观念,实现城乡社会和谐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但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约束犹如一根链条,其中的诸多制度间交织着藕断丝连的利益关联,公共制度这种顽固的路径依赖惯性,决定着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约束,建构一个新的城乡一体化的制度体系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更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进行。
责任编辑 陈孝兵